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研究兼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

同性婚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研究兼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文
定價:380
NT $ 342 ~ 630
  • 作者:林重甫
  • 出版社:翰蘆
  • 出版日期:2017-12-0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9557929
  • ISBN13:9789869557924
  • 裝訂:平裝 / 19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同性婚姻」是近來耳熟能詳的熱門話題,引起社會大眾普遍的關注。特別是在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文宣告同性婚姻合法的前後,隨著世界潮流的變遷,台灣社會由同性婚姻被排斥的傳統環境,直到釋憲文的宣告,而快速邁向同性婚姻合法的年代。

  這段歷史性的進展,其間經歷了一些波瀾起伏,牽引著社會大眾的談論、情緒、辯論、抗拒、衝突、群眾運動等,甚至連街頭巷尾、鄉間小道,皆可聽聞關於這個話題被談論的訊息,可見其影響之深遠,實不容小覷。

  關於「同性婚姻」的討論,在贊成與反對各據其理,感性與理性各抒其情的情況下,自然形成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現象。本書透過對於美國與台灣最高司法機構所做關於同性婚姻判例之裁決文與釋憲文的介紹,提供最權威性的論述,除了能夠一窺同性婚姻真實而清晰的面貌之外,也可親身體驗正反意見的激烈交鋒,此外,更可浸潤其中,而觸摸與感受時代潮流變遷的脈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重甫


  台灣高雄人,國立中山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研究學者。曾任文藻外語大學、高雄師範大學、高雄醫學大學等校兼任教師,現為真理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著有《言論自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焚旗判例》、《美國南北報刊社論評析內戰前分離運動之研究》、《法律與生活》,以及單篇〈總統選舉的司法判例─以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爭議為例〉、〈墮胎的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論析〉等十餘篇學術論文。
 
 

目錄



第一章︱緒論
壹、研究動機
貳、本書架構

第二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裁決文(一)
第一節 案由與主題
第二節 婚姻的歷史與同性戀權利的演變
壹、案例簡述
貳、婚姻與同性戀歷史演變

第三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裁決文(二)
第一節 婚姻權利可否同等適用於同性伴侶
壹、婚姻權利的前提預設
貳、法理見解中的原則
參、保護婚姻權利的基礎
肆、婚姻是國家社會的基礎大廈
第二節 憲法保護基本權利是否必須經由民主過程
第三節 同性伴侶可否在任何州實行其婚姻權利

第四章︱不同意見書─Roberts首席大法官
第一節 婚姻權利是否包括可以改變婚姻定義的權利
第二節 什麼構成婚姻或誰決定什麼構成婚姻
壹、婚姻的主要目的:生育
貳、以民主動力促成擴大婚姻的定義
第三節 正當程序條款是否授予同性婚姻基本權利
壹、隱含的基本權利必須深植於國家的歷史與傳統
貳、非民選法官的裁決推翻民主程序頒布的法律
第四節 平等保護條款是否適用於同性婚姻
第五節 以更知情的理解意圖創造權利

第五章︱不同意見書─Thomas大法官
第一節 自由權源自於國家創立時的獨立宣言
第二節 正當程序條款所保護的自由權
壹、正當程序條款源於歷史根基
貳、憲法如何定義自由權是否在於更知情的理解
第三節 正當法律程序是以聯邦憲法做為防護網
壹、透過正當程序人民大多選擇保留傳統婚姻的定義
貳、同性婚姻與宗教自由權的衝突
第四節 國家建立時已確立自由與尊嚴

第六章︱不同意見書─Scalia和Alito大法官
第一節 不同意見書─Scalia大法官
壹、憲法批准後限制異性婚姻的合憲性
貳、從更知情的理解中可否了解憲法如何定義自由
第二節 不同意見書─Alito大法官
壹、正當法律程序應該僅用於保護國家歷史與傳統的權利
貳、婚姻連結著只有異性伴侶能做的事:生育
參、可否創造新權利強加於其他人身上

第七章︱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748號釋憲文【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壹、解釋爭點
貳、解釋文
參、理由書

