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修訂十二版)

商事法(修訂十二版)
定價:630
NT $ 225 ~ 630
  • 作者:潘維大范建得羅美隆黃心怡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6-04-0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1326
  • ISBN13:9789571461328
  • 裝訂:平裝 / 66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二版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緒論、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公平交易法等七大部分。修訂十二版主要是針對公平交易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海商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公平交易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結合之定義、申報門檻與審查:1.明定關係企業之持股及銷售金額均應併同計算,而不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為限。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者納入事業結合範疇,而不受限於事業組織型態。3.將申報審查期間由原本三十日,並得延長三十日,修正為得延長六十日。二聯合行為之舉證:1.新法增訂「合意推定」條款,允許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間接證據推定合意存在。2.提高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上限。3.將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自目前三年延長為五年。三、參考國際潮流之趨勢,新法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從「當然違法」改為得用「合理原則」判斷其適法性,故上下游廠商間對於價格決定安排將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四、配合營業秘密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制定,刪除相關規定。本書延續第十版風格,在章節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冀希使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律之理論與實務。本書並附有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使讀者更貼近實務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之目標。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潘維大


  學歷/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東吳大學校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范建得

  學歷/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羅美隆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律師

黃心怡

  學歷/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東吳大學國際事務中心主任

公司法整理︰何佳梅

  學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目錄

修訂十二版序
初版序
 
第一篇 緒 論   1
 
第二篇 公司法   19
 
第一章 總 則   19
第一節 公司的意義及種類   19
第二節 公司的名稱及住所   25
第三節 公司的設立及相關的登記   28
第四節 公司的能力   34
第五節 公司資金運用的限制   38
第六節 公司的股東及負責人   42
第七節 公司的分公司   51
第八節 公司的監督   54
第九節 公司的變更組織、合併及解散   59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   68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68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71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82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93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97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   103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   140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   148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減資、變更章程及發行新股   160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172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分割、解散與清算   188
 
第三章 無限公司   202
第一節 無限公司的概念、設立與內部關係   202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   207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入股與退股   211
第四節 無限公司的合併、解散及清算   215
 
第四章 有限公司   220
第一節 有限公司的設立   220
第二節 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   222
第三節 有限公司的會計   226
第四節 有限公司的合併、解散、清算及變更組織   228
 
第五章 兩合公司   230
第一節 兩合公司的設立及內、外部關係   230
第二節 兩合公司的入股、退股及除名   233
第三節 兩合公司的變更組織、解散、合併及清算   235
 
第六章 關係企業   238
 
第七章 外國公司   247
 
第三篇 商業登記   251
附 錄   260
 
第四篇 票據法   275
 
第一章 總 論   275
第一節 票據法概說   275
第二節 票據的概念   277
第三節 票據的法律關係   282
第四節 票據行為   286
第五節 票據的偽造、變造與塗銷   295
第六節 票據權利   297
第七節 利益償還請求權   307
 
第二章 匯 票   309
第一節 匯票的概念   309
第二節 發票及款式   311
第三節 背 書   315
第四節 承 兌   323
第五節 參加承兌   325
第六節 保 證   327
第七節 到期日、付款、參加付款及追索權、複本、謄本   330
 
第三章 本 票   343
第一節 本票概說   343
第二節 發票、見票及準用   345
第三節 強制執行   347
 
第四章 支 票   350
第一節 支票的概念   350
第二節 支票發票的款式   350
第三節 付款的提示   352
第四節 支票的付款   353
第五節 支票的種類   354
第六節 支票準用匯票規定   357
第七節 支票刑罰的廢止   358
 
第五篇 保險法   365
 
第一章 總 論   365
第一節 保險的概念   365
第二節 保險法的概念   367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主體及關係人   368
第四節 保險的客體(保險標的)   371
第五節 保險利益   372
第六節 保險費   376
第七節 保險人的責任   379
第八節 複保險   380
第九節 再保險   382
 
第二章 保險契約   384
第一節 保險契約概說   384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成立   388
第三節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   391
第四節 當事人的通知義務   393
第五節 保險契約的效力   395
第六節 保險契約的時效   396
第七節 保險契約的無效、解除與終止   396
 
第三章 財產保險   400
第一節 火災保險   400
第二節 海上保險   404
第三節 陸空保險   404
第四節 責任保險   406
第五節 保證保險   408
第六節 其他財產保險   409
 
第四章 人身保險   412
第一節 人壽保險   412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   416
第三節 健康保險   422
第四節 傷害保險   424
第五節 年金保險   427
 
第五章 保險業   430
第一節 通 則   430
第二節 保險公司   447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448
第四節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448
第五節 同業公會   449
第六節 罰 則   450
第七節 保險業之資料收集   450
 
第六篇 海商法   451
 
第一章 通 則   451
第一節 海商法的意義   451
第二節 海商法的特色   452
第三節 海商法的內容   453
第四節 海商法的船舶   454
第五節 船舶的強制執行   458
 
第二章 船 舶   461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461
第二節 船舶共有權   464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468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473
第五節 船舶所有人責任的限制   476
 
第三章 海上從業人員   485
第一節 船 長   485
第二節 海 員   489
 
第四章 運 送   497
第一節 運送契約的基本概念   497
第二節 貨物運送(貨物運輸)   498
第三節 旅客運送   539
第四節 船舶拖帶   542
 
