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

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
定價:500
NT $ 475 ~ 612
  • 作者:江永楨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8-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8607792
  • ISBN13:9789578607798
  • 裝訂:平裝 / 424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企業可否被賦予良善的靈魂,使其目的與價值,不僅限於營利,而能實踐社會公益?」本書詳述近年來備受矚目且蔚為風潮的社會企業與B型企業之進化史,並嘗試在社會企業概念的迷霧中,究明其應有之意義與內涵,提出合適的法制架構與規範建議。本書認為,一種全新的公司典範轉移──將社會責任內化於營利中、同時追求股東與利害關係人共治共榮的企業組織──正在成型,應從組織法上釐清其法律位格以創造社會企業組織得以充分發展之場域。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江永楨


  現 職
  司法官學院第58期學習司法官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學與法學學士

  經 歷
  中小企業總會研究助理
  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研究助理
 

目錄

推薦序 黃銘傑
推薦序 方元沂
推薦序 朱 平
推薦序 許毓仁
推薦序 陳一強

謝 辭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方法/4
 第三節 研究目的/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5
 第五節 名詞對照與解釋/6
  第一項 社會企業或社會事業/6
  第二項 混合價值組織、影響力驅動組織、社會使命組織、福祉組織以及三重基線/7
  第三項 社會使命型企業/8
  第四項 社會責任企業、使命導向(營利)企業、影響力驅動企業、兼益企業/8
  第五項 社會部門或第三部門/9

第二章 解構社會企業光譜
 第一節 社會企業概念的世界地貌/11
  第一項 社會企業的起源/11
  第二項 社會企業的概念內涵/21
  第三項 社會企業的定位/40
 第二節 使命導向企業的興起/50
  第一項 全新商業模式的出現/50
  第二項 八大工業國報告/54
  第三項 英國之「使命導向的商業運動」/68
 第三節 本章結論:社會企業概念的匯流,再訪社會企業光譜/71

第三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法制框架鳥瞰與社會部門下之立法
 第一節 世界社會企業立法圖像/75
 第二節 法制框架鳥瞰/78
  第一項 現行法制之難題/78
  第二項 八大工業國報告建議內容/84
  第三項 八大工業國報告建構步驟/97
  第四項 小 結/99
 第三節 社會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立法/102
  第一項 前 言/102
  第二項 合作社型立法/104
  第三項 認證型立法/108
  第四項 公司型立法/117
  第五項 小 結/134

第四章 國際社會企業立法趨勢與比較法研究──市場部門下之立法
 第一節 市場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相關立法/139
  第一項 美國社會企業立法之背景:從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企業/140
  第二項 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144
  第三項 公益公司/152
  第四項 社會目的公司/206
  第五項 小 結/212
 第二節 比較法結論/215

第五章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修法建議芻議
 第一節 台灣社會企業概念/219
  第一項 歷史與概況/219
  第二項 定 義/225
  第三項 小結:台灣社會企業概念應如何「接地氣」/228
 第二節 台灣發展社會使命型企業之法制障礙與草案評析/231
  第一項 現有組織法制障礙/231
  第二項 過往草案與修法建議評析/241
 第三節 我國法制建議/256
  第一項 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結構──以組織法為核心/256
  第二項 公司法第1條及第23條之放寬/260
  第三項 我國社會使命型公司立法必要性探討/264
  第四項 社會使命型公司修法內容建議/268
 第四節 台灣社會使命型企業整體發展之展望/282

第六章 結 論/285

附 錄

一、本文較重要圖表彙整/291
二、公益公司法草案/299
三、公司法修正草案(103年賴士葆委員等提案)/313
四、共益公司法草案/321
五、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327
六、公司法修正草案(106年5月經濟部版本)/355
七、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357
八、公司法修正草案
(107年時代力量兼益公司部分)/367
 

