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題型破解(6版)

保險法題型破解(6版)
定價:500
NT $ 360 ~ 475
  • 作者:海青溫拿
  •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7-04-2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956801
  • ISBN13:9789862956809
  • 裝訂:平裝 / 41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6版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本書解題時最重視的是大小標題的排列,畢竟閱卷老師花在每個試卷紙上的時間可能只有三分鐘,如何在這短短的時間內讓老師知道你有學到東西,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誠心建議考生參考本書所使用的大小標題,如何有邏輯地一層一層排出,且標題就能濃縮出內文的主要內容,這些都是獲得高分的關鍵。

  此外,本書也試圖將較多的學說、實務見解納入解題架構中,讓考生除了可以參考解題的方式外,也能夠從擬答中補充一些日常讀書時缺漏的概念。

  最後,也請讀者多留意,部分題目最後會附上答題參考,列出的實務見解都有其重要性,之所以把它放在書中,就是為了幫助考生在研究每個爭點時能對照相關的實務見解,無須再花時間自行蒐集。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目錄

二○一五年二月保險法修正專案‧1

Chapter 1 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契約關係人相關問題的題型‧1-7
題型 1-1-1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誰應有保險金請求權?【88台大丙組第4題】‧1-7
題型 1-1-2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1-11
題型 1-1-3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1-15
題型 1-1-4 受益人僅記載「妻」,若婚姻關係消滅,是否喪失受益權?【77司法官第4題】‧1-18
第二節  保險契約分類的題型‧1-21
題型 1-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99律師第4題】‧1-21
題型 1-2-2 保險利益、複保險、保險代位等制度適用的保險種類【89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1-24
題型 1-2-3 釋字第576號解釋對複保險適用範圍之認定及學說的批評【99司法官第3題】‧1-28

Chapter 2 保險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第一節  保險契約有無保險利益的題型‧2-4
題型 2-1-1 同一財產上是否僅有一所有權保險利益?承租人、運送人、保管人等是否有保險利益?【101司法官第3題】‧2-4
題型 2-1-2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75司法官第4題】‧2-7
題型 2-1-3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95司法官第4題】‧2-11
題型 2-1-4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80司法官第4題】‧2-15
題型 2-1-5 有無保險利益的判斷【93中正民事法組第1題】‧2-18
題型 2-1-6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離婚對受益權之影響【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2-20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的題型‧2-25
題型 2-2-1 保險法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2-25
題型 2-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94台大丙組第3題】‧2-28
第三節  要物契約或要式契約的題型‧2-33
題型 2-3-1 要物性、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102司法官第3題】‧2-35
第四節  複保險的題型‧2-39
題型 2-4-1 複保險適用的險種、構成惡意複保險時各保險契約的效力【94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2-39
題型 2-4-2 複保險適用的險種(是否適用於「消極保險」)【98台大丙、辛組第4題】‧2-44
題型 2-4-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不足額保險之理賠額、不得對受僱人代位求償【102律師第3題】‧2-48
題型 2-4-4 善意複保險的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85司法官第4題】‧2-53

Chapter 3 保險契約是否經解除、撤銷或終止
第一節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題型‧3-3
題型 3-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96律師第4題】‧3-6
題型 3-1-2 人壽保險附加醫療費用險時,如何認定「事故發生」?【100司法官第3題】‧3-11
題型 3-1-3 被保險人是否負告知義務?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3-16
題型 3-1-4 基本題型:因果關係與解約權?【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3-22
題型 3-1-5 民法詐欺之規定是否仍能適用?【92司法官第3題】‧3-25
題型 3-1-6 契約成立後2年內出險保險人是否仍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約?【8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3-29
題型 3-1-7 民法第92條詐欺之規定是否仍能適用?【98北大第4題】‧3-32
題型 3-1-8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據實說明義務【104台大第4題】‧3-36
第二節  違反通知義務的題型‧3-46
題型 3-2-1 被保險人轉任較危險之職業是否一律須通知?未通知之效果如何?【101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3-46
題型 3-2-2 保險法上通知義務有幾種?是否均得依同法第57條解約?【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3-49
題型 3-2-3 保險法有關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規定,有何不妥?【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3-54
題型 3-2-4 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效力的不當之處?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是否須具備因果關係?【105律師第3題】‧3-57
第三節  停效與復效的題型‧3-64
題型 3-3-1 停效原因?停效之法律效果?如何復效?【91政大民法組第4題】‧3-67

