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釋法藏法師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鄧衍森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永明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忠庭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陳贈吉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目錄

李序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產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產種類
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李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致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二手書
    48
    $169
  2. 二手書
    49
    $170
  3. 二手書
    51
    $180
  4. 二手書
    67
    $234
  5. 新書
    7
    $245
  6. 新書
    72
    $253
  7. 新書
    79
    $277
  8. 新書
    79
    $277
  9. 新書
    79
    $277
  10. 新書
    85
    $298
  11. 新書
    9
    $315
  12. 新書
    9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