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憲法:美國憲法的誕生

設計憲法:美國憲法的誕生
定價:230
NT $ 207
  • 作者:馬克思.法蘭德
  • 原文作者:Max Farrand
  • 譯者:董成美
  • 出版社:博雅書屋
  • 出版日期:2008-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8380359
  • ISBN13:9789868380356
  • 裝訂:平裝 / 224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美國憲法史上之一部經典著作。作者對制憲會議的卓負聲譽的?述,對當時的各種情況、各種信念以及制定美國憲法的那些人物提供了生動的分析。作者利用他對制憲會議每日詳盡記錄的知識以及其他寶貴的材料,例如重要代表之間的私人通信,威廉‧波爾斯的敏銳的對其他代表的性格描寫,當時的小冊子,以及代表們對他們自己的州政府所作的報告等等,對這些歷史程序作了鮮明的刻畫。作者探討了麥迪遜、富蘭克林、漢彌爾頓以及藍道夫這些領袖人物的個性、背景和政治經驗,並分析了他們在制憲會議中擔任的角色和所作的貢獻。

  在敘述美國憲法的成長過程中,作者討論了針對邦聯條款的缺陷的各種不同意見以及在維吉尼亞州與新澤西州所提方案中提出的補救辦法。作者在闡明新國家的這些創始人的各種意圖以及重視他們當時的意義深遠的任務所面臨的挑戰之時,對於許多事件都有所?述,其中有大州與小州之間的矛盾,「大妥協」中牽涉到的問題,來自制憲會議之外的壓力以及主持會議的官員華盛頓將軍所起的微妙影響等等。對學者、鑽研者以及一般的讀者來說,這本美國憲法編年史上的基本作品明白顯示出了對於目前仍有重大意義的1787年的各種問題。

本書特色

  這本書可說是研究美國憲法的經典著作。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資產階級國家通過的最早的一部較完整的成文憲法。它是按照典型的「三權分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來行使)的原則建立的美國的政治制度。它對於後來建立的其他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制度有極大的影響。

作者簡介

馬克思.法蘭德(Max Farrand)

  是美國的大學教授,也是寫歷史題材方面有名的作家。他出生於紐澤西州,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曾於衛理公會大學、史丹佛大學、康乃爾大學及耶魯大學任教。

譯者簡介

董成美

  1928年12月生,雲南昆明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家。1954年初借調到國務院政法委辦公室,不久又被借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工作。著有《法律調整新論》、《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民主的真與假》等著作。

 

目錄

第一章 制憲會議的召開
第二章 制憲會議及會議成員
第三章 十三州邦聯的各種缺陷
第四章 制憲會議的組織
第五章 維吉尼亞方案
第六章 新澤西方案
第七章 大妥協
第八章 大妥協之後
第九章 細節委員會
第十章 細節和妥協
第十一章 總統的選舉
第十二章 結束工作
第十三章 已完成的憲法

 

推薦序

充滿創造力的務實建國工程

  從1980年代末期,「憲政改革」之聲在台灣就不絕於耳。現實上,我們也歷經多次修憲。今日的中華民國憲法,無論在文字上或實踐上,都跟二十年前的那部憲法有極大的差距。不過,無論是實際上的修憲歷史,或是憲改理想主義者的論述,對於「為何」以及「如何」重塑憲法秩序,似乎都沒有很清楚的說法。憲政改革在這樣的情形下,會讓人誤以為「為憲改而憲改」,找不出清楚的頭緒。

  而在此時出版由馬克斯法蘭德(Max Farrand)所著的「設計憲法」(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就格外的有意義。藉由對美國制憲會議過程的詳盡描述,讓憲改理想主義者、憲法學者,以及每一個關心民主憲政的人,都能夠看到一部成功施行超過二百年,且橫跨三個世紀的憲法,是透過怎樣的方式制定出來的!讀者閱後必然會理解,這部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所蘊含的智慧,的確令人讚嘆。

  「設計憲法」詳盡且生動地記載了美國制憲會議的人物與討論的內容。一個對美國憲法、政治、歷史沒有知識的外國人,乍看書中所列出的各個議題,可能會因為陌生而退避三舍。然而,作者生動的敘述,能夠將各派意見的重要人物,還有相關議題的時代背景展現得栩栩如生。認真閱讀本書,不但不會像讀憲法教科書一般枯燥無趣,反而像是在讀故事。並能在讀有趣的故事同時,對美國的政府體制、政治文化有更深入的認識;甚至也能讓讀者對當代憲政理論與實務,有著更透徹的理解。

  例如,我們看到美國制憲會議的過程中,大州與小州權力的拉鋸跟協調,一直是其中最關鍵的爭點。大州自然企望憲法中的議會人數,是以「人口數量」為基準;而小州則堅決抵禦這種想法,而堅持州州平等。最後,就構成了在美國憲法中的許多妥協—眾議院議員總數依人口比例;參議院議員則是各州(無分大小)各兩人,且非普選。這不也是當今歐洲整合,制定「歐盟憲法」(European Union Constitution)過程中,大國與小國利益擺不平,所面臨的爭議嗎?

  我們也看出,美國這些制憲者,一方面非常務實,同時卻也具備極高的創造力、想像力。不切實際的夢想家,或是沒有大膽創意的現實主義者,都寫不出這部憲法!

