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申論題)2020高普地特‧司法特考‧各類特考(保成)(二版)

民法(申論題)2020高普地特‧司法特考‧各類特考(保成)(二版)
定價:680
NT $ 463 ~ 680
  • 作者:裕樹
  • 出版社:新保成
  • 出版日期:2019-09-17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815881
  • ISBN13:9789864815883
  • 裝訂:平裝 / 712頁 / 17 x 23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欲報考司特、高普、地特等類科之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章節脈絡清晰,循序漸進
  2.完整解析,提昇解題實力
  3.法條、學說、實務、案例,完美結合

  改版差異    
  增刪試題及修訂內容

本書特色    

  一、 循序漸進,提高學習之興趣,增加國考之成績。
  二、 申論試題詳細解析,強化實質觀念,提升民法解題能力。
  三、 針對法條、學說、實務與案例分析與突破。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裕樹


  資深補教名師

 
 

目錄

第一編 總則編 001
第二編 債 編 225
第三編 物權編 369
第四編 親屬編 513
第五編 繼承編 617
 
 



  一、前言


  民法一科,於現行國家考試中獨佔一百分之主科。出題慣例以民總、債編、物權編、親屬繼承編各編出一題。從投資報酬率角度觀之,民總條文共計152條,報酬率屬於最高的一編,值得學生全力以赴。其次,親屬繼承編與日常生活有關,易於理解,亦是報酬率極高之一編。再其次,則為物權編。最後,則是債編。

  國家考試民法此科,出題老師不亦預測,從國立大學有名教授至私立大學後輩之秀,仍為命題典試委員,故準備此科,應從最基礎觀念紮起。尤其,初學者,應著重下列程序研讀:第一、認識法條每一個字。第二、熟讀法條要件。第三、法律效果。第四、實務見解。第五、學說見解。第六、最近修正條文包含立法目的。

  二、準備要領

  (一)命題方向:

  1.學說見解:民法學說見解多,民總以王澤鑑老師、施啟揚、陳聰富等老師、債總以孫森焱、邱聰智、劉春堂、林誠二、黃立等老師、物權以謝在全、蔡明誠、鄭冠宇等老師、親屬繼承以戴東雄、林秀雄老師的著作為代表,對於考生全面閱讀,確實為重大工程,極為辛苦。

  2.實務見解:高考三等以司法事務官、財稅、法制及書記官為例,實務分析為主流,最近幾年反應在國家考試上,該題目所涉及之爭點皆為最高法院所做承之判例或決議,作答時,宜小心應對。

  (二)考題方向:

  1.申論題:歷屆申論考古題重複出題機率高,準備須以地毯式閱讀1至3次為宜。至於新修正之法條,須加強立法目的研讀,乃取得高分之不二法門。

  2.實例題:國家考試之重點方向,也是考生最頭痛的問題。實例題應著三段論法之架構,進一步,始探討學說與實務見解。該如何提升實例題得分關鍵,應建立基本功夫,以及多演練題庫,考試時才能得心應手。

  三、特性

  (一)本書特色:

  1.本書整理歷屆考題外,同時提供新的題型讓學生增加演練之機會,從演練的過程中尋找出自己的問題點,然後一一克服,以提升國考分數。

  2.解決學生長期的困擾,排除實例題的障礙。首先學習如何尋找關鍵字,確認國考命題的爭點,針對爭點各個突破,並詳細附理由(觀念),完成正確解答內容,以利取得高分。

  (二)閱讀方法:

  1.實例範本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中的「關鍵字」。每一個關鍵字或數個關鍵字,尋找每一個法條可能成立之要件,並連結每個法條中可能產生的觀念,在解答內容中足一敘述,讓典試委員了解考生的程度。

  2.實例範本中解答內容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破爭點所附的相關理由(觀念),使解答內容在架構上更完整。同時,在敘述的過程中注意解題中文的筆鋒,展現出中文的造詣,吸引典試委員印象分數,以利取得高分。

  四、解答技巧

  (一)實例解答技巧:

  1.破爭點:每一個關鍵字或二個以上關鍵字成為一個爭點。典試委員在每一題中已預設若干爭點,並將爭點分配若干分數。如考生並未找出爭點之所在,詳細附加理由,實難取得高分。

