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概論

文物保護法概論
定價:168
NT $ 146
  • 作者:李曉東
  • 出版社:學苑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2-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7720632
  • ISBN13:9787507720631
  • 裝訂:417頁 / 20 x 14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李暴東,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畢業。研究員。長期從事文物考古研究與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曾任河北省文物事業管理局局長、國家文物局巡視員和綜合財務司負責人等職。現為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兼職教授。曾起草或參與起草、制定了一批文物法規和規章,如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草案等,具體主持起草了報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後為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顧問一直參與修訂工作。制定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約草案政府間專家委員會會議和通過該公約的外交會議。主要著作有:《河北易縣燕下都故城勘察和試掘》、《文物保護管理概要》、《中國文物學概論》、《文物法學:理論與實踐》等,合作著作有《河北風物志》、《燕下都》、1982年《文物保護法釋義》等,主編、主持選編《文物法規與文物管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講話》、《國際保護文化遺產法律文件選編》、《外國保護文化遺產法律文件選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規選編》(二)等,發表論文和重要文章數十篇。
 

目錄

前言
一 文物 與文化遺產
(一)「文物」一詞的淵源和概念演變
(二)文物概念
(三)文物范圍
(四)國際社會關於文化遺產范圍的規定
二 文物特性與文物工作方針
(一)文物的物質性
(二)文物的時代性(歷史性)
(三)文物的不可再生性
(四)文物的不可替代性
(五)文物價值的客觀性
(六)文物作用的永續性
(七)文物工作方針
三 文物價值
(一)文物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二)文物的歷史價值
(三)文物的藝術價值
(四)文物的科學價值
(五)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
(六)國際社會關於文物價值的規定
1.國際保護文物公約的規定
2.其他國家的規定
四 文物作家與立法宗旨
(一)促進科學研究
1.文物的評史作用
2.文物的正史作用
3.文物的補史作用
4.文物史料的功能
(二)促進文化藝術和科學技術發展
1.借鑒與發展的見證
2.借鑒與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3.借鑒與發展科學技術
(三)促進公民教育
1.文物教育的特點
2.文物教育的凝聚力
3.文物教育與參觀場所
(四)文物參觀游覽場所的門票
1.文物參觀游覽場所門票的性質和作用
2.中外文物參觀游覽場所門票價格之比較
五 文物所有權
六 文物分類原則和方法
七 文物鑒定
八 文物定級
九 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
十 考古發掘管理和文物保護制度
十一 收藏與文物收藏
十二 國家收藏文物保護制度
十三 揀選文物和罰沒文物管理制度
十四 民間收藏文物管理制度
十五 文物出境進境管理制度
十六 文物法律責任
注釋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經過修訂,於2002年10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76號令公布實施。這是保護祖國文化遺產的重大舉措,是標志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又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的里程碑。它將對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健康持續的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

1982年公布實施的《文物保護法》是對十年動亂「四人幫」嚴重破壞法制的撥亂反正,施行以來,對於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護意識,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20年來文物保護工作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是與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分不開的。但是,隨着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文物保護工作在新的條件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解決,而原來《文物保護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因此,從1996年開始,經過五年多的時間,在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總結文物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於2001年9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后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表決通過,頒布實行。

新的《文物保護法》是一部與時俱進的法。它在堅持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的基礎上,總結了改革開放20年實踐的新經驗,從現實存在的實際出發,針對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變化了的社會環境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一些不利於文物保護的突出問題,做出了許多比原法更明確、更嚴格、更嚴密、更具有操作性的新規定。法的條文從原法的33條增加到80條,它在加強文物行政、管理職權和明確文物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和執法權等方面都較之原法有了很大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新法把長期以來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文物工作指導方針上升為法律准則,把「五納入」的具體要求分別寫進了新法的條文,這對於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是文物保護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文物保護法》的所有規定都體現了這個方針的要求。因此,是否符合這個方針的要求,是衡量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正確地執行法律各項規定的標准。這個十六字方針是一個有機聯系不可分割的整體。最近單霽翔同志在學習新《文物保護法》的幾次座談會上都特別強調必須全面准確地貫徹執行這個方針,而不能各取所需,這是非常重要的。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地體現了保護與利用的辯證關系。保護為主是對利用而言的。保護與利用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二者應當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在一定意義上,又是互為目的、互為承啟的。但是必須明確,保護是第一位的,保護是利用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保護還要貫穿於利用的全過程,「利用」必須受「保護」的制約。我們經常強調文物要「古為今用」,然而古之不存,安為今用?這是很明顯的道理。只有這樣理解和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才能形成二者的良性循環,才能在保護的前提下,保證文物的永續利用。至於「搶救第一」,則是指在保護問題上,要區分輕重緩急,體現了李瑞環同志提出的要「先救命、后治病」的要求。

「合理利用」的「合理」有兩層意思:一是利用的是否合理。首先是要掌握一個「度」,即保護與破壞之間的「臨界點」,超越了這個「度」,影響到文物的安全就是不合理,反之,即是合理的。其二,利用的目的是把文物僅僅當作「搖錢樹」,還是充分發揮文物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的作用,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前者是不合理的,后者是「合理」的。而且前者的刊用即使是能保證文物安全,依然是不合理的,后者的利用如不能保證文物安全,同樣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只有完全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能算是真正的「合理利用」。這樣說並不是完全不要經濟效益,事實上,越是重視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就越好,反之,如果只是單純地追求局部的暫時的經濟效益,不僅會損害社會效益,歸根結底,還會損害長遠的經濟效益。

「加強管理」應當是既管「保」又管「用」,因此,正確處理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的關系,正確處理文物利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是「加強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管理」的主要任務,就是嚴格執法,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危及文物安全的因素,克服種種危害事業發展的傾向,在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過程中,堅持把保護放在首位,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准則,在保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文物在各個方面的積極作用。只有這樣才是全面准確地貫徹執行了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文物保護工作沿着正確方向,健康持續地向前發展。

新的《文物保護法》內容比原法增加了很多,增加的條款是原法的一倍多,覆蓋了文物工作的所有方面,而且一些規定針對性都很強。但是法律條文只能明確具體的規定應當怎樣做,不許怎樣做。它不可能具體回答為什麼這樣作,為什麼要禁止的理由。而人們對《文物保護法》的各項規定,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才能自覺地遵守並全面准確地去貫徹執行。因此,正當新《文物保護法》公布實行之際,為了適應人們學習、宣傳、貫徹新法的需要,李曉東同志適時撰寫出版了《文物保護法概論》一書。

李曉東同志幾十年來一直從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他是制定原《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初稿的起草人,又是修訂《文物保護法》工作全過程的參與者。這部《文物保護法概論》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作者不是對新《文物保護法》的條款逐條逐句地進行具體釋義,而是從宏觀上闡述了文物的定義、特性、價值和作用、立法宗旨以及規定各種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原則,用以說明新《文物保護法》各項規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對當前學習、宣傳新《文物保護法》而言,《概論》是值得推薦的一部很好的輔助讀物。它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新《文物保護法》內容的精神實質,提高人們正確貫徹執行新《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

謝辰生
200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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