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二版)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二版)
定價:420
NT $ 378 ~ 399
  • 作者:沈冠伶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2-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186253
  • ISBN13:9789574186259
  • 裝訂:平裝 / 392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內容簡介

法律人推薦

  本書從程序主體權理論、突襲性裁判防止、程序選擇權、闡明義 務、審理集中化及紛爭一次解決…等,這些在二、三十年前民事 訴訟教科書裡完全看不到的概念,如今成了當道顯學。沈冠伶老 師可歸類於邱公一門,德國海德堡大學的留學背景令其研究視野 益加開闊。對於研習民事訴訟的讀者而言,本書所收錄八篇論文 俱有不可忽視的參考價值。

  隨著社會變遷,交易方式多樣化,民事紛爭呈現出複雜 多樣之型態。民事紛爭之處理制度亦必須相應於當事人之需 求,為多樣化之設計,以提供其解決紛爭之有效途徑。晚近 世界先進各國除健全訴訟制度外,莫不同時致力於建構當事 人自主性解決紛爭之制度。一方面承認當事人得選擇採用訴 訟以外之仲裁、調解或其他方式解決紛爭;另一方面,亦承 認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間就其具有處分權限之事項, 得以協議方式決定爭點、程序進行方式或程序之終結。而訴 訟與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亦具有一定之銜接轉換可能,以使 當事人之權利能夠適時、適式地實現。本書所收錄之八篇文 章,主要即分成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民事訴訟之基礎理 論與重要制度性問題,包括:憲法之訴訟權保障於新民事訴 訟法上之實踐、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第三審 許可上訴制度、合意選定法官制度、供作多數紛爭當事人救 濟權利之選定當事人與團體訴訟制度;第二部分則涉及裁判 外紛爭處理制度,仲裁、調解乃較廣為人知者,而本書所所 討論之示範訴訟契約、仲裁鑑定、及律師之和解,則為向來 國內較未受重視,但亦屬重要之制度。

 

目錄

序言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
壹、前言/2
貳、訴訟權之內容/4
一、關於「訴訟權」之大法官解釋/4
二、程序基本權/7
三、訴訟權與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之關係/34
參、訴訟權侵害之救濟/39
一、民事法院之救濟途徑/39
二、大法官之違憲審查/54
肆、結論/60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壹、問題之提出/64
貳、審判權限之衝突問題/65
一、法院等價與審判權儘速確定原則/67
二、審判權之競合(Rechtswegkonkurrenz)/72
三、本案之上級審法院就審判權有無之審查/79
參、先決問題之判斷與訴訟程序之停止/85
一、先決問題得否自為審理/87
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與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之關連性/91
三、中間確認之訴、反訴及抵銷抗辯之可否/94
肆、先決問題判斷時所適用之程序規定/100
一、學說見解/100
二、本文見解/102
伍、民事判決於行政爭訟程序上之效力/106
一、主觀範圍之爭議:民事判決中關於私權之認定對於
訴外人行政機關有無拘束力/106
二、客觀範圍之爭議:就先決問題(爭點)之判斷有無
拘束力/111
陸、結論/120

◆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標準建立
壹、前言/124
貳、第三審上訴限制規定之旨趣/126
參、當然違背法令之第三審上訴/128
肆、第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131
一、從事法之續造/131
二、確保裁判之一致性/134
三、其他具有法律見解之原則上重要性/136
伍、結論/155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
壹、立法背景/158
貳、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159
參、選定法官之合意性質:訴訟契約/160
肆、合意之成立/163
一、合意之時點及形式/163
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之選任/164
伍、合意之拘束力/167
一、拘束力原則/167
二、合意選定之法官及其迴避/169
三、受選定之法官離職或因故不能續行審判/171
四、法官案件之分配/171
陸、上訴之限制/173
柒、結語/174

◆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
壹、前言/176
貳、選定當事人制度/177
一、英國法上之代表訴訟/178
二、我國法上選定當事人制度之特色/180
參、團體訴訟/183
一、比較法上之觀察/183
二、我國法上團體訴訟之特色/186
肆、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差異/199
一、公益或集團利益 v.s. 私益/199
二、不作為請求 v.s. 損害賠償請求?/201
伍、擴充選定當事人制度之準團體訴訟/203
一、基於社員之選定:意定訴訟擔當/203
二、總額裁判及分配協議/203
三、民訴法第四四條之一第二項得適用於其他由團體提起
之損害賠償訴訟/205
陸、結論/206

