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刑事訴訟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作者介紹
監修者簡介
宋定翔(王俊翔)
學歷
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研究生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2016年律師高考(勞社法組)榜首
授課班系
台北保成補習班
著作
保成出版社法律潮流短篇文章
民事訴訟法爭點隨身書
民事訴訟法全彩心智圖表
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攻防筆記(上下冊)
宋定翔(王俊翔)
學歷
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研究生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2016年律師高考(勞社法組)榜首
授課班系
台北保成補習班
著作
保成出版社法律潮流短篇文章
民事訴訟法爭點隨身書
民事訴訟法全彩心智圖表
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攻防筆記(上下冊)
目錄
Ⅰ 條文&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1
第一編 總則/003
第一章 法院/003
第一節 管轄/003
民事訴訟/003
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
之判斷流程/003
管轄權(審判籍)/003
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004
普通管轄權(普通審判籍)/004
以原就被原則/004
住所/004
特別管轄權(特別審判籍)/005
獨立審判籍/006
關聯審判籍/006
寄寓人/006
寄寓地/006
因船舶涉訟/007
因航行涉訟/007
因船舶債權涉訟/007
因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007
船舶所在地/008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物權上請求權涉訟,是否該當「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分割涉訟/009
因不動產經界涉訟/009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009
專屬管轄(權)/009
任意管轄(權)/010
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別實益/010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010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010
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012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013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014
管理地/014
侵權行為地/015
管轄原因與請求權競合/015
救助地/016
因「登記」涉訟/016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017
遺產上負擔/017
共同訴訟/017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017
管轄競合/018
指定管轄(裁定管轄)/019
因法律不能行使職權/020
因事實不能行使職權/020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020
本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020
合意管轄(權)/021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權)/022
本案之言詞辯論/022
管轄恆定原則/023
起訴時/023
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區別/023
合意管轄規範之排除/024
訴訟移送制度/024
必要處分/025
民事審判權/026
審判權決定之原則/027
審判權衝突之解決/027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029
迴避/029
自行迴避/029
前審裁判/029
裁定迴避/031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031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032
第二章 當事人/033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033
當事人/033
當事人能力/033
當事人適格/033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034
非法人團體/034
選定當事人制度/035
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037
總額裁判協議制度/037
訴訟性質/038
不作為請求之權利性質/038
訴訟能力/039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041
第二節 共同訴訟/041
共同訴訟(主觀合併)/042
普通共同訴訟/04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04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042
合一確定/043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044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044
主張共通原則/044
證據共通原則/045
合一確定原則(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046
擬制共同起訴(強制追加原告)/047
第三節 訴訟參加/047
訴訟參加/048
參加利益(第三人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048
從屬參加/049
參加人權限之一般原則/050
獨立參加/051
參加效力/052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差異/053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053
訴訟告知/054
擬制參加/055
職權通知/056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057
訴訟代理人/057
審級代理原則/057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059
輔佐人/06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061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061
有償主義/06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061
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06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063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064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067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071
訴訟費用擔保/072
第五節 訴訟救助/074
訴訟救助/074
第四章 訴訟程序/076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076
第二節 送達/078
送達/078
囑託送達/079
應受送達人/079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081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081
同居人/081
寄存送達/082
本條所謂「應受送達人」/082
留置送達/083
公示送達/085
電傳送達/086
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087
期日/087
期間/088
在途期間/089
聲請回復原狀/090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當然停止/091
本條所謂「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本條所謂「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訴訟程序之續行/093
聲明承受訴訟/093
裁定停止/094
國際訴訟競合/096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097
合意停止/097
第五節 言詞辯論/098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098
言詞辯論/098
事實上陳述/099
法律上陳述/099
真實義務/099
攻擊或防禦方法/100
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100
責問權/101
責問權之喪失/101
闡明權(闡明義務)/102
闡明範圍/103
闡明權/104
本條所謂「分別辯論」/105
本條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106
合併辯論/106
限制辯論/106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107
更新辯論/108
言詞辯論筆錄/108
第六節 裁判/110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110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110
損害數額酌定之法理基礎/111
判決之補充/114
裁判脫漏/115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116
第七節 訴訟卷宗/117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118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8
第一節 起訴/118
訴訟標的/119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119
訴訟標的特定性原則/121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122
聲明最低額制/123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124
一部請求之許可性/124
殘額請求之容許性/125
代位訴訟/126
將來給付之訴/127
預為請求之必要/127
確認利益/130
客觀訴之合併/131
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131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131
