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

理由轉向:規範性之哲學研究
定價:500
NT $ 425 ~ 522
 

內容簡介

「理由轉向」是一項當代哲學正在進行中的宏大計畫,
此一計畫試圖賦予「理由」概念在規範性哲學中的核心地位,
用以說明那些難以掌握、卻非常根本的哲學命題。

  本書為國內十位優秀的哲學工作者,針對實踐哲學領域的核心概念──「規範性」,歷經三年的閱讀、反思、討論與辯詰的成果。

  「規範性」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就存有的層次而言,它是任何對我們具有客觀約束力(相對於物理或心理約束力而言)之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質;就理解的層次而言,我們在心理上受到拘束,覺得非如此不可、不得不然的經驗,亦即「規範性經驗」,是我們習得「規範性」概念的主觀條件;就表達的層次而言,我們則是藉由「應該」或「必須」等語詞來陳述規範性的存在。目前可信的科學理論無法說明規範性如何從物質世界的變化、心理狀態和行為的模式中產生,但「規範性」概念卻是不可或缺,因為我們習於以規範性的強弱來定位各項價值之間的優先秩序,一旦放棄「規範性」概念,價值只剩下了名稱,我們便難以知其何以值得重視。對規範性進行徹底的研究,有助於釐清、深化我們對於價值的理解。

  本書〈導論〉為規範性研究的理由轉向,提供了全面而深入的介紹和辯護,其他各篇則分別針對道德、理性、真理、法律之規範性問題,理由之結構,理由論與行動理論之關係,以及美國哲學家柯思嘉的規範性理論,提出了原創性的分析和詮釋,為規範性研究在華文世界樹立了新的里程碑。
 

作者介紹

主編者簡介

謝世民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專長領域為英美分析倫理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近年來主要研究方向為:德沃金的法政哲學、羅爾斯的正義論、政治正當性問題、自由主義、平等主義、理性之規範性。

作者簡介

吳瑞媛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哲學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興趣在於闡明(意向)心理現象與理由規範之間的關係,並將此關注點延伸到相關領域的探討,包括行動、情緒、心理疾病、精神分析之無意識等議題的哲學討論。目前正在撰寫一本專書,以「意向理性論」之立場出發,來涵蓋上述的諸多議題。

何志青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畢業(1985),美國羅徹斯特大學哲學博士(1991),現任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曾任教於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正大學等校之哲學所。研究領域為心靈哲學、語言哲學、行動哲學。研究的興趣一開始是有關意志軟弱、心物依憑以及語言專名問題,現在則偏向實用主義和理由理論,真正想做的卻一直是維根斯坦哲學。經營數年的專書《知識論的轉折:從現代哲學到當代哲學》狀似就緒,而心中已遙想下一本書:《行動的理由:三角形理論》。

王一奇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專長領域為語意學、知識論及哲學邏輯。現在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三個相關的哲學議題上:(1)科學方法及科學推理的知識論基礎,(2)各種模態性質的邏輯及知識論特性,(3)規範性的經驗基礎。抱持經驗主義的哲學立場,非常同情Quine的各項主張,企圖將Quine的經驗主義及實用主義觀點延伸到各種模態性質上。研究論文發表在Erkenntnis、Synthese、Philosophia等期刊及專書中。

謝世民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專長領域為英美分析倫理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近年來主要研究方向為:德沃金的法政哲學、羅爾斯的正義論、政治正當性問題、自由主義、平等主義、理性之規範性。

戴華

  專長為康德哲學、心靈哲學、道德與政治哲學、應用倫理學等。於1989年取得美國康乃爾大學哲學博士後,隨即任職於中央研究院,同時先後在國內多個大學哲學系所兼任教職,亦曾透過合聘擔任國立中正大學和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主任。自2009年起,作者辭去北部所有工作,轉往南臺灣,擔任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特聘教授兼主任,除了致力於推動有關人社領域重要議題的整合型計畫外,也協助該校成立區域型的「人類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並負責推動科技部補助該校執行的「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計畫,希望藉著落實研究倫理和融入在地社區以進行有利於社區發展之實作,將康德有關「目的自身」的理念放在臺灣的脈絡下付諸實踐。儘管多年來投入學術行政工作,作者仍潛心於哲學研究,目前持續撰寫一本有關自主性的專書,以及一本有關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如何證明綜合先驗知識之可能性的導讀。現任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教授。

