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九版)

憲法(九版)
定價:580
NT $ 450 ~ 580
  • 作者:許育典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19-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1559
  • ISBN13:9789575111557
  • 裝訂:平裝 / 17 x 23 x 2.5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九版
 

內容簡介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這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對焦在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台南市副市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教師申訴、特殊教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目錄

獻 詞
九版序——藥害救濟難以預見的憲法悲歌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 1 編 憲法總論 /1
 §1 人、國家與憲法 /1
  壹、人、社會與國家 /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 /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 /3
  壹、憲法的概念 /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 /4
  參、國家法的概念 /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 /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 /7
  壹、憲法的功能 /7
   一、保障基本權的功能 /8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 /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 /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 /9
  貳、憲法的特性 /9
   一、憲法的最高性 /9
   二、憲法的原則性 /10
   三、憲法的開放性 /10
   四、憲法的政治性 /10
   五、憲法的妥協性 /12
   六、憲法的固定性與機動性 /12
  參、憲法的種類 /13
   一、以獨立文書形式為標準 /13
   二、以修憲難易程度為標準 /13
   三、以制定機關為準 /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 /14
  壹、憲法的制定 /14
   一、制憲權的性質 /14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 /15
  貳、憲法的修改 /15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 /15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 /17
   三、修憲的界限 /18
   四、修憲的方式 /21
  參、憲法的變遷 /22
   一、憲法變遷的意義 /22
   二、憲法變遷的原因 /23
 §5 憲法的解釋 /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 /26
   一、文義解釋 /26
   二、體系解釋 /26
   三、目的解釋 /27
   四、歷史解釋 /27
   五、比較解釋 /28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 /28
   一、客觀解釋優先 /28
   二、憲法統一原則 /28
   三、和諧解釋原則 /29
   四、最大可能有利原則 /29
   五、合憲解釋原則 /30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 /31

第 2 編 憲法基本原則 /33
 §6 民主共和國 /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 /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 /34
   一、傳統的類型 /35
   二、現在的類型 /36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 /37
   一、民主的概念 /37
   二、民主的內涵 /38
   三、戰鬥性的民主 /43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 /46
   一、共和的概念 /46
   二、共和的內涵 /47
 §7 法治國 /48
  壹、法治國的發展 /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 /50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 /50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 /51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 /51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53
   一、憲法的最高性 /53
   二、基本權的保障 /54
   三、權力分立原則 /55
   四、依法行政原則 /58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 /61
   六、比例原則 /66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 /69
   八、國家賠償責任 /71
 §8 社會國 /74
  壹、民享與社會國 /74
  貳、社會國的發展 /75
  參、社會國的概念 /76
  肆、社會國的內涵 /78
   一、社會形成 /78
   二、社會安全 /79
   三、社會正義 /79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 /80
 §9 多元文化國 /82
  壹、文化國的發展 /82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 /84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 /87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 /87
   二、國家寬容原則 /90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 /91

第 3 編 基本權總論 /93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93
  壹、基本權的發展 /93
  貳、基本權的意義 /95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 /97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 /97
   一、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 /97
   二、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 /98
   三、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規範 /98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 /101
   一、我國憲法的基本權規範體系 /101
   二、概括基本權 /102
   三、特別基本權 /102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 /103
   一、主觀權利 /104
   二、客觀價值決定 /104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06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 /106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 /107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107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113
 §13 基本權的主體 /124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 /124
   一、基本權的權利能力 /124
   二、基本權的主張能力 /127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 /127
   一、私法人的問題 /128
   二、公法人的問題 /129
 §14 基本權的分類 /132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 /132
   一、人權與公民權 /132
   二、自然人權利與法人權利 /133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 /133
   一、列舉規定 /133
   二、概括規定 /133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 /134
   一、被動地位 /135
   二、消極地位 /135
   三、積極地位 /135
   四、主動地位 /136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 /136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 /137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 /139
   一、從水平效力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139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德國的適用 /140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我國的適用 /143
 §16 基本權的限制 /146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 /14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內容 /14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 /150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 /151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 /153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 /154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 /154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 /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 /159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 /159
   二、必要性的檢驗 /164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 /167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 /168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 /168
   一、集中型和分散型違憲審查 /168
   二、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制度 /170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171
   一、憲法規定下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171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主體 /172
   三、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客體 /173
   四、我國違憲審查制的基本權救濟 /175

