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法規彙編

醫療衛生法規彙編
定價:350
NT $ 185 ~ 333
  • 作者:李建良蔡宗珍陳聰富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0-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021X
  • ISBN13:9789862550212
  • 裝訂:平裝 / 1040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醫療衛生法規,顧名思義,係以「醫療衛生」為規範對象之法規總稱。醫療衛生具公益性質,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為確保醫療品質及保障人民就醫權利,乃有立法規範、調控之必要。

  本法規彙編依據法規屬性與關聯性而分為「一般法規」、「醫事基本法規」、「藥事基本法規」、「衛生及防疫法規」、「醫療保險法規」、「醫療救濟法規」、「醫事人員法規」及「相關組織法規」、「大法官解釋」等九大部分,有助於醫療衛生法學之研究,並切合實務運作上對醫療衛生法務之需要。

  本書收錄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之異動法規,包括:
  .民法(節錄)(99.2.3)。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99.2.3)。
  .醫師法施行細則(99.2.2)。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99.2.2)。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99.2.2)。
  .刑法(節錄)(99.1.27)。
  .食品衛生管理法(99.1.27)。
  .全民健康保險法(99.1.27)。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99.1.27)。
  .行政訴訟法(節錄)(99.1.13)。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98.12.30)。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98.12.30)。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98.12.16)。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98.12.16)。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98.12.16)。
 
作者簡介

李建良

  【現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憲法理論與實踐(一)
  憲法理論與實踐(二)
  憲法理論與實踐(三)
  人權思想的承與變

蔡宗珍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所長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研考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灣法學會秘書長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陳聰富

  【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副院長

  【經歷】執業律師

  【學歷】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目錄

壹、一般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36.10.25)
民法(節錄)(99.2.3)
刑法(節錄)(99.1.27)
行政程序法(94.12.28)
行政罰法(94.2.5)
訴願法(節錄)(89.6.14)
行政訴訟法(節錄)(99.1.13)

貳、醫事基本法規
醫療法(98.5.20)
醫療法施行細則(95.6.20)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95.4.10)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93.12.20)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93.11.16)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97.7.14)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98.8.11)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98.8.12)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4.5.12)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93.10.13)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98.10.2)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94.11.7)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98.12.31)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97.7.2)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93.6.18)
緊急醫療救護法(96.7.11)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97.11.19)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97.7.17)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97.3.25)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97.9.5)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97.9.3)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92.6.26)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91.12.1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90.4.25)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98.6.30)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92.1.29)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92.3.20)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94.7.12)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98.2.2)
腦死判定準則(93.8.9)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93.1.7)
解剖屍體條例(73.6.16)
優生保健法(98.7.8)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89.5.9)
人工生殖法(96.3.21)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97.1.11)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97.2.20)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99.1.4)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96.8.8)
精神衛生法(96.7.4)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98.1.19)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97.6.6)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97.7.2)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97.8.11)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97.7.3)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97.7.2)
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97.8.18)

參、藥事基本法規
藥事法(95.5.30)
藥事法施行細則(94.2.16)
藥物資料公開辦法(95.2.27)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92.4.30)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95.4.12)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89.3.2)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93.9.9)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93.8.31)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79.8.8)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95.6.1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2.10.15)
血液製劑條例(94.1.19)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94.11.16)
捐血者健康標準(95.3.15)

肆、衛生及防疫法規傳染病防治法(98.1.7)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96.11.7)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97.8.15)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97.1.4)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97.7.15)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97.1.21)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97.7.4)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97.4.15)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98.5.26)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96.10.18)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96.10.19)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97.1.2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96.7.11)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97.7.24)
癌症防治法(92.5.21)
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98.3.1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94.1.19)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89.8.9)
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89.8.8)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89.8.9)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97.8.13)
口腔健康法(92.5.21)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91.6.12)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8.9.16)
食品衛生管理法(99.1.27)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98.4.1)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97.5.8)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98.6.22)
健康食品管理法(95.5.17)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95.10.30)
菸害防制法(98.1.23)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98.12.30)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97.12.4)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99.2.3)

伍、醫療保險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99.1.27)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98.12.30)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98.4.22)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97.8.28)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98.12.16)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98.12.16)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98.11.30)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94.11.1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作業要點(87.6.17)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91.12.19)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98.10.21)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98.12.16)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99.1.27)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98.5.13)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90.5.17)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96.12.27)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91.7.9)