Chapter 4 個別保險契約條款之效力及解釋
第一節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及任意規定的題型‧4-3
題型 4-1-1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94律師第4題】‧4-3
第二節  內容控制原則的題型‧4-7
題型 4-2-1 保險法第54條之1的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的效力【93司法官第4題】‧4-7
第三節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的題型‧4-11
題型 4-3-1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92台大丙組第4題】‧4-11
題型 4-3-2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立法得失【94司法官第4題】‧4-14
第四節  特約條款與共保條款的題型‧4-18
題型 4-4-1 特約條款與共保條款【89中正民事法組第1題】‧4-18
題型 4-4-2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保險法第68條法律效果之不當【102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4-21

Chapter 5 事故發生時應否理賠
第一節  契約成立前預先繳納保險費應否理賠的題型‧5-3
題型 5-1-1 保險人應否負理賠責任,應如何判斷?【96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5-3
題型 5-1-2 以支票繳納首期保費的問題【83律師第3題】‧5-6
第二節  關係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事故發生應否理賠的題型‧5-10
題型 5-2-1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故意導致事故之理賠【98司法官第1題】‧5-10
題型 5-2-2 代理人故意致險的理賠、保險金是否為物上代位客體?【83台大乙組第4題】‧5-14
題型 5-2-3 被保險人重大過失致事故發生是否理賠?【90律師第3題】‧5-19
第三節  自殺應否理賠的題型‧5-23
題型 5-3-1 要保人故意致事故發生、保單借款、自殺理賠條款【103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5-23
第四節  酒醉肇事應否理賠的題型‧5-32
題型 5-4-1 酗酒條款之容許性【91北大民事法組第3題】‧5-32

Chapter 6 若應理賠時,理賠額如何計算
第一節  不足額保險和善意超額保險計算理賠額的題型‧6-4
題型 6-1-1 不足額保險的理賠、超額保險的理賠【93輔大乙組第3題】‧6-4
題型 6-1-2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複保險之要件、共同投保、不足額保險之理賠【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6-6
題型 6-1-3 超額保險的理賠【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6-13
題型 6-1-4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6-15
第二節  超額定值保險計算理賠額的題型‧6-18
題型 6-2-1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6-18

Chapter 7 個別險種的特殊問題
第一節  責任保險的題型‧7-3
題型 7-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94東吳C組第4題】‧7-3
題型 7-1-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過失相抵、代位權【102台大丙組第3題】‧7-5
題型 7-1-3 因保險人的參與導致被保險人賠得更多時得否向保險人求償?【100律師第3題】‧7-16
題型 7-1-4 被保險人違反參與權的規定,保險人得否拒賠?【92東吳C組第3題】‧7-22
題型 7-1-5 責任保險中何時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通知義務?【97司法官第3題】‧7-25
題型 7-1-6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通知義務【103律師第3題】‧7-29
題型 7-1-7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的意義和適用、代位權保護制度【91司法官第3題】‧7-35
題型 7-1-8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期間及起算點【97律師第4題】‧7-39
題型 7-1-9 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和解,此時和解之效力?【99司法預試第2題】‧7-42
題型 7-1-10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多數受害人應得比例分配、保險競合【104律師第3題】‧7-45
題型 7-1-1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7-51
題型 7-1-12 國賠請求權可否代位?保險法第64條是否排除民法第92條之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否「垂直理賠」?【101律師第3題】‧7-57
題型 7-1-13 誠實保證保險和責任保險有何不同?【96司法官第4題】‧7-61
題型 7-1-14 承保範圍、誠實保證保險與除外不保事項【103司法官第3題】‧7-63
第二節  海上保險的題型‧7-69
題型 7-2-1 被保險人可以請求委付的時限?【92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7-69
題型 7-2-2 得為委付的要件與保險金額之計算【93律師第3題】‧7-72
題型 7-2-3 海上保險理賠範圍、運送人免責事由對代位權的影響【91律師第3題】‧7-76
第三節  人身保險的題型‧7-81
題型 7-3-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105司法官第3題】‧7-81
題型 7-3-2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7-88
題型 7-3-3 保前疾病、據實說明義務、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104司法官第3題】‧7-95
題型 7-3-4 保前疾病、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手術致殘是否為傷害保險之「意外」【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7-102

