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個殺人犯,遇上不同的法官,會有怎樣的結局?
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的徒刑?
別懷疑,以上三種,都有可能,這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條文,將市井小民擋在門外。

  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

  如果缺少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只單用法條來判罪,就會產生所謂的「恐龍法官」。

  因此,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牽涉具有爭議的事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此類案件,法律判決者通常會向各領域如行為、社會、生物醫學或自然科學專家詢問意見解決糾紛。

  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一一介紹法律判決中可告知和應告知的行為和社會知識及其可能造成的誤用。總共11個案例,集中探討校園藥物使用、墮胎、死刑等重大的法律判決。藉由這些案例,就能了解到事實對於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讓判決能夠更符合人性,貼近真實。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彼德‧W‧英格利許 博士(Peter W. English, phD)


  英格利許博士目前在亞利桑那大學心理學系進行訪問並任皮瑪社區大學兼任教授。英格利許博士已發表並持續研究關於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學中諸如陪審團法律適用指南的理解等多項專題。同時也持續發表認知心理學相關議題如視野內注意力的分佈等。英格利許博士並擔任期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編輯助理,並為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和美國心理協會會員。

布魯斯‧D‧塞爾斯 博士、法博士(Bruce D. Sales, phD, JD)

  塞爾斯博士是亞利桑納大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暨法學教授,同時也是該校心理學、政策和法律研究計畫的領導人。塞爾斯教授是期刊《法律和人類行為》(Law and Human Behavior)以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首位編者,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協會成員,並獲選為美國法律協會會員。曾獲得美國心理學會卓越公眾事業專業貢獻獎,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心理學和法律卓越貢獻獎;以及作為法證心理學成為學術科目的創始人,榮獲紐約市立大學榮譽科學博士學位。

譯者簡介

龐元媛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輔仁大學翻譯學研究所聯合筆譯專業考試及格,現為專業譯者。譯作有:《別當政治門外漢》、《美國第一探長的最後正義》。
 

目錄

致謝
推薦序法律,不只是法律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篇法律決策過程的確會用到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
第二章事實知識在法律決策過程中相當重要
案例:運動校隊強制禁藥篩檢
第三章事實知識的多重來源
案例:墮胎

第二篇為何要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第五章提供司法事實知識以制訂司法目標
案例:身心障礙人士之工作環境
第六章協助解決事實爭議
案例:商標侵權
第七章協助解決有關違憲與否的事實爭議
案例:公立男子學校拒絕女學生申請入學
第八章提供事實知識、教育知識支援法律判決
案例:目擊證人指認

第三篇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的相關問題
第九章法律不願意參考相關事實知識
案例:了解陪審團指示
第十章相關事實知識不存在
案例:制止警察非法行為
第十一章法庭上提交的事實知識與訴訟主題無關
案例:死刑的歧視效應
第十二章事實研究的侷限
案例:遴選陪審員
 

  本書是短篇故事集,不過並非出自美國文壇大師之手,而是現代美國法律專家的傑作,有些故事就來自於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這些故事不只是主角個人的事,裡面的議題跟每個人都切身相關。除了第五章的案例之外,書中每個故事都是真實法院判例。其中很多案子都是美國媒體討論的焦點,大部分都是地方上的案件,比方說你居住的某州、某城市、某區有人請校委會排解糾紛,一路上告到州法院、聯邦法院,最後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奪地方上的糾紛。

  本書要證明法律並非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法條,將升斗小民擋在門外。法律其實是一個動態的論壇,法條影響著兩人之間或是兩個團體間的紛爭,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也就是故事的結尾)。的確,每個故事都在示範法律如何運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這些故事不是大眾文學,故事的內容與教訓不容忽視,因為這些都與我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用法律可以接受的行為規範,看看我們的行為會產生哪些後果。這些故事不是小說,是與你我切身相關的大事,不過這些故事還有一個功能,就是讓我們知道立法機關可以依據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做決策。要了解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必須先知道他們如何辨別、分析、使用、誤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甚至有時候該用卻不用。

  讀者可能會覺得奇怪,法官有各式各樣的規則(比方說法律)可以運用,為何還要考量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答案很簡單,因為法律條文就是遊戲規則,可以決定到底要不要考量這些事實以及如何考量這些事實。不過規則並不是故事內容,事實才是。故事雖然常會出現紛爭,但是最後總要結束,法官的判決就是故事的結尾。

  在大多數的案件當中,兩造(法院訴訟當事人或是請求立法機關、政府機關調解的各利益團體)的說法往往差異頗大,雖然他們陳述的是同一件事情。法官的責任就是釐清哪些說法是事實,哪些說法只是當事人的揣測。要說「我知道事件的真相」很容易,可是你是否有充足的資訊能證明你說的話?還是你說的只是你個人的意見、直覺、猜測,與事實有所出入,所以根本就不算事實?