◆示範訴訟契約之研究
壹、前言/210
一、示範訴訟與示範訴訟契約/210
二、研究對象及進程/212
貳、訴訟契約/216
一、有關訴訟契約之現行法上規定/216
二、訴訟契約之合法性及其限制/219
三、訴訟契約之效力/229
參、示範訴訟契約/246
一、示範訴訟契約之機能/246
二、示範訴訟契約之內容/247
肆、示範訴訟契約與其他紛爭處理制度之關係/270
一、示範訴訟契約對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補充/270
二、示範訴訟契約與團體訴訟之關係/273
伍、由法院依職權擇定之示範訴訟/275
一、解釋論上之可能性及其界限/276
二、立法論上之建議/279
陸、結論/283

◆仲裁鑑定制度之研究─作為紛爭解決之程序制度
壹、緒言/288
一、私人間紛爭自我規制機制之擴大/288
二、仲裁鑑定制度於我國法上發展之現況及問題之提出/289
貳、仲裁鑑定契約之意義、類型及性質/290
一、比較法上之觀察/290
二、我國法上之類型及定性/294
三、小結/303
參、仲裁鑑定制度與仲裁制度之區別/303
一、仲裁鑑定人及仲裁人之任務/303
二、仲裁鑑定契約及仲裁契約於效力上之差異性/304
肆、仲裁鑑定契約之效力/305
一、於仲裁鑑定作成前起訴:訴為無理由或不合法?/305
二、仲裁鑑定之拘束力/307
伍、仲裁鑑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312
一、對於仲裁鑑定人之中立性、獨立性要求/312
二、聽審請求權之保障/315
陸、結語/317

◆「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從德國經驗引進我國之可能性
壹、前言/320
貳、德國法上之律師和解制度/322
一、立法沿革/322
二、法院之執行許可裁定程序/324
三、公證人之執行許可裁定程序/331
四、程序費用/331
五、成效評估/333
參、律師和解制度引進我國之可行性探討/333
一、現行法上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與執行名義之取得/334
二、律師和解成立之程序要件/338
三、和解文書之備查(保管)/339
四、執行許可裁定程序及執行許可裁定之效力/340
肆、結論/346

 

  如何有效率地解決民事紛爭,使當事人得以 最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方式,追求正義,乃 民事程序法學之亙古課題。隨著社會變遷,交易 方式多樣化,民事紛爭呈現出複雜多樣之型態。 民事紛爭之處理制度亦必須相應於當事人之需求, 為多樣化之設計,以提供其解決紛爭之有效途徑。 訴訟之本案判決與訴訟外之和解,乃紛爭解決途 徑之兩極。在二者之間,尚存在有各種不同可能 性,共構成紛爭處理制度之光譜。

  訴訟制度有較嚴格之程序保障要求,必須確 保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辯論權,但卻也較容易 遲滯,造成紛爭久懸未決。因此,晚近世界先進 各國除健全訴訟制度外,莫不同時致力於建構當 事人自主性解決紛爭之制度。一方面承認當事人 得選擇採用訴訟以外之仲裁、調解或其他方式解 決紛爭;另一方面,亦承認關於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間就其具有處分權限之事項,得以協議方 式決定爭點、程序進行方式或程序之終結。而訴 訟與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亦具有一定之銜接轉換 可能,以使當事人之權利能夠適時、適式地實現。 本書所收錄之八篇文章,主要即分成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民事訴訟之基礎理論與重要制度性 問題:

  第一篇「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論述憲法 所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包括聽審請求權、適時審 判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程序上平等權等) 在我國新民事訴訟法上之實踐與體現。

  第二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論述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制度,在二元分立之架 構下,除具有專業審判之優點外,亦應避免對於 當事人因審判權消極衝突而造成不利益,不僅不 應駁回起訴,而宜採取移送制,亦不應因聲請大 法官解釋,造成程序延滯,未能保障當事人之適 時審判請求權,而宜使當事人得在專業審判與程 序適時進行之程序利益間有所選擇,此乃回應於 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要求。如於民事訴訟上就涉 及行政處分效力之先決問題予以審理時,則宜交 錯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法理,修正辯論主義與職 權探知主義二元分離之處理方式。

