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體制與中國關係

憲政體制與中國關係
定價:320
NT $ 288
  • 作者:許慶雄
  • 出版社:知英文化
  • 出版日期:1995-05-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9009066
  • ISBN13:9789579009065
  • 裝訂:平裝 / 432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憲政改革概念之釐清

  有關憲政改革問題引發種種爭議,近日(一九九一年)甚至演變成朝野在街頭抗爭,其原因何在,實值得探討。以下試由憲法學理,提出幾項意見,以供有識者判斷。

  所謂制憲與修憲,事實上是兩個相對,比較的概念。「制憲」並非一定要排除原有憲法中的所有條文,全部更換新的內容,有些國家制定新憲法時,事實上也保留很多舊憲法的條文。反之,「修憲」並非可以修改憲法的多數條文或基本原理,否則就成為制憲而非修憲。因此,是修憲或是制憲並不是政治權力擁有者可以自行判定,而是屬於憲法學術的研究,實際上存在著客觀的學理判斷基準。如果學理上斷定是制憲,即使政治力一再宣稱是修憲,亦不是修憲而是制憲,反之亦然。至於修憲在學理上也無「程序」與「實質」之分,修憲就是修改憲法中的某一部分,其意義簡單明瞭。

  憲法學對於是修憲或是制憲,主要有幾個判斷的基準。其一,是否依照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來修改,若是則屬修憲,否則就是制憲。然而,現在國民大會臨時會竟然連修憲程序的主要運作機關,都要變更其構成規定,則稱為修憲未免互相矛盾。因為修憲程序的規定,在憲法中實際上比條文之其他部分更為重要,如果修憲程序規定的不完整,則依此程序即可任意修改其他條文,其嚴重性可知。因此修改憲法的程序相關條文之變動,使修憲主張顯得格格不入。

  其次,修憲原則上,是不能變更憲法中的基本原理。例如,人權保障或政府權力架構就是憲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故不能以修憲方式任意更動,否則就是逾越修憲的界限而成為制憲。此次國民黨所提修憲案中,有授權立法機關得制定法律,排除或變更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也有大幅變更權力機構的條文,則稱之為修憲未免太過離譜。

  最後,如果憲法制定權力變更,要把憲法之更動視為修憲實不可能,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權力者,是中國大陸人民,同樣的中國大陸人民在中共政權下,已另行制定過四次新憲法,每一次制定新憲法,當然都是憲法制定權力否定舊憲法。因此所謂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已被原來的制定權者否定廢棄。在此情況下,台灣人民不論以何種方式變更憲法,依學理都是代表著不同的憲法制定權力、重新制定憲法。換一個角度說,更動後的憲法只是使用原來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的部分條文做為新憲法中的條文,這與引用其他國家憲法條文或已成為歷史文件的舊憲法條文來制定新憲法,並無兩樣。因此是制憲而非修憲。

  更重要的是,如果主張是修憲,則要用何種理論說明是原來憲法制定權的中國大陸人民同意之下的修憲,而這部憲法又如何去規範已具體否定其存在的中國大陸人民。

  由此可知,目前最重要的是由台灣的全體國民重新選出制憲的代表,擬定完整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憲法,重新組織能確保人權的政府。唯有此一方式下的憲政改革,才能重建憲法的最高性及崇高性,使全體國民都願意接受此一最高法的規範。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其結果是制憲,是修憲,應由憲法學者依學理去研究,而非任由少數政治人物可以斷定。

  最後在此呼籲全體國民認清自己的權利,在國民主權原理之下,憲法制定權力仍國民自然擁有之權力,並非憲法或任何法律可以拘束或限制,也不必在其中尋找法源或依據,當然更無合法、非法的問題存在。只要國民能聚集相當力量,顯示要求更動憲法的決心,則掌握政權者就必須呼應此一要求,宣佈重新制定新憲法,否則憲法秩序將無法維持。一七九三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三五條曾指出,當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破壞憲法時,反亂是人民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及義務,因為唯有如此,才能重新使憲法秩序恢復。過去很多國家也都是依照此一方式行使國民抵抗權,重新建立新的憲法秩序。他們能,台灣人民為什麼不能。

  一般修改憲法,依照憲法理論是因為要使現行憲法更為理想。但是,國民黨政權的修改憲法,卻完全違背憲法學原理,稱之為毀棄憲法,似乎更為正確。

  依憲法學理論,能更動憲法的,只有超越憲法而存在的憲法制定權力,此一權力依國民主權原理應屬於全體國民。國民才是國家最高權力之泉源,才是可以更動憲法的權力。但是,國民黨政權竟然是利用那些,完全不具民意基礎,四十多年來未經由選民認可的非法代表來修憲。這樣的過程所產生的憲法,與過去專制國家,由君主及少數獨裁者所產生的憲法有何不同。這樣的憲法已淪為少數統治者用來壓制人民的工具,完全不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因此,國民黨少數野心政客竊取國家主權,否定國民主權的事實,已在名為修憲,實為毀憲的過程中,再度顯露無遺。國民黨政權長久以來故意壓制憲法學之研究,使一般國民沒有機會了解正確的憲法理論,更利用一手控制的傳播媒體,散佈錯誤的憲法理論,誤導憲政改造的方向。所謂「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實質修憲與程序修憲」都是有良知的憲法學者所不能了解的新術語。這種欺騙的手段,由國民黨畏懼公開探討憲法理論,即可明白。

