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行銷

文創行銷
定價:520
NT $ 390 ~ 484
  • 作者:鄭自隆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3-03-0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70216
  • ISBN13:9789571170213
  • 裝訂:平裝 / 344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談「文創」,不能只說「文創產業」,而要著眼於「產業文創化」!

  「文創產業」將文創窄化為「設計產業」與「內容產業」,「產業文創化」方能擴大視野,將文創融合為庶民生活的一部分,而非菁英專屬。文化是生活方式的呈現,也是族群的集體記憶與先民活動軌跡;而創意是可提昇價值的創新思維或作法,予以商品化或傳播化。因此所有的生活方式、產業經營只要能連接「文化」、「創意」這兩個元素,都可以成為「文創產業」。

  所以簡單的說,「產業文創化」就是「文化商品化、商品文化化」,透過適當的包裝與傳播,使其campaignable,就是「文創行銷」。
 
作者簡介

鄭自隆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博士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廣告系專任教授(1995-)

專書著作:
  1992《競選文宣策略-廣告、傳播與政治行銷》,台北:遠流
  1995《競選廣告-理論、策略、研究案例》,台北:正中
  1997《企業公共關係》,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1998《廣告學》,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1《廣告管理》,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4《競選傳播與台灣社會》,台北:揚智
  2005《文化行銷》,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6《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台北:行政院新聞局
  2007《打造〈台灣〉品牌》,台北:國立編譯館
  2008《電視置入-型式、效果與倫理》,台北:正中
  2008《廣告與台灣社會變遷》,台北:華泰
  2009《廣告代理50年-東方廣告公司與台灣廣告產業》,台北:遠流
  2012《競選傳播:策略與管理》,台北:華泰

 

目錄

CH1.導論
Ch2.文創產業品牌管理
CH3.城市行銷文創化
CH4.博物館行銷文創化
CH5.內容商品行銷文創化
CH6.在地文化行銷文創化
CH7.工廠行銷文創化
CH8.商圈行銷文創化
CH9.其他商品行銷文創化
CH10.結論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文創產業?


壹、老觀念
一般人提到「文創」,都會想到有趣新奇的文具、杯子、公仔,部分知識份子、社會菁英提到「文創」,會想到動漫、電玩、電影,甚至電視偶像劇,「文創」真的只是文具、杯子、公仔,或是動漫、電玩、電影、偶像劇嗎?

將「文創」窄化為「文創產業=內容產業」或是「文創產業=設計產業」,認為「文創」商品為菁英把玩欣賞,是「陽春白雪」,是品味生活,與普羅大眾無涉,這是狹隘的觀念。

很多學者討論文創產業,都會追溯到「文化」源頭,認為廣義的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社會中,人們共有或接受的信仰、生活方式、藝術與習俗;狹義的文化,是指藝術、音樂與文學,簡單地說,就是「藝術」。並有學者引用阿多諾(Theodor Adorno)及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的主張,認為文化的理想狀態就是藝術,是人類創造力特殊而卓越的型態。而世界各國文化政策所管的「文化」,其實是狹義的文化:藝術,這是因為藝術代表國家形象,被視為精神生活水準的指標。(劉新圓,2009)

至於文化產業,劉文認為,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所定義的文化產業最為精準的。他認為,文化產業的製品都是文本,可以任人加以解讀。文本包括歌曲、敘事或表演等,它主要是為了引起心智反應,充滿豐富的表徵意涵,藉此達成溝通的目標。例如大部份的車輛都會涉及文化性的設計,但它的目標不是為了指涉某種意義,而是為了運輸。根據這個定義,Hesmondhalgh提出了「核心文化產業」一詞,內容包括廣告及行銷、廣播與電視產業、電影產業、網際網路產業、音樂產業、印刷及電子出版業、影視與電腦遊戲產業。

劉文的觀念呈現了歐陸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態度,也代表很多學者的看法,甚至有學者主張「文創產業」就是「精緻文化的產業化 」。但是歐陸國家的庶民文化,搬到台灣就成為精緻文化,如古典音樂是歐洲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台灣卻是少數菁英專屬,歐陸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態度,台灣或中國可以或是應該全盤引用嗎?

貳、台灣政策
台灣的文創政策就是複製歐陸國家,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2009年初行政院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並搭配「『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做為說帖與指導綱領。

其組織是在「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指導下,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推動與執行各項工作。分工方式為 - 文建會負責「環境整備」與「工藝產業旗艦計畫」;新聞局負責「電視內容產業」、「電影產業」與「流行音樂產業」三項旗艦計畫;經濟部負責:「設計產業」與「數位內容產業」兩項旗艦計畫。

審視整個方案,就是「賺錢」計畫,方案中提到「全球文創產業發展趨勢」都是那些國家因文創產品外銷賺了多少錢,成長幅度高達若干,〈我國文創產業現況分析〉也只提各部會投入多少錢,民間產出多少錢。而提昇的方法,就是投入多少、要產出多少。整個方案都是以金錢為量化的依據,至於民眾文化水準提昇若干,不是這個方案所關心的。

其實也不能怪這個方案,方案是法律的執行計畫,2010年公佈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三條,定義文化創意產業為「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明白指出政府所關注的是「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之產業,至於「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只是附帶功能,「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成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遊戲的必要條件。

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確認的「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就是以下15項可以「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這十六項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就是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內容產業與設計產業兩大類(見表1.1.1:台灣官方版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它患了三項「近視」的毛病:

把「文化」窄化為「藝文活動」:事實上文化是所有庶民生活的呈現,不只是菁英的休閒品味與享受;

把「創意」窄化為「設計」:也是為少數菁英服務(「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忽視了真正的生活;

把「產業」化約為「經濟產出」:要求「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文創成了資本家專屬遊戲,與升斗小民無關。

台灣官方版的文化創意產業類型,是由文化菁英主導,一方面不忘情於「創造財富」,另方面賺錢之餘還要取得文化主導權,是典型的「菁英主導、庶民追隨」文化霸權,文化菁英以高高在上的姿態指導普羅大眾如何「提昇文化」。但換個角度想想,文化既然是一種生活方式,庶民生於斯、活於斯,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與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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