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版)

民法(19版)
定價:180
NT $ 162 ~ 171
  • 作者:五南法學研究中心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7-08-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2864
  • ISBN13:9789571192864
  • 裝訂:平裝 / 520頁 / 9.5 x 16.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9版
 

內容簡介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6年7月10日總統正式公布之最新法規。
  修正法規:民事訴訟法(106.6.1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6.14)、殯葬管理條例(106.6.14)、國籍法施行細則(106.6.8)、國籍法(105.12.21)、入出國及移民法(105.11.1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等。
 
 

目錄

壹、民法及關係法規
貳、民事訴訟法及關係法規
參、附錄
索引

 
 

內容連載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標的物,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登記機關。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標的物,以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登記機關。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標的物,以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為登記機關。
 
四、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以交通部航港局為登記機關。
 
五、汽車、機車及拖車,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登記機關。
 
六、前五款以外之標的物,其所在地或設籍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經濟部為登記機關。
 
前項第一款之登記機關,其設有分處者,得委任其分處代辦登記。
 
第一項第五款之登記機關,得委任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理機關代辦登記。
 
第三條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前二項申請,得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之;申請註銷登記、抄錄及核發證明書,亦同。
 
以前項方式申請者,視同向登記機關申請。
 
第四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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