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熙懷
現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張熙懷
現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目錄
自 序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3
二、公務員/6
三、故意/17
四、過失/22
五、不作為犯/26
六、違法性錯誤/30
七、因果關係/35
八、加重結果犯/38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39
十、原因自由行為/41
十一、緊急避難/41
十二、未遂犯/42
十三、不能犯/44
十四、中止犯/46
十五、共同正犯/47
十六、幫助犯/51
十七、身分犯/54
十八、繼續犯/55
十九、接續犯/58
二十、集合犯/61
二十一、累犯/69
二十二、犯罪競合/73
二十三、吸收犯/77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78
二十五、沒收/90
二十六、易刑/98
二十七、緩刑/101
二十八、假釋/103
二十九、湮滅證據/104
三十、偽證/106
三十一、誣告/111
三十二、公共危險/111
三十三、偽造文書/117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126
三十五、賭博/132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135
三十七、傷害/136
三十八、妨害自由/137
三十九、妨害秘密/138
四十、竊盜/140
四十一、強盜/141
四十二、背信/142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143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156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59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4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5
四十八、藥事法/191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196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197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198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201
五十三、銀行法/204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224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227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29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231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3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234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239
二、舉證責任/239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241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244
五、送達/245
六、律師依賴權/246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251
八、具結/254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256
十、權利事項告知/258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260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263
十三、補強證據/266
十四、勘驗/267
十五、鑑定/268
十六、測謊/274
十七、監聽/276
十八、羈押/277
十九、限制出境/279
二十、沒入保證金/284
二十一、釣魚/286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287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289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291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292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293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295
二十八、彈劾證據/295
二十九、訴之撤回/296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297
三十一、準備程序/305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307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309
三十四、對質詰問/310
三十五、交互詰問/315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317
三十七、量刑/319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323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324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328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329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333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334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336
四十五、上訴/338
四十六、抗告/341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342
四十八、自訴/347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348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355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356
五十二、再審/358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372
五十四、執行/377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383
五十六、緩起訴/393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399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400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3
二、公務員/6
三、故意/17
四、過失/22
五、不作為犯/26
六、違法性錯誤/30
七、因果關係/35
八、加重結果犯/38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39
十、原因自由行為/41
十一、緊急避難/41
十二、未遂犯/42
十三、不能犯/44
十四、中止犯/46
十五、共同正犯/47
十六、幫助犯/51
十七、身分犯/54
十八、繼續犯/55
十九、接續犯/58
二十、集合犯/61
二十一、累犯/69
二十二、犯罪競合/73
二十三、吸收犯/77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78
二十五、沒收/90
二十六、易刑/98
二十七、緩刑/101
二十八、假釋/103
二十九、湮滅證據/104
三十、偽證/106
三十一、誣告/111
三十二、公共危險/111
三十三、偽造文書/117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126
三十五、賭博/132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135
三十七、傷害/136
三十八、妨害自由/137
三十九、妨害秘密/138
四十、竊盜/140
四十一、強盜/141
