美國專利申請實務Ⅲ

美國專利申請實務Ⅲ
定價:360
NT $ 71 ~ 324
  • 作者:袁仁捷
  • 出版社:袁仁捷
  • 出版日期:2017-07-2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344266
  • ISBN13:9789574344260
  • 裝訂:平裝 / 250頁 / 16k / 19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美國專利申請實務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大部分重要議題

  ◎本書是從一項發明開始,中間經歷提出申請案和修正與答辯,及至獲准專利和專利行使等各個階段,依序寫成。
  ◎本書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和程序事項。
  ◎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

  本書共分三冊,總計27章,超過700頁,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例如,「請求項的解讀方式」、「明確性」、「非顯而易知性」)和程序事項(例如,「加速審查」、「外國申請許可」、「與審查官訪談」、「資訊揭露義務」的「非相關人士提供資訊」),因此,不僅適合專利工程師閱讀,對程序人員也有幫助。此外,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因此,也適合發明人翻閱。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袁仁捷


  學歷:
  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
  美國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電機碩士

  經歷: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工程師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專利工程師
  萬國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目錄

第17章 專利性要件-非顯而易知性
第1節 判定先前技術的範圍和內容
第2節 確定請求項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第3節 決定相關技術領域內的通常技術者的技術水準
第4節 後續性判斷因素
第5節 不具有非顯而易知性的發明態樣
第6節 先前技術無法合理組合的數種態樣
第7節 判決認定為顯而易知的數種發明態樣
第8節 上位/下位概念發明的非顯而易知判斷
第9節 數值範圍發明的非顯而易知性判斷

第18章 核准與發證
第1節 核准理由
第2節 專利期限調整
第3節 專利期限展延
第4節 提出修正
第5節 撤回發證

第19章 專利的修正
第1節 訂正證書
第2節 拋棄書

第20章 重新發證
第1節 得重新發證的錯誤
第2節 重新發證的限制-兩年期間禁止
第3節 重新發證的限制-重新取回禁止
第4節 中用權

第21章 獲准後程序
第1節 單方重新審查
第2節 補充審查
第3節 獲准後複審
第4節 多方複審
獲准後程序的比較

第22章 申請案與專利的放棄與復活 
第1節 正式放棄
第2節 視為放棄

第23章 與專利相關的理論 
第1節 均等論
第2節 誘捕防禦
第3節 申請歷程禁反言
第4節 請求項無效論
第5節 揭露-貢獻法則
第6節 逆均等論
第7節 申請歷程拋棄論
第8節 懈怠論
第9節 衡平禁反言原則
第10節 中用權

第24章 設計申請案
第1節 說明書
第2節 請求項
第3節 圖式
第4節 加速審查

第25章 適格的設計標的
第1節 適格的設計標的
第2節 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之間的不同點

第26章 設計的專利性要件
第1節 原創性
第2節 裝飾性
第3節 冒犯性
第4節 新穎性
第5節 非顯而易知性
第6節 書面描述、據以實施性、明確性

第27章 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
第1節 一般觀察者測試法
第2節 新穎性特點測試法
第3節 參照先前技術的一般觀察者測試法
 
 

作者序

  2007年有人在「哈今的專利自學手冊」上問:「請問誰有MPEP的中文版?」,接著有人回答:「據了解是沒有 因為翻出來會出人命…。」(見www.patent-tutorial.net/website/content/forum/2281)。的確,將MPEP翻成中文,是會出人命的。然而,將閱讀MPEP後的心得記錄下來,應該會對身體有益吧?而這就是本書出版的動機。

  本書大體上是按照一項發明從萌芽(例如,「專利申請案的類型」、「適格的發明標的」、「請求項」)、成長(例如,「限選要求」、「申請案的修正」、「專利性要件」)、茁壯(例如,「核准與發證」、「專利的修正」、「重新發證」)、及至凋零(例如,「申請案與專利的放棄與復活」)等各個階段,依序編寫而成。讀者可從本書第1章讀起,也可從中挑選有興趣的章節閱讀。

  本書兼談申請案/專利的實質內容(例如,「請求項的解讀方式」、「明確性」、「非顯而易知性」)和程序事項(例如,「加速審查」、「外國申請許可」、「與審查官訪談」、「資訊揭露義務」的「非相關人士提供資訊」),因此,不僅適合專利工程師閱讀,對程序人員也有幫助。此外,本書也提到「發明人」、「讓與人」及「讓與人禁反言」等與發明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的議題,因此,也適合發明人翻閱。

  本書自2007年著手寫起,其間經歷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2007)、Bilski v. Kappos, 561 U.S. 593 (2010)、2013年的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572 U.S. ___ (2014)、以及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573 U.S. __, (2014) 等對於專利實務有重大改變、並影響深遠的事件,而本書也就因為這些事件的相繼出現,必須不斷地修改。本書作者雖盡力校正,但本書的部分內容仍難免已經過時、或有所疏漏,望先進們能不吝提醒、指教。此外,本書針對各個議題所引用的判決,對於其中的論理過程會有所簡化,因此,期盼讀者能參考原文,以更深入和精準地了解究竟還有哪些因素導致判決的結果。

  承蒙廣流智權事務所盧建川專利師對於本書的關心、及所提出的指正和建議,在此謹致上感謝。
 
 

內容連載

第17 專利性要件-非顯而易知性 105
 
方可成立,自不待言。
 
定性(種類)乎?定量(程度)乎?
 
數值範圍的「關鍵性」(也包含「不可預期的結果」)究竟應表現在性質上?還是該數值範圍只要與先前技術在程度上有所差異,即稱具有「關鍵性」,歷年來的判決看法分歧。
 
舉例來說,「申請人所宣稱的數值或範圍必須對應於物理現象,並且…相較於先前技術,發明的特性或性質必須是新且實質不同的」;「比例或數值只有當涉及種類上、而非程度上的差異時,才可論及關鍵性…該特別的模數和硬度僅稱得上是較佳的,而不能視為關鍵的」;「第2圖所展現的顯著進步,應被歸類於種類上、而非程度上的差異」;「僅程度上的差異尚不足以證明舊有物質的同系物具有專利性」。
 
對照之下,在In re Wagner案中,CCPA明白表示,「專利法第103條並沒有提及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應該是『種類』上的差異、還是『程度』上的差異,專利法第103條僅要求PTO或法院判定,本發明對於本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術者而言,是否為顯而易知的」。在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中,系爭發明是關於一種治療B型肝炎(hepatitis B)的化合物,Bristol-Myers指出,其發明相較於2’-CDG這個先前技術,具有「對於治療B型肝炎有更高效力」這個「不可預期的性質」,並認為由於化合物之間的些許差異往往就能決定病人的生與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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