推薦序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的高度發展,各式各樣的機器人不僅進入金融、醫療等領域,其高度智能甚至可以打敗世界頂級的圍棋選手。法學研究上,遂因此而開始探討應否、如何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的地位,進而引發更深一層的哲思,「人」之所以為「人」,其法律意義、目的及功能,究竟為何?同樣的問題,亦困擾著公司法研究者,面對近年來迅速、多元發展的企業組織型態及法制,吾人不禁要問,企業之所以為企業,其法律本質、意義、規範目的及功能,究竟為何?傳統上,公司法制規範的基本理念多認為,公司是一種人及資本聚合的組織型態,其目的在於資本的增值、促進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並將其利益分派、回饋給股東,從而我國公司法第1條理所當然規定,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然而,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盛行,挑戰著營利目的為公司組織終極目標的概念,企業基於公益理念實踐其社會責任,不僅未違背、牴觸其營利性質,反而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最佳典範。於此典範轉型的發展下,主要國家公司法制遂逐漸拋棄過去硬性將公司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而僅將之定義或定位社團法人或法人。當然,營利概念絕非因此而從公司概念中消失,反而是轉換為手段,而非絕對目的。社會公益目的的追求與實現是一項任重道遠且須細水長流的工作,需要長期且持續性的資金挹注,政府補助、民眾捐款難能有效滿足此種長期、持續資金挹注需求的特性,既然公司組織被認為是迄今最為有效的資本增值制度,何不善用公司組織此種營利特性,作為志同道合之士追求及實現社會公益之手段,而得擁有長期、持續資金挹注作為其堅強後盾。於此思維下,以營利手法追求公益目的實現的公司型社會企業遂應運而生,其理念值得高度讚許,惟其實際運作、治理模式又應如何設計,方能徹底調和營利與公益二者之矛盾,在在困擾著諸多關心公司法制、社會企業發展之人士。

  很幸運地,上開憂慮及憂心將因江永楨君《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一書的出版,大大鬆了一口氣。本書中,江君借鏡G8、美國、英國、韓國、法國及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社會企業的立法例及相關法制文獻,以外國法比較視野,重新檢視我國現行法制與社會企業之互動關係,並以相當完整的篇幅呈現我國現行法制所蘊藏的缺失及未來發展方向,暢談迄今國內文獻鮮見之灼見,進而提示出我國社會企業法制未來應有的具體發展方向及內容。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學術及實務界部分見解,或鑑於社會企業在國內發展迄今難能謂為成熟及充分,進而主張政府公部門應藉由政策、甚至立法積極介入,以補助金、租稅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企業的設立及發展。然而,從韓國等制定有類似此種作用法之國家,其法制施行經驗並未成功一事,此種制定作用法之倡議,實難能遽然苟同。蓋社會企業發展原本就具有由下往上的多元化發展特質,政府介入反而可能因其補助及優惠措施導致社會企業發展的同質化。本書一針見血指出該項問題點,並主張未來我國社會企業立法應採行市場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立法模式,僅規範其組織法制並藉由其組織本身的公司治理模式,健全化社會企業的有效及多元發展。如此建議在現今行政、立法部門率皆急功近利、僅為自己政治考量而亟欲制定社會企業作用法的趨勢下,實是當頭棒喝,提供政府相關部門未來社會企業發展應有之藍圖。若能正視本書所提各項批判及建議,則可以預見其對於未來我國社會企業學理及實務發展之貢獻,將難以漠視。

  江君自進入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後,即致力社會企業法制理論與實務互動之研究,並協助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中有關公司型社會企業的法制背景研究及條文草撰作業,其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謹慎研究態度及批判精神,一致為委員會中其他教授同仁所高度推崇。本書中各種精闢、令人喝采的真知灼見之出,其來有自。期待所有關心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之人士,皆能人手一本,並因本書之啟發及啟示,共同協力推動我國社會企業健全法制的發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銘傑
2018年7月1日於萬才館研究室

推薦序

  很高興能為永楨論文寫推薦序,永楨是我在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研擬社會使命型公司法修法議題時的助理,我們一起完成並推動共/兼益公司法專章/節的修法建議,十分感謝她的付出和貢獻,而永楨也將這段期間的研究融入其碩士論文,她的論文對於社會使命公司和社會企業法制的分析及闡述,詳實且脈絡清楚。

