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

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
定價:304
NT $ 304
  • 原文作者:Lorenz von Stein
  • 譯者:張道義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9-11-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7637221
  • ISBN13:9789577637222
  • 裝訂:精裝 / 160頁 / 14.8 x 21 x 2.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史坦恩對於社會的研究,是依據歷史的演進,從經濟活動中區分出社會概念,再將社會提升至國家成為二元關係,使得社會首度成為獨立自主的學術領域,它的結構與變動更賦予工業時代的國家及其法制全新的意義與變動法則。

  本書最重要的論述便是告訴我們,關於自由與不自由的討論,不應該只寄望政治路徑,因為自由與不自由的問題,最終都落實在社會權力關係。基於社會階級必定掌控國家公權力,書中進而分析民主共和的政治主張終究無力對抗社會利益的作用;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行動哲學,又必定消失在自我矛盾中。國家推行社會改革,之所以能夠為人的自由開創出路,它的終極力量其實不在制度本身,而必須回歸人對自身本質的認知,從這裡才真正推論出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的意義與內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史坦恩(Lorenz von Stein)


  1815年出生於德國北方小鎮Eckernfoerde。1839年通過法學國家考試,1841年在基爾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後,前往法國巴黎進行法制史研究,受到當時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影響,進而研究社會思想與階級問題,1850年出版《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奠定其學術地位。1855年起,獲聘為維也納大學政治經濟學教授,陸續發表社會理論、經濟理論、行政理論、財政理論等國家學四大體系研究,成為國家學研究的著名學者。他主張理性與持續的社會改革,奠定國家權力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兼顧私有財產的保障,公認為德國「社會國」思想先趨,學術影響力擴及日本明治維新的憲政與行政。1890年病逝於維也納。

譯者簡介

張道義


  1961年出生於台灣台南,1983年畢業於輔仁大學法律系。1989年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碩士,1994年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留學期間獲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博士獎學金。曾任職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研究專員、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現任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學教授,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社會法與國家理論。2008年出版史坦恩《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譯著(聯經)。
 
 

目錄

譯者序
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

第一章 社會的概念
人的生活及其整合
經濟有機體
經濟有機體的變動
社會的概念

第二章 國家與社會的基本原則
共同體的歷史觀
國家的基本原則
社會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不自由的形成與概念
不自由的起點
社會支配階級如何掌控國家權力
社會支配的積極實踐:社會支配的法制、社會階層及其法制、種姓制度
不自由的概念

第四章 自由的原則及其變動法則
自由的起點
自由變動的共同基礎
自由的變動,第一個條件的出現
政治變動的原因與必然
政治改革的概念
政治革命的概念與變動法則

第五章 社會的變動法則
社會變動的原因、概念與原則
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社會民主的理念
社會民主的理念及其雙重體制
社會革命
社會改革

第六章 結論:德國與法國

史坦恩紀事年表

 
 

譯者序

  本書原收錄在《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作為該書的導讀,於 1850 年出版,作者史坦恩(Lorenz von Stein, 1815-1890)為德國著名的國家學與社會法學派代表性人物之一,因為該書的出版,以及導讀中對於國家與社會的分析,使得史坦恩成為家喻戶曉的學者,奠定他的學術地位與學術發展,也使得社會問題有了不同層面的論述,提升到相對於國家理論的高度。史坦恩對於社會領域的研究,最重要的便是從經濟概念中區分出社會概念,再將社會提升至國家層次的對照關係,使得社會領域成為獨立自主的學術領域,也使得工業社會時代的國家與法律具有新的意義與變動法則。

  作為一位法學者,史坦恩又是如何在法學基礎之上建立社會與國家的學術體系呢?1815年,他出生於單親家庭,幼年生活困頓,1835年入學德國基爾大學,就讀法學與哲學,1839年以極優異成績通過法學國家考試,1840年以丹麥民事

  訴訟法制為題,完成法學博士學位。隨後到柏林與巴黎遊學。1842年返回德國後,27歲的史坦恩利用在法國巴黎遊學所蒐集的資料,出版了他的第一本社會理論著作《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書中整理了他對法國大革命之後社會變動的觀察。1848年增訂二版時成為兩冊,1850年增訂三版時就分成三冊,並改用新書名《1789年以來法國社會運動史》,書中除了記錄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社會的變動及其對於政治體制的衝擊,也在導讀《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中建構有系統的國家與社會理論,首度提出頗具時代意義的社會概念及其體系化的研究脈絡,指出社會問題、秩序與變動將成為國家歷史的主導者。我們可以看到,史坦恩經過了8年的思索才在法國社會變動的歷史案卷史,以及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理論叢林中,整理出社會概念的體系。再經過六年的時間,1856年出版《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中,史坦恩更清楚的將社會概念建構在倫理與財富兩大要素之上,成為社會秩序的兩大要素,進而發展出社會階級的對立與和諧,建構更完整的社會理論。