  第三篇「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係就第 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建立具體化標準,以落實 「救濟途徑明確性原則」之憲法上法治國要求。

  第四篇「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 例之評析」係基於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立足於 程序選擇權之理論,就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制 度予以分析。此制度乃介於訴訟與仲裁之中間制 度,一方面,擷取仲裁制度之優點,由當事人合 意選定其所信賴之裁判者,以提高裁判之信服度 ;但另一方面,由於此仍屬訴訟程序,因此,當 事人就裁判如有不服,仍得循審級制度予以救濟 ,特別是在法律問題具有高度爭議性時,得由最 高法院從事法之續造或統一法律見解,有助於社 會大眾預見法之所在及發展,具有使法律秩序明 確化之機能,此乃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所欠缺者。

  第五篇「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 論述我國之選定當事人與團體訴訟制度,使多數 受同一侵害行為之當事人容易接近法院,利用訴 訟制度,主張其權利,以落實憲法上之訴訟權保 障。第二部分則涉及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仲裁 、調解乃較廣為人知者,有待另以專書處理之。 本書所收錄之下列三篇文章,則為向來於國內較 未受重視,但實屬重要之制度:

  第六篇「示範訴訟契約之研究」從訴訟契約 在我國之承認狀況,論述示範訴訟契約之合法性 ,及其對於涉及多數當事人之紛爭所能發揮之作 用。當事人間得約定在示範訴訟之判決確定前, 其他未起訴之當事人暫不起訴;已提起訴訟者, 則停止進行,待示範判決確定後,即可以該判決 作為其他同類紛爭解決之準據,期能有效率地解 決紛爭。

  第七篇「仲裁鑑定制度之研究」論述在國際 間已廣被承認,且重要性不亞於仲裁之仲裁鑑定 制度。亦即,由當事人協議由專業之中立第三人 調整原契約所約定之給付內容,或就系爭法律關 係中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予以認定。在此協議 下,當事人應受第三人之判斷所拘束,而該協議 僅在一定情形下,始失其效力。

  不同於仲裁制度與訴訟具有競爭關係,如存 在有仲裁協議,則訴訟為不合法。「示範訴訟契 約」與「仲裁鑑定契約」之存在雖未必排斥訴訟 程序之進行,但系爭權利義務關係中之重要爭點 ,卻可經由當事人之合意而為一定之處理,此通 常亦可導致紛爭終局性地解決。即使有必要進行 訴訟程序,特定爭點由於已經解決,法院不再為 審理、判斷,亦能促進訴訟,而具有與訴訟制度 予以銜接轉換之功能。

  第八篇「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 度」探討德國法於一九九○年新設之「律師之和 解」制度,在我國引進以充實裁判外紛爭處理制 度之可行性。亦即,兩造當事人各在律師代理下 ,對於紛爭之解決達成和解,且經法院就該和解 為許可執行裁定後,即得簡速地取得執行名義。 於一九九九年底世紀交替之際,取得博士學位回 國以來,倏忽已過五年餘。二十一世紀的開始, 也是個人生命階段的全新體驗。開始授課、開始 為人妻、為人母,歷經誕生的喜悅與死亡的悲傷 。政大法學院的研究環境,讓我的學術生涯有了 一個安靜平穩的開始,得以悠游於書本與山林之 間,本書中多篇文章均完成於綜合院館十六樓研 究室。而在十五樓民法中心與黃立教授、楊淑文 教授及其他老師、同學進行討論與吃便當的情景 ,至今仍令人回味再三。恩師邱聯恭教授引領我 進入民事程序法學領域,窺其精妙,十八年來不 間斷地在學術上或生活上予我各種支持與鼓勵, 如果沒有受他鋼的意志與正義之心所感召與焠鍊 ,可能早已放棄這一條困難但饒富趣味之學術道 路。而最幸運的是,在這條路上,能有英鈐志同 道合地扶持相伴,讓我可以在研究工作與家庭之 間遊刃有餘。

  本書之完成,尚必須感謝碩士生吳俊達、顏 銀秋、簡大倫、楊岳平等人協助排版、校對,及 元照出版公司所給予的多方支援。

沈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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