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版)

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版)
定價:410
NT $ 324 ~ 390
  • 作者:黃宗樂郭振恭陳棋炎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6-03-1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0486
  • ISBN13:9789571460482
  • 裝訂:平裝 / 45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十版
 

內容簡介

  本書係以民法繼承編為論述對象,呈現最新之內容,兼顧理論與實務,為有系統之論述,既適合採為教科書,復可供辦案研究之參考。最近,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一四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一一八三條及增訂之第一二一一條之一,本書並詳為解說及評論。

本書特色

  一、除解釋現行法條外,並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 以明各種制度之來龍去脈。
  二、整理判例、解釋例及其實務上之見解,並加以評釋。
  三、整理各家學說,並附陳己見,對於各項爭點,更詳加剖析。
  四、重視比較法的觀察,把握諸外國法制,以助問題之解決。
  五、對於修正部分,詳加介述、解說,使其落實於民法繼承體系中。

  本書乃著者三人協力合作之成果,筆法力求統一,見解亦力求一致,偶有不同見解,亦特予註明,實不失為一本內容充實、體系完整之著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棋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研究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及法律學
  研究所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輔仁大學及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及中央大學客座研究員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
  自由法學者

郭振恭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
  檢察官、法官、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
  日本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院長

  現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目錄

修訂十版序
初版序
 
第一章 繼承法基本問題
第一節 繼承法之由來與現代法上繼承之根據   1
一、繼承法之由來   1
二、現代法上繼承之根據   4
第二節 繼承形態與現行法上繼承之意義   6
一、繼承形態   6
二、現代法上繼承之意義   12
第三節 繼承權   14
第一項 繼承權之意義   14
第二項 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期待權性質之繼承權   15
第三項 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   17
一、形成權性質之繼承權   17
二、支配權性質之繼承權   18
第四節 繼承法之性質   19
第五節 繼承法之編訂   20
一、繼承法之內容   20
二、繼承法之編制   21
三、繼承法之法源   23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   25
第一項 繼承開始之原因   25
第二項 繼承開始之時期   26
第三項 繼承開始之處所   28
第二節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其順序   29
第一項 遺產繼承人之資格   29
一、須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生存(同時存在之原則、繼續之原則)   29
二、須有繼承能力   30
三、須位居繼承順序者,始得為繼承人   31
四、須非喪失繼承權者,始得為繼承人   31
第二項 遺產繼承人之種類及其順序   32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   33
第一項 直系血親卑親屬   33
第二項 父 母   36
第三項 兄弟姊妹   38
第四項 祖父母   39
第五項 配 偶   41
第四節 代位繼承   43
第一項 代位繼承之意義及其依據   43
第二項 代位繼承之要件   44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45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9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1
第三項 代位繼承之性質   58
第四項 代位繼承之效力   59
第五節 應繼分   60
第一項 總 說   60
第二項 指定應繼分   62
第三項 法定應繼分   65
一、配偶之法定應繼分   66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68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   69
第一項 總 說   69
第二項 繼承權喪失之原因   70
第三項 繼承權喪失之效力   75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76
第一項 總 說   76
第二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上性質   80
第三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83
一、當事人   83
二、行使方法   88
三、行使效果   89
第四項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及消滅效果   94
一、短期時效   94
二、除斥期間   96
三、拋 棄   98
 
第三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   101
第一項 繼承之標的   101
第一款 總 說   101
第二款 繼承財產   103
一、財產法上之權利義務   103
二、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113
第三款 法律關係之繼承與訴訟之承受   114
第二項 繼承之費用   115
一、繼承費用之意義   115
二、繼承費用之負擔   116
第三項 遺產酌給請求權   117
一、總 說   117
二、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   119
三、遺產酌給方法及標準   121
四、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性質   122
第四項 共同繼承   126
第一款 總 說   126
一、共同繼承在我國法制上之意義   126
二、共同繼承之立法主義   127
三、我民法上共同繼承遺產為公同共有之本質   129
第二款 共同繼承財產有關行為   131
一、共同繼承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   131
二、共同繼承財產之處分   132
三、共同繼承不動產之登記   134
第三款 共同繼承人就繼承債務所負責任   134
一、立法主義   134
二、共同繼承人繼承債務時之對外關係   135
三、共同繼承人繼承債務時之內部關係   138
第四款 遺產之分割   139
第一目 總 說   139
一、遺產分割之意義   139
二、遺產分割之立法主義   140
三、我國固有法制上之遺產分割   141
四、我國現行民法上之遺產分割   141
第二目 遺產分割請求權   143
一、分割之自由  原則   143
二、分割之限制  例外   144
第三目 遺產分割之方法   147
一、依被繼承人之遺囑   147
二、協議分割   148
三、裁判分割   149
四、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150
第四目 分割之實行   151
一、總 說   151
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扣還   152
第五目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153
一、總 說   153
二、歸扣內容與效力   154
三、歸扣之免除   158
四、我民法上之特留分扣減制度   159
五、特種贈與之歸扣與扣減   161
六、結 論   170
第六目 分割之效力   172
一、分割之創設的(移轉的)效力   172
二、共同繼承人應互負擔保責任   174
三、擔保責任之分擔及加重、減免   177
四、連帶債務之免除   178
第二節 繼承人之限定責任、拋棄繼承及法定單純承認   180
第一項 總 說   180
第一款 繼承之態樣   180
第二款 新法施行後之繼承態樣   182
第三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   184
第二項 繼承人之限定責任   186
第一款 概 說   186
第二款 遺產清冊之開具   188
第三款 限定責任之效力   192
一、概 說   192
二、繼承人對繼承債務負有限責任   192
三、財產之分離   194
四、共同繼承人與限定責任之關係   195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   196
一、公示催告   196
二、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之時期   198
三、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之順序   200
四、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不當受領人之返還義務   207
五、未經公示催告之遺產清算   212
第三項 繼承之拋棄   214
第一款 繼承拋棄之意義   214
第二款 繼承拋棄之方式   215
一、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   215
二、得為拋棄繼承之期間   216
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18
第三款 法院之審查   219
第四款 繼承拋棄之效力   221
一、總 說   221
二、對於拋棄繼承人之效力   223
三、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   224
第四項 法定單純承認   227
第三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231
第一項 總 說   231
第一款 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   231
第二款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之性質   232
第二項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及清算   233
第一款 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233
第二款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234
第三項 繼承人之搜索與賸餘遺產之歸屬   237
第一款 繼承人之搜索   237
第二款 賸餘遺產之歸屬   239
 
