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必背釋字精研(11版)

憲法必背釋字精研(11版)
定價:620
NT $ 70 ~ 558
  • 作者:植憲
  • 出版社:讀享數位
  • 出版日期:2017-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9519164
  • ISBN13:9789869519168
  • 裝訂:平裝 / 93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1版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每一單元前之「選擇演練」設計,讓讀者在閱讀章節內容前,得先行掌握相關釋字於選擇題型的可能命題方向,裨益熟稔第一試的選擇題測驗。

  •書末「釋字備忘表」設計,讓考生可將重要釋字隨身攜,走到哪、背到哪,發揮最大效率需求。

  •「星級表」(釋字重要度)整列方式,讓考生得以輕鬆分級掌握重要釋字,提升投資報酬率。

  •機動式最新重要釋字增補,俾讀者得隨時更新學習。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植憲


  台大法研所畢
  律師高考及格
 

目錄

第一部分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第一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1-1
第一章 領土 1-3
第二章 憲政慣例 1-5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1-7

第二部分 基本權利總論
第二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2-1
第一章 基本權主體 2-2
第二章 基本權功能 2-11
第三章 基本權對國家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2-28
第四章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2-32
第五章 基本權的保護領域 2-39
第六章 基本權的限制 2-42

第三部分 基本權利各論
第三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3-1
第一章 基本權利之核心—人性尊嚴 3-12
第二章 平等權(平等原則) 3-19
第三章 人身自由權 3-79
第四章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3-109
第五章 居住遷徙自由權 3-122
第六章 言論自由權 3-128
第七章 新聞自由權 3-167
第八章 通訊傳播自由權 3-171
第九章 講學自由權(學術自由權) 3-181
第十章 私人興學自由權—釋字第659號解釋? 3-197
第十一章 秘密通訊自由權—釋字第631號解釋 3-203
第十二章 宗教自由權 3-205
第十三章 集會結社自由權 3-216
第十四章 生存權 3-233
第十五章 工作權 3-235
第十六章 財產權 3-264
第十七章 參政權 3-303
第十八章 應考試服公職權 3-318
第十九章 訴訟權 3-323
第二十章 剩餘(概括、非列舉)基本權 3-374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義務 3-444
第二十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釋字第670號解釋 3-456

第四部分 權力分立總論
第四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4-1
第一章 (中央)水平面向之權力分立 4-5
第二章 人事的區分與制衡—釋字第419號解釋 4-37
第三章 權力相互尊重/機關忠誠義務 4-43
第四章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類型—由「組閣權」歸屬觀察 4-47
第五章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之維護 4-56

第五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中央政府體制
第五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5-1
第一章 總統 5-3
第二章 行政院 5-20
第三章 立法院 5-22
第四章 司法院 5-74
第五章 監察院 5-101
第六章 考試院-釋字第655號解釋 5-106

第六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地方自治
第六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6-1
第一章 地方自治之本質 6-3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6-5
第三章 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6-8
第四章 地方財政權的保障 6-10
第五章 自治組織權 6-12
第六章 中央對於地方之事權監督與爭議解決機制 6-14

第七部分 基本國策
第七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7-1
第一章 教育文化 7-2
第二章 國民經濟與社會安全 7-3

附錄
備忘表 A-1
 

十一版序

  一、因應民國100年後之第一試選擇題新制,乃於第七版次新闢「選擇演練」單元,在重要釋字內容說明前,置放「律、司第一試選擇題型」,俾讀者能先行熟悉該號解釋轉化為選擇題型,可能會有如何的設計方式,並藉此具體掌握解釋之重點。

  二、本版次新增105年律、司一試考題。

  三、本版次新蒐錄釋字範圍:釋字第739~749號解釋。主要內容有:

  ㈠ 平等權

  ⒈ 釋字第748號解釋—性傾向平等:
  ⑴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⑵ 較嚴格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的採用;
  ⑶ 究應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裁量範疇。

  ⒉ 釋字第745號解釋—租稅平等: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違憲。

  ㈡ 釋字第744號解釋—言論自由權

  ⒈ 言論自由事前審查之原則禁止;
  ⒉ 以「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作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
  ⒊ 手段必須與目的達成間具備「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

  ㈢ 釋字第749號解釋—職業自由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違憲。

  ㈣ 財產權

  ⒈ 釋字第743號解釋:徵收之捷運用地不得用於聯合開發案。
  ⒉ 釋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㈤ 釋字第742號解釋—訴訟權: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
釋156應予補充。

  ㈥ 釋字第748號解釋—婚姻自由權:婚姻自由保障同性婚;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允許同性婚,違憲。

  ㈦ 釋字第741號解釋:凡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釋725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釋725應予補充。

植憲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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