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與消費金融精選判決評析

委任與消費金融精選判決評析
定價:620
NT $ 495 ~ 620
  • 作者:楊淑文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8-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559950
  • ISBN13:9789862559956
  • 裝訂:平裝 / 56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係探討專業服務人員如公司董事、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勞務提供人與委任人間之相關法律爭議及受任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此外亦精選準用委任規定之借名登記契約之判決。另外,亦探討信用卡使用契約中之爭議:如是否具備消費借貸之性質、循環利息、違約金、冒用風險轉嫁、附卡持卡人連帶清償、回溯計息等條款之司法審查。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楊淑文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經歷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專員
  第一聯合事務所律師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委任契約
第一節 一般委任
壹、報酬與所失利益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2
貳、違法複委任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裁判/12
參、委任契約與僱傭契約之區別
.最高法院民事97年度台上字第359號裁判/21
第二節 公司與受任人
壹、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損害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裁判/33
貳、董事與公司之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裁/43
參、公司與經理人之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裁判/50
肆、任意終止權之預先拋棄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476號裁判/57
伍、經理人之委任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9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裁判/66
第三節 醫師為受任人
壹、醫療行為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95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裁判/93
貳、產前檢查疏失
.最高法院民事92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112
參、醫師之說明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96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裁判/135
第四節 律師為受任人
壹、當事人對律師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2年度上字第182號裁判/163
貳、律師之民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4年度上字第1026號裁判/177
第五節 會計師為受任人
◎會計師之民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9年度上易字第654號裁判/198
第六節 其 他
壹、工程設計與監造契約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裁判/217
貳、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裁判/235
參、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裁判/249
肆、不動產仲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90年度台上字第145號裁判/262
伍、清運廢棄物契約之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93年度重上字第6號裁判/274

第二章 消費金融
第一節 信用卡使用契約
壹、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裁判/290
貳、循環信用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8年度上易字第716號裁判/300
參、循環信用利息之起算日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94年度簡上字第329號裁判/315
肆、信用卡遲延繳款之違約金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44號裁判/331
伍、特約商店與持卡人間之抗辯不得對抗發卡機構條款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9年度簡上字第546號裁判/343
陸、附卡持有人之連帶清償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2年度簡上字第643號裁判/359
柒、持卡人負擔冒用損失之約款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89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裁判/381
第二節 投 資
壹、投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上字第335號裁判/397
貳、金融機構之資訊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裁判/415
參、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裁判/427
第三節 錯誤付款
壹、國際電匯銀行之注意義務與必要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10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裁判/440
貳、受任人錯誤付款
.最高法院民事100年度台上字第609號裁判/457
參、金融機構就職員冒名貸款應否負僱用人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裁判/480
肆、金融機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92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裁判/496
第四節 其 他
壹、信用狀之審查
.最高法院民事91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裁判/515
貳、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4年度保險上字第53號裁判/532
 



  本書之完成起因於在民事法領域教學研究時,面對諸多法律適用上之疑慮,一方面必須參酌德國法之相關規定,一方面亦須從司法實務上擷取各種新興爭議問題之實務見解,因此,陸續蒐集諸多司法實務之相關判決以為教學或研究上之研究資料,深覺相關實務判決資料如能予以類型化分析,亦可供司法實務上,不論是法官或律師處理相關事件之參考。

  另外,在教學研究時亦發現民事法之相關規定可遠溯1929年之民法制訂施行,甚至更早之大清民律草案,重要源頭則來自1894年制訂之德國民法典。一部超越百年的民法典,一部植基於農業社會的法律,能一直適用至今,法官實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而民事契約法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定型化契約條款在一個結構不對等的時代被大量廣泛的利用,這些一方面改變了原來債法所應具有法律角色扮演的面貌,一方面亦不斷衝撞法律人對法律重要基本原則的堅持,使得我們法律研究者必須常常思考,契約自由不允許國家任意介入干涉嗎?「契約神聖原則」這麼神聖嗎?

  關於委任契約與消費金融部分主要係討論勞務給付之爭議問題,勞務契約以債務人之能力為其給付之內容,專業人員之具體給付內容具有多樣性與複雜性,必須區分不同類型與實例探討之。而消費金融服務部分,由於現行民法仍殘存要物性質的消費借貸契約,消費性金錢借貸契約之基本規範空白,民法典未扮演任何把關之角色,任由銀行依其單方利益擬定契約條款,司法實務判決與相關之德國實務見解大相逕庭,藉由實務判決分析可令法律人了解民法中不存在的內容如「懲罰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並存」,「擬制借貸」、「回溯計息」、「持卡人盜刷風險無過失責任」等,是否符合契約自由的真諦,或是已對他方造成重大權益之侵害,面對定型化契約立法規制之不足,司法角色是否亦已完全棄守監督之功能,值得我們深思!

  本書的完成當然要感謝我的父母,他們為了兒女一輩子犧牲,媽媽當年辭去了工作,北上照顧我們四個子女,爸爸總是開心地騎摩托車帶著我到高雄鳥松鄉下,「展示」著唸北一女、建中、臺大的子女,父母之恩,永遠銘記在心!其次,我的恩師王澤鑑 老師,對我而言不僅是恩師,亦是可親近之父輩,關心我操持家務太勞累,常常鼓勵我,我們學生輩效法追隨老師,想要學習萬分之一就已心滿意足。

  而我與外子一起走過唸法律,結婚組織家庭,攜子遠渡重洋留學的歲月,甘苦與共。他的用功,我自嘆不如,只能說他的努力成果我與有原因力,屬於累積的因果關係。

  自從去年脊椎開刀後,人生有了新視野,遵醫囑減量工作,開始覺得放輕鬆一點人生比較快樂。也知道自己能力所在,應該不是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因此決定把重要的研究所得,彙集成冊!

  最後,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司法院與我合作之計畫,才得以  針對此類判決予以評析。此外,亦要感謝我的寶貝學生們珈漪、 佳蒨、怡蒨、思荔、姿羽、怡婷費心地蒐集相關判決整理、撰寫分析意見,還有孟緯、婉婷、佩倫辛苦的校對。也感謝政大的同事及所有學生,感謝我的家人,祝福大家!

楊淑文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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