張忠宏

  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研究興趣在後設倫理學、道德心理學及中國哲學的儒、道兩家。在後設倫理學部分,著重探討語言與道德性質間的關係,尤其關心道德實在論與非實在論之間的辯論,並在此一框架下試圖理解道德要求的規範性。在道德心理學部分,研究道德推理、判斷與情感間的關係,以及這三者如何共同形塑行為者的身分認同。在中國哲學,則致力於使用當代理論資源來重新解讀古代思想,冀望透過與古代文獻及注疏傳統的對話,檢視固有文化中合理與不合理的因素。

許漢

  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近代經驗主義、康德倫理學、當代哲學倫理學(後設倫理學與規範倫理學)以及正義理論與政治哲學。

莊世同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專長領域為英美分析法哲學與英美法律思想,近年來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哲學理論的檢討與反省、法律規範性來源的探討、平等與法治的理論與實踐等主題。

王鵬翔
 
  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法學方法論、基本權理論。最近的研究興趣是合法性、規範性與因果關係之間的關聯。論文曾發表於《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中研院法學期刊》、Archives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 Beiheft、Rechtstheorie等國內外學術刊物。個人網頁:idv.sinica.edu.tw/philaw。

侯維之

  澳大利亞雪梨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為知識論、語言哲學、縮簡主義真理論與蒯因哲學。近幾年的研究主題是知態可能性、真理規範性與思想實驗的知識論。論文發表於《歐美研究》、《科技、醫療與社會》與Philosophia等期刊。
 

目錄

主編序/謝世民

導論/吳瑞媛

理由、動機、審思/何志青

理由與提供理由的事實/王一奇

理性之規範性/謝世民

柯思嘉論行為本質與兩種規範性/戴華

柯思嘉論道德實在論與規範性的本性/張忠宏

道德規範、道德實踐與行為主體:經驗主義與道德規範性/許漢

法律的規範性與理由的給予/莊世同

規則的規範性/王鵬翔

宣稱與信念的真理規範性/侯維之

行動及其評價:論舍提亞的非評價式行動觀/吳瑞媛

行動中的理與益/吳瑞媛
 

主編序(摘錄)

謝世民


  「理由轉向」指稱當代哲學中一種正在進行的宏大計畫。這種哲學計畫試圖賦予「理由」概念核心的地位,要用它來說明一些我們還沒有完全掌握、但卻很基本的概念(例如,「應該」、「對」、「錯」、「好」、「壞」、「理性」、「權威」),並且要用它來重新陳述和診斷涉及這些概念、但仍然爭論不休的問題〔例如,道德對錯的考慮是否具有優先性?若是,何以可能具有優先性?「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或者「純粹好」(good simpliciter)是否是有意義的概念?權威是否與自主不相容?〕。

  強調「理由」概念的重要性,Wilfrid Sellars(1912-1989)是一位先行者,近年來明確投入倡議這種計畫者則包括了:T. M.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 2 vo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Joseph Raz(Engaging Rea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From Normativity to Responsibi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John Skorupski(The Domain of Rea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雖然近年的這幾位主力倡議者之間仍有重要的差異,但我們可以說,他們都同意,規範論述中的命題(不論是應然命題或是評價命題),我們最終必須訴諸「理由」概念,才能較完整地理解其內容、評估其重要性(如果這些規範命題有重要性的話),而且他們也會同意說,規範命題本身就是在斷言理由的存在(Scanlon也許是個例外,因為他認為,判定理性個體的態度是否理性的命題是規範性命題,但並沒有斷言理由存在)。Skorupski甚至主張,理論哲學中的基本概念(如:先驗性、必然性、證據、概然率),都可以藉由「理由」概念來分析。