  之所以要推動「共/兼益公司法專章」,乃因「共/兼益公司」在社企法規範中扮演核心的軸承角色,希望能將社會創新納入公司法之中,藉鬆綁公司法,支持社企發展,並為所有具備社會使命的企業提供一個新的組織型態選項:「共/兼益公司」(以利益關係人為主要考量而非只有股東,且董事必須當責),以協助公司型社企更有效地「鎖定社會使命」(保護創業者/企業主的初衷,不致使命飄移或因股東變動而改變)、與一般營利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CSR有所區隔(減少洗綠的可能性),同時強化與各利益關係人(員工/客戶/投資人/社區)之間的信任關係、降低溝通成本與風險,並吸引有同樣理念的民間耐心資本投入(或降低理念不同資本投入的誤會),形成共好的社會創新創業生態系。

  「共/兼益公司法專章」歷經立法院三年多接力提案,此次由「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提出,並在唐鳳政委大力推動下,經vTaiwan公民參與平台多次討論辯證,得到了樂觀其成的共識,再加入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委員等的檢驗與提案之後,已充分融入了台灣社企發展的脈絡。我們認為「共/兼益公司法專章」與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不但不互斥且相輔相成,若能一起通過,將可開創台灣社會創新立法雙贏(Win-Win)的新局!

  此外,「共/兼益公司法專章」是組織法,不求補助或減稅,不涉及認證,也沒有排他性,未來與相關的作用法(如促進條例)不但相容且相得益彰。我們認為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的生態系就像一張大傘,其下應該包容不同的法定組織型態,例如合作社、基金會、協會、機構、傳統營利公司,以及最新的「共/兼益公司」。

  最後,「共/兼益公司法專章」不會增加公司型社會企業負擔或行政執行的困難,採取強制自主揭露的方式,可直接架接經濟部規劃的工商登記平台,在平台的自主揭露專區上,揭露公司章程並完成簡易公益報告書模式,即可符合法規要求;而公司在公司名稱上亦可選擇僅載明於章程,無須冠名兼益公司名稱。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bert Shiller教授曾盛讚「共/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運用商業經營力量,來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是本世紀最值得期待的公司組織與社會創新發明之一。而目前台灣的社會企業發展,已開展至社會創新的多元發展,透過具備社會使命之公司,以商業方法,解決社會及環境的問題,更是國際的潮流和趨勢,因此,永楨的論文,極具參考價值,我推薦對於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有興趣的朋友,仔細閱讀這本論文!

中國文化大學學務長
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社會使命型公司議題負責人
方元沂
2018年7月1日

推薦序

  「社會企業」對許多年輕人有著致命吸引力,不但連結年輕人特有的理想主義,更可以創業又能解決社會問題,多麼完美的契合。尤其台灣的低薪及全民健保,更讓「機會及風險成本」降低,政府又想解決青年就業問題,提供許多政策利多,因此讓「社會企業」在過去的六年成為顯學。蓬勃發展後,有喜也有憂。

  江永楨的碩士論文,不但對A.社會企業的起源,B.目前碰到的瓶頸,及C.未來的發展都作了精闢的論述,更重要的是,她提出了主張:「在公司法修訂的可能中,加入『共益公司(Profit with Purpose Company)』專章」。永楨明確的指出「共益公司」立法,不是「社會企業」立法,而是在「公司法中的社會創新」,使公司不只是營利,亦可服務於社會目的,但又不是強制要求「為社會目的而營利」,如此,讓營利公司多一種選擇。

  未來公司在設立之初就可以選擇成立「一般營利公司」,還是成立一種有更高社會目的而營利的「共益公司」。基本上都是以營利為主,因為沒有營利,就沒有納稅,就沒有能力追尋自己選擇的社會目的。因此一個以營利為主的餐廳公司,可以選擇在營利付稅後,對流浪動物的社會問題給予支持。我在過去六年間,看到台灣對社會企業有一個很大的迷思:

  1、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及慈善機構(Charity Organization),有絕對存在的價值。千萬不要因為要有多元募款營利機制,一夕間將這些組織改為社會企業,而破壞他們原本存在的原因及價值。