四十二、背信/142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143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156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59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4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5
四十八、藥事法/191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196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197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198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201
五十三、銀行法/204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224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227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29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231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33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234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239
二、舉證責任/239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241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244
五、送達/245
六、律師依賴權/246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251
八、具結/254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256
十、權利事項告知/258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260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263
十三、補強證據/266
十四、勘驗/267
十五、鑑定/268
十六、測謊/274
十七、監聽/276
十八、羈押/277
十九、限制出境/279
二十、沒入保證金/284
二十一、釣魚/286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287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289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291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292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293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295
二十八、彈劾證據/295
二十九、訴之撤回/296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297
三十一、準備程序/305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307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309
三十四、對質詰問/310
三十五、交互詰問/315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317
三十七、量刑/319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323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324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328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329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333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334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336
四十五、上訴/338
四十六、抗告/341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342
四十八、自訴/347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348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355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356
五十二、再審/358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372
五十四、執行/377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383
五十六、緩起訴/393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399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400
序
自序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的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學習臺灣刑事法律實務最佳的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交流刑事實體程序裁判的專書。
2009年8月間,筆者調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服務,時任檢察長顏大和先生有感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急遽變遷,刑事法律條文修正幅度寬廣,法院見解更迭快速,各級檢察署檢察官為因應辦案之需,應即時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遂於9月初責成筆者籌編實用最高法院裁判輯要彙編。筆者於10月間篩選、歸納及分析當年度全年最高法院裁判完竣,編輯裁判專書名為《實用刑事裁判輯要彙編》,收錄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Leading case),以及坊間著名學術期刊所精選評析導讀的裁判,甚至各訓練機構所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班講義所摘錄之裁判,筆者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尋覓蒐羅納入。
連續編輯6年,直至2013年年中,臺灣高等檢察署主管會報,以經費預算不足為由不再續編。筆者咸認「訴訟法庭如戰場」,「法律條文如武器」,「法院判決如彈藥」。為公訴蒞庭活動,對抗證據能力,激辯證明力強弱,資以撰寫刑事書狀,總是脫離不了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訊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果爾中斷編輯,形同終止最新裁判泉源,實務新知見解來源勢將枯竭,減損耗盡訟爭正能量。以致筆者起心動念、想方設法,秉持一己之力,以個人名義編撰裁判輯要彙編,與時俱進正確適用法律,以厚植刑事法律實務視野,強化更新增長專業本職學能。此乃蒐集裁判內容最豐富,最全面出自臺灣最高法院本土化觀點,見解論證極具權威性的裁判年鑑,是審、檢、辯攜帶出庭、學者講學,隨時翻閱及時取得最新裁判資訊,並有所本的加以引用的辦案工具書。對法學院生師生而言,是教科書外最好研習刑事法律之輔助教材。
2016年最高法院全年度判決共計3,737件,裁定共計1,165件數,近年以來逐漸呈現件數降低趨勢。筆者一如過往,蒐集最高法院每月所揭示具參考價值裁判、司法院公報、坊間各著名法學期刊所刊載的裁判,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研習班講座所撰寫講義提及2016年度最高法院裁判案號者,咸認具有參考價值者,幾乎都會從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納入編輯素材,包括已對外公開的最高法院刑事會議決議,亦毫不遺漏,作為本書重要內容之一。
