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大意(3版)

民法總則大意(3版)
定價:380
NT $ 342 ~ 361
  • 作者:楊敏華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7-10-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4573
  • ISBN13:9789571194578
  • 裝訂:平裝 / 296頁 / 19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居民五編之首,為初學法律者之入門起點,重要性不言可喻。本書除分章論述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並透過案例方式,討論介紹日常常見之法律問題,縝密剖析總則編各章問題核心;並選附與總則編有關之判解,供讀者自行參閱。作者本於多年教學之經驗,全書遣詞用字力避艱澀,閱讀順暢。適合從事教學、研究、準備考試之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楊敏華   教授

  
  學歷:中國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羅格斯及富爾頓大學研究
  台灣海洋大學海法所法學碩士
  台灣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現職:僑光科技大學校長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國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英才文教基金會董事
  財團法人博愛服務中心董事長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
  台灣北京大學校友會副理事長
  台灣北京大學法學院校友會理事長
  
  經歷:
  曾任政: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憲政改革委員會常務委員
  曾任職: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曾任教:國立高雄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輔仁大學、淡江大學、靜宜大
  學、亞洲大學、弘光科技大學、中台科技大學、育達商業科技大學、嶺東科技大學、北京大學
  
  著作:
  《公司法概論》(2011年初版)
  《商事法論》(2010年修訂2版)
  《民法概論》(2009年修訂2版)
  《憲法概論》(2009年修訂3版)
  《公司法論》(2009年初版)
  《兩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研究》(2006年初版)
  《中華民國憲法釋論》(2004年增訂13版)
  《企業與法律》(2004年初版)
  《民法總則大意》(2017年增訂3版)
  《民法總則論》(2000年修訂4版)
  《憲法實戰》(2000年修訂3版)
  《國際海洋法》(1986年初版)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民法之意義
第二章 民法之性質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釋
第六章 民法之發展趨勢
第七章 民法之權利義務
第八章 民法之總則編概論

本論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第二節 法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行為能力
第三節 意思表示
第四節 條件與期限
第五節 代理
第六節 無效與撤銷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附錄1:民法總則條文
附錄2: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
 
 

內容連載

緒論篇
 
第一章 民法之意義
 
民法者,規定我國內社會生活關係之私法。近代學者,均從實務上著眼,謂民法者,乃規定我國內一般人民相互間有關權利與義務之法律。民法之意義,得分為實質與形式二方面言之:
 
一、實質意義之民法
 
即泛指一切規範私的生活關係之法規,亦即私法之全體,包括民事特別法在內。凡具有民事法規的實質內容,皆屬於實質意義的民法,由於涵蓋範圍極廣,故又稱為「廣義之民法」。
 
二、形式意義之民法
 
即指經立法機關以文字制定,以法典之形式存在,並命名為「民法」之成文法。即1929年(民國18年)至1931年(民國20年)間陸續制定並公布施行之民法。形式意義之民法僅有五編規定,又稱為「狹義之民法」。
 
第二章 民法之性質
 
民法之性質,綜合學說,約有下列:
 
一、民法為私法
 
法律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前者以國家生活關係為規範之內容,如規定政府機關的組織權限,稅捐稽徵、訴訟程序等事項;後者以私人生活關係為規範之內容,如買賣、租賃、婚姻、父母子女關係等事項。民法所規定者,為私人生活之權利義務關係,故為私法。
 
二、民法為普通法
 
法律以其適用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前者適用於全國人民及一般事項;而後者則或適用於特定之人(如軍人婚姻條例),或適用於特定之地域(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適用於特定事項(如公司法、票據法)。民法係屬普通法之一種。
 
三、民法為實體法
 
法律就其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前者係以權利義務之存否、性質及範圍為規定之內容;後者則為實現權利義務之程序的規定。民法直接規定權義關係,故為實體法。
 
四、民法為國內法
 
法律以其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凡由一個國家所制定,而在一國主權支配之範圍內施行的法律為國內法;凡為各國公認在相互關係上必須遵守之法律為國際法。前者僅於本國領域內有其效力;後者則其效力可超出本國領域以外。民法係屬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何謂法源?說者不一,如就字面解釋,所謂「法源」,乃法律之來源。民法之法源,即指民事法律之來源。依通說,民法之法源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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