預備合併/132
競合合併(實務又稱「重疊合併」)/134
選擇合併/134
順位之重疊合併/134
訴訟要件/135
重複起訴之禁止(更行起訴之限制)/136
同一事件/136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138
當事人恆定主義/138
本條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實體法權利
屬性說(通說、實務)/139
訴之變更、追加/141
當事人之變更追加/14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142
中間確認之訴/143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43
反訴/147
一審反訴之要件/147
預備反訴/148
訴之撤回/149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150
準備書狀/150
具體化陳述義務/151
書狀先行程序/153
爭點/153
爭點整理/153
爭點簡化爭議/153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154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155
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156
準備程序/156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159
第三節 證據/159
舉證責任/159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160
證據方法/160
證據資料/160
證據力(證明力)/160
主張責任/160
直接證據/160
間接證據/161
證據契約/161
顯著事實(公眾周知之事實、公知事實)/161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161
訴訟上自認/162
附限制之自認/162
附理由之否認/162
擬制自認/162
法律上之推定/163
本證/163
反證/163
事實上之推定/163
證明妨礙法理之原則化/164
證明/164
釋明/165
摸索證明/165
嚴格證明/165
自由證明/165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與本條之意義/167
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168
文書的證據能力/181
文書的證據力/181
文書之形式證據力/182
文書之實質證據力/182
第四節 和解/189
第五節 判決/191
終局判決/191
一部判決/192
中間判決/192
中間爭點/192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196
既判力/198
既判力基準時/198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198
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198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98
當事人之繼受人/199
第二章 調解程序/200
調解程序/20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209
簡易訴訟程序/210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214
小額訴訟程序/215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219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219
上訴與抗告之區別/220
移審效力/220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220
第二審之審理方式/220
上訴不可分原則/221
上訴利益/22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225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228
附帶上訴/229
獨立之附帶上訴/23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231
第四編 抗告程序/237
抗告/237
不得抗告之裁定/237
異議(準抗告)/239
再抗告/239
停止執行/240
第五編 再審程序/241
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242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243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24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4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24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247
第六編 督促程序/248
督促程序/249
第七編 保全程序/251
保全程序之比較/252
假扣押/252
假處分/255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258
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2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259
公示催告程序/260
除權判決/26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263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266
第二部分 家事事件法/267
第一編 總則/267
家事事件法/267
家事事件之類型/269
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270
家事訴訟事件/270
家事非訟事件/271
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271
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271
家事事件法第4條之意義/272
家事事件法第6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意義:無管轄權案件之移送/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之意義/274
家事事件之事證蒐集與提出/275
第二編 調解程序/281
調解程序之開始/281
調解結果之效力/283
調解之特別裁定制度/285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287
第一章 通則/287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287
數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289
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捨棄、認諾/293
法院闡明義務之加重/295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297
婚姻事件之管轄/297
專屬管轄之任意化/298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300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301
否認子女之訴/302
醫學檢驗/304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306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307
第一章 通則/307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條至第91條)/311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316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318
第四章 收養事件/321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23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325
第七章 繼承事件/325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330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333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335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3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340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3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343
第一章 通則/343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44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45
第六編 附則/347
Ⅱ 體系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351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357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364
第四編 抗告程序/366
第五編 再審程序/366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之訴/366
第六編 督促程序/366
第七編 保全程序/367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368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368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01「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區別/371
02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1
03民事紛爭之概略處理流程/374
0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375
05處分權主義/375
06辯論主義/376
07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之判斷流程/376
08法定管轄(土地、事務及職務管轄權)/377
09「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之區別實益/377
10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378
11「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379