第 4 編 基本權各論 /179
 §18 平等權 /179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 /179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 /179
  參、平等權的主體 /182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82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18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 /189
 §19 人身自由 /192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 /192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 /193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 /195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19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19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0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 /207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 /207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 /20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 /208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09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0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 /209
 §21 居住自由 /210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 /210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 /211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 /212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12
   一、刑事搜索 /213
   二、行政檢查 /214
   三、國防與軍事目的 /214
   四、緊急或重大公共利益 /215
 §22 遷徙自由 /216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 /216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216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 /217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17
   一、黑名單的問題 /217
   二、外國人的問題 /218
   三、役男出國的問題 /218
 §23 言論自由 /219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 /219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220
   一、保障的理論基礎 /221
   二、保障範圍 /223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 /226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2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22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 /234
 §24 學術自由 /239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 /239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 /241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 /242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 /243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 /244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4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4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49
 §25 著作自由 /256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 /256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 /257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 /258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58
 §26 出版自由 /258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 /258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 /259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 /260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60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60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 /264
 §27 秘密通訊自由 /265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265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 /265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66
 §28 宗教自由 /267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 /267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 /268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 /270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71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72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276
 §29 集會自由 /282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 /282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 /282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 /285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8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8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國家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 /288
 §30 結社自由 /290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 /290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290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 /291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92
 §31 生存權 /29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 /29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 /295
  參、生存權的主體 /295
   一、墮胎的合法化問題 /295
   二、安樂死的許可問題 /296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297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297
   二、給付請求權的保護法益 /300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 /302
  壹、工作權 /302
   一、工作權的保障原由 /302
   二、工作權的保障範圍 /302
   三、工作權的主體 /303
   四、工作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04
  貳、財產權 /307
   一、財產權的保障原由 /307
   二、財產權的保障範圍 /307
   三、財產權的主體 /308
   四、財產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09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 /31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 /31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 /312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 /312
   二、行政上的受益權 /315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 /31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1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31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321
 §34 參政權 /324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324
  貳、參政權的主體 /324
  參、選舉權 /326
   一、選舉權的意義 /326
   二、選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26
  肆、罷免權 /328
   一、罷免權的意義 /328
   二、罷免權行使的限制 /329
  伍、創制與複決權 /329
   一、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 /329
   二、公民投票法作為創制與複決權的實現 /330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 /335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 /335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 /336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36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 /336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 /337
 §36 教育基本權 /339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 /339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340
   一、教育基本權的概念 /340
   二、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 /341
   三、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 /342
   四、教育基本權保障範圍的釐清 /344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346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4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 /34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 /350
 §37 概括基本權 /357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 /357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358
   一、程序基本權 /359
   二、隱私權 /361
   三、結婚權 /362
   四、姓名權 /363
   五、契約自由 /363
   六、名譽權 /364
   七、人格權 /364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 /365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365
   一、原權層次 /366
   二、憲法基本權層次 /366
   三、一般法律層次 /366
   四、人民權利層級化的實益 /367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 /370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 /370
  貳、納稅義務 /370
   一、納稅的意義與租稅法律主義 /370
   二、納稅義務的主體 /372
   三、稅法的合憲性審查 /372
  參、服兵役義務 /373
   一、服兵役的意義 /373
   二、服兵役義務的主體 /373
   三、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 /373

第 5 編 國家組織論 /377
 §39 國家組織總論 /377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 /377
   一、以國家權力為規範對象 /377
   二、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出發點 /377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 /378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 /379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 /380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 /382
   四、定期改選在我國的強調 /383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 /383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 /384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 /386
 §40 總 統 /388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 /388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 /388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 /389
  貳、總統的產生 /390
   一、總統的選舉 /390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 /391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 /392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 /393
  肆、總統的職權 /396
   一、公布法令權 /396
   二、赦免權 /397
   三、授與榮典權 /397
   四、院際調節權 /398
   五、統帥權 /398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 /398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399
   八、官員任免權 /399
   九、覆議核可權 /400
   十、解散國會權 /401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 /401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 /402
 §41 行政院 /405
  壹、行政院的地位 /405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 /405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 /406
  肆、行政院的職權 /410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 /410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 /410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 /410
   三、預算監督關係 /411
   四、決算監督關係 /411
   五、覆議關係 /411
   六、倒閣關係 /412
 §42 立法院 /413
  壹、立法院的定位 /413
  貳、立法院的組成 /413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 /415
   一、言論免責權 /415
   二、不受逮捕權 /416
  肆、立法院的職權 /416
   一、立法權 /416
   二、預算審議權 /417
   三、人事同意權 /418
   四、行政監督權 /419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 /422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 /422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 /423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 /423
   一、議會不連續原則 /423
   二、議會自律原則 /423
   三、議事程序原則 /424
 §43 司法院 /426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 /426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 /426
   二、司法院的組織 /427
   三、司法院的職權 /428
  貳、大法官的職權 /429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 /430
   二、憲法解釋權 /430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 /430
   四、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431
  參、司法獨立 /431
   一、法定法官原則 /432
   二、政治中立原則 /432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 /432
   四、司法預算獨立 /433
   五、法官自治 /433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 /434
   一、立法裁量 /434
   二、行政專業判斷 /434
   三、人民團體內部爭議 /435
   四、議會自律行為 /435
   五、統治行為 /435
 §44 考試院 /436
  壹、考試院的地位 /436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 /437
  參、考試院的職權 /437
 §45 監察院 /438
  壹、監察院的地位 /438
  貳、監察院的組成 /439
  參、監察院的職權 /440
   一、調查權 /440
   二、糾正權 /440
   三、彈劾權 /441
   四、糾舉權 /441
 §46 地方自治團體 /442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 /442
   一、固有權說 /442
   二、承認說 /443
   三、制度性保障說 /443
   四、住民主權說 /443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444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 /444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445
   一、劃分標準 /445
   二、劃分實益 /447
   三、權限爭端解決機制 /448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 /450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 /450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450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 /451

