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外國公務員

行賄外國公務員
定價:350
NT $ 315 ~ 350
 

內容簡介

  企業經營具有高度跨國性,反貪腐更是國際間之重要議題。惟在我國法制尚不完備的情形下,希冀透過本書美國、日本及英國法規的介紹,使我國企業得以與世界主流之反貪腐規範接軌,而不至於因對國際標準之不熟悉,而受到預期外的裁罰或處分。
  
  於最末章以「企業法令遵循守則」之形式,對於本書所提及的法規範與概念加以統整,並以實例方式說明,讓讀者對於跨國企業的海外行賄公務員態樣、後果以及應對措施都能有一更簡單、清晰之圖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志潔


  現 職
  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暨科技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學 歷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張天一

  現 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莊詔雯

  現 職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學 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法學碩士

黃嵙鼎

  現 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會計學系雙學士

李岳軒

  現 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暨美國杜克大學訪問學者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學士

孫永蔚

  現 職
  實習律師

  學 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目錄

推薦序/賴英照
推薦序/劉尚志
推薦序/陳運財
推薦序/朱家崎
推薦序/黃帥升
自 序/林志潔
自 序/張天一

第一章 緒 論/1

第二章 我國法

◎行賄外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之問題/6
壹、對行為可罰性之質疑/7
貳、犯罪構成要件之概念不清/8
參、本罪適用效力之界限/10
肆、偵查執行上之困難/11

第三章 美國法
第一節 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13
壹、簡 介/13
貳、沿 革/15
參、規範內容/20
第二節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條約」/23
壹、「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概說/23
貳、美國所推動之「國際標準政策」/24
參、OECD之「理事會建議案」/27
肆、「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條約」概說/28
第三節 案例介紹:近年FCPA重要裁罰案/35
壹、United States v. 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QM”)/36
貳、United States v. JERDS Luxembourg Holding S.AR.L./37
參、In Re General Cable Corporation/39
肆、United States v.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42
伍、United States v. Odebrecht S.A./45
陸、United States v. Rolls-Royce PLC/48
柒、United States v. Heon Cheol Chi/52
捌、United States v. Embraer S.A./54
玖、United States v. OZ Africa Management GP, LLC/57
拾、United States v. Douglas Ray/60
拾壹、United States v. LATAM Airlines Group S.A./62
拾貳、In Re BK Medical ApS/64
拾參、United States v. Olympus Latin America Inc./67
拾肆、United States v. Vimplecom Ltd./69
拾伍、In Re Parametric Technology/71
拾陸、United States v. Moises Abraham Millan Escobar/74
第四節 案例深度解析:2016年JP Morgan亞太分部僱用官二代案/76
壹、摘 要/76
貳、本案事實/79
參、違反FCPA之規定/92
肆、委員會對於JP Morgan亞太分部配合程度與補救措施的考量/93
伍、和解之內容/94
陸、被告之承諾/94
柒、結 論/95

第四章 日本法
第一節 「不正競爭防止法」上之「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97
壹、法案起草過程之爭議/97
貳、立法過程之爭議/102
第二節 「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之修正沿革/105
壹、OECD之第一階段審查(1999年)/106
貳、OECD之第二階段審查(2004年)/109
參、OECD之第三階段審查(2011年)/113
第三節 「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之成立要件/116
壹、本罪之行為主體/116
貳、本罪之行為客體/117
參、本罪之行為態樣/123
肆、本罪之主觀目的/128
伍、本罪之處罰/130
第四節 「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之相關案例/131
壹、九電工事件/133
貳、PCI事件/135

第五章 英國法
第一節 立法沿革/141
壹、英國早期的反貪腐法令/141
貳、美國海外反貪腐法與OECD反賄賂公約的壓力/143
參、英國BAE案的爆發與影響/144
第二節 規範內容解析/146
壹、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146
貳、外國公務員之定義/148
參、司法管轄權的擴大與違反之處罰/148
第三節 與美國海外反貪腐法之比較/150
壹、權責機關與執行/150
貳、加速促進費用/152
參、商業餽贈之抗辯/153
第四節 英國賄賂罪法立法重點──法人之刑事責任/156
壹、刑事處罰規定/156
貳、法人之緩起訴協議/159
第五節 英國行賄外國公務員實務案例/160
壹、有罪判決案件/160
貳、緩起訴之案件/161
參、偵查中之案件/163
第六節 小 結/165