第八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判例正反雙方主張與觀點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婚姻與同性戀史
壹、婚姻的重要性與婚姻的歷史演變
貳、同性戀的歷史演變與同性婚姻是否意圖貶低異性婚姻
第二節 憲法是否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為基本自由權
壹、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法律正當程序條款
貳、四個原則與傳統,證明婚姻權利可同等運用於同性伴侶
參、適用於同性婚姻新的自由權利
肆、同性伴侶拒絕不平等,宣告適用於婚姻權利
第三節 憲法保障同性婚姻權利是否需要經由民主過程
第四節 允許同性婚姻是否會傷害異性婚姻
第五節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教義者可否反對同性婚姻
第六節 同性伴侶可否在任何州實行其婚姻基本權利

第九章︱台美同性婚姻判例之比較
壹、案例名稱
貳、裁決與釋憲結果
參、聲請人案由及審理過程
肆、前例與現行法律規範
伍、判決與釋憲依據及理由
陸、立法期限及逾期措施

第十章︱結論
壹、大勢底定─正反雙方論點相對已明朗
貳、歷史演變軌跡明確─沛然莫之能禦的歷史潮流
參、另闢新戰場─「多人婚姻」或「多元成家」論戰的興起

附錄
附錄一︰美國州和聯邦法院司法判例─同性婚姻判決文
附錄二︰美國州立法和州法院司法判例─同性婚姻立法
參考書目
參考文獻
 
 



一份嚴謹的暑假作業


  本書正如作者重甫兄所言,是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對於有關同性婚姻之重要裁決,以法律面向,作內容敘述與探討分析。該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重要判例,在判決中稱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各州不得立法禁止。事實上,該案是將該案與田納西州的Tanco v. Haslam案、密西根州的DeBoer v. Snyder案以及肯塔基州的Bourke v. Beshear案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的合併審理案。正因為此案之辯論與判決對於「同性婚姻」之法律論述具有相當指標性的作用,許多法學專家相當認真地鑽研其中之辯論與判決內容。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也稱為同志婚姻,是指性別相同的人彼此締結為婚姻關係。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也被稱作「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為向政府要求保障不分性傾向或性別都能締結法定婚姻。臺灣的同性婚姻議題,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治時期,1912年《臺灣日日新報》便報導有兩女結婚的紀錄;到1958年,更有一對女性要求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結婚。不過一般都認為正式議題的起始,應該是1986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請願,30多年來,同志團體透過社運活動、行政訴訟、修法請願等行動爭取同婚的合法化,一直到2015年,高雄市政府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為第一個開放註記的地方縣市。而今年五月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讓台灣成為了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748號釋憲文一出,台灣就又成為另一個研究案例國家。

  本書作者林重甫教授是我的同事兼好友,其本身便長於法學、政治學以及司法判例研究。利用一個暑假仔細拜讀了重甫兄的大作,自己彷彿又再次回溯了30年的歷史─法律界、社運界、甚至宗教界對於同婚議題拉扯攻防的景象雜沓紛呈。只不過自己過去多以宗教思想與兩性倫理來思考同婚議題,較少直接以法律判例研究切入此議題。重甫兄於本書中除了仔細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的來龍去脈以及判決意見分析之外,更將台灣748號釋憲文進行陳述比較。

  本書特別有幾個重要的特色,我很願意提出來分享:

  一、本書具有廣博性:作者在探討案例之前,除了對於該案例的歷史與背景進行詳細描述之外,也會將相關概念(如同性戀、婚姻、生育)的定義與演變詳細交代;在收羅法條時亦滴水不漏,可謂廣博。

  二、本書具有適用性:除了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之外,作者在第七章仔細分析了今年才剛公告的748號釋憲文,並且在第九章針對台美同性婚姻判例進行比較。即時反映了台灣的現狀以及實際爭論問題所在,相當適合台灣學界閱讀。

  三、本書深具學術性:作者擅長將判例正反雙方主張與觀點進行比較分析,其立論嚴謹細密,論述用字精準,深具學術價值。讓我的思維得到相當程度的開展。

  這個暑假作業,很值得!

蔡維民
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系教授∕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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