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定價:380
NT $ 162 ~ 342
  • 作者:言頁
  • 出版社:讀享數位
  • 出版日期:2017-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9519156
  • ISBN13:9789869519151
  • 裝訂:平裝 / 32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然而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若能透過相關爭點的連結以及重點式的學習,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言頁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2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2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4
爭點-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爭點-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爭點-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爭點-「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爭點-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爭點-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爭點-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爭點-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4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5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5

Chapter 3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區別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爭點-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3
爭點-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5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5
爭點-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⑦)? 3-7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8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8
爭點-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9
爭點-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0
㈠閱卷權 3-10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0 判決終結後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否行使閱卷權? 3-13
㈡交通權 3-14
爭點-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15
爭點-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裝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16
㈢在場權 3-17
爭點-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17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18
爭點-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1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5
爭點-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5
爭點-即時訊問之範圍 4-6
爭點-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8
㈡羈押 4-10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1
爭點-重罪羈押? 4-12
爭點-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4
㈢身體檢查 4-15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5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爭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18
爭點-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19
爭點-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21
爭點-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22
爭點-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爭點-一目瞭然法則 4-26
三、特殊偵查手段 4-28
㈠臨檢、盤查 4-28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29
爭點-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30
爭點-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30
爭點-違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訊監察 4-34
爭點-通聯紀錄之調取 4-34
爭點-另案監聽 4-35
爭點-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36
㈣指認 4-38
爭點-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38
爭點-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40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爭點-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所稱之利誘? 5-3
爭點-誘導詰問? 5-3
爭點-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所稱之詐欺? 5-4
爭點-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做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5
爭點-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6
爭點-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9
爭點-我國實務見解之態度 5-10
㈡補強法則 5-11
爭點-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2
爭點-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3
爭點-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3
爭點-被害人之陳述 5-14
爭點-幼童證言 5-15
爭點-告訴人之陳述 5-16
二、傳聞法則 5-16
㈠基本概念 5-16
爭點-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17
爭點-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19
㈡傳聞例外 5-20
爭點-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22
爭點-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23
爭點-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25
爭點-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28
爭點-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31
爭點-診斷證明書 5-32
爭點-備忘錄 5-33
爭點-日記 5-34
爭點-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35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36
爭點-同意之撤回? 5-37
三、證據方法 5-39
㈠被告 5-39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39
㈡證人 5-40
爭點-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40
爭點-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43
爭點-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44
爭點-「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44
爭點-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45
爭點-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47
㈢鑑定 5-49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49
爭點-法官自任鑑定人? 5-51
爭點-私人選任鑑定? 5-51
爭點-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52
爭點-測謊之性質? 5-53
爭點-測謊之證據能力 5-54
㈣勘驗 5-56
爭點-實物提示之探討 5-56
爭點-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58
爭點-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60
㈤文書 5-61
爭點-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61
四、私人不法取證 5-62
爭點-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62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爭點-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爭點-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爭點-不起訴不可分? 6-4
爭點-審判不可分? 6-5
爭點-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7
爭點-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8
㈡案件同一性 6-9
爭點-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9
爭點-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13
爭點-事實基礎之變更 6-15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16
㈠基本概念 6-16
爭點-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17
爭點-是否被害之判斷? 6-19
爭點-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19
爭點-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20
爭點-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20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21
爭點-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21
爭點-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22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 6-23
爭點-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23
爭點-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24
㈣告訴之效力 6-24
爭點-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25
爭點-不得告訴有無不可分? 6-25
㈤告訴之補正 6-26
爭點-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26
爭點-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27
㈥告訴權之喪失 6-27
爭點-告訴權之捨棄? 6-28
爭點-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28
爭點-撤回之效果? 6-29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30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30
爭點-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30
爭點-冒名? 6-31
爭點-頂替? 6-32
爭點-冒名頂替? 6-33
爭點-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33
㈡不起訴 6-34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34
爭點-無效之不起訴 6-35
㈢緩起訴 6-36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37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38
爭點-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40
爭點-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41
爭點-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43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爭點-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爭點-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3
㈠基本概念 7-3
爭點-不得自訴不可分? 7-4
㈡公訴優先原則 7-5
爭點-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爭點-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6
三、自訴之效力 7-8
爭點-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8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9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9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9
㈢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9
㈣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決 7-9
㈤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9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爭點-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爭點-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爭點-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爭點-既判力之範圍? 8-10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0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1
三、簡易型程序 8-11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1
爭點-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2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2
爭點-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4
爭點-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15
㈢協商程序 8-15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17
爭點-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18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爭點-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爭點-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爭點-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6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6
爭點-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7
二、第二審上訴 9-8
㈠審級構造 9-8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8
爭點-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10
爭點-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14
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中被告未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之處理? 9-18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20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21
爭點-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22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23
爭點-「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24
㈤適用範圍 9-25
爭點-更審? 9-25
㈥不利益之判斷 9-26
三、第三審上訴 9-28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28
爭點-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案件之認定基準? 9-28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33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33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爭點-「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爭點-是否輕於原判之判斷? 10-6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6
爭點-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7
爭點-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7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8
爭點-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0
爭點-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0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11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11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12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15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16
㈣撤銷違背法令部分(刑訴§447) 10-17
 