Chapter 8 保險代位的特殊問題
第一節  保險代位的傳統題型‧8-3
題型 8-1-1 保險代位的目的、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8-3
題型 8-1-2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消極保險)有無代位權?【96台大丙、辛組第4題】‧8-7
題型 8-1-3 人壽保險有無代位權?【85台大丙組第4題】‧8-11
第二節  保險代位與再保險的題型‧8-16
題型 8-2-1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被保險人得否請求再保險人給付?【98律師第4題】‧8-18
題型 8-2-2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8-20
題型 8-2-3 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須扣除已受領的再保險金?【99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3小題】‧8-22

Chapter 9 其他
題型 9-1 損害防阻費用償還額如何計算?人身保險是否適用損害防阻?【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9-3
題型 9-2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9-8
題型 9-3 全損的概念、80%共保條款【90台大丙組第4題】‧9-11
 

六版序

  感謝海青學長讓筆者有這個機會參與本書的改版,從筆者準備研究所開始,題型破解系列書的陸續出版,在國考的這條路上,題型破解的系列可謂係伴隨著筆者的青春(?),沒想到有朝一日有這個榮幸可以合著題型破解,正也因為如此,筆者希望此一續貂之作能夠維持原著的精神與品質,以免有玷原著之風采,如有謬誤之處,當由筆者自負文責。

  在曉玉學姐詢問筆者意願時,便開始思考改版的方向以及想要呈現給讀者的內容,雖然已經有了前兩本著作的經驗,但脫離一本限定的作者之後,反而更戒慎恐懼,更甭提這是一本有相當銷售量的著作,而筆者請益過許多身邊曾經使用本書而考上的朋友,認為解題內容清楚完整是本書以往的特色,因此改版的內容希望讓每位讀者都能清楚考點與相關爭點,所以每題的字數是偏多的,也請讀者們在使用本書時要斟酌時間並自行取捨。而筆者看完近幾年的國家考試保險法題目,深覺考古題的重要性,一份考題裡面可能是從教授的文章所出,但出題老師仍然是從基礎概念推導出結論,所以務必把握基本概念與過往考古題,就筆者的考試經驗,雖然沒有看過文章,但從保險法的基本概念出發去解構題目,仍然可以獲得不錯的分數!只要言之有物、論述邏輯一貫,相信保險法出題教授們不會有門派之嫌的!至於,想要把握保險法近三年重要文章的讀者們,不妨參考筆者所著的「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

  筆者先前寫序每次都會借用陳金鋒的語錄,有鑒於每次都幫筆者的序上場代打,所以本版序先讓筆者的偶像休息一下。在這和讀者們分享拜年時恩師對門下學生的教誨: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砥礪筆者把握當下盡力去做,但過去了就過去了,心中毋須念念相續,或許前次的結果不甚理想,但毋須再掛念先前的一切,而是把握當下重新出發繼續努力,種種的經歷與變遷都將在未來開花結果。

  一本書的完成,絕對不是一己之力即可達成,感謝恩師及北大法服社的學長姐,感謝曉玉學姐不時的關心和聽我碎碎念,感謝編務主任懿婷的協助與「包涵」,感謝哲誠學長的校稿建議,感謝法服社學弟生俊任我差遣協助影印寫作的參考資料,感謝阿緯每天早上九點的現磨手沖咖啡,最後感謝我親愛的家人與倩,謝謝你們的包容與支持。
 
溫 拿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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