陸、醫療救濟法規
藥害救濟法(89.5.31)
藥害救濟申請辦法(90.4.30)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98.5.7)
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86.11.4)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90.7.18)

柒、醫事人員法規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95.5.17)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92.3.17)
醫師法(98.5.13)
醫師法施行細則(99.2.2)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95.4.12)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88.7.8)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98.11.12)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7.4.21)
醫師懲戒辦法(91.10.9)
醫師獎勵辦法(95.3.1)
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95.3.7)
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88.10.6)
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93.6.23)
藥師法(96.3.21)
藥師法施行細則(98.3.5)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98.2.17)
護理人員法(96.1.29)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97.3.21)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97.9.23)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7.6.20)
助產人員法(92.7.2)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94.7.28)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7.7)
職能治療師法(96.1.29)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96.12.20)
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7.5.23)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90.3.27)
物理治療師法(96.1.29)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96.12.20)
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7.5.23)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91.10.30)
醫事放射師法(96.1.29)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96.12.20)
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1.21)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91.12.26)
醫事檢驗師法(96.1.29)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96.12.20)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1.22)
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91.10.30)
心理師法(90.11.21)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99.2.2)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2.3.19)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93.4.2)
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93.4.2)
呼吸治療師法(91.1.16)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99.2.2)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2.5.13)
語言治療師法(97.7.2)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98.1.21)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1.22)
聽力師法(98.1.23)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98.7.20)
聽力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4.29)
牙體技術師法(98.1.23)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98.6.25)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4.10)
營養師法(93.5.5)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94.3.3)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6.3)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

捌、相關組織法規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98.6.3)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98.1.23)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93.6.23)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88.2.3)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98.6.3)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88.6.2)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85.1.10)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88.7.15)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90.6.20)

玖、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選輯

 

前 言

  醫療衛生法規,顧名思義,係以「醫療衛生」為規範對象之法規總稱。醫療衛生具公益性質,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為確保醫療品質及保障人民就醫權利,乃有立法規範、調控之必要。

  醫療衛生所指涉的範圍與內涵,可以從不同角度來界定。若從供需角度來看,在供給面方面,概有醫事機構、醫療照護、藥品器材、醫療研發等;在需求面,至少有生育服務、身心保健、緊急救護、病症療癒、器官移植、傷患看護、臨終照顧等;此二面向可形成各有核心關懷的不同醫療衛生法領域。而結合供給與需求二方面,則又可構成以「醫病關係」為核心的醫療法領域。若從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及國家的保護義務與社會責任的角度切入,醫療衛生一詞即必須從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來理解。依此,醫療衛生法規的重點,毋寧是提供人民足夠的醫療衛生給付及資源、防止人民遭受疾病危害、確保人民獲取良質醫療衛生服務、填補人民因醫療及疾病所受損害或損失。在此理解下,預防注射、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保健、醫療資訊系統、全民健康保險、藥害救濟等,皆屬醫療衛生法規的核心內涵。而上述醫事機構、醫療照護、藥品器材、醫療研發等相關法規,亦必須放在國家確保醫療衛生品質,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法益及就醫權利的脈絡下,予以建構及運用。

  醫療衛生攸關人民生活至鉅,相關法規卻數量繁多,且錯綜而分散,實有彙集編排之必要,爰有編纂本法規之構想,並付諸實現。本法規彙編依據法規屬性與關聯性而分為「一般法規」、「醫事基本法規」、「藥事基本法規」、「衛生及防疫法規」、「醫療保險法規」、「醫療救濟法規」、「醫事人員法規」及「相關組織法規」、「大法官解釋」等九大部分,並於相關法規中,加入部分重要裁判、行政函釋及大法官解釋,提供讀者參考。本書以實用便利為要,所收錄的法條並非窮盡所有醫療衛生法規,體例也未必與上述的醫療衛生法體系相符。惟願本法規彙編之問世,能有助於醫療衛生法學之研究,並切合實務運作上對醫療衛生法務之需要。

  本法典編印力求周延正確,惟疏漏誤植在所難免,尚祈各界不吝賜教指正,俾利校訂改進,使本法典能更臻完備。

李建良、蔡宗珍、陳聰富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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