12「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380
13「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380
14民事訴訟之其他審理原則/381
15「判決」與「裁定」之區別/383
16「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384
17「上訴」與「抗告」之區別/384
18保全程序之比較/385
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1
第一編 總則/003
第一章 法院/003
第一節 管轄/003
民事訴訟/003
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
之判斷流程/003
管轄權(審判籍)/003
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004
普通管轄權(普通審判籍)/004
以原就被原則/004
住所/004
特別管轄權(特別審判籍)/005
獨立審判籍/006
關聯審判籍/006
寄寓人/006
寄寓地/006
因船舶涉訟/007
因航行涉訟/007
因船舶債權涉訟/007
因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007
船舶所在地/008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物權上請求權涉訟,是否該當「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分割涉訟/009
因不動產經界涉訟/009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009
專屬管轄(權)/009
任意管轄(權)/010
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別實益/010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010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010
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012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013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014
管理地/014
侵權行為地/015
管轄原因與請求權競合/015
救助地/016
因「登記」涉訟/016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017
遺產上負擔/017
共同訴訟/017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017
管轄競合/018
指定管轄(裁定管轄)/019
因法律不能行使職權/020
因事實不能行使職權/020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020
本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020
合意管轄(權)/021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權)/022
本案之言詞辯論/022
管轄恆定原則/023
起訴時/023
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區別/023
合意管轄規範之排除/024
訴訟移送制度/024
必要處分/025
民事審判權/026
審判權決定之原則/027
審判權衝突之解決/027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029
迴避/029
自行迴避/029
前審裁判/029
裁定迴避/031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031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032
第二章 當事人/033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033
當事人/033
當事人能力/033
當事人適格/033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034
非法人團體/034
選定當事人制度/035
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037
總額裁判協議制度/037
訴訟性質/038
不作為請求之權利性質/038
訴訟能力/039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041
第二節 共同訴訟/041
共同訴訟(主觀合併)/042
普通共同訴訟/04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04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042
合一確定/043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044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044
主張共通原則/044
證據共通原則/045
合一確定原則(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046
擬制共同起訴(強制追加原告)/047
第三節 訴訟參加/047
訴訟參加/048
參加利益(第三人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048
從屬參加/049
參加人權限之一般原則/050
獨立參加/051
參加效力/052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差異/053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053
訴訟告知/054
擬制參加/055
職權通知/056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057
訴訟代理人/057
審級代理原則/057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059
輔佐人/06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061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061
有償主義/06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061
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06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063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064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067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071
訴訟費用擔保/072
第五節 訴訟救助/074
訴訟救助/074
第四章 訴訟程序/076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076
第二節 送達/078
送達/078
囑託送達/079
應受送達人/079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081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081
同居人/081
寄存送達/082
本條所謂「應受送達人」/082
留置送達/083
公示送達/085
電傳送達/086
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087
期日/087
期間/088
在途期間/089
聲請回復原狀/090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當然停止/091
本條所謂「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本條所謂「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訴訟程序之續行/093
聲明承受訴訟/093
裁定停止/094
國際訴訟競合/096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097
合意停止/097
第五節 言詞辯論/098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098
言詞辯論/098
事實上陳述/099
法律上陳述/099
真實義務/099
攻擊或防禦方法/100
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100
責問權/101
責問權之喪失/101
闡明權(闡明義務)/102
闡明範圍/103
闡明權/104
本條所謂「分別辯論」/105
本條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106
合併辯論/106
限制辯論/106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107
更新辯論/108
言詞辯論筆錄/108
第六節 裁判/110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110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110
損害數額酌定之法理基礎/111
判決之補充/114
裁判脫漏/115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116
第七節 訴訟卷宗/117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118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8
第一節 起訴/118
訴訟標的/119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119
訴訟標的特定性原則/121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122
聲明最低額制/123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124
一部請求之許可性/124
殘額請求之容許性/125
代位訴訟/126
將來給付之訴/127
預為請求之必要/127
確認利益/130
客觀訴之合併/131
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131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131
預備合併/132
競合合併(實務又稱「重疊合併」)/134
選擇合併/134
順位之重疊合併/134
訴訟要件/135
重複起訴之禁止(更行起訴之限制)/136
同一事件/136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138
當事人恆定主義/138
本條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實體法權利
屬性說(通說、實務)/139
訴之變更、追加/141
當事人之變更追加/14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142
中間確認之訴/143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43