  面對年底(一九九一年)的選舉,全體國民應認清:第一,這並非公平、公正的選舉。一方面,國民黨已保有不必參與選舉的八十位增額代表。一方面,選舉本來就是要反映民意,但是國民黨卻以恐懼民意充分表達為理由,反對實施二票制,剝奪選民投下選擇政黨的一票。第二,這並非修憲的選舉。因為在國民主權原理之下,國民的制憲權是自然擁有的權力,並非憲法、法律或任何政黨可以剝奪,也不必有法源或依據,更無合法或非法的問題存在。只要國民能凝聚相當力量,顯示要求制憲的決心,就有權制憲。因此,年底的選舉就是顯示我們制憲決心的選舉,也是恢復國民主權的選舉。希望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民,共同努力,在選舉中表達自己的意願。

 

目錄

第一章 台灣的國際地位

第一節 國家定位

一、如何重新認識自己的國家

二、由名稱認識自己的國家

三、由「主權」認識自己的國家

四、由「民族」概念的釐清認識己的國家

五、台灣人民應該「爭取」什麼 

第二節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一、台灣際法地位的基本認知

二、台灣國際法地位之演變

三、反駁中國白皮書之主張

四、國際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五、虛幻的「中華民國主權」

第三節 台灣的國家生存

一、由國際情勢論國家生存權

二、重新認識「國家生存權」

三、外交孤立之省思

四、清楚界定國號才能爭取國際地位

第四節 台灣加入聯合國問題

一、台灣加入合國之法理

二、必須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三、申請加入聯合國對台灣的意義

四各國未否認台灣加入聯合國的資格

五、誰在阻撓台灣加入聯合國

六、目前是加入聯合國最佳時機

七、結語

第二章 台灣與國際社會

第一節 日本的政治

一、日本徵天皇制

二、日本的PKO問題

三、日本的派閥問題

四、竹下登的崛起與日本今後向

五、瑞克魯特案與日本民主制度之危機

六、竹下登退陣與未來日本政局

七、日宇野新內閣前途多難

八、日本大選選情分析

九、日本國會改選後之省思

十、「民」與「代表」的關係?日本選舉制度改革的爭議

十一、大選後日本內政與外交政策的走向

十二、宮澤內閣與選舉

十三、取代自民黨的新政權

十四、日本政局變動與選舉制改革

十五、展望二十一世紀日本的國防

十六、日本要布建勢力必須改變策略

十七葉爾辛中止訪日與領土問題有關

第二節 台日關係之檢討

一、論當前東北亞之情勢與台之對策

二、對日外交新思維

三、釣魚台事件的省思

四、台灣新情勢與台日關係走

五、台日關係之探討

六、日皇訪北京具多種意義

七、日本恢復對中國貸款?考量因及其影響

第三節 朝鮮半島問題

一、何謂交叉承認

二、由朝鮮半島新情勢談論統問題

三、日本、北韓關係漸趨正常化

四、北朝鮮?社會主義與傳統的共鳴

第四節 美關係之探討

一、美日新關係?對立已開始

二、美日摩擦的真象

三、東北亞新情勢美日關係的影響

四、柯林頓與美日關係

 

  現代國際社會都是由主權獨立的國家所構成;民主國家也必定是依據國民憲法制定權力制定憲法,作為規範國家權力及政治制度的基礎,以保障國民權益;進步的憲法必然完整的保障基本人權,使自由權與社會權互相融合,以維持社會的正義、公平與和諧。綜合以上,台灣要有光明前途,開創新局面,成為活躍於國際杜會的現代國家,必須同時追求「台灣主權獨立」、「制定新憲法」、「保障社會權」三大目標。

(一)台灣主權獨立之意義

  台灣主權獨立的定義是,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獨立自主不受外力干涉的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也是符合現行國際法規範、國際秩序及國際潮流的常態。即使是國民黨政權也不得不主張台灣主權獨立,否則豈非淪為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叛亂團體。因此,「台灣主權獨立、台灣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是理所當然的主張及事實。此已成為台灣人民的共識,實不容少數人再扭曲「台獨」的意義,指責為分裂國土或歷史罪人,更不容任何宣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出賣台灣主張。

  目前國際社會是由主權國家所構成,要參與任何國際組織、國際活動也都是以主權國家為前提要件。所以國家一定要有明確行使主權的範圍與對象,也說是一般所謂的領土與國民,使國家權力對外獨立自主不受他國干涉,對內是最高權力。國際社會除了主權國家之外,就是受某一個主權國家管轄的地方政府,或是聯邦國家中的「非主權國」。這樣的政府或國家,都要受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的管轄,不可能獨立自主。

