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錄
第一章 醫療行為、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壹、何謂醫療行為∕1
貳、民俗療法是醫療行為嗎?∕2
參、醫療法律有哪些?∕4
肆、何謂醫療倫理?∕5
伍、醫療、法律及倫理的關係∕8
第二章 醫師對病人的責任與義務
壹、充任醫師的資格∕11
貳、醫師基本的責任∕15
參、醫師基本的義務∕18
肆、醫師的懲處∕31
伍、美國「病人權利典章」∕33
第三章 醫師對社會的責任與義務
壹、醫師對社會的責任∕37
貳、醫師對社會的義務∕39
第四章 醫療制度與行政責任
壹、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管理∕45
貳、全民健康保險法制∕57
參、醫事法律行政罰的種類∕66
肆、醫事法律行政罰的原則∕70
伍、受懲戒或行政罰的救濟途徑∕72
第五章 醫療過失與民事責任
壹、臺灣醫療糾紛狀況∕75
貳、醫療契約的性質∕76
參、請求權的基礎∕77
肆、損害賠償的範圍∕89
伍、舉證責任∕92
第六章 醫療過失與刑事責任
壹、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類型∕95
貳、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可阻卻違法∕96
參、業務過失的概念∕97
肆、醫療過失與醫療義務∕100
伍、近年案例介紹∕108
陸、醫療過失是否有維持刑事責任的必要∕111
柒、其他醫護人員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類型∕112
第七章 藥害與救濟
壹、藥害救濟的目的∕119
貳、藥害的案例∕121
參、藥害救濟的種類及數額∕123
肆、申請藥害救濟的流程∕126
伍、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情形∕130
陸、重複賠(補)償的禁止∕131
柒、代位權∕132
捌、藥害救濟權利移轉的限制∕132
玖、藥害救濟基金的設置∕133
拾、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34
拾壹、保密義務∕138
第八章 緊急醫療救護
壹、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的介紹∕139
貳、急 診∕156
第九章 臨終照護的醫療倫理
壹、人對自己的生命是否有自由決定權∕161
貳、幫助他人自殺是犯罪行為∕163
參、安樂死、尊嚴死、臨死協助、安寧緩和醫療有何差異?∕166
肆、各國的做法∕169
伍、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177
陸、安寧緩和醫療∕179
第十章 先端醫療技術與醫療倫理
壹、先端醫療技術的發展與倫理∕185
貳、法律具有協調倫理與道德的作用∕207
第十一章 人體試驗
壹、人體試驗的定義∕209
貳、人體試驗的類型∕209
參、人體試驗的發展歷程∕210
肆、人體試驗倫理∕211
伍、人體試驗的國際立法∕217
陸、我國的現況∕224
第十二章 器官移植
壹、器官移植的倫理爭議∕233
貳、器官移植的法律爭議∕235
參、移植器官的種類∕242
肆、屍體移植∕244
伍、活體移植∕249
陸、捐贈器官的保存、銷燬∕253
柒、醫院的通報義務∕254
捌、保密義務∕254
玖、勸募器官捐贈∕255
拾、器官買賣的爭議∕255
拾壹、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或輸出的限制∕256
拾貳、我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介紹∕258
拾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59
拾肆、未來發展趨勢∕260
第十三章 優生保健
壹、優生保健的目的∕263
貳、各國相關法律的簡介∕263
參、人工流產是墮胎嗎?∕265
肆、實施人工流產的要件∕271
伍、實施結紮手術的要件∕280
陸、(婚前)健康檢查∕282
柒、基因篩檢的爭議∕284
第十四章 人工生殖
壹、人工生殖的定義∕289
貳、精、卵、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291
參、人工生殖的倫理爭議∕291
肆、人工生殖的法律爭議∕293
伍、我國人工生殖法的介紹∕296
陸、代理孕母∕309
第十五章 醫療資訊的保護與利用
壹、個人醫療資訊保護的背景∕323
貳、何謂「醫療資訊」?∕324
參、美國對醫療資訊的保護∕329
肆、歐洲對醫療資訊之保護——OECD八原則∕331
伍、日本對醫療資訊的保護∕333
陸、我國對醫療資訊保護的現況∕334
柒、病歷中文化的探討∕341
捌、推動電子病歷的情形∕342
玖、醫療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指導綱領草案∕347
序
近來施打疫苗的事件所引發的種種不幸,讓人看了很難過,此突顯從古至今醫療本質上的問題,以前措手無策,現在無解,將來應該也一樣。醫療本來以救人為目的,但實施醫療的方法是雙面刃,無法避免在實施的過程中傷害到病人的身體,在生命的救治與健康的傷害衝突間,兩害取其輕,自不得不以傷害病人的健康以達救治其生命。然而,當疾病本身有奪取人類生命、傷害人類健康之高度可能性時,人類是否應「提前」阻止此可能性發生?或者是等待此危險逼近或到來,再施以治療,想辦法解決?
