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2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2版)
定價:650
NT $ 585 ~ 618
 

內容簡介

  警察職權係警察為達成任務之勤務運作行使干預作為之合理正當性授權,係警察實務運作之核心,亦與人民自由權益保障最密切相關,故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之職權作用的基本規範。本書邀集多位參與最初受託研究及擬具法律草案之學者,針對本法之每一條文,以立法緣由(含立法理由與目的、法理基礎、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條文解說(含名詞解釋、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實務與學術見解)、問題探討(含實務問題、理論爭議、案例解析)、及其他相關論題作為體例,將法理與實務結合,以深入淺出方式逐條論述之,不僅適合警察實務界參考,亦可提供法律研習之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震山


  經歷:司法院前大法官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蔡庭榕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兼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
  學歷:美國聖休士頓州立大學刑事司法博士

簡建章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兼任教官
  學歷: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法學碩士

李錫棟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許義寶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學歷: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目錄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緣起與形成紀實
  壹、學者研究階段
  貳、警政署研擬階段
  參、內政部法規會審查階段
  肆、行政院審查階段
  伍、立法審查階段
  陸、學者專家對「警職法」草案或立法通過版本之評析
  柒、其他背景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三條 比例原則
  第四條 出示身分與告知事由
  第五條 救助義務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六條 查證身分要件
  第七條 查證身分措施
  第八條 攔停交通工具之要件與措施
  第九條 蒐集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第十條 監視器蒐集治安資料
  第十一條 以監視方式蒐集重罪虞犯生活言行資料
  第十二條 以線民蒐集個人資料一
  第十三條 以線民蒐集個人資料二
  第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蒐集資料
  第十五條 以查訪方式蒐集治安顧慮人口言行資料
  第十六條 資料傳遞
  第十七條 資料利用
  第十八條 資料註銷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十九條 對人管束
  第二十條 使用警銬
  第二十一條 扣留危險物
  第二十二條 物之扣留程序
  第二十三條 扣留物之變賣
  第二十四條 扣留物之返還
  第二十五條 物之使用、處置與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條 進入住宅救護
  第二十七條 驅離、禁止進入
  第二十八條 概括條款

第四章 救 濟
  第二十九條 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
  第三十 條 國家賠償
  第三十一條 損失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

參考文獻

附 錄

  一、德國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標準草案
  二、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
 
 



  本書自民國94年出版後,迄今已屆13年,其間實務與學界已累積不少文獻資料,警察職權行使法於100年也配合刑法等法律之修正而修改了第15條,故修訂本書實屬必要且迫切。

  警察職權行使法原本就是在建構一個警察嚴謹執法、民眾權益受保障的規範。一如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解釋中所明白揭示的,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警察執行職務時,所得採取的權利干預措施,除了對人、處所、交通工具及公共場所實施臨檢之外,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對物的扣留、變賣、銷毀處分;與實施即時強制等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均有明確規範。一方面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允許警察採取必要的權利干預措施,另一方面在無法律授權警察即不得干預人民權利的原則下,使人權獲得確實的保障。治安與人權,二者皆不能偏廢,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要選在最適當的平衡點上,使治安與人權同受重視。本書之修訂,也是在這樣的理念下完成的。

  衷心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積極促成本書的修訂,著者們雖已盡力補正,但錯漏在所難免,敬祈讀者不吝指正。
 
著者一同 謹誌
2018年12月5日
 

內容連載

事出必有因,有遠因亦有近因。「警職法」之問世,遠因是警察行使職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長期受到質疑,經常苦思因應之道,但大多坐而言,未起而行。至於下定決心要加以澈底研究,則緣起於所謂「白曉燕命案」的發生,可算是中期原因;近因則是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5號解釋,引起廣泛重視與迴響,促使「警職法」立法腳步加速。此外,夾雜其間之因因果果甚多,或為人知或為人所不知,主動中有被動,積極中有消極,緣起而緣未滅,緣雖未滿,但有當前的成果則幸甚。1997年間陳進興、林春生等人所引起的「白曉燕命案」及相關重大治安事件,震撼了國家社會,亦給治安機關帶來空前巨大壓力。政府除要求儘速緝捕該案之逃犯、命治安機關除採取必要措施外,為回應廣大的民意及可運用之民氣,乃有召開全國治安會議之舉,以凝聚通盤解決治安問題的共識。內政部警政署乃在國家發展諮詢會議之下,先行召開社會治安諮詢小組會議。回憶應邀與會當時,我在會中提出多項建言,重點不是如何緝捕要犯,而是將焦點集中在警察尊嚴與法制等長治久安之圖謀上,至少有以下兩要點:第一,呼籲建立合乎人性尊嚴的警察勤務制度。建議以制度衡平社會治安責任與警察人員的人格尊嚴、婚姻家庭權及職業尊嚴。因為在該事件中,我目睹到有責無權的基層執法者受委屈的一面。第二,建議制定警察職權法。使警察在法治國理念下執行公權力有所本,並提出警察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執行臨檢、盤查,以及在該事件上所採措施在法理上所生之疑慮。第二點建議似乎受到正視並採納,成為在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諮詢小組有關「警政制度與犯罪偵防議題終結報告」的決議,進而據此要求警政署應參考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或德國「警察任務與職權法」之立法例,制定一部規範我國警察職務執行的完備法律。以警政機關一貫上命下從的職業文化,該項列屬治安決策性質的紀錄,就有管考與落實的壓力,契機就在於此,使埋下的種子,終於有發芽而見天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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