作者序

  不知道你們在看書的時候習慣是否跟我一樣,沒錯,就是先翻開作者的序看看他寫了什麼沒營養的鬼話,然後才不情不願的開始自己的讀書進度(還是只有我自己是這樣逃避現實  )。如果你們期待的是我會在序裡面針對這本書,做一些簡介、使用方法的介紹等等,那可能要讓你們失望了,不是有句話這麼說嘛:「好產品是不需要使用說明書的!」,嗯,同理可證,本書亦是如此哈哈哈(絕對自信)。

  其實我曾經認真地思考過身為本書的第一版序,感覺似乎應該要正經八百的說說這本書的理念設計啦、核心思想之類的東西,但是我發現如果我寫出這些東西,就無法達成你們想要看我說沒營養鬼話的心願了,所以我很大方地用了我序的第一段來浪費你們大約30秒的時間(能讓我亂講話的在本書中也只有這裡了!)。唉唷先別生氣嘛,有句廣告詞是這麼說的:「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能夠這樣忙裡偷閒,認真念書前聽我講講幹話,搞不好接下來念書的時候就能事半功倍阿!!(聽你講幹話根本不是美好的事物吧  )

  從學生轉換到職場的路上,從拿著教科書喊著「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理想主義,到「法縱有明文,自己卻也不得不照著司法實務規則走」的現實主義,才瞭解到「理想總是豐滿,現實總是骨感」的無奈,尤其在程序法上,許多程序事項不被遵守已是司空見慣,被告的人權就在這樣的氛圍下東摸一些、西偷一點的情況下漸漸被蠶食。諷刺的是,當這麼多人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勞心勞力,但被保障的人卻總是在新聞留言底下冷嘲熱諷,猶如溫水煮青蛙般,渾然不知(看來是會擅長扮豬的隊友呢,呵呵)。

  好啦,雖然幹話說了這麼多,但是心裡卻是充滿了滿滿的感謝。

  首先,感謝啟蒙我刑事訴訟法的恩師謝志鴻副教授、林俊益大法官。尤其林俊益大法官對我不吝提點,多次在課堂上回答我天馬行空的問題,亦忍受我下課後的種種騷擾,老師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不但淺顯易懂,對於實務見解的介紹也是鞭辟入裡,值得有心想備考試的同學們作為參考。

  感謝政大何賴傑教授、楊雲驊教授、願意撥冗與我探討許多刑事訴訟法問題,充實我對於德派刑事訴訟體系的見識與瞭解;感謝杰論法律事務所所長、各位律師、秘書同仁的多方協助,讓敝人不才在下我累積許多司法實務經驗,對於程序法實務上的運作也有更加深刻的體會(加班小夥伴們!擊掌!);感謝願意容忍我、包容我各種忙各種放鳥各種沒空卻還是願意陪伴我的好朋友們(特此感謝容忍我最多的冠慶、安廷);還有一直時時刻刻陪伴我的家人,給我最溫暖、最有力的支持,謝謝。

  最後感謝G哥以及讀享團隊的幫忙,才能讓這本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順利問世。想當初還小的時候,邊念刑事訴訟法邊整理自己筆記的同時,就覺得為什麼市面上沒有一本把所有考試最常考的爭點統統集結起來的解題書,害我做筆記、分爭點、記學說、背實務見解念得那麼辛苦。於是當我順利考上並拿著我的筆記站在G哥面前怯生生闡述我的出書理念時,G哥二話不說地就相信我,願意讓我把我的刑訴筆記集結成書,分享給現在正拿著這本書的你/妳,對於這點,我由衷感謝,也非常感謝讀享團隊對我不厭其煩地催促趕稿、校正問題,並容忍我多次修改本書內容,在此一併致謝。

  2017年遇到許多事、許多人,有許多事情都是第一次的嘗試,有很多痛苦也是第一次的體會。如果有來生好想變成一隻貓阿,就這樣懶洋洋的待在貓薄荷旁看著你們這群蠢人類忙碌,偶爾無聊就去鬧鬧你們,躺在你們的參考書上撒嬌,順便叫你們幫我鏟屎、上貢食物,這樣的生活好像很不錯哈哈哈。
 
言頁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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