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國家對於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同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雇主應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提供必要之輔助。國外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如美國亦有「身心障礙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之相關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需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應採職業重建的方式予以協助。然「具有危險之機械」之操作,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可能造成本人或他人安全及健康之危害,宜謹慎為之。因此,本計畫參酌美國、英國及日本之相關資料,研擬訂定操作危險性機械生理規範之可行性;同時本研究辦理二場專家座談會,討論訂定操作危險性機械之生理規範之可行性。研究之結果建議在勞委會研議修訂的「勞工安全衛生法」中,加入如日本「??安全衛生法」中所對於危險性機械操作者之生理心理訂定規範,以作為主管機關制訂相關生理心理相關規範行政命令之法源基礎;同時,建議若考慮訂定危險性機械之操作者生理心理規範時,可參考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美國NCCCO協會或英國HSE之規範;而在考慮訂定危險性機械操作者生理心理規範時,並非以身心障礙者作為考量,而是以是否具備相關之職能作為評斷基準;政府也應藉由教育訓練、職務再設計、提供輔具或其他輔助資源的方式,以協助身障者在危險性機械操作就業市場,得到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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