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關鍵選擇(6版)

國際私法關鍵選擇(6版)
定價:480
NT $ 190 ~ 456
  • 作者:陸奕
  •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9-05-3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2959797
  • ISBN13:9789862959794
  • 裝訂:平裝 / 416頁 / 17 x 23 x 2.0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6版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以各科原有體系為經,以易漏法條為緯,建構出完整體系。不只收錄歷屆律師、司法官經典試題,還有作者自擬題及超級詳解,補強申論題考試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關鍵選擇》絕對是您關鍵時刻的最佳選擇!

  這本書有什麼特色呢?就是作者把自己對於國際私法的體系,用自己認為正確、有邏輯之方式寫出來。讀法律的人很習慣書就是從總則寫到分則,原理寫到實例,如果有法條有歷史,就要開始說說原因,這可能適用在其他法典中,但是,國際私法作為一種衝突法地位,要這樣理解,就有點可惜了。

  所以作者嘗試先用實例題方式,將國際私法的七種階層簡單說明,讓讀者知道國際私法實際上應該如何應用,體現國際私法的實務運用性,之後再將國際私法諸多概念,分門別類歸納到七種階層內,讓讀者利用七種階層之體系,有條理的記憶,再輔以實例題,讓讀者能夠知道究竟如何運用。

  讀者學習如何解題後,再以國際私法修正後之體系,將法條分門別類,再將各種類型之法條主要立法精神說明,並將各法條之結構以樹枝圖方式說明,這樣讀者對於法條才能夠不是死背,而是了解它的緣由,考試時才不會一下就忘記了。

  嘰嘰喳喳說了一些,其實是要跟讀者講,讀書不要死背,面對國家考試的科目,如果嘗試理解,一切會比較容易,所以作者解題時都習慣先將自己對題目之評價及思考流程寫出來,讓讀者知道這個題目是怎麼解出來的,而不是只看看答案這麼簡單。

  國際私法這一科只剩下十題選擇題,有時困難,有時又簡單的不可置信,讀者可以斟酌選擇本書內之題目,太難的題目,其實一部分是要給考研究所的學生挑戰用的,當然,還有給一些喜歡瘋狂解難題的人,其實,簡單讀書也很不錯呀。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陸奕


  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戮力工作中

  小時候不懂事,覺得讀書考到第一名就是人生的全部,殊不知考到第一名後,卻發現生命的重點在於體驗,而非完美,所以人生態度完全轉變,只求簡單有意義的生活。

  希望每年都獨立的體會這個世界,所以工作要求迅速完成,同時追求一些成就感;希望每天都能和珍惜的人見面,所以開始認真思考人生的意義。

  希望選擇這本書的讀者,能夠迅速完成目標,趕快抓到碩士、律師、司法官或公職,讓自己開心的迎接自己選擇的未來。
  讀書只是一種技能,生命才是你的真實。

 
 

目錄

chapter 1  本書架構
第一節 國際私法解題流程
第二節 架構演練
第三節 結論

chapter 2  總論
第一節 緒論—國際私法基本概念
壹 國際私法意義
貳 國際私法出現原因
參 國際私法性質
肆 國際私法法源
伍 重點—國際私法定位:衝突法
陸 國際私法性質:強行、任意或緩和性法
第二節 涉外案件判斷與適用
壹 涉外因素之判斷
貳 國際私法之適用
第三節 管轄權之標準與決定
壹 國際訴訟管轄權(直接管轄權)確定之標準
貳 我國國際私法管轄權之規定
參 合意管轄
肆 應訴管轄
伍 不便利法庭原則
陸 管轄權豁免
柒 國際訴訟競合
捌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間接管轄權)
第四節 定性—主要問題與附隨問題
壹 定性
貳 附隨問題
第五節 連繫因素
壹 意義
貳 主體面(屬人法二大原則)—國籍、住所
參 客體面(屬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肆 行為—行為地法
伍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陸 最重要牽連關係原則—關係最切之法律
柒 即刻適用法
第六節 選定準據法
壹 規避法律
貳 反致
參 調整
第七節 適用準據法
壹 外國法之適用
貳 準據法立法方式
參 複數準據法之適用
肆 法規欠缺
第八節 結論

chapter 3  各論
第一節 權利主體
壹 自然人
貳 法人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方式與代理
壹 法律行為方式
貳 代理權
第三節 債
壹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
貳 無因管理
參 不當得利
肆 侵權行為
伍 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
陸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起訴後合意適用法律
柒 債之移轉
捌 求償權
玖 債之消滅
第四節 物權
壹 一般規定—形式與實質要件
貳 特別規定
第五節 親屬
壹 婚姻
貳 父母子女關係形成
參 父母子女關係規範
第六節 繼承
壹 繼承
貳 遺囑
第七節 附則
壹 不溯及既往原則
貳 施行日期

 
 

六版序

  國際私法作為涉外民事事件的選法規則,概念上不僅對於一般民眾很困難,對於選讀法律之人某種層面上也難以理解,此從同性伴侶結合制度的立法上,就可以很明顯看出。

  筆者一直很喜歡黃國昌教授講的一句話:「對法律的無知展現沒有下限的程度」。同性伴侶結合制度(也就是所謂同性婚姻)作為人民基本權保障之一環,立法保障無須達成社會共識,亦無須考量既得之異性婚姻之權利保障,婚姻制度如果健全,不會因為讓更多人加入使用就造成崩解,反而是強化制度所反映之個人及社會價值。相同的是,跨國異性婚姻與跨國同性婚姻,本質上是根本相同之事件,立法上根本無需為特別規定,否則刻意之立法條文,只是反射出立法背後的分別與歧視,同時也顯現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方式之無知。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運用限期立法及日出條款的憲法解釋權能,要求立法院應於108年5月24日前就同性伴侶結合制度為立法保障,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言,同性婚姻之挑戰,係在於「跨國同性伴侶制度」應該如何被定性,是應該定性婚姻,還是其他法律關係,只要成功被定性,就會適用相應的法條;倘若定性為婚姻,那我國對於「同性伴侶制度」為立法後(當然未立法也可以於108年5月24日起直接適用民法婚姻規定),依婚姻成立準據法之規定,只要國外伴侶之本國法也相同有同性伴侶制度之規定,婚姻就會合法成立,那我國就應該是「開放跨國同性婚姻」,絕不可能是禁止跨國同性婚姻。從而選讀法律之人也應該要能夠理解這種概念,千萬不能隨波逐流。

  今年改版之際,除了新增近年國家考試題目及學者文章之外,同時處於同性婚姻立法的紛擾與浪潮中,本書特別新增跨國同性婚姻之專題討論,希望可以讓本書讀者了解,涉外事件其實就發生在尋常生活中,選擇人生伴侶之權利行使,不僅不限於性別,也不限於國籍,愛不因分享而減少,也不因對象選擇不同而受歧視,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一旦開始敞開心胸懂得同理他人與自身之不同,雖然會因跨出自己的舒適圈、同溫層而感到痛苦,但不應為避免此痛苦而歧視、壓抑他人,反而應該是轉化為積極的力量,創造出更加包容、多元的社會。
 
陸奕
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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