  在理由轉向的哲學運動中,有一個口號是大家都會接受的:任何規範現象之所以是規範現象,一定都是因為與理由有關之故,如果不是在存有的層次上有關,就是在理解或認識的層次上有關。必須指出的是,理由轉向之哲學計畫所標舉的「理由」概念,並不神祕,它是我們日常生活中都在使用的概念。當然,「理由」一詞的意思有多層,時常與「原因」、「藉口」不分,這也許可以說明它為什麼在過去沒有受到哲學家的矚目。不過,「理由」一詞有一個簡單的意思是指提供支持的事實:凡提供支持的事實就是理由。以實踐理由(practical reasons)為例,一般人都有這類的經驗:在行為選擇的脈絡裡,某項考慮C(例如,舉發上司貪汙有助改善社會風氣)增強了我們去做某項行為Φ(例如,將上司貪汙的證據交給政風單位)的信心,因此也同時確定或增強了我們去做行為Φ的意圖或動機。一般而言,這樣的經驗足以讓我們習得這個「理由」概念(「理由是提供支持的事實」),而如果我們在身心條件和外在條件都不錯的情況下(沒有認知失調、幻覺等等)有這樣的經驗,那麼,我們所經驗到的,回頭來看(從習得「理由」概念之後回頭來看),是做對事情之信心。雖然這種信心並非意圖或動機獲得確定化或強化的唯一因素(欲望也許是另外一種因素),但是意圖或動機會隨著這種信心的增強而確定或增強,正是意圖和動機之特色。值得強調的是,這個「理由」概念並非天生的、並非獨立於經驗而可以被我們掌握的:要習得這個「理由」概念,上述的經驗是不可或缺的心理條件,也就是說,從來不曾有過這種經驗的人(行為的信心從來沒有被任何一項考慮增強過的人),無法完全掌握這個「理由」概念。不過,雖然這個「理由」概念的習得需要經驗的基礎,但是,針對任何的行為選項而言,去做這項行為的理由是否存在,是實質的問題,並不必然依賴於我們是否有那樣的經驗:有可能說,理由之為理由,並不依賴於它使任何人在心理上覺得更有信心。而就這個實質問題而言,同情理由轉向的哲學家通常傾向於拒絕將理由的存在奠基在我們的心理狀態上。

  必須向讀者說明的是,雖然本論文集的作者都注意到了「理由轉向」哲學計畫的出現,但是大家在寫作自己的論文時,並不是每一位都對這項哲學計畫持同情的態度,也並不是全然有意識地在面對、回應這項哲學計畫,有些作者甚至對於「理由」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見解,讀者可以從閱讀他們各自的論文中,去體會他們對於理由轉向的立場或看法。可貴的是,在這樣的分歧下,我們還願意在一起閱讀、討論、寫作,並將成果發表在同一本論文集裡,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大家基於一個共同認識:「理由轉向」是值得重視和介入的哲學計畫。
 

內容連載

導論(摘錄)
 
壹、理由轉向
 
一、規範性問題
 
「我應該如何活?」這是實踐領域中的核心問題。諸種規範系統都企圖提出生活指引,它們通常會訂出一些行為準則,例如,根據道德的要求,我們不應該殺害無辜;依照禮儀的要求,我們應該保持紳士(或淑女)風度;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不可以在公共場所抽菸;而依據信仰,我們應該超越世俗的考慮等等。我們活在層層的規範網絡之中,種種的「應該」都要求我們就範,然而,我們是否應該做道德上(或禮儀上、法律上、宗教上等等)應該做的事?根據道德(或禮儀、法律、宗教等)的要求,我們應該做φ,但是,我們真的就應該做φ嗎?就某個規範系統而言,有許多相對於該系統的應該,如道德上的應該、禮儀上的應該、法律上的應該、宗教上的應該等等,但是,關鍵的問題在於:該規範系統內的應該是否是真的應該、是否真的具有規範性?這關鍵的問題就是所謂的「規範性問題」。我們有必要區分規範系統內的應該和真正的應該,而我們通常用「理由」這一個概念來捕捉後者的意涵。當我們說「S有理由R來做φ」,這意思是:「S做φ」這件事,有一個面向R(如該行動本身的特色或後果,或是情況的特色等),可以來支持或證成「S做φ」這件事。例如,我有理由停下來幫忙迷路的旅客,因為這符合互助原則、帶來好處或周遭沒有其他人等。明白地說,理由就是可以來支持或證成某行動的(關乎該行動之)事實。既然理由(在概念上)已經內建了證成效力,它自然可以作為規範性的標記,因此,我們可以用它來區分規範系統內的應該和真正的應該:規範系統內的應該通常只是蘊涵規則的應該(rule-implying ought),而真正的應該才是蘊涵理由的應該(reason-implying ought)。規範系統內的應該通常只是蘊涵某些行為準則存在,而不一定蘊涵我們有理由遵守這些準則,但真正的應該則蘊涵我們有理由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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