  美國憲法是一部務實的憲法。首先,「設計憲法」一書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憲法會議的代表們要處理的是憲法的前身—邦聯條款—的問題。鬆散的邦聯體制,無法在商業、財政、軍事等問題上為統一且有效率的政治決定。因此,他們絕非「為制憲而制憲」。他們建國立憲的目標是要解決各州(當時其實應該就稱各「國」)共同面臨的具體問題。而正由於憲改的「問題意識」非常具體明確,各方代表在討論、協商、妥協的時候,也有清楚的方向—誰的方案最能解決問題,又能擺平各方利益衝突,誰就能勝出。太過「形而上」的意識型態,不會有太大影響力。因此,充滿理想與智慧的漢彌爾敦,卻因為其主張過於激進(從當時的觀點來看)而無法被採行。他們知道,憲法政治永遠是各方妥協的結果。絕對的抽象原則,只有美學上的價值而不能成為政治現實,更無法落實成法律規範。制憲代表之一的約翰迪金遜所云:「經驗必須是我們唯一的指導」,誠為至理。

  在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忘記,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第一個採行共和體制的現代國家。又不同於靠著傳統逐漸發展出不成文憲法的英國,美國制憲先賢必須在短時間內草擬出一套制度。何況,對於這個人類歷史上嶄新的設計,制憲代表們並無完整的成例可抄襲,因此必須發揮想像力與創造力。尤其是「聯邦制度」與「三權分立」,直到今日依然是極具美國特色的憲法設計。以美式的聯邦制度來說,雖然世界上號稱「聯邦國」的國家不少,但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的州(邦)能享有如美國各州那樣龐大、完整的主權--民刑事與行政法律,均由各州自行制定執行;各州之間甚至適用國際法上的「引渡」與「互惠」等概念。從歐陸國家的「國家學」,更難理解在各州擁有如此主權的情況下,美國如何能稱為一個「主權國家」?然而,這樣一個特殊的「國家」就屹立至今,成為二十世紀至二十一世紀初的世界第一強國。類似的創造性設計,至今才在歐洲整合中略見端倪。

  最後,在這本書中所記載的憲法會議紀錄中,我們也不禁驚嘆這麼多有智慧與主見的制憲代表,在利益與觀念分歧如此巨大的情況下,卻仍能達成共識,制定出這部可長可久的不磨大典。盎格魯薩克遜文化下的務實智慧,以及開明妥協的政治運作模式,著實有其值得效法之處。台灣內部所面對的分歧,未必大於當年美國各州,而我們又比他們多了二百年以上的歷史經驗可供參照,如果我們有當年美國制憲先賢的務實智慧,相信也能找到自己最適合的憲政之路。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制憲會議的召開
美國的民主政府在全世界面前受到考驗。13個英國殖民地維護並實現了獨立,因為他們宣告在其下生活的那個政府形式對他們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即「生存、自由和謀求幸福」是不利的。這些殖民地各自建立了自己的政府,又聯合起來根據某些邦聯條款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一種聯盟。各州的單獨的政府事實證明是相當令人滿意的,然而聯盟政府則並非如此。在獨立戰爭繼續打下去並日益艱苦之時,聯盟政府的不足之處越來越明顯了。在戰爭仍在進行之時,由於極端必要而各州只好團結在一起,一旦戰爭結束,各州立即起來維護各州自己的利益,因而聯盟處於解體的危機之中。美國的13個聯合州已拒絕對英國效忠,因為英國管理不善,但此時的問題是他們自己似乎也不能管理自己。如果美國人民要證明他們的“自然法則以及上帝頒賜給他們平等自立于世界強國之列”的權利,他們必需讓大家看到他們能夠建立並維持一個有效率的政府。為了在全世界面前並在他們自己面前證明這一點,一個有效率的聯盟是必不可少的了。

邦聯條款也就是新獨立的各州在聯合政府中作出的第一篇論文。1776年6月召開的大陸會議任命一個委員會來起草獨立宣言之時,它又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籌畫「邦聯的形式」,後面這個委員會在獨立宣言通過後不久便提出了自己的報告。建立邦聯的困難可以由下列事實看出來:委員會提出的方案在大陸會議中時斷時續地討論了1年多,而修正案提請各州批准又用了3年多才得到一致贊同。儘管邦聯條款在1781年之前並未正式施行,但大陸會議看來是根據這些條款在行事,因此邦聯的經驗要長於正式日期所表明的時間並且實際上隨著獨立的實現就開始了。
新建立的政府的中樞機構就是一個議會,完全可稱之為各州議會:在此議會中所有的州地位平等,各持1票,各州的代表由不少於兩人不多於7人組成,根據各州法律規定的方式每年任命,代表的經費由各州自理,代表們可由各州隨時召回。相當廣泛的權力授予了如此組成的這個議會,但有兩條重要的限制:不得行使比較重大的權力,“除非經9個州一致同意”,這相當於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在達成決議之時不得強迫各州服從,除非條款中有這樣的宣言:“各州應遵守邦聯議會的各項決議。”但除了議會可以任命在其指導下工作的各種委員會之外,並沒有執行機構,惟一的邦聯法庭只是在審理公海上的搶劫和重罪以及審理俘獲品上訴案例時才由議會任命。

在這種情況下,議會的決議不過是建議性的而已。這一點在最重要的籌集資金的事件上充分顯示出來了。條款規定國庫收入應由“各州依其境內之土地價值比例分攤之”。議會決定所需資金數目並向各州攤派。議會如此行事,但各個州完全按照它所認為合適的數目來上繳,議會無權強制支付。後果會是怎樣的呢?要是根據大家心裏的埋怨來判斷,不服從比服從更有利。由於資金匱乏,議會托詞不瞭解地價而在估價上耍花招,以向先前上繳爽快的那些州多要錢。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9
    $207
  2. 新書
    9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