  相較於德國傳統唯心論的國家哲學,包括康德的理性哲學、黑格爾的精神哲學、費希特的理性王國,身處工業社會時代背景的史坦恩,對於人的認知就不再完全以理性或者精神為最終依歸,他承認人的矛盾本質,並以此作為他的理論基礎,絕對的理性或者精神並不是人的全部,人還追求利益與財富,精神與物質的二元辯證關係真正主導著人的生活,共同構成人格概念的內涵,成為社會歷史變動、前進的力量,同時構成社會與國家的矛盾對立。為了替這個矛盾對立找到出路,史坦恩在後續的學術生涯致力於行政理論與財政理論,作為國家面對社會問題尋求歷史永續的出路,也展現出他與傳統唯心論的前輩們只執著於封閉的哲學體系的最大差異所在。

  我們比較同時代的社會理論,例如孔德的《實證主義教程》、聖西門的《工業社會》或是馬克思的《資本論》,史坦恩提出足以相提並論的理論體系,其論點除了主張深入研究社會結構外,還必須掌握經濟領域與國家領域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如果從1842年的《當代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到1856年的《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史坦恩歷經了14年的持續努力,才真正建構出德語世界第一本的社會理論,完整提出社會與國家的有機互動構成歷史永續的法則,在這期間最關鍵的成果則是這本《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

  19世紀時所謂的社會理論,泛指法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對於社會問題與改革所提出的行動哲學,史坦恩觀察到當時的法國對於各種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主張,還是停留在理論層次主觀意識的危險與不切實際,在社會劇烈變動的歷史年代中,更應該將理論提升到社會學術的層次,建立客觀認知的體系,以掌握社會要素與社會變動的法則。他針對這些理論作出批判與修正,具體提出「社會改革的國家」(sozialer Staat),也就是一般通稱的社會國,主張國家應該將全面性的社會改革內化為自身的目的,以此建立工業社會國家的自主性與正當性,否則將難以擺脫社會利益的支配作用,使得國家自我矮化為一種社會化的機制,甚至淪為階級支配的工具。史坦恩很務實地承認階級利益必定掌控國家公權力,任何的改革交給國家之後,絕不代表問題就會自動消失。對於社會改革有興趣的讀者,尤其不應該只以滿腔熱情理解社會改革,那可能會自陷片面狹隘或者思考怠惰而不自知。本書的內容提醒我們,如果不從歷史過程中辨識前階段已經發生過的政治變動,以及相應實施過的政治改革,是無從認清、掌握社會改革的內涵與迫切性,以及它在國家社會互動過程中所呈現的歷史規律性。《社會的概念及其變動法則》最重要的意義,便是將社會問題與社會改革的概念呈現在歷史變動關係中,並且分析民主共和的政治主張面對社會利益的作用時,會是如何的虛幻與無力;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行動哲學,又是如何的消失在自我矛盾中。國家以行政制度推行社會改革,之所以能夠取代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又能夠在政治變動與社會變動的兩大歷史規律中,為人的自由開創出路,它的終極力量其實不假外求,還是必須回歸人對自身矛盾本質的充分認知。

  本書適合哪些讀者呢?如果您對社會領域有興趣,希望有一本比較簡潔、明確又提供理論脈絡的經典著作;或者您對國家與法律制度已有認識,卻厭倦國家權力面對階級利益總是處於被動,也觀察到法律規範的有限性,希望進一步探究國家法律背後的主導力量;或者對於國內政治變動有興趣的讀者,我們都經歷過1990年代的憲政改革,民主制度帶來政治自由,伴隨出現的卻是政治分贓,以及加速擴大的貧富差距,到了21世紀,我們應該繼續糾結在憲法問題,或者應該進步到行政自主的時代,以妥善因應擺在我們面前的社會變動:已經擁有政治自由與教育水準的國民,具備完全的道德正當性要求物質意義的財富,實現社會經濟層面「更適當的」資源分配,政治自由已經成為過去式,社會自由才是現在式與未來式,所謂的公平正義,如果不具備社會自由就只是個學術概念,在學院講壇間流浪。本書的內容可以帶領讀者逐步探索、循序漸進的掌握社會與國家這兩大整體生活及其互動關係,這是永續發展的法則,也是自由變動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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