第六章 跨國企業反貪腐法律遵循守則
前 言/167
第一節 不可不知!企業也能作為犯罪主體/167
壹、美 國/167
貳、日 本/169
參、英 國/169
第二節 不可不知!在外國行賄外國公務員也會受本國法律處罰/172
壹、美國法/172
貳、日本法/174
第三節 不可不知!跨國行賄行為可能被不同司法主權重複處罰/176
第四節 不可不知!併購也有風險,企業併購的相關法人責任/176
壹、美國法:規定於海外反貪腐法(FCPA)/176
貳、日本法:企業透過海外分公司或者設於海外之其他本國或外國公司為贈賄行為,亦可能受到處罰/177
第五節 不可不知!收購整間公司的相關法人責任/178
壹、近年台灣興起「企業併購」的熱潮/178
貳、企業併購所潛藏之風險──「繼受者責任」/179
第六節 不可不知!資產收購的相關法人責任/182
壹、資產收購「無繼受者責任」/182
貳、資產收購無繼受者責任之缺陷/182
參、美國法資產收購無繼受者責任之「例外」/183
肆、小 結/185
第七節 不可不知!除了刑罰,還可能違反競爭法相關法規/185
壹、我國公平交易法/185
貳、美國反托拉斯法/186
第八節 不可不知!企業主應該怎麼做/187

第七章 結 語/189
 

推薦序

  企業行賄海外公務員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不論對商界或法界,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但我國法學界對這項議題的論著相對較少,實務參考資料更為稀有,形成一塊顯眼的空白。

  林志潔教授、張天一教授及李岳軒、莊詔雯、黃嵙鼎、 孫永蔚等年輕學者的新著:「企業經營與法律風險之管控──系列一:行賄外國公務員」,此時出版,有助於填補這片空白,彌足珍貴。本書深入探討我國、美國、日本及英國的相關法制,包括法令規範與實務案例,並對政府與企業提出具體建議,不但是嚴謹的法學論著,並且具有高度的實用價值,特為推薦。

賴英照
2018年11月

推薦序

  林志潔老師又出了一本新書,令人驚艷。這回是與張天一老師及李岳軒、莊詔雯、黃嵙鼎、孫永蔚研究生一起撰寫,年輕學者們以團隊方式投入研究寫作,不但成果卓著,更改造法學界偏向孤芳自賞、強調個人著作的心態,實在讓人激賞。

  這本書的主題是反貪腐,是一序列出版的第一部(顯然還有好多部,拭目以待),整個系列主軸是企業經營風險之管控,尤其是全球化下經營的法律風險。企業經營有不少行之已久的潛規則,特別是在法治落伍的國家。每個國家的法治條件與文化不同,習慣了不遵守規範的陽奉陰違,到了法治為上的國度,常常要出事。我國廠商在面臨還在變革中的台灣法律,對於習慣80年代以前法治環境的國人,比較容易落入「人治」的習慣領域。

  全球化下的競爭,企業要面臨的環境更加複雜。有人治獨裁如中國者,有法律為上如美國者。然而強權更要擴張,美國不斷地輸出其內國法制,除了經由國際組織,以及雙邊談判強要其他國家接受其制度外,凡是可能要與美國做生意或交易中與美國發生關聯的,例如使用美國銀行收支、存匯,使用美國企業的網路如google等,美國司法管轄權必然加諸其上。如此司法強權,雖然各國競相仿效,不免還是以美國馬首是瞻。所以要談全球化,徹底掌握美國法律,是無可迴避的選項。

  志潔老師是國內法律學者中的佼佼者,尤其對於美國刑法與刑事程序的深入掌握,無人能出其右。十年來將這些能量與財經刑法結合,加上自身對於本土法學與實務的功力,引領了台灣法律學術與實務的風潮。其研究寫作氣勢磅礡,理論與實務兼具,現在更與年輕學者張天一老師合作,一起帶領法學新秀,將我國、日本及英國法整合呈現。志潔老師也是交通大學最年輕的特聘教授之一,交大在台創校六十餘年歷史中,唯一獲頒總統教育獎的老師,是個人在交大二十餘年見到最優秀的學者、創作家與教育家。

