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3版)

倫理學(3版)
定價:450
NT $ 246 ~ 405
 

內容簡介

  ◆成為斯賓諾莎的追隨者,是一切哲學最根本的起點。──黑格爾

  ◆要說這部著作可以給予我什麼,或者說我能對這本書說些什麼……在這裡頭我充分感受了滌淨情感的東西:一幅廣闊而自由、超越物理世界與道德世界之上的圖像呈現在我的面前。但是把我拉向斯賓諾莎的主要力量,卻是在他字裡行間閃閃發光的無限精神。──歌德

  ◆我們現代的所有哲學家,都經常無意識地透過斯賓諾莎研磨的鏡片在觀看世界。──海涅

  ◆我徹底地驚訝、完全地著迷……在他的學說中我認識了自己……總之,使我經常像是處在高山上難以呼吸卻又熱血沸騰的那份孤寂,原來還有另一個人也承受著。──尼采

  ◆斯賓諾莎是偉大的哲學家中,最可愛且又最高尚的一位。在智力上有人能勝過他,但在道德上他卻是無與倫比。──羅素

  斯賓諾莎(Benedictus de Spinoza,1632-1677)是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他運用笛卡兒(René Descartes)的形上學及知識論研究方法,結合斯多葛學派(Stoicism)與猶太教理性教義,形成了他個人獨創的哲學體系。神、世界、人三者是他心中最重要的關注對象。斯賓諾莎的《倫理學》(Ethics)一書,便是透過哲學思辨,提供對於神的理解、對世界的認識,以及對人類德性與幸福的把握。

  《倫理學》一書,共分五部份,分別為:一、論神;二、論心靈的本性及起源;三、論情感的起源及本性;四、論人的苦役,或說情感的力量;五、論理智的力量,或說人的自由。本書的目標宏大,試圖以一簡潔明瞭的公理演繹系統證明上述五部份,並據以昭示一套確實的道德信念。斯賓諾莎在前三部份中,不盡其煩地檢視及推演歷來重要的形上學、知識論與心理學主張,並嘗試從這基礎導出理性生活是指引人類獲致幸福的普遍原理。可見,《倫理學》一書確實正如書名所示,是一本昭顯如何通往幸福人生的道德經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斯賓諾莎(Benedictus de Spinoza, 1632-1677)


  西方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與笛卡兒和萊布尼茲齊名。他運用笛卡兒的形上學及知識論研究方法,結合斯多葛學派與猶太教理性教義,形成了他個人獨創的哲學體系。神、世界、人三者是他心中最重要的關注對象。

  1632年11月24日生於荷蘭阿姆期特丹市,父母皆為猶太人的後裔。父親是富商與猶太團體之會長,自幼接受良好的猶太教育,並諳許多語文,計有西、葡、荷、義、法等文;二十二歲時,又結識荷籍的鄧恩騰醫生,向他學習拉丁文及自然科學,亦涉獵一些古典哲學與當代思想,特別是笛卡兒的哲學。在接觸過各種哲學思想之後,對猶太信仰逐漸冷落,反而傾向自由的基督教派,因而受到告發,被猶太教會開除教籍。1660年遷出阿姆斯特丹隱居,以磨鏡為業,維持其日常所需。曾有人聘請他為海德堡大學的教授,他斷然拒絕,深恐其自由受到限制。1677年2月22日,因肺病逝世,享年僅44歲。著有:《笛卡兒哲學大綱》、《神學政冶論》、《倫理學》、《政治論》、《改造理智論》等。

譯者簡介

邱振訓


  臺大哲學系博士生。主要研究領域為倫理學、斯賓諾莎哲學。譯有:《哈佛諾頓講座之大師與門徒》、《自己拯救自己》(立緒出版)。

導論者簡介

錢志純


  1926出生,原籍浙江省玉環縣,米蘭聖心大學哲學博士,1953晉鐸。曾任台灣駐教廷大使館的宗教參事(1979-1980)、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第一任主任(1966)、哲學研究所所長(1970)、藝術學院後首任院長(1984)。1992年榮升天主教花蓮教區主教,2002年自教區主教牧職榮休,2009年2月17日病逝花蓮。

策劃者簡介

王超群


  「開放社會中心」台北執行長(CEO of Open Society Center-Taipei)。方法論者、大眾文學作家與藝術工作者,畢生致力於思想方法研究與應用。「開放社會中心」乃研究思想方法應用之專業研究機構,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相信人類社會之所以能不斷進步,是藉由素樸之理性思維與論辯,集思廣益激發潛能的「開放社會精神」所促成。
 
 

目錄

出版緣起
總序
李震:「斯賓諾莎哲學導論」
陳文團:和諧與仁慈的哲學家錢志純教授

錢志純:斯賓諾莎哲學導讀
一、斯賓諾莎傳略及著作
二、斯賓諾莎在哲學史上之地位
三、斯賓諾莎哲學思想想之起點
四、倫理學研究之一:神
五、倫理學研究之二:理智
六、倫理學研究之三:情緒
七、倫理學研究之四:桎梏
八、倫理學研究之五:自由
年譜與著作

《倫理學》正文

第一部份   論神
第二部份   論心靈的本性及起源
第三部份   論情感的起源及本性
第四部份   論人的苦役,或說情感的力量
第五部份   論理智的力量,或說人的自由

李匡郎:人師.經師
 
 

內容連載

第一部份   論神
 
定義
 
一、我把自因(causa sui)理解為本質包括存在的事物,或者說是其本性除了存在之外無法被設想的事物。
 
二、能被相同本性事物所限制的東西,就被稱為在自類中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
 
舉例來說,物體是有限的,因為我們總是可以設想有另一個更大的物體。而思想則同樣被另一個思想所限制。但物體不能被思想所限制,思想也無法被物體所限制。
 
三、我把實體(Substantia)理解為存在於自身之中,並且藉其自身而被設想的事物;亦即,形成實體的概念不需要其他事物的概念。
 
四、我把屬性(attributum)理解為由理智看來,就是構成實體本質的事物。【2】
 
五、我把模態(modus)理解為實體的應變(affectio)*,或是存在於他物之中,並藉由他物而能被設想的事物。
 
*Affectio一詞並無固定中文譯法。賀麟譯本採「理一分殊」概念,譯為「分殊」;錢志純譯本譯為「感受(或變化)」。按此詞衍自ad (at, to) 與facere (do) 而來,故依「隨機應變」、「應物變化」概念譯為「應變」。
 
六、我將神(Deus)理解為絕對無限的存有,也就是擁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而其每一個屬性都表現出一種【3】永恆與無限的本質。
 
說明:我所謂絕對無限,就不是在自類中無限;因為若有事物只是在自類中無限,我們仍可對它做出無限多種屬性的否定{亦即,我們可設想有無限多種屬性不屬於這事物的本性}*【4】;但若有事物是絕對的無限,那它所擁有的本質就可以為一切所展現,而不包括否定。
 
*根據荷蘭文本《遺著》增補處以{}標示,以下例同。
 
七、事物若只依照自身本性的必然而存在,而且只受自己決定而行動,就被稱為自由(liberta)。事物受其他事物所決定而存在,並且依確定與限定的方式產生結果,則被稱為必然(necessaria),或者說是受迫(coacta)。
 
八、我將永恆([ae]ternitas)理解為單從永恆事物之定義所必然得出的存在本身。
 
說明:因為這種存在,就如一個事物的本質一樣【5】,會被設想成永恆的真,因此不能藉由存續時段(duratio)或時刻(tempus)來說明【6】,雖然存續時段可被設想為沒有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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