第 6 編 基本國策論 /453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453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 /454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 /452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 /457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 /458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 /460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 /462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 /462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 /464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 /465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 /466

參考文獻 /469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 /47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494
索 引 /501
 

九版序

藥害救濟難以預見的憲法悲歌


  當一個人民罹患重症,在性命交關的危急關頭時,大法官竟然以基金資源有限為憲法理由,要求沒有醫藥專業知識的病人或家屬,必須評估用藥後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是否達「常見且可預期」,才能提起藥害救濟(釋字第767號解釋)!在此,以106 年為例,衛福部向700多間藥廠徵收7,000多萬元的藥害補償徵收金,平均每間藥廠每年只要負擔不到10萬元,但管理這筆基金的衛福部,對因正常用藥而成為聽障的人民,卻因為擔心錢分不夠而不給人民救濟。衛福部這樣的起心動念,已經令人難過,作為人民基本權守護者的大法官也以資源有限為理由,不讓人民救濟,更讓人痛心!

  在釋字第767號解釋中,不僅完全沒有提到弱勢人民提起救濟的形式權利,而且將要求一般人可預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轉化為可由專業醫師告知而預見,甚至在未論及人民健康權的保障依據與具體內涵下,直接論斷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最後,導致多達5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或部分協同意見書,另有5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或部分不同意見書,可見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的規範方式是否合憲,在大法官之間存在相當分歧的爭議。

  在本案中,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的只是一個簡單的形式上提起權利救濟的請求權,大法官應該盡量保障憲法第16條提起救濟的最基本法治國基礎,至於贏得救濟與否,人民不會太苛責大法官的專業判斷!事實上,「贏得救濟與否」是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做出專業判斷,所以藥害救濟法第16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這裡涉及的才是一個實質的確定獲得補償權利。

  此外,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仍對系爭規定作出了合憲解釋,認為「一般受規範者(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最後認定其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符。這裡的「合理期待」,是大法官的合理期待?是衛福部的合理期待?是藥商的合理期待?但是,絕對不會是當事人的合理期待!什麼時候,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多了一個「合理期待」的要件!本號解釋就系爭規定在「法律明確性」的審查上,「合理期待」地要求病人必須尋求醫師告知用藥風險、知悉藥袋標示及仿單記載,並且知悉主管機關針對醫藥上「常見藥物反應」的認定標準,這等於是要求病人應具備醫藥專業知識,這算哪門子的「合理期待」?大法官天外飛來一筆「合理期待」的寬鬆標準認定,無怪乎過去總是被質疑:「究竟法律明確性的審查有無相對客觀而可操作的標準存在?或一直以來都只是披著客觀審查的外衣,骨子裡頭依靠的其實只釋憲者的直觀或語感?」

  最後,本號解釋恣意的認定病人及家屬「有合理程度的預見」,而僅以「有助於前開目的的達成」,卻完全沒有檢驗必要性與合比例性原則,輕率完成比例原則的審查!本來,大法官在釋憲案中,應扮演人民基本權守護者的憲法角色,盡可能嘗試站在申請釋憲人民的同理心角度,設身處地窮盡憲法釋義學上的解釋方法,去落實每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尤其應該念茲在茲的是:以人民的弱勢與困境作為憲法思維的起心動念,才不至於鳴奏出令人痛心的憲法悲歌!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第9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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