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定價:400
NT $ 150 ~ 400
  • 作者:林鴻文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期:2013-05-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1218238
  • ISBN13:9789861218236
  • 裝訂:平裝 / 440頁 / 16k菊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上路,當大家都還在狀況外,你呢?個人資料的保護已不再限於電腦處理之形式,你知道嗎?公司的電腦再怎麼防毒、防駭客,客戶的個人資料就算保護了嗎?在保障人格權的前提下,我們該如何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呢?

  本書將舊法時期之相關實務見解與新法之修正內容依條文編排,讓讀者容易查找翻閱,是實務者必備之工具書。

  擁有本書,讓你比別人更快掌握個人資料保護法脈動。閱讀本書,讓你面對個人資料法時,不再一頭霧水,找不到方向了。

本書特色

  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上路,當大家都還在狀況外,你呢?個人資料的保護已不再限於電腦處理之形式,你知道嗎?公司的電腦再怎麼防毒、防駭客,客戶的個人資料就算保護了嗎?在保障人格權的前提下,我們該如何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呢?

  本書將舊法時期之相關實務見解與新法之修正內容依條文編排,讓讀者容易查找翻閱,是實務者必備之工具書。

  擁有本書,讓你比別人更快掌握個人資料保護法脈動。閱讀本書,讓你面對個人資料法時,不再一頭霧水,找不到方向了。

作者簡介

林鴻文律師

  現為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並為專利代理人、TPIPAS個人資料管理師、個人資料內評師。曾合著「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交戰手冊」一書。

  經歷: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規專門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會聯繫委員會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目錄

出版緣起
凡例
自序

序論
本論
第一章   總則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五 章 罰則

 

序言

  「法律絕非一成不變,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法哲學原理,黑格爾》

  隨著民主社會發展,隱私權儼然成為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在科技、網路資訊傳遞蓬勃發展的現代,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更為頻繁,民眾對自身之隱私也越發地重視。進而,保護個人資料的相關法律修正與適用,也成為各行各業「應該」且也「必須」關切的話題。

  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至今還未滿三個月,也許,大多數的人一如往常般,每天接觸著為數不少的個人資料,卻從來不知道「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存在,等到資訊安全有了漏洞,或是企業內部管理有了疏失,甚至招來麻煩的訴訟程序後才發覺,原來這是一部如緊身衣般貼近你我生活的法律。

  作者希望能帶給翻開本書的你,多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帶給我們生活的改變,提早在觸犯法律的紅線前,給自己與周遭的人多一點警惕。保護他人權利的同時,也捍衛自己的權利。

  最後,感謝我的家人以及施冠君、林培杰、蔣秀珣、謝佳芸等人,因為他們的用心與支持,本書才得以順利出版。又本書相關內容之編排,雖已力求完備,惟疏漏誤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賢達不吝指正,俾使本書更臻周妥。

 

內容連載

本論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修正理由:
鑒於本法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且本法規範行為除個人資料之處理外,將擴及至包括蒐集及利用行為,爰將本條修正為「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資明確。

名詞解釋:
1.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行細則2)

2.人格權:係以人的尊嚴價值及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內容,與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的密切關係,具有排他性,得對任何人主張,屬於一身專屬權,於本法係指個人資料自主權。

3.合理利用:在一定條件下,得為特種資料及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換言之,當私益與公益有所衝突時,於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之考量下,立法者認為不必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可本於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蒐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如果所有例外情形都須要獲得當事人同意,可能影響公共任務或公權力之行使,有害於公益(例如行政執行機關蒐集公法債務人之財產資料,係本於法定職掌之作為,如需先獲得債務人本人同意,勢必無法達成債權保全之目的)。因此,個人的資訊自決權,在此一範圍內即應受到限制。

條文釋義:
1.依本條規範內容可知,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3個部分:(1)建立個人資料的管理規範;(2)避免侵害資料主體的人格權;(3)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流通利用。詳言之,「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即已宣示建立個資管理規範的意旨;又「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在傳統的法制下,對於個人隱私權雖已設有一定的保障,例如:憲法上的秘密通訊自由、居住自由;民法的人格權……等。然而,或由於傳統法制下個別權利的特殊構成要件,例如:秘密通訊需有通訊行為,居住自由需包含空間因素等;或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本身的特殊性:權利範圍廣(包含所有與特定個人或得特定個人有關之資訊),及侵害行為的多樣性(包括蒐集、使用、比對、儲存),往往使得傳統法制的保護機制出現保護漏洞。因此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實有單獨加以承認及另行設計之必要 。又個資法之規範,以保障「人格權」為核心,應包括消極面的資訊隱私不受侵犯及積極面的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即尊重人格自我型塑的權利 。再者,「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此處明確揭櫫「資訊隱私權」的保護非屬絕對,其應同時注意「資訊之合理流通利用」,因此這樣的規範內容亦屬「利益衡量」(balance of interests)原則的具體呈現。因而,個資法的基本結構,應該由保護當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利」的規定,及要求資訊蒐集利用者負擔「資訊隱私保護義務」的規定兩大部分組成 。

2.隱私權存在著多義性,因此要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的定義並不容易。然而,大致上仍可以將隱私權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身體隱私權(Bodily privacy):即有關保障人之身體不受侵犯的部分,例如:藥品測試;(2)通訊的隱私權(privacy of communication):即有關信件、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形式通訊的安全及秘密的部分;(3)領域的隱私(Territorial privacy):即有關限制侵犯家庭、工作場所或其他領域的部分;(4)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即涉及建立相關規範,管理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之蒐集及處理的部分 。

3.所謂「資訊隱私權」,係涉及建立相關規範,管理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之蒐集及處理的部分,其重心在於「個人資料(訊)」。而所謂「個人資料」,根據香港大學教授Raymond Wacks 在其著作「個人資訊」(Personal Information)一書中的定義,係指「有關個人的事實、通訊和意見,被合理的期待為私密的或敏感的,因而對它們的蒐集、使用或流傳會想加以阻止或限制」,這個定義突顯出個人資訊概念的「私密」與「敏感」特性 。又資訊隱私權的問題,在德國法上係所謂「資訊自決權」的討論範疇。所謂「資訊自決權」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判決的見解,「在現代資料處理(Datenverarbeitung)之條件下,應保護每個人之個人資料(persönliche Daten),免遭無限制之蒐集﹑儲存﹑運用﹑傳遞,此係屬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一般人格權)及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人性尊嚴)保護範圍。該基本人權保障每個人,原則上有權自行決定其個人資料之交付與使用。」 。

4.舊個資法在適用上常遭受批評者,在於其適用範圍侷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俗稱的「八大行業」,而不及於一般事業及個人;且保護之客體,只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個資法則刪除舊個資法中對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且將適用之主體擴大至自然人、法人、公務與非公務機關等;並擴大保護客體至紙本處理的個人資料;增加犯罪前科、健康檢查、醫療、性生活及基因等5類「特種個資」,嚴格規範其蒐集處理與利用等等。又個資法賦予企業更重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責任,並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大的介入查核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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