  志潔老師是交大科法學院成立後,第一次院長遴選的唯一當選人,獲得全體遴選委員的一致推薦,她對交大、對教育、對法學研究和司法改革的貢獻,深受師生、畢業同學與校友的感念。她能夠寬容在遴選過程中,因嫉妒她的成就、或歧視她的性別年齡而惡意傷害她或刻意打壓她的人,不計行政頭銜,以科法學院的長遠發展為念,爭取其他優秀的法律學者進入交大科法學院來一起努力,自身專注於有意義的研究創作、教育青年與社會影響,這是社會國家之福,其心胸、氣度與格局,亦令人無比尊敬,特為之序。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創所所長、
創院院長、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劉尚志
2018年11月

推薦序

  過往在國內檢討研議防制貪瀆犯罪的成因及對策,一般較關注從提升公務職場倫理、相關行政管制的鬆綁,以及強化對涉貪公務員的制裁效果、延長追訴時效等面向進行規範,而對於行賄者一方的違法及罪責的分析及對策評估,則較少受到重視。

  惟隨著經貿全球化及自由化的日益開展,企業跨國從事商業活動的競爭,對外國公務員行賄以獲取其有利的競業條件或利益時有所聞,為有效確保各國企業於境外從事商業活動能遵循境外國法令,以維護跨國公平競業秩序及防杜貪腐蔓延,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97年通過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呼籲世界各國將行賄外國公務員行為入罪化。我國雖非OECD之會員國,也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隔年,修正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針對在境外向外國公務員有關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列為刑事制裁的範圍。然而,當時我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並未處罰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所為的行賄,遲至2011年,也是受到國際反貪腐趨勢的影響,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將「不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予以入罪化的同時,對於在國外向外國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之賄賂列為刑事制裁的範圍。至此,形式上來看,對於規範國人在國外向外國公務員行賄之規範,似乎可與國際防制貪瀆的趨勢接軌。

  然而,跨國企業基於擴展業務之目的在國外行賄他國公務員之行為,不少是根據企業法人的決議或法人顯有未遵循法令的監督過失所致,因此僅處罰該企業負責人或行為人並無法有效防杜此種涉嫌貪瀆的不正競業活動。同時,由於對跨國賄賂罪的追訴處罰,在證據蒐集、證言的保全等方面,與傳統境內犯罪的追訴相較,更為不易,除了必須借助國際司法互助外,於刑事程序中如何妥適運用緩起訴或刑事免責機制,以提升偵查及追訴貪瀆犯罪的實效,尤屬重要。而為因應跨國貪瀆犯罪的防制,英、美及日本等國,已陸續針對法人於國外行賄之處罰予以法制化,美國在實務運作上則由檢察官積極運用認罪協商而對涉案法人作成附條件的不起訴,而日本亦於2016年5月修法引進協商合議及刑事免責機制(2018年6月施行),這些國際上的法制趨勢及運作經驗,對於向來傾向否定以刑罰制裁法人,以及對偵查中之認罪協商採取消極立場的我國刑事司法而言,究竟有何值得借鏡或啟發之處,自屬學說及實務上的參考意義。

  本書是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中原大學法學院張天一副教授及其研究助理團隊李岳軒、莊詔雯、黃嵙鼎、孫永蔚等人合力著作。林教授是國內少數長期耕耘企業犯罪及財經刑法的學者,相關著作等身。此次負責籌編本書,詳細介紹英、美及日本處罰國外行賄之不正競業行為的規範,並於末章分析整理、且運用實例方式說明跨國企業於海外實施營業活動如何避免涉嫌行賄的法令遵循守則,提綱挈領,簡明扼要。相信透過本書的問世,不僅能讓跨國企業清晰瞭解海外行賄公務員態樣、後果與應對措施,進而修正其內部之法令遵循規範與準則,同時更期待在我國相關法制尚不完備及實務運作仍不成熟的情形下,本書比較法的介紹可以作為我國政府部門研議建構相關法規範以充分與國際反貪腐標準接軌的參考,爰樂於為序推薦。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運財
2018年11月

推薦序

  建立廉能政府是民主國家現代化最重要的基石,保護公共利益則是法治國家建設或改革最重要的價值,而「反貪腐」落實程度,則為國際社會檢驗一個國家是否達成上開目標最重要的指標。2005年12月14日生效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下稱公約),確立全球反貪腐基本法律架構的同時,也宣示貪腐問題無國界之分,且不再侷限於政府部門。是以廉能問題,除中央地方機關應致力推動外,更亟需私部門及民間社會共同參與。我國於2015年5月2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使公約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從此,全國上下應有一體遵行的義務。

