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專精於公證法學之研究,並富於公證實務之經驗,累積近數年之研究心得,而成就本次改版。
本書第四版,主要增加以下內容:
一、我國公證制度之歷史觀察:從歷史角度切入,探討我國公證制度問題之根源;
二、公證制度與外交驗證之比較研究;
三、民間公證人之民事責任;
四、公證文書之效力:以跨法律研究之方法,探討公證文書在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中所發生之效力及影響。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雲鵬
【現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公證人、法制、專技人員高考律師及格
高雄、臺中地方法院公證人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兼任講師
第一屆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103年專技人員民間公證人典試委員
【學歷】
東海大學法學士
中興大學(原法商學院)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講授科目】民事訴訟法、公證法、非訟事件
鄭雲鵬
【現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公證人、法制、專技人員高考律師及格
高雄、臺中地方法院公證人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兼任講師
第一屆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103年專技人員民間公證人典試委員
【學歷】
東海大學法學士
中興大學(原法商學院)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
【講授科目】民事訴訟法、公證法、非訟事件
目錄
梁 序
四版序
自 序
凡 例
第一編 公證制度
第一章 公證制度之起源與發展
第二章 各國公證制度簡介/ 6
第三章 我國公證制度之歷史觀察、改進與展望/31
第四章 現代公證制度之功能/ 48
第五章 與其他類似證明制度之比較/ 54
第二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籾——公證主體
第一章 公證程序之當事人/ 76
第二章 執行公證事務之主體——公證人/ 84
第三章 法院之公證人/ 91
第四章 民間之公證人/ 94
第五章 公證人之職務權限/142
第三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粆——公證客體
第一章 總 說/164
第二章 公證客體之適格性/177
第三章 公證客體之有效、合法性/188
第四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粃——公證程序
第一章 公證行為(權)/206
第二章 作成公證書程序/232
第三章 認證程序/290
第四章 公證程序之救濟(當事人之異議權)/307
第五章 涉外公、認證事件/312
第五編 公證文書之效力
第一章 總 說/324
第二章 公證文書在民事實體法之效力——法律行為之方式/337
第三章 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法之效力——書證/354
第四章 公證文書在強制執行法之效力——執行名義/388
第五章 瑕疵公證文書之救濟/433
第六編 公證費用
第一章 總 說/442
第二章 公證費用收取標準/447
第三章 公證費用不繳納之效果/466
第七編 公證人公會
第一章 成立背景/470
第二章 宗旨及地位/481
第三章 成員與層級/482
第四章 主管機關與章程之訂定/484
第五章 理事、監事與會員大會/486
第六章 義 務/488
第七章 監 督/490
第八編 罰則及附則
第一章 罰 則/492
第二章 附 則/494
附 錄
一、公證法/497
二、公證法施行細則/525
四版序
自 序
凡 例
第一編 公證制度
第一章 公證制度之起源與發展
第二章 各國公證制度簡介/ 6
第三章 我國公證制度之歷史觀察、改進與展望/31
第四章 現代公證制度之功能/ 48
第五章 與其他類似證明制度之比較/ 54
第二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籾——公證主體
第一章 公證程序之當事人/ 76
第二章 執行公證事務之主體——公證人/ 84
第三章 法院之公證人/ 91
第四章 民間之公證人/ 94
第五章 公證人之職務權限/142
第三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粆——公證客體
第一章 總 說/164
第二章 公證客體之適格性/177
第三章 公證客體之有效、合法性/188
第四編 公證行為之法律關係粃——公證程序
第一章 公證行為(權)/206
第二章 作成公證書程序/232
第三章 認證程序/290
第四章 公證程序之救濟(當事人之異議權)/307
第五章 涉外公、認證事件/312
第五編 公證文書之效力
第一章 總 說/324
第二章 公證文書在民事實體法之效力——法律行為之方式/337
第三章 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法之效力——書證/354
第四章 公證文書在強制執行法之效力——執行名義/388
第五章 瑕疵公證文書之救濟/433
第六編 公證費用
第一章 總 說/442
第二章 公證費用收取標準/447
第三章 公證費用不繳納之效果/466
第七編 公證人公會
第一章 成立背景/470
第二章 宗旨及地位/481
第三章 成員與層級/482
第四章 主管機關與章程之訂定/484
第五章 理事、監事與會員大會/486
第六章 義 務/488
第七章 監 督/490
第八編 罰則及附則
第一章 罰 則/492
第二章 附 則/494
附 錄
一、公證法/497
二、公證法施行細則/525
序
梁序
文書,乃吾人將無形之思想內容加以有形化之產物,為避免紛爭,交易當事人間將其法律關係作成文書,以作為日後之證據,乃屬通常。然而文書之作成,如能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權力機關介入,對於文書之成立有公權保證,使交易內容明確,文書證據力增強,達成預防紛爭之目的。
基於以上目的,國家設立公證制度,由公證人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並就私文書或特定公文書之作成予以認證。不僅具有強大之證據力,在特定情形下,更有強制執行之效力。我國公證法施行迄今五十餘載,司法院自民國七十八年研議修正公證法之過程,本人曾數度參與其事,適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公證法公布,正式引進民間公證人之制,並改進公認證方式,再配合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及集中審理制之修正,將可減少訴訟程序之拖延,保障人民之權益。
鄭君雲鵬係余留德回國初任教於東海大學時之學棣,其在學期間,孜孜好學,畢業後旋即考取法研所攻讀碩士,退伍後陸續考取公務員高考及律師,歷任高雄地院及臺中地院公證人之職。公餘之暇仍戮力著述,精神令人感佩。綜觀其全書,內容詳實豐富,理論與實務兼具,堪稱國內首部以新公證法為架構之完整著述。今鄭君囑余撰文為序,為嘉勉其志,爰樂為之序!