最高法院業已一改長期以來秘密分案的作法,現在分案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相同。本書編輯內容適時因應此變革,在各則裁判要旨之後,載明該則裁判出自於最高法院哪一庭,並將審判長及庭員姓名列出。如此透明化編輯方式,可讓讀者得以確切掌握最高法院各庭、法官的裁判風格、見解脈動,兼及知曉法律見解及法理事理,同時可體察最高法院意見領袖是哪些法官。法律條文制訂頒布是沒有生命,透過執法人員的操作運用形塑,才得以一窺法律條文立法宗旨及實務運作詮釋。臺灣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晚近幾年以來,立法修正頻繁條文增刪幅度甚廣,要有效掌握新修法律脈動,透過飽覽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是絕佳可靠途徑。正在學校研習刑事法律者或準備專業人員國家考試者,先睹為快,將教科書搭配本書相輔相成參閱、研讀及臨摹,定可收開展學術兼實務學習之視窗,採捷徑式研讀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海峽兩岸礙於歷史因素阻隔一甲子,自從劃時代歷史性的破冰之旅,開啟兩岸實質多元風貌的交流,而法律實務交流是其中之一重要環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經平等協商於2009年4月26日共同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該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本書盡蒐2016年度臺灣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爰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觀點全方位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
此外,協議中並規定雙方協助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協議事項,大陸地區參與司法互助主管部門的公、檢、法、司,藉助本書第一手裁判資料,可以準確地理解臺灣刑事法律,對海峽兩岸法律交流提供有益的幫助。2012年3月14日,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大陸此次刑事訴訟修法內容,相當程度類同於臺灣2003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內容,臺灣修法施行已然經過10年有餘,在實踐過程中累積相當案例,本書環繞權威性實務裁判,論證的法理及觀點可作為大陸執行新法參考,亦 可供大陸司法實務工作者旁徵博引資為撰寫刑事裁判書狀的借鑑。
臺灣最高法院裁判每年達數千件之多,本書編輯收錄如有疏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海涵見諒之。
一級檢察官
張熙懷
2018年7月溽暑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的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學習臺灣刑事法律實務最佳的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交流刑事實體程序裁判的專書。
2009年8月間,筆者調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服務,時任檢察長顏大和先生有感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急遽變遷,刑事法律條文修正幅度寬廣,法院見解更迭快速,各級檢察署檢察官為因應辦案之需,應即時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遂於9月初責成筆者籌編實用最高法院裁判輯要彙編。筆者於10月間篩選、歸納及分析當年度全年最高法院裁判完竣,編輯裁判專書名為《實用刑事裁判輯要彙編》,收錄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Leading case),以及坊間著名學術期刊所精選評析導讀的裁判,甚至各訓練機構所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班講義所摘錄之裁判,筆者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尋覓蒐羅納入。
連續編輯6年,直至2013年年中,臺灣高等檢察署主管會報,以經費預算不足為由不再續編。筆者咸認「訴訟法庭如戰場」,「法律條文如武器」,「法院判決如彈藥」。為公訴蒞庭活動,對抗證據能力,激辯證明力強弱,資以撰寫刑事書狀,總是脫離不了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訊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果爾中斷編輯,形同終止最新裁判泉源,實務新知見解來源勢將枯竭,減損耗盡訟爭正能量。以致筆者起心動念、想方設法,秉持一己之力,以個人名義編撰裁判輯要彙編,與時俱進正確適用法律,以厚植刑事法律實務視野,強化更新增長專業本職學能。此乃蒐集裁判內容最豐富,最全面出自臺灣最高法院本土化觀點,見解論證極具權威性的裁判年鑑,是審、檢、辯攜帶出庭、學者講學,隨時翻閱及時取得最新裁判資訊,並有所本的加以引用的辦案工具書。對法學院生師生而言,是教科書外最好研習刑事法律之輔助教材。
2016年最高法院全年度判決共計3,737件,裁定共計1,165件數,近年以來逐漸呈現件數降低趨勢。筆者一如過往,蒐集最高法院每月所揭示具參考價值裁判、司法院公報、坊間各著名法學期刊所刊載的裁判,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研習班講座所撰寫講義提及2016年度最高法院裁判案號者,咸認具有參考價值者,幾乎都會從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納入編輯素材,包括已對外公開的最高法院刑事會議決議,亦毫不遺漏,作為本書重要內容之一。
最高法院業已一改長期以來秘密分案的作法,現在分案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相同。本書編輯內容適時因應此變革,在各則裁判要旨之後,載明該則裁判出自於最高法院哪一庭,並將審判長及庭員姓名列出。如此透明化編輯方式,可讓讀者得以確切掌握最高法院各庭、法官的裁判風格、見解脈動,兼及知曉法律見解及法理事理,同時可體察最高法院意見領袖是哪些法官。法律條文制訂頒布是沒有生命,透過執法人員的操作運用形塑,才得以一窺法律條文立法宗旨及實務運作詮釋。臺灣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晚近幾年以來,立法修正頻繁條文增刪幅度甚廣,要有效掌握新修法律脈動,透過飽覽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是絕佳可靠途徑。正在學校研習刑事法律者或準備專業人員國家考試者,先睹為快,將教科書搭配本書相輔相成參閱、研讀及臨摹,定可收開展學術兼實務學習之視窗,採捷徑式研讀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海峽兩岸礙於歷史因素阻隔一甲子,自從劃時代歷史性的破冰之旅,開啟兩岸實質多元風貌的交流,而法律實務交流是其中之一重要環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經平等協商於2009年4月26日共同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該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本書盡蒐2016年度臺灣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爰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觀點全方位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
此外,協議中並規定雙方協助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協議事項,大陸地區參與司法互助主管部門的公、檢、法、司,藉助本書第一手裁判資料,可以準確地理解臺灣刑事法律,對海峽兩岸法律交流提供有益的幫助。2012年3月14日,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大陸此次刑事訴訟修法內容,相當程度類同於臺灣2003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內容,臺灣修法施行已然經過10年有餘,在實踐過程中累積相當案例,本書環繞權威性實務裁判,論證的法理及觀點可作為大陸執行新法參考,亦 可供大陸司法實務工作者旁徵博引資為撰寫刑事裁判書狀的借鑑。
臺灣最高法院裁判每年達數千件之多,本書編輯收錄如有疏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海涵見諒之。
一級檢察官
張熙懷
2018年7月溽暑
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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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76折$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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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95折$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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