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5版)

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5版)
定價:700
NT $ 553 ~ 665
  • 作者:陳宏毅林朝雲
  • 出版社:五南
  • 出版日期:2018-08-2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198250
  • ISBN13:9789571198255
  • 裝訂:平裝 / 61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5版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皆不可偏廢的社會科學。因為在我國,學術與實務經常對話,在其交錯影響下進而形成修法的動態。故本書除輯錄甫於將2017年11月底前新增修的刑訴條文,且對於近年學說所關注的重要議題、最近時事,如警察臨檢、GPS定位偵查及平民參審亦有所論述,包含新近作成統一見解的釋字第751號、第752及第762號解釋、106年度第8、9、12、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此外,本書亦蒐羅相關實務見解及執行要點(如:法院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

  本書以5種體例,深入淺出地剖析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練習」與「考題觀摩」引領讀者緊抓重點、「舉例說明」將刑訴的規定與原則予以實例化、「觀念釐清」將容易混淆的概念表格化以助於辨異。章末並附「進階思考」(較複雜的考題亦置於此)啟發問題意識並輔以解析激盪活用,初學者可暫予略過。故本書兼顧不同需求之讀者與時事,除可透析刑訴的主要原理原則與重點,作為有志研究犯罪偵查及刑事程序者的參考資料外,對準備國家考試及初習者而言,皆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入門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宏毅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
  《警察偵查實務─探論虛偽供述》,五南出版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

林朝雲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科技部研究助理
  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刑事實體法典》,五南出版
  《刑事程序法典》,五南出版
  《警察法典》,五南出版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本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六章 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第十四章 證據
第十五章 裁判

各論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偵查
第二章 公訴
第三章 自訴
第四章 審判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三章 第三審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五版序

  本書是刑事訟法的入門之書,除了讓初學者能夠輕鬆愉快的入門與學習外,對於國家考試也甚有的幫助。本次再版,除將2017年11月底前新增修的刑訴條文納入,包含「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的強制辯護」、「辯護人於偵查中在羈押審查程序之卷證獲知權」、「漏夜偵訊之禁止」、「重罪羈押之要件限縮」及配合釋字第752號(106.07.28)修正第253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等規定。有關警察臨檢查證身分、臥底偵查方式合法性的問題,本版亦從警職法、刑訴法的角度加以討論。此外,本版並收錄與新近的實務見解,包括釋字第762號、沒收新法的相關判決、時事熱議的鄭性澤案再審判決、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作成GPS定位追蹤偵查是否為強制處分的新判決以及106年度第8、9、12、17次、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外國警察機關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問題),亦於此次改版蒐羅於本書之中。

  鑑於一般國民參與審判為近來司改關注的議題司法院亦於2017年11月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可以預見的是,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也勢必影響偵查層面。因為檢察官必須同時說服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被告有罪心證。警察以科技方式偵查蒐集證物,亦必更加嚴謹,才能通過審判程序的檢驗。因此本版亦從平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角度加以補述。

  本書除能幫助讀者學習考試之用外,並結合時事與時俱進,刑事程序發現真實的手段禁止侵害人權,不僅著重形式上的程序正當性,更應踐行實質上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一部落實人權保障的憲法實踐法。作者由衷企盼本版所蒐集的刑事法學新資訊,能儘量滿足各界讀者的需求,尚祈各界舊雨新知持續給與支持與愛護。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劉靜芬副總編輯及其團隊的細心與耐心,促使這本書得以再版。

執筆者一同
2018.08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刑事訴訟制度不外乎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必須衡平的正當法律程序,當然因制度重點取捨的不同,而產生各國不同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刑事程序」同義,本法雖以「刑事訴訟法」命名,但不應侷限於「訴訟」二字而謂係專指案件起訴後以迄裁判後以迄裁判確定前的審判程序。任何訴訟案件若有重大違背訴訟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即使法院為實體之正確判決,亦會影響到國家判決的公正性與正當性。有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將「刑事程序」中之「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搜索及扣押的程序」,明文規定於憲法及增修條文之中。我國除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外,我國大法官更認為「刑事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刑事被告與辯護人的充分溝通權」,亦為憲法上之權利,所以稱「刑事訴訟法為具體化的憲法」,非常適切。

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採廣義的,亦有採狹義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本書以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本法採廣義的訴訟程序,包括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程序階段。狹義的訴訟程序,是專指本法的起訴乃至審判的訴訟程序而言(見圖1-1):

圖1-1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至於最廣義的刑事訴訟,是指本法之一般訴訟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所定之特別訴訟程序,如軍事審判法、毒品危害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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