  證明事實的過程很複雜,因為很多人都會說自己知道事實。大部分的人不會自己修車、修水管、修家電,因為我們不夠了解。法官也面臨類似的問題。複雜的議題往往牽涉到許多互相矛盾的事實,只有專家才懂,所以法官需要了解事實,也經常需要請教行為科學、社會科學、生物醫學、物理科學等領域專家,才能裁決紛爭。

  不過法官如何使用專家提供的事實知識,往往很難預料。光是有人提供事實知識,並不代表法官就會了解事實,也不代表法官就會妥善運用事實知識做出判決。的確,從本書的故事就能看出法官在判決當中如何使用、濫用或是不理會事實知識。故事裡也有一些例子是法官需要的事實沒人知道,或者只是部分證明。書中一共選錄了十一個故事,每個故事都有一個重要課題。這些故事證明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確會採用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同時也探討法官為何採用某些事實知識,以及採用或想要採用事實知識會產生哪些問題。

  本書的每一章探討一個故事,涵蓋的議題非常廣泛,如高中運動校隊強制實施禁藥篩檢、墮胎、謀殺以及幼稚園兒童指控老師性侵害等等。讀者也許不喜歡某些故事的結局,覺得不符合讀者心中的公平與正義的觀念。不過還是要請讀者敞開心胸,閱讀故事的時候,不要只想著自己認不認同某個判決或是某條法律,也要思考你為何會有這些想法,法官又是如何做出判決?舉例來說,你覺得事實知識對於判決有多重要?你覺得法院(律師通常將主審法官稱為「法院」)會不會參考某些你不知道的事實?法院是不是沒有考量到其他重要的事實知識?事實知識會不會不完整?法官採用的是不是正確的事實?事實有沒有影響判決結果?事實有沒有經過「調整」,迎合先入為主的判決?事實有沒有科學根據?是不是專家意見?如果有新的事實出現,未來的判決會不會與現在不同?

  在閱讀故事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些背景知識。讀者最好先思考一下法律是什麼,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又是什麼,還有兩者的關連。
 

內容連載

第四章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令人髮指的罪行,不過這種事情卻經常登上全國的媒體。有些被指控的人我們一看就覺得像性侵犯,不過有時候神職人員與幼稚園老師也被指控性侵兒童。這一章要討論的是紐澤西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指控性侵之後的調查與起訴。
 
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很有意思,被指控性侵的老師瑪格莉特.凱莉.麥克爾斯,所面臨的最不利證據就是托兒所兒童的證詞。法律假設兒童有作證能力,可以提供不具有偏見的證詞,但是這個假設是可以反駁的(也就是可駁倒的)。紐澤西最高法院處理兒童對麥克爾斯不利的證詞的時候,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被告能證實「有些證據」可證明兒童的證詞乃是以引發聯想或脅迫性的偵訊方式而取得,那麼,兒童的證詞就不可靠。被告如果能達到這個相對來說不高的標準,那麼,檢方就必須要拿出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兒童證人證詞的可靠度大於不當偵訊方式造成的負面影響。
 
以行為來說,這個案子也很有意思。法院之所以會假設兒童證人有作證能力,是依據兒童的「認知能力與對審訊的回應」的假設。法官怎麼知道這些假設正不正確?我們要參考行為研究與社會研究,發掘行為事實,才能證明假設是否成立(Sales,1983)。
 
這個案子就是遇到這種情形。五十位社會科學家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brief),列舉執法單位與檢方在提告與起訴當中的錯誤假設。法院看了這項研究,認為兒童證人的證詞極有可能是錯誤的。這一章的重點是法律一定要採用行為科學與社會科學,還有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找出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假設,再用實證研究驗證假設是否正確。
 
紐澤西州控告麥克爾斯
 
紐澤西最高法院
 
一位托兒所老師被控對許多她負責照顧的學童,做出怪異的性侵害行為,因而被判處長期的有期徒刑,而且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得假釋。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判決,並且表示州政府如果要重審此案,必須召開開庭前聽證會(pretrialhearing),以釐清州政府的調查單位是否採取不當偵訊方式,破壞了所謂的受害者的證詞的可信度,導致法院不得採用受害者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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