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利用與法之規制

核能利用與法之規制
定價:550
NT $ 495 ~ 523
  • 作者:陳春生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1995-1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6962021
  • ISBN13:9789576962028
  • 裝訂: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對核能和平利用之過程,從設立地點選擇、許可程序、游離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料處理、核能訴訟、核子損害賠償制度及高科技利用與人民基本權利保護間之平衡問題等加以探討。 

  除對德、日等國學界、實務界有關核能利用法規制問題之議論作深入之分析、探討及評述外,並對我國相關之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及行政院之修正草案,提出建設性之意見,以有助於建立理性參與和討論核能安全爭議問題之法律規範與制度,使核電廠安全性問題,不致演變成泛政治化與兩極化之爭議,而回歸其科學的、客觀的、知識的討論與解決。

 

目錄

第一章 德國核能電廠之設立許可程序及其安全性問題∕15
 壹、前言∕17
 貳、德國核能電廠之設立許可程序∕19
 參、核能利用與核能電廠安全問題∕33
 肆、我國核能電廠之建造運轉核發執照程序∕43
 伍、結語∕49
第二章 核能設施設立地選定之法律問題∕51
 壹、問題點∕53
 貳、德國核能設施設立地選定之法律問題∕54
 參、日本核能設施設立地選定之程序∕77
 肆、核能設施設立地點決定之問題∕85
 伍、結論∕90
第三章 原子能法領域之階段化行政程序∕95
 壹、前言∕97
 貳、階段化行政程序∕98
 參、原子能法領域之階段化行政程序∕102
 肆、階段化行政程序之問題點∕119
 伍、結論∕130
第四章 原子能法領域之技術規範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法律性質∕133
 壹、前言∕135
 貳、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nomkonkretisierende
Verwaltungsvorschrift)與技術規範∕138
 參、專門諮詢委員會∕155
 肆、我國原子能法領域相關之行政規則技術規範與諮詢建
   言機關∕170
 伍、結論∕174
第五章 放射線防護法制之研究∕177
 壹、問題點∕179
 貳、德國放射防護法之體系∕182
 參、放射電離之自然科學基礎∕199
 肆、放射線污染之特殊性與法之規制∕205
 伍、我國放射線防護之體制∕208
 陸、對我國放射線防護體制之評釋∕209
 柒、結論∕214
第六章 放射性廢料管理法之規制∕217
 壹、前言∕219
 貳、德國放射性廢料處理之法規則∕221
 參、世界各國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實務∕241
 肆、我國對原子能法及其草案相關規定之評釋∕248
 伍、結論∕254
第七章 德國核電廠訴訟之法律問題∕259
 壹、原告適格∕262
 貳、法院審查之範圍∕266
 參、作為保護規範之手續規定∕269
 肆、法院之審查密度∕274
 伍、放射線防護∕281
 陸、技術基準之問題∕285
 柒、結語∕290
第八章 日本之核能電廠訴訟∕301
 壹、前言∕303
 貳、日本之法院審判制度與核能電廠訴訟∕304
 參、日本核能電廠訴訟判決之分析∕324
 肆、結論∕337
第九章 德日原子能法許可程序之司法審查∕341
 壹、序說∕343
 貳、德國原子能法許可程序與司法審查∕343
 參、日本原子能法許可程序與司法審查∕387
 肆、比較德日兩國原子能法許可程序之司法審查∕418
 伍、結論∕422
第十章 核子損害賠償之研究-兼評我國核子損害賠償之法及其修正草案之規定∕431
 壹、問題點∕433
 貳、歷史發展∕435
 參、德國核子損害賠償法制∕440
 肆、對我國核子損害法制之評釋∕471
 伍、結論∕484
第十一章 結論∕489
 壹、核能電廠之許可程序及其安全性問題∕491
 貳、核能設施設立地選定之法律問題∕491
 參、原子能法領域之階段化行政程序∕492
 肆、原子能法領域之技術規範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法
   律性質∕494
 伍、關於放射線防護法制∕494
 陸、放射性廢料管理之法規制∕497
 柒、核能利用爭議之訴訟問題∕499
 捌、比較德日原子能法許可程序之司法審查∕500
 玖、有關核子損害賠償體制問題∕503

(附錄一)外文縮寫表∕507
(附錄二)德國原子能法相關法規之節譯∕510
(附錄三)中華民國核能電廠建造與運轉執照之核發流程圖∕
513
(附錄四)德國核能電廠設立許可程序流程圖∕514
(附錄五)日本核能電廠之建設、運轉許可手續∕515
(附錄六)日本之核能訴訟一覽表∕516
(附錄七)核燃料循環及其過程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料)∕
517
(附錄八)世界各主要國家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方針∕518
(附錄九)高放射性廢料之發展及其處理之一般計畫∕518
(附錄十)高放射性廢棄物(料)、TRU(超鈾)廢棄物之管理計畫
∕519
(附錄十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深層隔離之必要資訊∕520

 

序言

陳春生

  愛因斯坦在一九零五年提出之公式:能量等於質量乘以光速之平方。此意指一公克之物質,可放出每小時二千五百萬瓦之能量。實際使此一公式實現的是一九三八年Otto Hahn與Fritz Strassen於柏林之化學研究機構發現核分裂。對鈾核分裂之歷史究竟如何評價,也許尚未有定論,但是在五十多年後之今天,有許多人則持否定之看法,特別是從廣島,長崎之原子彈爆炸到後來之車諾比爾核電廠事故之後。但是從核分裂發現至今五十七年,也許再討論是否當初若無核分裂發現會比較好之問題,已無意義,因為已不可能再走回頭路。現在的任務重要的毋寧是如何隨著原子核之分裂,有責任地思考人類之未來。換言之,如何有責任地處理核能之和平利用,以使人類擁有未來。核能經濟之前提為核能發電成本較其它傳統發電方式為低,且不會產生二氧化碳等破壞生態環境之物質等,均被質疑。一方面如果將核能電廠之核廢料處理及電廠之休止、解體等費用算入則未必便宜,它方面核能利用對生態之影響正是其致命傷,車諾比爾事件即為證明。

  為保障人類文明及滿足社會需求,人類之生存不憑藉技術利用、工業生產方式與穩定之國民經濟成長是不可想像。又環境資源之有限性不允許無限制的經濟成長,因此有認為“環境保護為現代國家宿命之任務”。是以國家被賦予理性平衡生態與經濟之利益,迴避生態存在危機之任務。經濟、社會與生態之發展,相互間處於不可分之關係,此三者能否適當地平衡,決定人類未來能否持續地發展。現代國家既被強制於環境保護之宿命任務之稜線上移動,則國家之憲法任務,不能在經濟上或生態上放棄生存之基礎。經濟與生態兩者並非絕對地為相互反對命題,因環境保護只有在不受傷害之國民經濟下,才能在財政上得到充分支持,環境保護對國民經濟不只有抑制作用,且於有選擇之樣式上,有促進投資及創造工作機會之功能。保持一無傷害環境之前提要件為無傷之社會與無傷害之國民經濟,技術工業化及穩定國民經濟間乃具不可回頭之依賴關係,對技術之運用須有責任地行使,不可能因技術發展所帶來之風險,而立即地放棄或下車,而應經由環境政策及法之技術以減輕及掌控風險。

  但以上之論點是否可同樣適用於核能問題?因為對於向來核能電廠之一些視為當然之前提,現已被強烈質疑(諸如核電場無危險性、為對生態無害之乾淨能源、合於經濟效益、放射性廢料問題可解決、國際原子能總署具客觀之監督立場等。參考Alexej Jablokow, Die atomaren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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