第五章 海上事故   544
第一節 船舶碰撞   544
第二節 海難救助   546
第三節 共同海損   548
 
第六章 海上保險   556
第一節 海上保險的意義   556
第二節 海上保險的構成要素   557
第三節 海上保險標的的範圍   559
第四節 海上保險契約   565
第五節 保險價額與賠償金額   570
第六節 保險人的責任及義務   577
第七節 要保人的義務   581
第八節 保險契約的消滅   583
第九節 保險的委付   585
第十節 海上保險契約的再保險   593
 
第七篇 公平交易法   597
 
第一章 公平交易法概說   597
第一節 立法目的及其理念   597
第二節 公平法不必然會抑制企業成長   599
 
第二章 適用公平交易法的主體事業的定義   602
第一節 自然人   602
第二節 法 人   602
第三節 行政機關、非法人及其他   603
第四節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與其他團體   604
 
第三章 行為類型   606
第一節 獨占力濫用行為   606
第二節 結 合   609
第三節 聯合行為   613
第四節 限制轉售價格   616
第五節 杯 葛   618
第六節 差別待遇   622
第七節 低價利誘或不當方法阻礙競爭   623
第八節 脅迫、利誘或不當促使他人參與結合、聯合或限制競爭   624
第九節 營業秘密的保護   625
第十節 垂直非價格限制交易行為   625
第十一節 不實廣告   628
第十二節 仿冒行為(矇混)   632
第十三節 不當贈獎以增加交易機會   634
第十四節 商業傳播不實   634
第十五節 多層次傳銷   637
第十六節 其他不正交易行為   637
 
第四章 公平交易法的執行   643
第一節 公平會的組織   643
第二節 調查及裁處程序   645
 
第五章 損害賠償   646
 
第六章 公平交易法的罰則   647
第一節 刑事責任   647
第二節 行政責任   647
 

修訂十二版序
  
  隨著科技進步、社會交易型態的活絡與多元化,商事法於近年來修訂頻仍。本次改版主要針對公平交易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海商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公平交易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結合之定義、申報門檻與審查:1.明定關係企業之持股及銷售金額均應併同計算,而不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為限。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者納入事業結合範疇,而不受限於事業組織型態。3.將申報審查期間由原本30日,並得延長30日,修正為得延長60日。二聯合行為之舉證:1.新法增訂「合意推定」條款,允許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間接證據推定合意存在。2.提高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上限。3.將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自目前三年延長為五年。三、參考國際潮流之趨勢,新法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從「當然違法」改為得用「合理原則」判斷其適法性,故上下游廠商間對於價格決定安排將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四、配合營業秘密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制定,刪除相關規定。
  
  修訂十二版延續本書向來之風格,在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希冀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之理論與實務。
  
  本書之成匯集多方戮力與協力,此次修訂有賴黃心怡博士以及三民書局編輯群之協助,特此致謝。本書雖已盡心斟酌,仍不免有謬誤之處,敬請見諒與指教。
  
  作者謹識
  
初版序
  
  民主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政府施政的方針,而普及法學教育、厚植法治根基,係實踐國家現代化的必要步驟,教育部有鑑於此乃將商事法列為法、商科必修科目;希藉此提升法學專業知識。
  
  本書的撰寫,除依教育部頒訂的課程標準,體系地解釋商事法外,依著者多年教學之經驗,調整全書篇幅,其有涉及重要理論者,或加圖表,或舉例說明,務期理論與實務並重。
  
  本書之成,承蒙三民書局劉振強先生關垂、編輯部諸先生惠助,至深感荷,茲值成書之際,謹誌謝悃,唯筆者學植未深,謬誤之處,在所難免,至祈方家指正。
  
  作者謹識
  
  
 

內容連載

第一篇 緒 論
 
一、商事法的意義
商事法為規範商事活動的法律,可分為形式商事法與實質商事法。形式意義的商事法,係專指商法法典而言,我國係採民商合一法制,並無如民法、刑法等專門以商法命名的法典,但仍有以相關商事法規為名的單行法規,例如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公司法等。至於實質意義的商事法,指有規範商事活動的法規,其名稱未必與商事有關,例如刑法上關於妨害商號商標的處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下)、民事訴訟法關於票據訴訟的特別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等。
 
二、商事法的性質
(一)商事法兼有私法與公法的性質
商事法雖然是以私人間相互的商事活動關係為規範對象,但現行商事法中,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並保障交易安全,在商事法中也有許多公法性質之規定,如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程序及各項罰則、海商法中對於船長的刑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業者的罰則等。

(二)商事法兼有任意法與強行法的性質
商事法既以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規範對象,依所謂私法自治之原則,商事交易行為,應可由當事人任意約定其商事行為的內容,以促進經濟繁榮。例如公司董事報酬由股東會決定、票據是否附有利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保險契約的特約條款也委由當事人自由訂定等。但與交易安全有關的事項,為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仍由法律強行規定,例如公司法定公積的提存與使用、票據的應記載事項、船長解職的限制、保險業者責任準備金的提存等。
 
三、商事法為民法的特別法
民法是就私法上一般行為而為規定,而商事法為關於商事活動的特別規定,所以因商事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優先於民法適用。此種特別規定,有可能與民法完全不同,也有可能是民法的補充規定,例如公司法與民法中關於法人的規定、票據法與民法中關於指示證券的規定、海商法的運送契約及保險契約,與民法中一般契約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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