第四章 遺 囑
第一節 總 說   241
第一項 遺囑之概念   241
一、遺囑制度之沿革   241
二、遺囑制度之存在理由   244
三、遺囑之意義及特質   245
四、遺囑之內容   246
五、遺囑之解釋   247
六、現代遺囑制度之機能   249
第二項 遺囑能力   251
一、概 說   251
二、有遺囑能力人   252
三、無遺囑能力人   253
四、決定遺囑能力之時期   253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   254
第一項 總 說   254
一、遺囑之要式性   254
二、遺囑方式之種類   255
三、各種方式之特徵   255
四、共同遺囑   256
第二項 見證人之資格   257
一、總 說   257
二、見證人之缺格   257
三、缺格者參與時之遺囑效力   259
第三項 普通方式之遺囑   260
第一款 自書遺囑   260
一、自書遺囑之沿革   260
二、自書遺囑之方式   260
三、增減或塗改   264
四、自書遺囑之得失   265
第二款 公證遺囑   265
一、公證遺囑之沿革   265
二、公證遺囑之方式   266
三、公證人職務之代行   270
四、公證遺囑之得失   274
第三款 密封遺囑   274
一、密封遺囑之沿革   274
二、密封遺囑之方式   274
三、密封遺囑之轉換   276
四、密封遺囑之得失   277
第四款 代筆遺囑   277
一、概 說   277
二、代筆遺囑之方式   277
三、代筆遺囑之得失   278
第四項 特別方式之遺囑口授遺囑   279
一、總 說   279
二、口授遺囑之要件   280
三、口授遺囑之方式   281
四、口授遺囑之有效期間   286
五、口授遺囑之認定   287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   290
第一項 總 說   290
一、遺囑撤回之意義   290
二、遺囑撤回之性質   291
第二項 遺囑撤回之方法及效力   292
一、總 說   292
二、明示撤回   292
三、法定撤回   293
四、物質撤回(遺囑之廢棄)   297
第三項 遺囑撤回之撤回   300
一、總 說   300
二、個別檢討   301
第四節 遺囑之效力   304
第一項 遺囑之一般效力   304
一、概 說   304
二、遺囑效力之發生時期   305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遺囑   306
第二項 遺囑之無效、不生效與撤銷   308
一、遺囑之無效   308
二、遺囑之不生效   308
三、遺囑之撤銷   309
第三項 遺囑內容之承認、拋棄   309
第五節 遺囑之執行   310
第一項 遺囑執行之意義   310
一、遺囑之執行   310
二、遺囑之內容   310
第二項 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   311
一、遺囑之提示   311
二、遺囑之開視   313
第三項 遺囑執行人   315
第一款 總 說   315
一、遺囑執行人之概念   315
二、遺囑執行人之性質   317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   321
一、外國立法例   321
二、我民法之規定   322
第三款 遺囑執行人之資格   326
一、缺格之事由   326
二、缺格之效果   328
第四款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328
一、編製遺產清冊   328
二、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之行為   330
三、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334
四、數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338
五、遺囑執行人之權責   340
第五款 遺囑執行人職務之終了   343
一、遺囑執行人職務終了之原因   343
二、遺囑執行人之解職   343
三、遺囑執行人之辭職   345
四、遺囑執行人職務終了時之特則   346
第六節 遺 贈   346
第一項 總 說   346
一、遺贈之意義   346
二、遺贈與類似概念之比較   347
三、遺贈之種類   349
四、遺贈之要件   351
五、遺贈之效力   353
六、遺贈義務人   355
七、遺贈之無效、不生效與撤回   356
第二項 遺贈之標的   357
一、特定物之遺贈   357
二、不特定物之遺贈   364
三、用益權之遺贈   365
第三項 附負擔之遺贈   366
一、附負擔遺贈之意義   366
二、負擔之內容   367
三、負擔履行義務人與負擔履行請求權人   368
四、附負擔遺贈之效力   371
第四項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   373
一、承認、拋棄之自由   373
二、承認、拋棄之時期   374
三、承認、拋棄之方法   374
四、承認、拋棄之限制   375
五、承認、拋棄之能力及權利人   376
六、承認與否之催告   377
七、遺贈承認及拋棄之效力   379
第七節 特留分   381
第一項 總 說   381
一、遺產之處分與特留分制度   381
二、特留分制度之沿革   382
三、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   385
四、特留分之性質   387
五、特留分之拋棄   389
第二項 特留分權利人及特留分之比例額   390
一、特留分權利人   390
二、特留分之比例額   391
第三項 特留分之算定   396
一、總 說   396
二、特留分基本數額之算定   396
三、積極財產、生前特種贈與及債務之估價   399
四、計算之順序及特留分之算定   400
第四項 特留分之扣減   401
一、扣減權之概念   401
二、扣減權之性質   403
三、扣減權之發生   405
四、扣減之標的   406
五、扣減權人及其相對人   411
六、扣減權之行使   412
七、扣減之方法   412
八、扣減之限度   414
九、扣減之順序   414
一○、扣減之效力   415
一一、扣減權之消滅   420
第五項 實 例   421
一、特留分基本額之算定   421
二、繼承人特留分額之算定   422
三、特留分受侵害額之算定   423
四、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426
五、綜合實例研習   428
 