  2、真正的社會企業應該是指能用「完全不同」、「沒有人做過」的創新方法來解決一個社會問題,在一個既有的解決方案中,經過完全透明的市場競爭而能「獲利」,否則就不能稱為社會企業。

  因此,台灣目前絕大多數的社會企業都僅是提供更有效率的方法來支持弱者、保護環境、翻轉教育、社區創生的解決方案,只要付錢購買的是從公司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預算、基金會、政府、愛心者、都不能算是在公平競爭中以創新、吸引人才的方式,從終端使用者(end user)中營利,建立有成長性的企業。

  舉例來講:幫助小農用網路將無毒有機產品行銷到最終使用者,就不能算是社會企業。但像我的英雄及好友,劉力學(臨海農場),用創新的方法,將廚餘用科學的方法製造「堆肥」,並用此堆肥建立無毒健康蔬菜(因為信任,根本不須申請有機驗證)的產銷企業,只要有人付錢購買,而且能營利、納稅,就算是一個社會企業,更是一個標準的「共益公司」。同樣的劉力學可以選「一般營利公司」或「共益公司」解決不用化肥及廚餘分類的社會問題,這都是他的選擇。

  共益公司立法,僅是提供像劉力學或任何創立公司的人另一個選擇。如此,會使公司都有一個使命,知道公司的存在不是僅以股東極大利益而存在。因為是一個登記為「共益公司」的營利公司,所有公司的同仁、股東及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都知道,對共益公司的傳承及影響力都有極大的保障。同樣的,有一天,要決定成為一般營利公司,只要股東會同意,亦可取消登記「共益公司」。

  基本上,共益公司立法最大的精神是「選擇」及「透明」,並要求消費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相信任何共益公司、社會企業、B型企業的誇大行銷言論。

  謝謝江永楨的這篇學術論文。也要謝謝CK、陳一強、楊家彥、方元沂諸位好友在「共益公司」立法的努力。  台灣97%的企業都是中小型企業,只要不是上市上櫃的私人企業,我絕對相信朱德芳老師所說的:「為什麼不能所有公司都是社會企業呢?」及江永楨的答案:「也許不可能所有公司都是社會企業,但有可能所有公司都是共益公司。」在台灣這就是一個新的價值及新的可能。

  「肥米蟲」在台灣已綻放舞動(Flourishing)
  「阿貓」在天堂也在笑
 
生意人、悅日人、漣漪人
漣漪人基金會創辦人
朱平

推薦序

  一直以來我都主張以社會使命作為創業基礎的社會企業已經走到一個階段,政府應該要有決心提出相對應法律協助社會企業或社會使命型公司制度化,使其受到保障。社會企業從0到1的過程中,或許不需要受到法律明文規範,但當社會企業從1逐漸擴大發展到10的階段,就應該導入法律機制,甚至導入良心資本。

  這社會存在許多掛羊頭賣狗肉的創投,表面上投資社會企業,卻行盜取商業機密之實,社會使命企業因此面臨引進機構基金時,無法受到政府保護的困境,也沒有適合的會計制度及籌資機制可資依循。

  為什麼我大力提倡應該在公司法增訂共益公司專章的原因其實很簡單,純粹是希望企業的社會使命能夠永續,不會因為創辦人的離開或是經營階層的更替而褪色;再者,希望具有社會使命的公司能和普通營利為導向的公司有所區隔;最後,則是我認為當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要規模化發展時,勢必需要一個外部股東進入後的保護機制,導入公司治理及會計制度,使企業在籌資過程中能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使共益公司成為良好商業運作的典範。

  然而,政府目前對於共益公司的重視程度仍然很低,在本次公司法大修,只有在公司法第1條增訂「善盡社會責任」,卻無任何配套措施,等於開了一道大門,卻無防止社會使命價值被稀釋的界線,這實然是一大隱憂。此外,在推動增訂共益公司專章的過程,我感覺到其實很多人不了解社會企業與共益公司的區別,其實成立共益公司只是一種選擇,是成立營利與非營利企業外的第三條路。

