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要論(修訂十三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三版)
定價:470
NT $ 447 ~ 461
  • 作者:梁宇賢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5-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5981X
  • ISBN13:9789571459813
  • 裝訂:平裝 / 56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三版
 

內容簡介

  商事法是工商業的基本大法,規範商事法活動,攸關一般人之利益與工商企業的經營發展,並影響社會經濟甚鉅。本書共分為五編,除緒論述及商事法之意義、沿革,及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外,其餘四編分別介紹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均以詮釋法律條文為主,並徵引立法例、學說、判例等,間或參以管見,提綱挈領,力求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由簡入繁,以增進讀者之了解。

  本書歷年來,配合政府法律之修正,而作修訂出版。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増訂公司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又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總統令修正保險法第十二條、一三六條、一四二條、一四三條之三、一四六條之一、一四六條之二、一四六條之四、一四六條之五、一四六條之九、一四九條、一四九條之二、一四九條之六、一四九條之八、一四九條之十一、一六八條、一六九條之二及增加第一六六條之一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等條文,本書均配合修訂,以期與日俱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梁宇賢


  學歷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邁阿密大學比較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暨法學碩士
 
  經歷
  律師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甲等特考優等及格(1981)
  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員(1981-1982) 
  典試委員
  教育部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理事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香港珠海學院、蘇州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榮譽常務理事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目錄

修訂十三版序
初版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義 1
第二章 商事法之特質  2
第三章 我國商事法之沿革 4
第四章 商事法之效力 6
第五章 商事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7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之意義 11
第二章 公司法之性質 13
第三章 公司總則 15
第一節 公司之意義 15
第二節 公司之分類 16
第三節 公司之名稱及住所 19
第四節 公司之設立 20
第五節 公司之登記 22
第六節 公司之能力 26
第七節 公司之監督 30
第八節 政府或法人之股東 33
第九節 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 33
第十節 公司之公告 39
第十一節 公司之合併 40
第十二節 公司之分割 42
第十三節 公司之變更組織 45
第十四節 公司之解散 46
第四章 無限公司 50
第一節 無限公司之概述 50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設立 53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內部關係 55
第四節 無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59
第五節 無限公司之入股及退股 61
第六節 無限公司之解散 65
第七節 無限公司之合併 66
第八節 無限公司之變更組織 68
第九節 無限公司之清算 68
第五章 有限公司 73
第一節 有限公司之概念 73
第二節 有限公司之設立 74
第三節 有限公司之對內關係 75
第四節 有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79
第五節 有限公司之增減資本及變更組織 79
第六節 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80
第七節 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之異同 80
第六章 兩合公司 83
第一節 兩合公司之概念 83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設立 84
第三節 兩合公司之對內關係 85
第四節 兩合公司之對外關係 88
第五節 兩合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及清算 89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91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 91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94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105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124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154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 161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 176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 184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188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合併及分割 222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226
第八章 關係企業 245
第九章 外國公司 251
第十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259
第十一章 附 則 262

第三編 票據法
第一章 票據法之意義 263
第二章 票據法之性質 265
第三章 總 論 266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 266
第二節 票據之性質 266
第三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268
第四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269
第五節 票據行為之概述 273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277
第七節 票據行為之代理 280
第八節 票據之偽造 282
第九節 票據之變造 284
第十節 票據之塗銷 285
第十一節 票據之毀損 286
第十二節 票據權利之概述 287
第十三節 票據權利之取得 288
第十四節 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290
第十五節 票據之抗辯 291
第十六節 票據喪失 295
第十七節 票據時效 297
第十八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298
第十九節 票據之黏單 301
第四章 匯 票 302
第一節 總 說 302
第二節 發 票 305
第三節 背 書 309
第四節 承 兌 322
第五節 參加承兌 327
第六節 保 證 330
第七節 到期日 332
第八節 付 款 334
第九節 參加付款 336
第十節 追索權 340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349
第十二節 複 本 352
第十三節 謄 本 354
第五章 本 票 356
第一節 概 述 356
第二節 發 票 359
第三節 見票之程序與效力 360
第四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361
第五節 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362
第六章 支 票 364
第一節 總 說 364
第二節 發 票 366
第三節 支票之付款 368
第四節 支票之追索權 375
第五節 支票之拒絕證書 376
第六節 發票人之責任 377
第七節 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378

