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三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三版)
定價:500
NT $ 225 ~ 500
  • 作者:邱錦添李根永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7-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9748
  • ISBN13:9789862559741
  • 裝訂:平裝 / 32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內容簡介

  一、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邱錦添

  
  現 職
  資深律師
  台北市議會最高顧問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
  台北市兩岸商務法學會理事長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
  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特聘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
  
  學 歷
  美國林肯大學博士班研究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台北市議會第五、六屆議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基隆律師公會理事長
  淡江大學、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等六校兼任教授
  
  著 作
  海商法新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案例解析
  仲裁制度在華人社會實踐之比較(合著)
  近代華人傑出領袖──蔣經國、鄧小平與李光耀
  鹿特丹規則與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及漢堡規則之比較
  
李根永
  
  現 職
  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學 歷
  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食品科學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化研究所生化營養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化學工程學士
  
  經 歷
  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長
  經濟部科技顧問室(現為技術處)研究員
  
  
 

目錄

邱 序
三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立法沿革/1
第二節 立法目的/3
第三節 最新修法重點/4
一、民國103年2月5日修法重點/4
二、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點/5
三、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重點/7
四、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點/9
第四節 主管機關/9
一、我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9
二、世界各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11
第五節 名詞定義/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營養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13
六、食品用洗潔劑/13
七、食品業者/13
八、標 示/14
九、營養標示/14
十、查 驗/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一節 概 述/17
一、風險評估之意義/17
二、風險評估之性質與作用/17
第二節 風險評估之項目與實施條件/19
一、國際法典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包括的項目/19
二、進行風險評估所需要的條件/20
第三節 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與風險評估之關係/20
第四節 風險評估與安全性評估之區別/22
第五節 我國風險評估之立法規定/22
第六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23
一、諮詢會之組成、風險評估之內涵、風險管理執行(第4條)/23
二、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建立、風險資訊揭露(第5條)/24
三、中毒事件之通報(第6條)/24
第七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24
第八節 國際風險評估機構/27
一、歐 盟/27
二、美 國/29
三、德 國/30
四、法 國/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國大陸/36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節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39
一、業者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本法第7條)/39
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依據之規範(本法第8條)/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本法第9條)/45
四、分廠登記(本法第10條)/47
五、應置食品從業人員(本法第11條)/48
六、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法第13條)/48
七、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管理(本法第14條)/49
第二節 食品衛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條)/4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
(本法第15條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
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條)/52
四、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
品質之標準(本法第17條)/52
五、應訂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
(本法第18條)/52
六、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訂定暫行標準(本法第19條)/53
七、屠宰衛生安全檢查(本法第20條)/53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
食品用洗潔劑之登記、許可及變更(本法第21條第1項)/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條第2項)/55
第三節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標示管理(本法第22條到28條)/56
二、食品與藥品之區別(本法第28條第2項)/63
三、食品廣告之管理(本法第28條第1項)/63
四、傳播業之管理(本法第29條)/64
第四節 食品召回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內涵/64
二、外國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輸入、檢驗、查核與管制
第一節 食品輸入管理/73
一、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之查驗及申報產品資訊
(本法第30條、第31條)/73
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追查或預防(本法第32條)/74
三、特殊產品輸入之具結放行(本法第33條)/74
四、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本法第34條)/75
五、風險程度較高食品之管理與源頭管理(本法第35條)/75
六、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
管理(本法第36條)/76
第二節 食品檢驗/77
一、食品檢驗與委託(本法第37條)/77
二、食品檢驗方法、複驗與發布資訊(本法第38條至第40條)/77
三、食品安全標準/78
第三節 食品查核與管制/79
一、確保食品安全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42條)/79
二、檢舉違規食品之獎勵(本法第43條)/80
三、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之措施(本法第41條第2項)/81
四、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之辦法(本法第42條)/81
五、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本法第42條之1)/81

第五章 食品安全之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83
一、損害賠償責任之意義與成立要件/83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85
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87
四、懲罰性賠償/88
第二節 法律之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競合/94
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94
二、想像競合/95
第三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法第56條之1)/96
一、本法第56條之1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96
二、法條規定/96
第四節 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98
一、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98
二、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訴訟(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99