四版序
本書第四版的改版工作,原計在去年11月底,將手上研究事務處理完畢後進行,不意青光眼眼壓飆升,這段期間以來,在西醫與中醫之間尋求治療,因此耽擱了修書計畫。
經過中醫針灸治療,挽救部分視力,於是冒著視力惡化的風險,勉強進行改版工作。需要增加大幅文字內容部分,筆記下來後,交由妻或助理繕打;但是細節部分,還是得自己用眼在電腦上逐字逐句推敲修改,畢竟著書立說,是藏諸名山,傳於後世的事,不能馬虎。
臺灣雖說是拉丁公證法制國家,但現今美式認證的案件量逾公證案件二倍有餘,即使是公證案件,公證人依然多是整個引用當事人製作的私文書,呈現的是「認證公證化」,而公證法雙軌制施行迄今十有三年,依然問題重重,未得解決。反觀中國大陸,其公證制度發展起步雖比臺灣晚,公證人制度亦略顯混亂,整體公證人員素質及公證法學的深度均不及於臺灣,但其有統一的監督管理機制,幹練的領導人才,挾其優勢的人力物力,陸續建立全國遺囑資料庫、舉辦國際公證會議等,將來兩岸公證制度發展的高下,將可預見。
本書第四版的完成,首先感謝妻繁真及助理孔繁珠小姐協助繕打;另陳心儀、陳曼里、吳宜勳、趙之敏等諸位公證人,或慨借資料,或提供卓見,獲益良多,亦一併致謝。多年好友中國公證協會前副會長劉疆先生,近幾年來,不僅在幾個專題研究計畫中提供協助,亦經常給予鼓勵關懷,深厚情誼,令人銘感五內。今他選擇盛年榮退,除給予衷心祝福外,也真覺得自己該好好休息了。
自序
我國之公證法自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歷時五十餘年。近年來隨著臺灣經濟發展,法治思想漸開,人民對公證之需求日增。然而,一方面學界視公證為民事程序法之枝微末節,甚少著述研究;另一方面實務界重審判而輕公證。早期公證人向以內部升等派充,加以人少事繁,即使增設高考公證人科晉用人才,並加考英文,以提升公證人外語素質,仍難維持公證品質。
公證制度作為預防司法之一環,實具有促進訴訟之功效,尤其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允許在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中,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之陳述書狀得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以節省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上勞費。另為配合民事訴訟採行集中審理,甫於二月九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六項增訂須經公、認證之陳述書狀。然而,此項理想,仍須以高度公證品質為前提。著者自一九九三年任職公證人以來,倏忽七載,常有時光匆促及人生無常之慨,在每日簽名蓋章之刻板工作中,總想為公證界稍留些許雪泥鴻爪。且著者自一九九七年在東海大學開設「公證法及非訟事件法」課程後,為使學子有參考資料可循,乃起意著手撰寫本書。適新公證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預定兩年後施行。兼之同年八月底九月初間被司法院派往韓、日考察其公證制度,搜得資料,漸有心得,遂倉促將本書出版,惟其中不免謬誤之處,尚祈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本書之成,首先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總編輯林美惠小姐之不棄,願為拙作出版。國內民事訴訟法權威之一,著者大學時期教授民事訴訟法之恩師,現彰化地方法院院長梁松雄先生,贈序推薦本書,著者謹申謝忱。又,如無留學德國之大學同學黃忠正先生自德國寄來德國公證法資料,及同事吳公證人宜勳慨借日本公證法資料,本書將失色不少,一併表達謝意。最後感謝我的家人,愛妻繁真操持家內,幼子念湖無憂的成長,父親中和的栽培,並告慰慈母謝淑屏在天之靈。
文書,乃吾人將無形之思想內容加以有形化之產物,為避免紛爭,交易當事人間將其法律關係作成文書,以作為日後之證據,乃屬通常。然而文書之作成,如能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權力機關介入,對於文書之成立有公權保證,使交易內容明確,文書證據力增強,達成預防紛爭之目的。
基於以上目的,國家設立公證制度,由公證人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並就私文書或特定公文書之作成予以認證。不僅具有強大之證據力,在特定情形下,更有強制執行之效力。我國公證法施行迄今五十餘載,司法院自民國七十八年研議修正公證法之過程,本人曾數度參與其事,適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公證法公布,正式引進民間公證人之制,並改進公認證方式,再配合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及集中審理制之修正,將可減少訴訟程序之拖延,保障人民之權益。
鄭君雲鵬係余留德回國初任教於東海大學時之學棣,其在學期間,孜孜好學,畢業後旋即考取法研所攻讀碩士,退伍後陸續考取公務員高考及律師,歷任高雄地院及臺中地院公證人之職。公餘之暇仍戮力著述,精神令人感佩。綜觀其全書,內容詳實豐富,理論與實務兼具,堪稱國內首部以新公證法為架構之完整著述。今鄭君囑余撰文為序,為嘉勉其志,爰樂為之序!