  貪污犯罪嚴重危害民主體制,破壞社會公平正義,敗壞國民道德價值,對國家法治健全、政治穩定影響至深至鉅,能否有效控制,甚至逐漸消弭,攸關政府穩定與國家永續發展。廉政署職司肅貪與防貪,以達成國際社會反貪腐的標準,一向正視貪污犯罪造成之問題與嚴重性,除持續推動、深化國內各項防貪、肅貪工作及落實全民反貪教育外,有鑑於「全球化」發展,跨國經濟活動日益活躍,本署更針對埋藏深處暗潮洶湧之貪污犯罪連結其他刑事犯罪,特別是經濟、洗錢、組織等犯罪,積極與各國執法機構交流合作、互享情資、共同打擊貪腐犯罪,以遵循公約第16條「對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行收賄行罪」之定罪及執法義務。

  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之行收賄罪,係於2003年1月13日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所增訂。該法條立法迄今已14年,然司法或偵查實務未見引人關注的案例,國內學者專門研究者,也絕無僅有,或許肇因於我國所處特殊的國際困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潔特聘教授,閱歷豐富,素有恢宏之國際觀,且林教授觀察敏銳,處事明快,著書立論,不但有厚實論理根基,且往往直指問題核心,深具實用價值。林教授有鑑於人流、物流及金流均已全球化,乃從比較法與實證法角度研議有效制裁與遏止白領與財經犯罪之對策,以及杜絕不當政商利益輸送之道。欣見林教授再度挺身,帶領張天一、李岳軒、  莊詔雯、黃嵙鼎、孫永蔚等法學界菁英與新秀,攜手踏入此一重要領域,從比較法觀點,介紹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CPA)、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上「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英國「賄賂罪法」(The Bribery Act 2010)的態樣與內涵,重點分析各國司法實務案例,據以引導各界省思相關議題,進而對跨國企業反貪腐法律遵循原則提出指引,相信對我國廉政精進工作,將有進一步提升的效果,對我國反貪腐法制之健全完善,也將提供劃時代的關鍵助益。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朱家崎
2018年11月

推薦序

  最近中國賣座電影《我不是藥神》揭發醫療體系貪腐、藥價居高不下的問題,引爆基層民眾廣大共鳴與迴響。對照2014年9月間中國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世界知名藥廠葛蘭素史克,判處罰金人民幣30億元(約新台幣150億元),可知國際大廠於海外行賄現象確實存在,若未能確實規範,將造成當地社會結構嚴重失衡,並對國際知名企業之商譽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鑑於此,美國率先於1979年制定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之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日本、英國也相繼完備對海外反貪腐行為之規範,惟我國法制目前對此尚未有確實之規範。

  吾之好友國立交通大學林志潔特聘教授率先就此議題撰寫「企業經營與法律風險之管控──系列一:行賄外國公務員」專書,就我國未來之立法指引出明確之方向與建構清楚之藍圖,如政府單位能儘速參考志潔教授所提出之建言,進行相關法律之修訂,將傳統「瀆職罪」之處罰規定,涵蓋商業賄賂之型態,將得以有效達成防制目的,建立更公平經營環境,促進商業正向之發展。

  志潔教授對教學充滿熱情,更難得的是,志潔教授對法律人的未來出路具有透徹之洞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在志潔教授帶領下,於律師市場面臨飽和、競爭慘烈之際,學生報考人數之踴躍遠超乎預期,2017年碩士班錄取率不到17%,在職專班為22%,顯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已成為法律人之首選。觀其訣竅,乃課程充分契合實務需求,如「大航海計畫」給予學生於國內院檢,以及美國、新加坡、香港一流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機會,並設定智財、資通訊、生醫、跨國法律、性別平權等專業領域,使學生在踏入職場前,就已具備實戰之專業智識。近期更配合未來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將開設AI人工智慧課程,這等豐富與時俱進之課程,大大刺激開拓學生之視野,然規劃及教授此等課程的交大科法老師,確是相當的辛苦,在此特別向志潔教授及交大科法老師團隊,為他們對國內法學教育的努力奉獻,致上最誠摯感佩之意。

  本書在付梓之際,受志潔教授之邀為之作序,實感榮幸!以志潔教授的意志及能力,必得為我國法律教育之提升及司法環境之清明作出宏偉之貢獻,但前路必不順遂,且充滿挑戰,不過,我們將為志潔教授的堅強後盾,一起努力,直到成功。