第六章 食品安全之行政責任
第一節 行政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03
一、意 義/103
二、種 類/103
第二節 行政罰:罰鍰/104
一、意 義/104
二、本法之罰鍰/104
第三節 行政處分/108
一、意 義/108
二、本法之處分/109
第四節 處罰機關與行政罰之認定/114
一、處罰機關/114
二、行政罰之認定/114
第五節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之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115
一、訴 願/115
二、行政訴訟/117
三、小 結/118
第六節 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118

第七章 食品安全之刑事責任
第一節 刑事責任之意義與種類/119
一、意 義/119
二、種 類/119
三、立法方式類/120
第二節 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及處罰之方式/122
一、本法第49條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2
二、本法第49條之1之修法理由(103.12.10修正)/124
三、本法第49條之2立法理由(103.12.10修正)/126
四、本法第50條修法理由(103.2.5修正)/128
五、行政法(食安法)與刑法之競合/128
第三節 美國經驗之啟示/129

第八章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
第一節 各國重大食品事故之分析/131
一、塑化劑事件(台灣)/131
二、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國大陸)/137
三、狂牛病(英國)/142
四、歐盟、日本、台灣狂牛病/146
五、1979年台灣多氯聯苯事件(米糠油中毒事件)/150
六、大統假油事件(台灣)/154
七、自主管理無拘束力,應強調產品責任及懲罰性賠償/156
八、自主管理應確實的執行HACCP、GHP、SSOP等規範/157
九、其他國內外食品重大事件/157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之評析/169
一、鼎王麻辣鍋菜單「標示不實」於103年被台中衛生局開罰20萬元,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開罰首例/169
二、受害人必須澄清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商品
製造人才負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171
三、不能單憑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
處分,認定契約標的難以達成,謂之給付不能/173
四、米糠油造成損害有關因果關係、故意過失舉證責任證明之案件/174
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舊法)第11條第7款欺騙消費者造成損害案件/175
六、被告已舉證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負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賠償責任/177
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
「攙偽或假冒」之案件/178
八、頂新假油販售案民刑事判決/181

第九章 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
第一節 外國制度之概述:日本、歐盟、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
澳大利亞、新加坡/183
一、日 本/183
二、歐 盟/189
三、美 國/194
四、德 國/199
五、英 國/201
六、法 國/202
七、加拿大/204
八、澳大利亞/205
九、新加坡/207
第二節 借鑑分析/211
一、日 本/211
二、歐 盟/214
三、美 國/215
四、德 國/216
五、英 國/219
六、加拿大/220
七、澳大利亞/221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223
一、本法部分條文內容邏輯有待斟酌/223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未盡周全,有所疏漏/224
三、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政策之配套措施不足/224
四、邊境查驗措施把關鬆散,引發國人對食安信心不足,嚴重戕害台灣
美食王國美譽/224
五、對於民眾質疑之食品安全問題,宣導不力,溝通不足/225
六、機關間橫向整合,縱向聯繫未能發揮功效/226
第二節 建 議/227
一、法律名稱應修改為「食品安全法」並仿照日本訂定食品安全基本法/227
二、立法方面,應採無過失原則,以保障消費者/228
三、行政機關事權要統一,以發揮行政功能/229
四、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系統/230
五、落實食品之查核檢驗/230
六、加強消費者之教育/231
七、司法應作有利消費者之判決/232
八、新聞媒體應勇於監督,公正報導/232

附錄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35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265
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條文/273
四、民法相關條文/279
參考文獻/281
 

三版序

  本書出版又屆一年,受到食品界、學界與衛生機關之熱烈歡迎與重視,銷售一空,近年適逢國內發生魏應充從越南進口假油等重大食安事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在民意之壓力下,立法院已於2014年12月10日修正,大幅提高罰鍰額度及提高刑度與罰金,並於2015年2月4日再修法建置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方認證制度等,而最高法院於2016年12月2日就食安法第49條,在食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安法論處,予以統一見解,本書新版特予補充納入,並增加新案例及對魏應充等案件判決之評析,以回饋各界之厚愛及實用需要。
 
邱錦添
李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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