第四編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之意義 379
第二章 海商法之性質 380
第三章 通 則 381
第一節 船舶之意義及要件 381
第二節 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381
第三節 船舶之特性 382
第四節 船舶之扣押及假扣押 384
第五節 法律之適用 385
第四章 船 舶 386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386
第二節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390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395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399
第五章 運 送 402
第一節 貨物運送 402
第二節 貨櫃運送 418
第三節 旅客運送 418
第四節 船舶拖帶 422
第六章 船舶碰撞 424
第一節 船舶碰撞之意義 424
第二節 船舶碰撞之責任 424
第三節 船舶碰撞之處理 425
第七章 海難救助 427
第一節 海難救助之概念 427
第二節 對人救助 427
第三節 對物救助 428
第八章 共同海損 430
第一節 共同海損之概念 430
第二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的立法主義 430
第三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 431
第四節 共同海損之計算 432
第五節 共同海損分擔之比例 433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擔額計算後之效力 435
第七節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 436
第九章 海上保險 437
第一節 海上保險之概念 437
第二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素 437
第三節 海上保險損害額之計算 439
第四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效力 440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消滅 442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委付 442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445
第一節 保險法之概念 445
第二節 保險之意義 446
第三節 保險之種類 447
第二章 保險契約 449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及性質 449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450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主體 452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客體 455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460
第六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463
第七節 保險契約之變動 469
第八節 複保險與再保險 476
第九節 保險契約之消滅時效 479
第十節 保險契約之除斥期間 480
第三章 財產保險 482
第一節 火災保險 482
第二節 陸空保險 487
第三節 責任保險 489
第四節 保證保險 492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492
第四章 人身保險 495
第一節 人壽保險 495
第二節 健康保險 503
第三節 傷害保險 505
第四節 年金保險 509
第五章 保險業 511
第一節 通 則 511
第二節 保險業之監督 514
第三節 罰 則 537
第六章  附 則 545
 

修訂十三版序

  近年來政府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協助企業提升全球競爭力,追求企業永續發展,並保護股東及公司員工權利,以及面對國際金融海嘯,公司提具自救計畫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限制經理人、董事之報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刪除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之限制、配合民法之修訂,將禁治產之宣告修訂為監護與輔助之宣告、董事會之召集,經相對人同意應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不適用保留比例及認股程序,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之申請設立登記,應經會計師簽證、公開發行股票之非董事而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應負民、刑及行政罰之責任。董監事之選舉方式僅得採累進選舉制、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等,而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四月二十九日、五月二十七日、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一月九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八月八日、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及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先後十二次修正公司法。

  其次,政府為強化保險業之經營與監督,建立優質的保險體質,俾健全保險業的財務、保護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監管,甚至對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違反監理效力之處罰;保險業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繳存之保證金,規定增加不得發還的事項;增加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及得對保險業辦理查核之事項;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限制,以及規定特定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此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七月十八日、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十二月八日、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一月三十日、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及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保險法公布實施。

  筆者為求本書與日俱新,特加配合修訂,補充新資料,藉以答謝各方之雅愛。惟筆者學疏識淺,思慮不周,疏漏難免,尚祈 海內賢達,不吝賜正。

梁宇賢 謹識
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內容連載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義

商事法亦稱商法,乃規定關於商事之法律。有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分。形式之商事法,係專指商法法典而言。在採民商分立制之國家,如法、德、荷、比、日諸國,皆於民法之外,另有商法法典。實質之商事法,乃指以商事為其規範對象之各種法規而言,就法律上形式言之,雖無以商法命名之法典,但凡有關商事之法律,則分別編入民法法典或另訂商事單行法規中,我國屬之,如我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是。商事法,又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之商事法,為關於一切商事法規之總稱,學者通常將之分為國際商事法與國內商事法兩種。所謂國際商事法者,乃指國際公法中關於商事之法規,如國際郵政協約、電訊協約及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統一公約、兩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國際商約是。所謂國內商事法者,則指關於國內之商事法規,又分商事公法與商事私法二種。商事公法者,指公法上關於商事之法規,如銀行法、合作社法及交易所法等是。商事私法者,指私法上關於商事之法規,如商事單行法及商事習慣法等是。狹義之商事法,則專指國內商事法中之商事私法而言,亦即通常所稱之商事法,換言之,即指我國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四種法規。

第二章 商事法之特質

一、私法兼公法性 商事法以規定私人間相互的商事活動,屬於廣義民法之內,故亦為私法。惟近代法律,因受社會本位思想之影響,私法已日趨公法化,商事法亦然。例如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登記之規定、票據法關於支票不能兌現處罰之規定、海商法與保險法中,有關各種罰則之規定,幾與行政法或刑法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二、技術性 商事法之規定,深富技術性,而與一般私法偏於倫理規範者,有所不同。例如公司法中股東會之召集程序與決議方法、募集公司債之手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方法等規定;票據法關於發票、背書、承兌、追索權等規定;海商法關於共同海損認定及理算等規定,以及保險法關於損害賠償額之估定等規定,均足以表示商事法,具有高度技術性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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