  (1)關鍵字:從關鍵字中連結法條之要件是否成立,逐一破解關鍵字可能出現的法條?或者從關鍵字中尋找隱藏的爭點之所在。

  (2)爭點: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係採獨立地位說或者輔助地位說,學者有不同見解。此處破爭點時,須提出自我見解並詳細告知理由。讓閱卷委員耳目一新的感覺,較易獲得高分。
  
  (3)計分標準:國考採取扣分方式,如關鍵字未詳細告知或遺漏爭點之敘述,則採扣分之方式。

  2.法條、學說、判例為基準:法條如上及判例(32上6036判例)。

  (1)法條:引述法條內容即可,無須一字不漏。

  (2)學說:單純學說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學說不同見解。

  (3)實務:單純實務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實務不同見解。換言之,學說與實務不同見解時,僅各採單一見解,比較差異性即可。

  (4)結論:原則上採通說見解。無通說見解,則採多數說見解。亦無多數說見解時,則建議採實務見解。

  3.推演過程:法條先後次序(推理),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1)如實例範本中,限制行為能力人、贈與、純獲法律上利益等。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13條第2項+(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再討論民法第406條,最後討論民法第77條但書。

  (2)如實例範本中,拋棄、單獨行為、法定代理人。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754條,再討論民法第78條,最後討論民法第1086條。

  (3)如實例範本中,無主物。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802條。

  4.詳細理由:熟記法條只是解題的基本功,分數無法滿分。如何讓典試委員欣賞,必須附詳細理由(適用此法條的理由、觀念或立法理由等),始得展現觀念清晰,有助於高分。如實例範本解答中的「黑色粗字體」,為解答之理由。

  (二)法學三段論法:

  1.大前提:主要於法律規定的部分,原則上引用完整的條文內容。但於考試時間的限制範圍內,建議簡要描述法條內容即可。如下列所示:

  (1)基本架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實務架構: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3)爭點:法條中的關鍵字或爭點,必須詳細告知。同時,法條應依先後次序(推理)。使得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2.小前提:具體事實的涵射,在涵射過程中適當的轉換成自己筆鋒表現之。

  3.結論:

  (1)原則:與小前提合併敘述。例如: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例外:學說或實務見解若發生競合時,應提出自我的見解。例如:管見認為,無因說係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利益,故所為法律行為係屬有效。

  (三)實例題範本:

  【實例題】

  甲的父母購買日語辭典給甲,希望有助於甲學習日語。年僅八歲的甲性喜遊玩,最討厭讀書,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乙十八歲剛好路過拾獲該書,欣喜不已。試問:乙是否取得該書所有權?

  擬答:

  (一)贈與契約,有效:

  1.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之人為成年人。本條反面解釋,未滿二十歲之人為未成年人。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民法第40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謂允受,係指同意接受無償給與財產之意思表示而言。所謂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甲,係屬契約之性質,須經甲之允受,始生效力。惟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健全,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該贈與契約效力未定。故甲未經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其贈與契約效力未定。

  3.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惟贈與契約之性質,僅贈與人對受贈人負有無償給與財產之債務,受贈人對贈與人並不負有給付之義務。換言之,係屬享受利益無庸負擔義務,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給甲,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甲並無負擔任何義務。故甲無庸父母之同意,取得日語辭典所有權。

  (二)拋棄物權行為,無效: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拋棄動產,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換言之,拋棄除意思表示外,並須放棄對該動產之占有,始生效力。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而言。同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依題意,甲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係屬單獨行為。故甲拋棄日語辭典,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不生拋棄之效力。(32上6036判例)

  (三)乙並非所有權人:
  1.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謂占有,係指占有人須具有占有意思,蓋此意思乃指對占有物管領支配之事實意識。依題意乙為十八歲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題意,乙拾獲無主物(日語辭典)係屬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故乙對於日語辭典有支配管理之意識,取得該日語辭典之所有權。

  2.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占有無主物,係以所有之意思並非效果意思,僅事實上對物有支配管領力之意思,基於占有無主物之事實,而法律賦予取得所有權。依題意,乙拾得甲拋棄日語辭典,因欠缺法條之要件該日語辭典並非無主物。故甲仍為日語辭典的所有權人,不因乙拾得而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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