萬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
萬國法律基金會執行長
黃帥升
2018年11月

自序

  我的第四本書出版了。從2005年返國迄今13年,研究、教學、寫作、法治推動與改革,一直是我最喜愛的事情。當一個學者的最大成就,來自於其研究對社會有所貢獻,而當一個教育者的最大成就,則來自受教者比自己要傑出優秀。本書的出版,可謂兼具兩者。台灣的企業需要瞭解海外經營的風險,這本書從科技部計畫的結案報告延伸而來,整理了最新的實務案例與國外法制發展,並分析了可能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和我國法律改革提出了的具體建議。從申請科技部計畫至本書完成,歷經3年的時間,由我、天一老師帶領數位學生們一起進行,學生們的青出於藍,更勝於藍,讓我們身為老師的成就感高漲,無比欣慰。除了本書的幾位學生作者外,協助本書資料彙整、校正、編排的陳俐雯、呂昕禹、杜佩珊、馮璿倫四位同學,與元照出版公司,對本書出版幫助極大,在此一併致謝。

  台灣的企業要走向國際,需要更多法律人來協助,尤其在競爭激烈的今日,所有的國際盃,法律先行是無可避免的要件。美中貿易大戰,躋身於兩大經貿體的台灣,更加必須步步為營,沒有犯錯的空間。「企業經營與法律風險之管控──系列一:行賄外國公務員」的出版,是希望企業能從中獲得更多國際法律的知識,也希望我國的法制改革,能儘速提升能量,與國際接軌。

  台灣剛經歷了選舉與公投,雖然公投結果未能盡如人意,但民主的進步,卻是這塊土地上最燦爛的成就。我在世界各地的演講或與談,只要提及台灣的民主法治,無人能夠小覷。也因此,很希望在此地成長的人們,能珍惜並愛護這樣得來不易的成果。你可以選擇壯遊、可以選擇去海外讀書、可以因為工作條件、子女就學而決定移民,但是,台灣從未背棄你,給了你他能給的最好的教育、福利、健保,栽培你有今日的成就。我們都知道這裡還有許多需要改革的地方,但這不正是我們存在且應該努力之所在嗎?因此請不要貶抑你的家鄉,請不要輕賤自己的出生地,即使你人不能在這裡,心,也請記得並盡可能幫助這裡。

  這本書的幾位推薦者:賴英照老師、劉尚志老師、陳運財老師、朱家崎署長與黃帥升律師,都是與我相識多年,我極為尊敬的長輩。

  賴老師是我財經刑法研究的啟蒙老師,忍受我常問他各種財經法的初階問題,我的每一本書,他都慨然允諾推薦;   劉尚志老師是交大科法所創所所長、創院院長,是我一生敬重與感念的知己,在高教路上有這樣一位先行者引領,是我莫大的福份;陳運財老師從我回國任教開始,就不藏私地教導我,在研究方法與研究態度的嚴謹上,讓我學習最多;朱家崎署長於公於私對我的支持和鼓勵都從未間斷,他開辦了交大科法在新竹地檢試辦實習,我生病開刀時,他定期餵養我各種補品,我生日時,他百忙之中還買蛋糕來幫我慶生;黃帥升律師從來不吝惜栽培交大科法的同學,多年來捐助同學出隊去打國際模擬法庭辯論賽,接受我們的畢業生在萬國法律事務所實習、工作,給予大量的提攜指導……,這些師長們的恩情與友情,我銘感五內,無時或忘。

  我和張天一老師相識於研究所求學時,迄今二十餘年。回國這些年,一起合作過許多研究案,從他身上,我看到一位愛護學生、認真研究的學者,如何要求自己不斷精進成長,也感謝他不吝指導交大的同學。

  過去一年多,遭遇了一些不曾想像到會經歷的波折,雖然過程十分艱辛,但結果卻是令人振奮與欣慰的。許多同事朋友驚訝,在那些困頓的環境中,我還持續研究教學、未放棄對社會的關懷,依然忙碌且正向積極,不曾口出惡言或抱怨逃避。我想,我最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我的學生們與許多同事。我的學生們、同事們和好友,是我的堅實的依靠,不斷的關心和支持,永遠讓我暖心。我感謝我的父母、感謝妹妹、妹夫、感謝陳鋕雄老師、大哥、大嫂、二姐和顥貞、感謝兩位小朋友,妹妹的女兒、可愛的豬豬和我的最愛陳包包。謝謝你們一直在我身邊,一起度過好與壞、豔陽與風雨。