如果拿這個問題問不同的醫師、不同的專家,甚至是不同的家長,正反答案應該都有,理由也五花八門。試想:專家(醫師)一心一意想阻止流行疫情發生,自希望「提早」通知大家疫情的危險性,並積極鼓勵大家「提早」做好防備的工作,因為一旦發病,專家預期到控制病情的可能性已大為下降,為了達到他們救人(提早)的目的,自然是建議提前施打疫苗;至於提早施打疫苗,難到就沒有危險性嗎?誠如前述所言,兩害之下取其輕,施打疫苗即使有危險性,「應」(或許?)沒有比感染到傳染病嚴重吧?另外,從非專家的角度來看,家長關心孩子的程度自然不下於任何人,在專家的勸誘下,採取早期的預防措施,總比爾後冒生命危險的好,即使孩子畏懼打針,即使心裡對疫苗仍有一絲一毫的存疑,為了孩子的健康及避免「將來」的生命威脅,「提早」施打疫苗應該(也許?)對孩子最好吧?然而,當媒體一再播放施打疫苗發生身體不適,尤其是死亡的消息時,內心的猶豫及艱熬更甚於前,許多家長為了孩子的健康及避免「將來」的生命威脅,下決定不施打疫苗,家長覺得這樣應該(也許?)對孩子最好吧?嚴格說起來,其實不管是哪一種決定都沒有對錯的問題。
不論是專家或家長,鼓勵或決定打或不打疫苗都是出於愛孩子,對孩子好。在此情形下,遂出現諸多指摘專家隱瞞疫苗瑕疵的控訴,宣稱倘若早知道施打疫苗會致死或者會導致身體健康受損,當然就不會施打疫苗。
但是可能「早知道」嗎?所有藥物幾乎都有副作用(有醫師告訴我,沒有副作用的藥沒有效),前開「副作用」對全體人類言,只是一種統計下的文字。換言之,並不是每個人在施用藥物或打疫苗後都會出現這些副作用,且即使會有副作用,「大多數」人的副作用都在可「預見」及「控制」的範圍內。那麼說也有可能某些副作用是「不可預見」、「不能控制」的囉?
既謂「不可預見」,專家如何能「提前」告訴大家?是不是能控制總是要等到事發時才知道吧?更何況流行病毒無時無刻都有可能變異,人體是錯綜複雜的構造,即使是相同的疾病,在不同年齡、種族、體質——的人類身上都可能出現各式各樣的變化。誰來做決定?哪一種決定才是正確的?
沒有人可以保證,包括專家在內。面對這些問題,如前所述,既然不管是哪一種決定都沒有對錯的問題,我們應該思考在此情形下究竟什麼才是最重要的。事實上答案很簡單-請尊重個人的自主決定權。我曾經在某研討會上提出「醫師之說明義務與病人之同意」一篇與談報告,主要的重點還是在闡明「被告知後之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的重要性,特別是在疾病尚未出現前決定是否施打疫苗,因個人並無健康受到侵害、生命受到疾病威脅,其有足夠的時間思考究竟要不要冒險?冒哪一種危險,施打疫苗?或等感染N1H1後再賭一賭自己是不是會重症?或者只是在家躺個幾天、吃藥就沒事了?又當其思考時總是要有一些資訊提供參考,就像我們上餐廳吃飯時,也會有詢問的機會,經過思量後再下決定,這就是「被告知後之同意」原則的精神。
「被告知後之同意」=醫師之說明義務+病人之同意現在國人對於施打疫苗對自我身體的侵害或其後的情形大多惶恐不安,如果專家又未向其提供必要的資訊,會使醫病關係緊張,亦可能影響防治疫情的成效,因此,專家(醫師)有義務說明至少下列三點:(1)即使施打疫苗有附隨的危險性,但此乃預計防止感染N1H1導致重症所必要的手段,倘若不實打,則可能會有何種情形;(2)施打的方法及其後應注意的事項,或其他促進保健必要事項的指導;(3)如果不同意可能會產生的後果如何。申言之,所謂「同意」,不僅是在同意書上簽名而已。
不容置疑地,專家所言大部分是對的,但並非絕對,醫病關係首重信任,沒有信任關係的醫療效果會打折扣,畢竟無論是多高超的醫術,都需要病人的配合。
話說回來,本書就是從個人自主決定權的觀點出發,提倡醫療行為在與人性矛盾及利害糾葛間須取得平衡點,此除了從法律面明文規範外,也提醒醫護人員不要忽略了醫療倫理。更何況醫療技術大幅進步下,游移於法律灰色空間的情形變多了,疾病會產生變化,環境、社會會變遷,但引領醫療行為的醫療倫理原則不會因人而異。本書為提供讀者隨時更新的法令及表格檔案,各章延伸閱讀之補充資料均可由月旦法學知識庫(http://www.lawdata.com.tw)中免費下載,提高本書的附加價值。最後我要感謝學棣石振勛,謝謝他辛苦地奔走國家圖書館,此外,也謝謝雅文、心韻、庭堅、彥凱、志平、宗暉細心的校對。唉!總覺得寫了好久,怎麼印出來只有這麼一點啊,看來我還要多多加油喔!
曾淑瑜 謹誌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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