  在我研擬公司法共益公司專章草案的過程,永楨也多次以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助理的身分,出席我與社會企業業者的研商會議,從永楨的發言內容,完全可以體認到她對於共益公司此項議題十分熟稔。我很開心看到永楨在論文中,很仔細的釐清社會企業以及共益公司的區別,我非常認同永楨的結論:「共益公司立法不宜定位為社會企業立法」,共益公司乃「公司法中的社會創新」。

  相信讀者們透過閱讀永楨此篇論文,可以對社會企業、社會使命及共益公司(社會使命型公司)有更深刻的了解與認識,期望在很快的將來,能夠看到共益公司相關立法真正在我國實現。

立法委員
TED X Taipei創辦人暨TED亞洲大使
許毓仁

推薦序

  非常謝謝永楨的邀請,個人有幸參與台灣社會創新創業運動至今超過十年,很高興能在此為她的論文發聲,相信這是有志於推動「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者」必讀及引用的文獻,我從中獲益匪淺,由衷為永楨喝采之處在於,這不但是她取得畢業資格之作,更是親身投入此立法運動的行腳與見證,而能有如此機緣與歷練、結合理論與實務且知行合一的,實可謂鳳毛麟角。

  有緣與永楨工作一段時間,要謝謝過去近五年來台灣 共益公司」或「兼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立法運動的推展,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3~2014年由鄭志凱先生(現任活水社企投資開發公司董事長)發起,加上吳必然律師、黃琬婷律師及吳蕙蘭會計師義務的協助,之後由王育敏立委領銜於2014年初提出的「公益公司法」草案為此運動之濫觴。

  第二階段2014~2016年得以被方嘉麟教授及朱德芳副教授列入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課程主題之一而持續發酵。記得全球Benefit Corporation法案的推手William H. Clark律師亦訪台分享,謝謝理律文教基金會全程錄影存檔。

  第三階段2016~2017年終於搭上了新政府大修公司法的列車,由「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的法學專家,臺灣大學黃銘傑教授及文化大學方元沂教授共同提出了「兼益公司法專章」的建議案,同時吸引了許多年輕專業的夥伴及草根的社會創業家投入,不為個人利益與名利,只是追求真理與公通,是此運動的轉捩點。

  第四階段2017年延續至今,要特別謝謝方元沂老師一秉初衷的相挺與領導,先在唐鳳政委的vTaiwan公民參與平台經多次的討論辯證,並於2017年3月2日的大組諮詢會議中得到了樂觀其成的共識,之後許毓仁立委即提出了「共益公司法專章」,隨後2018年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立委的「兼益公司法專章」版本,也促使了經濟部王美花次長於2018年5月18日召開研商「共益公司/兼益公司納入公司 法之立法政策」的會議,雖然在此會議中爭議不大,但很遺憾,6月28日立法院政黨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致使7月6日公司法三讀時無法在修法條文中納入「共/兼益公司專章」,但因在野立委的堅持,做出了「請經濟部於本法(公司法)修正後一年內,邀集相關單位,就社會企業、兼益公司、共益公司,做跨部會的討論後,評估是否於公司法定專章,或制定專法。」之附帶決議。

  在此特別謝謝永楨在第三階段給予大家的專業協助,在黃老師及方老師的帶領下為推動法案努力不懈。她不但有律師及司法官的資格,也代表了台灣千禧世代年輕人追求真理的精神與社會創新的能量,反過來說,永楨參與立法運動讓我得到了一個印證:「共/兼益公法專章」確實是下世代「資本市場為社會所用」的解決方案。

  或許大家會問,如此有社會與政黨共識的法案,為何卻命運多舛呢?建議您請永楨喝咖啡聊聊就有眉目了�漱]不得不在此提一下,相較於另一個相關主題的法案,竟然連一場公聽會都沒有開過就可以進入審查會,而過程中幾乎完全沒有公民的參與,錯失了與社群溝通大好的機會,必須說實在太可惜了。

  永禎用她的專業與熱情投入社會創新創業運動,彰顯了台灣巧實力的底蘊,相信這本論文也會發揮它最大的社會影響力!

  最後,附上William H. Clark律師在前述經濟部會議中提出的公開信,相信讀完之後,您對永禎的努力會有更多的認識,讓我們也一起為她的未來加油!

活水社企投資開發公司總經理
陳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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