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所有權編

物權法所有權編
定價:239
NT $ 72
 

內容簡介

《物權法所有權編》是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編纂的“中國法評注與適用叢書‧物權法系列”中的一種。該書運用物權法原理,聯系我國民事社會生活實踐,研究了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有關所有權制度的難點問題,結合我國《物權法》關于所有權規定的結構和內容,闡述了各項制度和條款的立法宗旨和含義,對我國《物權法》中的所有權制度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論述。

其內容包括所有權概論,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等。

該書力求較好地處理理論研究與法條注釋的關系,融理論性和知識性于一體,以適合作為學習《物權法》所有權制度的閱讀材料。
 

目錄

第一章 所有權概論
第一節 所有權概念的定義方法
第二節 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節 所有權的權能
第四節 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五節 財產征收和征用
第二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的類型概述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
第三節 集體所有權
第四節 私人所有權
第五節 所有權人的出資權
第六節 法人財產權和社會團體所有權
第三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一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第三節 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共有權
第四節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節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四章 相鄰關系
第一節 相鄰關系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相鄰用水、排水關系
第三節 鄰地使用關系
第四節 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關系
第五節 鄰地損害防免關系
第六節 越界之相鄰關系
第五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概述
第二節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第三節 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支配與管理
第四節 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分割
第五節 共有份額及其處分
第六節 共有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節 準共有
第六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善意取得
第二節 拾得遺失物
第三節 發現埋藏物
第四節 從物、孳息的取得
後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訂工作自1993年啟動,歷經立法機關八次審議,已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物權法》的制訂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物權法的制訂與討論之所以在海內外引起極大的關注,備受世人矚目,就是因為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鼓勵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法律。它的頒布將更加堅定廣大人民群眾堅持改革開放、努力創造社會財富的信心。

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基本法律

我國《憲法》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一項基本治國方略。而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屬于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擁有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可以對公眾施加義務約束,但義務的設定必須以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因此,物權法規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財產權是依法行政的基礎。我們學習物權法,首先要牢固樹立依法平等保護和正確行使財產權利的物權觀念,為實施物權法營造廣泛的社會思想基礎。

物權法始終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目的,關注民生,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麼是民生?首先是要維護老百姓的基本權利。民生的最大問題就是民眾的權利問題,權利問題都沒有解決好,產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就根本談不上民生。物權法對實踐中廣大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具體來說︰

物權法切實維護了廣大城市居民的財產權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制度,因此,城市居民購買房產之後,其雖然對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則是有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地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是否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成為廣大城市居民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物權法的上述規定使城市居民的房產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物權法規定了城市居民對其購買的商品房所享有的各項財產權利,特別是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鑒于道路、綠地關乎業主的重大利益,且涉及城市的環境保護,因此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為了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利益,防止開發商將房產一房數賣,規定了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還確認了對物權的保護制度和方法,確立了物權的各項規則。可以說,物權法通過對各類財產權的保護,奠定了法治社會的基礎。

物權法中有關保護農民財產權的制度,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保護八億農民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保護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完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我國物權法第一次在用益物權中規定了承包經營權,承認了承包經營權為物權,這是在不改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的重大舉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也為穩定承包經營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了使農民享有長期穩定的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耕地、草地或者林地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其次,物權法確認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利于在土地被征收的情況下,保護承包經營權人的利益。《物權法》第121條、第132條都規定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再次,物權法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對涉及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規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集體成員決定。物權法還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些舉措都切實維護了廣大家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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