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DIY(10版)

房屋買賣DIY(10版)
定價:520
NT $ 350 ~ 468
  • 作者:陳坤涵
  • 出版社:書泉
  • 出版日期:2015-12-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51041X
  • ISBN13:9789864510412
  • 裝訂:平裝 / 512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0版
 

內容簡介

  買房子時如何做好產權調查?
  賣房子時如何預估土地增值稅?
  買賣房子時要如何自己辦過戶?
  買房子時要如何自辦貸款?
  買賣房子該如何節稅?
 
  買賣房子是一件令人既興奮又頭痛的大事,若不諳相關規定或程序,就可能遭到財物上的損失,讓人懊惱不已。本書為專業土地代書執筆,詳細敘述房屋買賣的過程以及應備文件,亦列出相關法令、表格等供參考,將房屋買賣過程中最常出現的問題分點說明,鉅細靡遺,為一本值得參考的專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坤涵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台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國華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102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優良課程講師

  著作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目錄

推薦序 I
增訂版序 III
自 序 V

壹、買房子,您如何做好產權調查? 1
貳、房屋買賣契約的內容有哪些?您要注意什麼? 
參、賣房子,您如何預估土地增值稅? 
肆、買賣房子,您如何自己辦過戶? 
伍、二親等買賣房子,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陸、如何利用夫妻贈與節省土地增值稅? 
柒、買房子,您如何自辦貸款? 
捌、貸款還清,您怎麼辦理抵押權塗銷? 
玖、賣房子,但權狀破損或遺失怎麼辦? 
拾、買了房子,您怎麼辦理自用地價稅? 
拾壹、賣房子,您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 
拾貳、換房子,您如何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拾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拾肆、買賣房子,您怎麼辦理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拾伍、買房子,您如何預防賣方一屋二賣? 
拾陸、不動產實價登錄 

附錄一 全國各稅捐稽徵處及分處住址、電話一覽表 
附錄二 臺灣省稅捐機關電話、傳真、網路一覽表 
附錄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附錄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暨所屬各稽徵所通訊錄 
附錄五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附錄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附錄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通訊錄 
附錄八 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理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附錄九  臺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及應繳證件一覽表
附錄十 全國各地政機關通訊錄
附錄十一 臺北市歷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日期表
附錄十二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附錄十三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內容連載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填寫注意事項及說明

壹、提示事項:

一、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於9月1日後至同年12月31日間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三、申請減免地價稅及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上開稅率課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

四、申報書所報移轉土地,新所有權人如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在本申報書第⑭欄位勾選,先行提出申請,俟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具證明文件。

貳、填寫說明:

一、誰應該辦理申報?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共有物分割、合併等)或設定典權時,應由雙方當事人即承買(承典、受贈等)人與出賣(出典、贈與等)人共同辦理申報。

(二)法院判決、和解、調解,得由權利人(新所有權人)單獨申報。

二、填寫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一)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各直轄市、縣(市)可視需要自行調整聯數),填寫時應字體端正、字跡清晰、不得潦草。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臺幣為單位填寫。

(三)如第⑪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四)土地現值申報書填寫後,除申報書第�葸璊坏茬瓛壇鉦{值欄內「□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塗改、挖補情事不能收件外,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經當事人更正並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准予收件。

(五)權利人(新所有權人)住居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⑪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三、什麼時間申報?

權利人(承買、承典或受贈人等土地承受人)、義務人(出賣、出典或贈與人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訂定移轉契約或設定典權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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