梁松雄
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2000年1月4日
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2000年1月4日
四版序
本書第四版的改版工作,原計在去年11月底,將手上研究事務處理完畢後進行,不意青光眼眼壓飆升,這段期間以來,在西醫與中醫之間尋求治療,因此耽擱了修書計畫。
經過中醫針灸治療,挽救部分視力,於是冒著視力惡化的風險,勉強進行改版工作。需要增加大幅文字內容部分,筆記下來後,交由妻或助理繕打;但是細節部分,還是得自己用眼在電腦上逐字逐句推敲修改,畢竟著書立說,是藏諸名山,傳於後世的事,不能馬虎。
臺灣雖說是拉丁公證法制國家,但現今美式認證的案件量逾公證案件二倍有餘,即使是公證案件,公證人依然多是整個引用當事人製作的私文書,呈現的是「認證公證化」,而公證法雙軌制施行迄今十有三年,依然問題重重,未得解決。反觀中國大陸,其公證制度發展起步雖比臺灣晚,公證人制度亦略顯混亂,整體公證人員素質及公證法學的深度均不及於臺灣,但其有統一的監督管理機制,幹練的領導人才,挾其優勢的人力物力,陸續建立全國遺囑資料庫、舉辦國際公證會議等,將來兩岸公證制度發展的高下,將可預見。
本書第四版的完成,首先感謝妻繁真及助理孔繁珠小姐協助繕打;另陳心儀、陳曼里、吳宜勳、趙之敏等諸位公證人,或慨借資料,或提供卓見,獲益良多,亦一併致謝。多年好友中國公證協會前副會長劉疆先生,近幾年來,不僅在幾個專題研究計畫中提供協助,亦經常給予鼓勵關懷,深厚情誼,令人銘感五內。今他選擇盛年榮退,除給予衷心祝福外,也真覺得自己該好好休息了。
鄭雲鵬
2014年11月28日
2014年11月28日
自序
我國之公證法自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翌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歷時五十餘年。近年來隨著臺灣經濟發展,法治思想漸開,人民對公證之需求日增。然而,一方面學界視公證為民事程序法之枝微末節,甚少著述研究;另一方面實務界重審判而輕公證。早期公證人向以內部升等派充,加以人少事繁,即使增設高考公證人科晉用人才,並加考英文,以提升公證人外語素質,仍難維持公證品質。
公證制度作為預防司法之一環,實具有促進訴訟之功效,尤其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允許在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中,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之陳述書狀得經公證人認證後,向法院提出,以節省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上勞費。另為配合民事訴訟採行集中審理,甫於二月九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六項增訂須經公、認證之陳述書狀。然而,此項理想,仍須以高度公證品質為前提。著者自一九九三年任職公證人以來,倏忽七載,常有時光匆促及人生無常之慨,在每日簽名蓋章之刻板工作中,總想為公證界稍留些許雪泥鴻爪。且著者自一九九七年在東海大學開設「公證法及非訟事件法」課程後,為使學子有參考資料可循,乃起意著手撰寫本書。適新公證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預定兩年後施行。兼之同年八月底九月初間被司法院派往韓、日考察其公證制度,搜得資料,漸有心得,遂倉促將本書出版,惟其中不免謬誤之處,尚祈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本書之成,首先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總編輯林美惠小姐之不棄,願為拙作出版。國內民事訴訟法權威之一,著者大學時期教授民事訴訟法之恩師,現彰化地方法院院長梁松雄先生,贈序推薦本書,著者謹申謝忱。又,如無留學德國之大學同學黃忠正先生自德國寄來德國公證法資料,及同事吳公證人宜勳慨借日本公證法資料,本書將失色不少,一併表達謝意。最後感謝我的家人,愛妻繁真操持家內,幼子念湖無憂的成長,父親中和的栽培,並告慰慈母謝淑屏在天之靈。
鄭雲鵬謹識
2000年3月1日於東海天母
2000年3月1日於東海天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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