  生命最終的價值不在攻克多少的山頂,而在不斷前進中所經歷的風景,那些陪伴你、愛你、珍惜你,需要你,因你而改變人生的人們,那些共同奮鬥的真摯情感,相互扶持的打氣與不放棄,是我們生命中的光。

  因為第二度當選了交通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後,本校即將啟動校長遴選。一個偉大的大學之所以能形成,從不是因為發表了多少篇的頂級期刊論文,不是因為產生了多少榮耀自身桂冠的院士;一個偉大的大學能形成,關鍵永遠繫於:在大學中的人們,是否對知識的追求有熱誠、對社會的改革有理想,對自身所處的機構有認同,並以身為其中一份子為榮。

  我但願交通大學與台灣高等教育,能有這樣以人為本,追求關懷、奉獻、卓越的教育領導人,身為高教老師,我們也應以此自我期許。是為序。

林志潔
於澳洲布里斯本2018年亞洲法與社會(ALSA)年會後

自序

  於今年年初之際,與內人造訪日本的小田原市,在小田原城的城跡旁有一座二宮報德神社,門口立著日本江戶時代著名農政家與思想家二宮尊德的銅像,上面寫著二宮氏的名言:「遺忘道德的經濟就只是犯罪,遺忘經濟的道德就只是夢話。」領會其言後,沉思許久,深感贊同。

  近年來,不論在台灣或是世界各國,追求經濟發展已成為政府的主要目標,因為經濟力不但代表了國力,更可為個人帶來物質享受。不過,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常見政府或企業以剝削的手段來擷取利益,或將弊端所產生的負面外部成本轉嫁由社會大眾去承擔,導致利益僅由少數個人所享有,廣大民眾卻蒙受巨大的損害。當政府長期以「去管制化」作為追求經濟發展的手段時,應知悉「去管制化」不等同於「去監督化」,否則,將面對我們所難以承受之風險。

  本書所談論的主題,是對外國公務員商業賄賂行為之管制,對於此等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多已立法予以規範。而回顧其發展歷程,可知是強權國家為了鞏固自身之經濟利益,而以其在政治、經濟上之優勢地位加以推動,使其成為全球性之立法政策。對此,本書並非認為該行為不具可罰性,但面對「以法律捍衛國家利益」已成為國際間於經濟競爭上之慣用手段時,我們必須去正視這樣的趨勢,尤其台灣因國際地位問題,長期面對「無權利可享、卻得善盡義務」之困境。對此,政府與民間應該有計畫且持續地關注相關問題,才能有助我國企業在國際經貿活動中成長發展,避免因不熟悉國際或外國法令而遭受損害。

  本書的共同作者林志潔教授,本人於學生時代即與其結識,因林教授之研究領域與本人相近,故近年多有學術合作之機會,累積深厚之情誼。林教授治學嚴謹、待人和善,長期關心社會議題並勇於發聲,本人甚感欽佩。在本次研究案的合作過程中,有幸與其相互學習,因為雙方有著「為研究成果留下一些足跡」的想法,故促成了本書的誕生。

  本書在完成上,要特別感謝擔任研究助理的中原大學諸位學生,莊詔雯小姐自大學時期即從本人學習,在碩士班期間參與本次計畫案,執筆對英國立法例予以介紹,用心甚深,為本書增添了豐富內容。康貴智先生及張凱雯小姐協助整理資料,提出寶貴意見,備極辛勞;李奕萱學棣費心校閱文稿,使本書得以更加完善,本人在此致上誠摯謝意。此外,與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同學們的互動過程裡,讓我留下了甚為美好的回憶。在此,祝福與我們同行過的每一位同學,都能夠帶著滿滿的能量邁向人生的下一個階段。

  在現今紛擾的高教環境中,能夠潛心於研究之中,並非易事。對於研究者而言,能夠投注心力在自己有興趣的議題上,應是愉快的一件事,也是能支持自己繼續走下去的重要動力。希望這本書的問世,能夠拋磚引玉,讓更多人關心此一議題。對於書中尚有的不足或疏漏處,亦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正,讓我們有重新檢視與思考的機會。

張天一
2018年12月於桃園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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