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定價:750
NT $ 332 ~ 750
  • 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9-02-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0692
  • ISBN13:9789575110697
  • 裝訂:平裝 / 648頁 / 17 x 23 x 2.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七版
 

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鈺華


  現職
  新時代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列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經濟部國賠委員、基隆市訴願委員會委員、臺灣大學法律顧問

  經歷
  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處理過民事、家事、刑事、少年、民事執行等案件)、臺灣大學工管系民法概要兼任實務教師、世新大學仲裁法兼任講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諮詢委員、行政院文化建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擔任許多政府採購案件之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國貿局世貿展覽館BOT案法律顧問、國貿局南港展覽館招商案法律顧問、臺北縣工商展覽中心審議委員、行政院衛生署SARS採購案律師、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法律顧問、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附設臺灣礦工醫院法律顧問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見習(1995-1996年)

  著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與他人合著專書1999年12月初版、2003年7月第2版、2008年6月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國際商務仲裁之準據法問題(1986年)、企業法律風險之管理手冊(與他人合著專書2000年1月出版)、專利權人發警告信函是否觸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檢討(與他人合著、1997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刊物)、論「依英國法提付仲裁」之仲裁條款所涉之爭議(2001年台中律師公會刊物)、論國際商會新仲裁規則(2001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刊物)、論圍標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一向個案談起(2002年營建協會刊物)等

蔡佩芳

  現職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曾任
  新時代經貿法律事務法律師
  臺肥公司法務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八十六年度律師高考及格

  著作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目錄

六版序/蔡佩芳
三版序/黃鈺華
 
前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1
第二條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採購主體/9
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19
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5
第六條公平合理原則/27
第七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0
第八條廠商之定義/37
第九條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39
第十條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0
第十一條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1
第十二條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2
第十三條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7
第十四條分批辦理採購/52
第十五條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55
第十六條請託、關說/59
第十七條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0
 
第二章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5
第十九條公開招標原則/67
第二十條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7
第二十一條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2
第二十二條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4
第二十三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4
第二十四條統包/100
第二十五條共同投標/104
第二十六條技術規格之訂定/108
第二十七條採購資訊之公告/116
第二十八條等標期/118
第二十九條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1
第三十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2
第三十一條押標金之發還/133
第三十二條擔保責任之記載/140
第三十三條投標文件之遞送/142
第三十四條機關之保密義務/145
第三十五條替代方案之提出/147
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50
第三十七條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57
第三十八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59
第三十九條委託專案管理/161
第四十條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2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之釋疑/165
第四十二條分段開標/167
第四十三條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68
第四十四條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70
 
第三章決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173
第四十六條底價/174
第四十七條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77
第四十八條決標/179
第四十九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3
第五十條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86
第五十一條投標文件之審查/192
第五十二條決標原則/194
第五十三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3
第五十四條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06
第五十五條協商措施之採行/207
第五十六條最有利標/208
第五十七條協商原則/213
第五十八條標價偏低之處理/217
第五十九條採購契約價款/223
第六十條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26
第六十一條決標結果之公開/227
第六十二條決標資料之彙送/229
 
第四章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採購契約要項/231
第六十四條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3
第六十五條轉包之禁止/234
第六十六條違法轉包之責任/237
第六十七條分包/238
第六十八條權利質權之標的/243
第六十九條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4
第七十條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4
 
第五章驗收
第七十一條驗收之辦理/249
第七十二條驗收原則/254
第七十三條驗收證明/258
第七十三條之一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59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申訴/261
第七十五條異議/263
第七十六條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67
第七十七條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0
第七十八條申訴程序/271
第七十九條申訴不合法/272
第八十條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3
第八十一條申訴之撤回/275
第八十二條審議判斷之作成/275
第八十三條審議判斷之效力/277
第八十四條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78
第八十五條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78
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0
第八十五條之二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87
第八十五條之三書面調解建議/289
第八十五條之四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2
第八十六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3
 
第七章罰則
第八十七條圍標之處罰/297
第八十八條綁標之處罰/305
第八十九條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06
第九十條妨害採購之處罰/307
第九十一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08
第九十二條法人之處罰/309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311
第九十三條之一電子化採購/314
第九十四條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15
第九十五條專業採購人員/320
第九十六條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1
第九十七條扶助中小企業/326
第九十八條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28
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35
第一百條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0
第一百零一條不良廠商/342
第一百零二條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52
第一百零三條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53
第一百零四條軍事機關之採購/355
第一百零五條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58
第一百零六條國外採購/364
第一百零七條文件之保存/366
第一百零八條採購稽核小組/367
第一百零九條審計機關之稽察/371
第一百十條機關訴訟/371
第一百十一條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72
第一百十二條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74
第一百十三條施行細則之制定/377
第一百十四條施行日/377
 
附錄/381
 
 

六版序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自八十八年出版至今已逾十年,期間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歷經多次修正,本書亦一再因應修訂。自前次(五版)修訂迄今,除政府採購法於一○五年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並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等條文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法令亦陸續有所修正調整,此次再版亦相應修訂相關內容,並收錄分析近來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以利讀者查閱、參考。

  在此,要特別感謝黃律師鈺華,以其對於政府採購法的嫻熟及多年從事採購實務的豐富經驗,將相關實務經驗及案例融入本書內容中,使本書得以最貼近實務的面貌出現在讀者的面前。此外,藉由此次再版的機會,也再次感謝讀者多年來的支持,希望本書確能對於讀者,尤其是從事採購相關事務的人,有所助益。

蔡佩芳
一○六年八月

三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邁入第一個十年,此亦印證著「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一書,有著近十年的生命。期間獲得讀者意外迴響,表示無論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抑或廠商投標、履約、驗收各階段,皆遇法規疑義待決,亦令筆者當初奮力投入新法鑽研,以期為各界人士闡釋法規意涵、探討法規訂定不足所生爭議問題之初衷,受到莫名鼓舞。

  而政府採購法在歷經多次修正、刪除、增訂後,又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項後段「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即創設所謂「先調解後仲裁」之制度。惟該條項之增訂,引起各界熱烈討論,諸如:仲裁是否為強制仲裁性質?與固有強制仲裁之意義是否相同?有無規避適用之餘地?針對該強制仲裁規定生效(96年7月6日)前,業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是否亦有該規定適用之問題?廠商得提付仲裁之範圍又是否限於原採購申訴委員會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內容?抑或可超出調解建議或方案之內容?等適用上問題,勢必於將來產生相異見解,故有研究之必要。

  有鑑於此,為因應法律變動,讓本書繼續成長,以跟隨時代腳步,筆者在原始使命驅動下,自枵腹從公之餘,蒐集各家看法,領略所言堂奧後,分析此制度可能衍生之上述問題,並粗淺提出可能解釋方法,以供參考之用。另外,為減輕讀者視覺勞苦,稍於版面設計,有所改變,並就誤植、錯寫等細微瑕疵,併同更正,力求嚴謹,以示負責。本書得再次修正付梓,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其以無比耐心,靜待文稿,且迅速製作本書,著實令人佩服,特於文末致意。而蔡律師佩芳撥冗協助修改內容及出版事宜,充分展現其法學造詣。最後,筆者仍希冀本書之修正,可對讀者權益保障,有所助益。

黃鈺華
九十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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