反訴/147
一審反訴之要件/147
預備反訴/148
訴之撤回/149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150
準備書狀/150
具體化陳述義務/151
書狀先行程序/153
爭點/153
爭點整理/153
爭點簡化爭議/153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154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155
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156
準備程序/156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159
第三節 證據/159
舉證責任/159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160
證據方法/160
證據資料/160
證據力(證明力)/160
主張責任/160
直接證據/160
間接證據/161
證據契約/161
顯著事實(公眾周知之事實、公知事實)/161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161
訴訟上自認/162
附限制之自認/162
附理由之否認/162
擬制自認/162
法律上之推定/163
本證/163
反證/163
事實上之推定/163
證明妨礙法理之原則化/164
證明/164
釋明/165
摸索證明/165
嚴格證明/165
自由證明/165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與本條之意義/167
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168
文書的證據能力/181
文書的證據力/181
文書之形式證據力/182
文書之實質證據力/182
第四節 和解/189
第五節 判決/191
終局判決/191
一部判決/192
中間判決/192
中間爭點/192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196
既判力/198
既判力基準時/198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198
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198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98
當事人之繼受人/199
第二章 調解程序/200
調解程序/20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209
簡易訴訟程序/210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214
小額訴訟程序/215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219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219
上訴與抗告之區別/220
移審效力/220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220
第二審之審理方式/220
上訴不可分原則/221
上訴利益/22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225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228
附帶上訴/229
獨立之附帶上訴/23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231
第四編 抗告程序/237
抗告/237
不得抗告之裁定/237
異議(準抗告)/239
再抗告/239
停止執行/240
第五編 再審程序/241
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242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243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24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4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24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247
第六編 督促程序/248
督促程序/249
第七編 保全程序/251
保全程序之比較/252
假扣押/252
假處分/255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258
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2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259
公示催告程序/260
除權判決/26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263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266
第二部分 家事事件法/267
第一編 總則/267
家事事件法/267
家事事件之類型/269
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270
家事訴訟事件/270
家事非訟事件/271
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271
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271
家事事件法第4條之意義/272
家事事件法第6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意義:無管轄權案件之移送/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之意義/274
家事事件之事證蒐集與提出/275
第二編 調解程序/281
調解程序之開始/281
調解結果之效力/283
調解之特別裁定制度/285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287
第一章 通則/287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287
數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289
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捨棄、認諾/293
法院闡明義務之加重/295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297
婚姻事件之管轄/297
專屬管轄之任意化/298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300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301
否認子女之訴/302
醫學檢驗/304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306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307
第一章 通則/307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條至第91條)/311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316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318
第四章 收養事件/321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23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325
第七章 繼承事件/325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330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333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335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3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340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3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343
第一章 通則/343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44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45
第六編 附則/347
Ⅱ 體系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351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357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364
第四編 抗告程序/366
第五編 再審程序/366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之訴/366
第六編 督促程序/366
第七編 保全程序/367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368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368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01「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區別/371
02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1
03民事紛爭之概略處理流程/374
0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375
05處分權主義/375
06辯論主義/376
07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之判斷流程/376
08法定管轄(土地、事務及職務管轄權)/377
09「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之區別實益/377
10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378
11「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379
12「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380
13「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380
14民事訴訟之其他審理原則/381
15「判決」與「裁定」之區別/383
16「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384
17「上訴」與「抗告」之區別/384
18保全程序之比較/385
序
序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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