  因此,台灣如果不強調自己是主權國家,以追求獨立自主,反而主張「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一定要與中國統一」,一再使用「中國台灣」、「中華台北」等附屬於中國的名稱,結果會導致國際社會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附庸國或地方政府,誤解台灣人民期待被中國統一。等到時機成熟,中共政權即可名正言順的併吞台灣,支配台灣人民,根本不費一兵一卒。

  所以,唯有台灣成為一個國際仕會的主權國家,擁有國際法人格,才能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台灣的野心,使台灣人民及後代子孫可以努力建設自己的國家及鄉土,享有真正的安全與安定的幸福生活,不必永遠在心中有恐懼的陰影,也不必移民逃避到陌生的異國。國民黨政權實不應該推動統一、反對獨立,使台灣人民面臨危機。

(二)為何必須制定新憲法

  其次,民主國家依國民主權原理,國民有制憲及修憲權。因此憲法條文中所規定的國名,國民當然有權主張變更。

  每一部憲法都有一個制定它的母體,憲法學稱之為制憲權。制憲權在制定一部憲法之後,並不因而消失,反而必須與憲法共存。如果制憲權消失,則憲法自然失去生命力,就像一些國家滅亡,其憲法也不再是活生生的憲法,而失去效力成為一堆歷史文件。如果制憲權另制定憲法,則原來的憲法也就被廢棄,成為無用的文件。

  國民黨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過去是由中國大陸人民行使其制憲權所制定,所以與中國人民是不可分的一整體。當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建立新中國,並於一九五四年制定新憲法,依憲法學理,中華民國憲法即因此而被廢棄,成為一堆無用的歷史文件。中國人民四十多年來,已一再行使制憲權,制定過四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為國際杜會承認的唯一中國。今天國民黨想要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又無法取得中國人民這一個原來的制憲權者的同意或授權,在此倚況下自然不能也無權修改中華民國憲法,或改變已被廢棄的事實。

  因此,今天如果是由二千萬台灣人民所選出的代表,絕對是可以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所拘束的制憲代表,應依照台灣人民的意願,台灣未來前途及國際潮流,制定理想的憲法。台灣人民沒有必要去修補中國人民已廢棄的破憲法,應制定屬於自己理想的新憲法。何況,這一部憲法的內容,不論就國民主權原理、權力分立原理、基本人權保障觀之,都充滿著矛盾、落伍的規範,實在無法修補,必須制定新憲法。

  所以,國民黨請不要再欺騙台灣人民,不要再號稱可以幫中國人民修改他們已經廢棄不要的憲法,這是違背憲法學常識的無知說法。

(三)保障社會權之意義

  現代國家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國民能過著幸福的生活,立憲主義憲法的核心也是保障基本人權。因此追求主權獨立、制定新憲法,如果不是為了落實人權保障,也就失去其意義。

  社會權就是為了維持社會的正義、公平、和諧,而在憲法上所規定的一種人權保障。社會權一般包括:生存權、環境權、學習權、工作權、勞工基本權。保障社會權才能使人權的保障更為完整與實際,使社會上不論弱者與一般國民都享有權利,可以要求國家提供保障做為一個人,最起碼應該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

  社會權保障已成為人類人權發展的主流,每一個國家都必須具備此項人權保障,才能成為受國際社會尊重,有文化、有尊嚴、有品質的先進民主國家。因為只有保障自由權,將使弱勢國民在資本主義自由經濟體制運作之下,只能享有乞討的自由、露宿街頭的自由、失業的自由,這樣的人權保障是虛偽而不實在的。

  國民黨的憲法沒有保障社會權,使社會上強者以其擁有的優勢地位,對弱者進行剝削,威脅到他們的生存與尊嚴。如此發展下去,台灣必將面臨強者與弱者對立抗爭的局面,造成社會的動亂與不安。因此,唯有在憲法中明確保障社會權,才能化解社會的衝突,使各階層能形成和諧的命運共同體。

  歷年來的選舉,國民黨政權以不公平的選舉制度,再加上電視、報紙等傳播媒體的控制及金錢、暴力的收買選票,這種變態的遊戲規則使民意完全無法正確反映。所以在此關鍵時刻,每一位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民,如果不要面臨被北京政權併吞的命運,如果不要生活在沒有憲法秩序之下,如果認同人性尊嚴及社會公義的可貴,就必須發揮每一個人的影響力,以具體實際行動表達擁護「台灣主權獨立」,「制定新憲法」,「保障社會權」的決心。

  「主權」、「制憲」、「社會權」是台灣解決當前內、外問題的焦點,也是個人長期所努力推動的理念,三者之間也存在著極為密切的互動關係,必須同時達成才能使台灣成為現代民主國家。因此,回台灣八年一有機會撰寫文章,都圍繞著這三項主題及相關事項論述。目前門下生李明峻將拙文稿細分章節、整理成體系之概論,所費心血應難以算計。

  回想留日十多年間,常拜讀已故恩師奧原唯弘教授所撰之時論短評,深深感受學者應善盡關懷國事之風範,這實在是如今雖自知能力學識不足,仍常提筆為文之最主要動力。在此,謹以此書悼念憲法學恩師奧原唯弘教授,感謝長年之教誨。並以此書獻給關愛台灣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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