主要參考文獻   433
擔當部分   435
 

修訂十版序
  
  最近,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一四日公布修正民法第一一八三條及增訂第一二一一條之一。前者,就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請求報酬,修正為得請求法院就遺產酌定之,刪除由親屬會議酌定之規定,並明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該報酬;後者,增訂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之規定,以補充原未規定之缺漏,並明定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由法院酌定之。本書自有就上開變動部分為修訂之必要,並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內容,再為檢討及增補。
  
  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本書得以最新之內容呈現,謹申謝忱。
  
  黃宗樂、郭振恭序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
  
  
 

內容連載

第一章繼承法基本問題

第一節繼承法之由來與現代法上繼承之根據

一、繼承法之由來

(一)繼承之概念


1.何謂「繼承」?係指死亡人遺產,由生存人個人包括的承繼之謂也。於是,繼承制度常被視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另外一面,即苟無私有財產制,則應無私有財產「繼承」之可言1,進而學者或有以為:繼承法為私有財產制度構成要素之一;或有以為:因有繼承制度存在,所有權始有其完整的意義2。

2.現代法上之「繼承」,係屬財產法上制度,而與往昔所存在之「祭祀繼承」或「身分繼承」制度為身分關係而與有財產法色彩者,大有差別。換言之,在私有財產制度確立以後,尤其在土地所有權確立以後,繼承法始因而確立。惟在財產尚被視為民族或家族共同生活體所共有之狀況下,如該團體之首長死亡,而該首長不但曾為該氏族或家族共同生活體之統率人,且為團體財產之管理人時,該首長地位之承繼,則漸被重視。於是,在大家族制度下,家長更替(包括死亡及日本舊法制上「隱居」),將帶有「地位」與「財產」承繼之雙重意義,即所謂「身分繼承」是3。唯此種繼承的標的,為共同生活體之代表權及集團財產之管理權,而非個人財產權本身,換言之,並非個人所有權之繼承態樣4。而在此階段,尚無現行法上「繼承」觀念。及至上舉血族集團衰微或消滅以後,私有財產之觀念漸形變遷,個人才是財產的主體,於是發生繼承法5。

3.繼承制度,雖為私有財產制度之另外一面,即若不承認私人財產權之繼承,私有財產制度將殆盡喪失其價值,但個人之終身私有財產,仍有其存在意義,故兩者各有其本身之存在理由。

(二)繼承之根據

1.因何死亡人(被繼承人)遺產,須由繼承人承繼,以繼續維持其個人之日常生活,學者各有不同看法,茲舉其重要者敘述之:

2.自然法學派學者以為:凡有權利與權利變動,其根據均應求諸個人意思,繼承權亦非此例外。拉沙(Lassalle)、賴傅尼茲(Leibnitz)等學者則以為:被繼承人意思既不可抹滅(UnsterblichkeitdesWillens),故隨被繼承人意思之變動,繼承財產亦應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又康德(Kant)、傅豐德夫(Pufendorf)等人則以為,權利既以權利人意思為其基礎,故權利人一旦死亡,其遺產隨即陷於無權利人狀態,然如置於不顧,權義關係將生混亂,因此,國家法律推測被繼承人意思之所在,而以與被繼承人意思相合致之個人,為遺產繼承人,承認彼此間之權利變動為正當合法6。唯此等自然法學者之擬制的意思學說,過於重視個人意思,而忽略繼承之其他因素7,其不足採,固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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