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

委任
定價:230
NT $ 196 ~ 558
  • 作者:王怡蘋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18-01-03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3477
  • ISBN13:9789571463476
  • 裝訂:平裝 / 17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區分為契約定性、委任人之義務、受任人之義務與委任關係之結束等幾部分說明委任之相關條文,而於說明相關規定時,並輔以判決為例,以呈現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希望藉此使讀者透過案例運用思考相關之法律規範。至於案例說明時,則先以請求權基礎呈現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藉此勾勒整體法律關係之輪廓,因此,此部分內容不以委任規定為限,藉此促使讀者在思考上連結委任以外之相關規定,於案例說明中再就與委任相關之規定詳加說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怡蘋


  學歷: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經濟部訴願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定暨調解委員會委員
 
 

目錄


 
第一章 導 論   1
 
第二章 意義與性質   3
壹、委任契約之意義   3
一、勞務契約   3
二、處理他人事務   9
貳、委任契約之性質   11
一、債權契約   11
二、典型契約(有名契約)   11
三、有償契約或無償契約   13
四、雙務契約或不完全雙務契約   14
五、繼續性契約   15
參、與其他契約之區別   16
一、僱傭契約   16
二、承攬契約   18
肆、委任契約與代理權之授與   27
一、委任契約不必然使受任人享有代理權   27
二、代理權授與是否因委任契約無效而受影響?   27
三、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   28
伍、其他勞務給付之非典型契約   32
一、非典型化契約之補充規定   32
二、不動產經紀契約   35
三、保險經紀契約   36
四、信用卡契約   37
 
第三章 契約之成立   39
壹、原 則   39
貳、擬制規定   40
一、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   41
二、不即為拒絕之通知   41
參、處理權或代理權之授與   42
 
第四章 受任人之義務   45
壹、事務處理義務   45
一、委任範圍   45
二、事務處理原則   57
三、讓與委任事務處理請求權   79
貳、報告義務   79
一、報告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   80
二、事務終止顛末之報告   80
參、利益交付義務   81
一、金錢、物品及孳息之交付   81
二、權利移轉   84
三、違反移轉義務之效果   89
肆、使用金錢所生支付利息與賠償損害之責任   91
一、支付利息   91
二、賠償損害   92
伍、其他義務   97
一、保密義務   97
二、避免利益衝突   98
 
第五章 受任人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99
壹、對委任人之責任   99
一、民法第544條規定   99
二、民法第544條與第227條之關係   100
貳、對第三人之責任   110
一、受任人提供錯誤資訊致第三人受損   110
二、德國學說見解   112
 
第六章 委任人之義務   115
壹、報酬給付義務   115
一、有償委任契約   115
二、報酬之給付時間   115
貳、費用償還義務   123
一、費用之預付   124
二、費用之償還   125
三、債務清償   131
參、損害賠償義務   133
一、損害賠償責任   133
二、對第三人之求償權   134
 
第七章 契約之結束   139
壹、任意終止   139
一、終止權之行使   139
二、終止權之拋棄   140
三、損害賠償   142
貳、法定消滅事由   150
一、消滅事由   150
二、委任關係繼續之例外   152
三、法律效果   153
四、繼續處理事務之義務   154
五、擬制委任關係   155
 
參考文獻   159
 
 



  轉眼間回國多年,每天忙碌於教學、研究與各式行政事務間,雖然一直想撰寫書籍,卻也一直擱置,感謝三民書局的邀約與編輯同仁溫柔的「提醒」,終於讓「委任」一書能完成。

  教學期間,感受到學生的認真與努力,但大部分的學生並非對這學門產生疑問而想求知,甚為可惜,因為疑問而生的求知欲,更能策動人不斷思索、辯證。而法律學門的疑問主要來自於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因此,本書中大量引用判決中的案例,希望能藉此呈現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從而引發讀者的求知欲。

  最後,感謝劉彥伯擔任助理期間,悉心協助蒐集相關判決,以及因此所產生的許多討論。此外,感謝編輯用心校稿,提供許多寶貴建議。惟內容難免有疏漏或不盡周延,尚請不吝指正。

王怡蘋 2017.11.16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導 論

學生在學習委任契約時,首先會面臨的問題是契約定性。由於勞務契約中以委任契約、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三類為基本且常見之典型,然而三者之契約內容與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大不相同,因此,在修習債編各論之勞務契約時,必然以此三類型為主要範疇,而三者間之區別標準則成為重要之研習課題。若以光譜來描述的話,僱傭契約處於光譜的一端,非常強調受僱人對於僱用人之從屬關係;承攬契約則處於光譜的另一端,承攬人擁有高度的自主性;而委任契約則落在前面二者中間的某處,一方面應本其專業與經驗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另一方面必須遵從委任人之指示。由此亦可見委任契約之多樣性與複雜性,不可不注意。或許基於委任契約於立法時即考量之多樣性,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在現今越來越多無名契約,且越來越重視提供服務之情形下,就各無名契約之性質而言,是否均適合委任之規定,已不無疑問,惟深入探討此項議題前,更應先確實掌握委任契約之性質、特徵與法律效果。

其次是複委任與替代處理。隨著社會朝向分工日趨細密、組織日趨複雜的方向發展,委任事務之處理或類似契約之事務處理上,受任人除將委任事務交由旗下員工處理外,亦可能交由其他人處理,然若因事務處理不當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時,受任人是否均須負賠償責任,亦屬於值得關注的問題。

較為大家忽略的是委任規定與債總規定之關係,特別是與債務不履行之關係。雖然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債各之規定應優先適用,然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間之糾葛則為民事財產法長久以來的經典議題,相關論著無論在質或量上均相當可觀,相對於此,委任契約中關於義務違反之規定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則少有論述,但在實務上卻非不具有重要性。目前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與不完全給付已進入修法階段,期盼在此次修法中能解決長久以來的困擾,也期盼在更多人關注委任契約之相關法規範之適用關係下,亦能解決其間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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