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六版)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六版)
定價:720
NT $ 522 ~ 684
  • 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7-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9292
  • ISBN13:9789862559291
  • 裝訂:平裝 / 6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六版
 

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二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鈺華


  現 職
  新時代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列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經濟部國賠委員、基隆市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顧問

  經 歷
  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處理過民事、家事、刑事、少年、民事執行等案件)、國立臺灣大學工管系民法概要兼任實務教師、世新大學仲裁法兼任講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諮詢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擔任許多政府採購案件之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國貿局世貿展覽館BOT案法律顧問、國貿局南港展覽館招商案法律顧問、台北縣工商展覽中心審議委員、行政院衛生署SARS採購案律師、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律顧問、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附設臺灣礦工醫院法律顧問

  學 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見習(1995-1996年)

  著 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與他人合著專書1999年12月初版、2003年7月第2版、2008年6月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國際商務仲裁之準據法問題(1986年)、企業法律風險之管理手冊(與他人合著專書2000年1月出版)、專利權人發警告信函是否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檢討(與他人合著、199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刊物)、論「依英國法提付仲裁」之仲裁條款所涉之爭議(2001年台中律師公會刊物)、論國際商會新仲裁規則(200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刊物)、論圍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一向個案談起(2002年營建協會刊物)等

蔡佩芳

  現 職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八十六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曾 任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法律師
  臺肥公司法務

  著 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目錄

六版序/蔡佩芳
三版序/黃鈺華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9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19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5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27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0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37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39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0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1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2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7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2
 第十五條 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55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59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0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5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67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7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2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4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4
 第二十四條 統包/100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04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07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15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18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0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2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33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38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40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43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45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49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56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58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60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1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64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66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67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69

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171
 第四十六條 底價/172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75
 第四十八條 決標/177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1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84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190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192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0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04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05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06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11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14
 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價款/221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23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25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27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29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1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32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35
 第六十七條 分 包/236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41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2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2

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47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52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56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57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訴/261
 第七十五條 異議/263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67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0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71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72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3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75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75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77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78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78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0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87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289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2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3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297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05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06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07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08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09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11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14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15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20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1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26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28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35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0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42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51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52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55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58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63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66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67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70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71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71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74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377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377

附 錄
 

六版序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自八十八年出版至今已逾十年,期間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歷經多次修正,本書亦一再因應修訂。自前次(五版)修訂迄今,除政府採購法於一○五年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並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等條文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法令亦陸續有所修正調整,此次再版亦相應修訂相關內容,並收錄分析近來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以利讀者查閱、參考。

  在此,要特別感謝黃律師鈺華,以其對於政府採購法的嫻熟及多年從事採購實務的豐富經驗,將相關實務經驗及案例融入本書內容中,使本書得以最貼近實務的面貌出現在讀者的面前。此外,藉由此次再版的機會,也再次感謝讀者多年來的支持,希望本書確能對於讀者,尤其是從事採購相關事務的人,有所助益。

蔡佩芳
一○六年八月

三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邁入第一個十年,此亦印證著「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一書,有著近十年的生命。期間獲得讀者意外迴響,表示無論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抑或廠商投標、履約、驗收各階段,皆遇法規疑義待決,亦令筆者當初奮力投入新法鑽研,以期為各界人士闡釋法規意涵、探討法規訂定不足所生爭議問題之初衷,受到莫名鼓舞。

  而政府採購法在歷經多次修正、刪除、增訂後,又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項後段「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即創設所謂「先調解後仲裁」之制度。惟該條項之增訂,引起各界熱烈討論,諸如:仲裁是否為強制仲裁性質?與固有強制仲裁之意義是否相同?有無規避適用之餘地?針對該強制仲裁規定生效(96年7月6日)前,業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是否亦有該規定適用之問題?廠商得提付仲裁之範圍又是否限於原採購申訴委員會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內容?抑或可超出調解建議或方案之內容?等適用上問題,勢必於將來產生相異見解,故有研究之必要。

  有鑑於此,為因應法律變動,讓本書繼續成長,以跟隨時代腳步,筆者在原始使命驅動下,自枵腹從公之餘,蒐集各家看法,領略所言堂奧後,分析此制度可能衍生之上述問題,並粗淺提出可能解釋方法,以供參考之用。另外,為減輕讀者視覺勞苦,稍於版面設計,有所改變,並就誤植、錯寫等細微瑕疵,併同更正,力求嚴謹,以示負責。本書得再次修正付梓,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其以無比耐心,靜待文稿,且迅速製作本書,著實令人佩服,特於文末致意。而蔡律師佩芳撥冗協助修改內容及出版事宜,充分展現其法學造詣。最後,筆者仍希冀本書之修正,可對讀者權益保障,有所助益。

黃鈺華
九十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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