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及隱私保護

通訊監察及隱私保護
定價:480
NT $ 442 ~ 480
  • 作者:李榮耕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0-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2369
  • ISBN13:9789575112363
  • 裝訂:平裝 / 408頁 / 15 x 21 x 2.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通訊監察法制近年來有著不小的變動,除了大法官釋字外,也接連有著數次的修正及改革的倡議,部分值得喝采,但部分或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這本論文集收錄了作者這幾年來學習及思索後的些許心得,其中包含釋字對於通訊隱私的判定、幾次修法的評釋以及對於現行法制的分析及建議。此外,書中亦收錄作者所關切的電腦犯罪及隱私法等當前議題。期盼本書所提出的研究成果,可以作為後續研究的基礎,以及實務運作上的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榮耕


  現 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 歷
  美國印地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

  經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冤獄平反協會常任理事
 

目錄

序 言

‧I Am Listening to You──釋字第631號解釋、令狀原則及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壹、前 言/1
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及其討論/2
一、通訊隱私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2
二、檢察官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的規定違憲/4
參、令狀審查機關的憲法要求/7
一、我國憲法的規定及相關解釋/8
二、美國的相關判決/9
三、比較及討論/12
肆、我國現行及修正後通保法的規範/15
一、通訊的定義/15
二、通保法涵蓋了為犯罪偵查及國家安全目的之通訊監察/17
三、得實施通訊監察的案件/17
四、通訊監察的要件/18
五、通訊監察書的聲請人/20
六、核發通訊監察書的審查程序/21
七、令狀原則/22
八、監察期間及延長/23
九、最小侵害原則/23
十、不定點監聽(Roving Surveillance)/25
十一、緊急通訊監察(Communications Surveillance in Exigent Circumstances)/27
十二、證據排除法則/29
十三、建置機關?執行機關?/33
十四、監督機制/36
十五、小 結/40
伍、結 論/43

‧Matrix駭客任務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壹、前 言/45
貳、刑法第358條的基本結構、要件及相關判決/47
一、本條的基本結構/47
二、本條的構成要件及相關實務判決/48
參、美國聯邦電腦詐欺及濫用防制法(CFAA)的入侵電腦罪/54
一、CFAA的基本架構/54
二、電 腦/56
三、使用(access)/57
四、無(越)權/63
肆、討論及建議/66
一、電腦的定義/66
二、刑法第358條無須限定入侵電腦的行為方式/68
伍、結 論/74

‧個人資料外洩及個資外洩通知條款的立法芻議

壹、前 言/77
貳、憲法上的資訊隱私權/78
一、傳統概念下的隱私權/78
二、資訊隱私權/80
參、數位時代裡的個人資料/84
一、個人資料的意涵/84
二、個人資料大量及詳盡地為第三人所取得、持有及使用/85
三、個人資料的數位化/90
肆、個人資料外洩(Breach of Personal Data)/91
一、個人資料外洩的意涵/91
二、現 狀/92
三、個人資料外洩的種類/96
四、資訊外洩的原因/98
五、個人資料外洩所產生的衝擊/103
伍、個資外洩通知(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的必要性/104
一、他律機制的必要性/104
二、降低可能的損害/107
陸、美國聯邦及州的資訊外洩通知條款/108
一、美國聯邦的個資外洩通知規定/108
二、美國州級的個資外洩通知條款/114
柒、建議及討論/118
一、我國應有個人資料外洩通知的規範/118
二、適用範圍/119
三、個人資料的定義/122
四、通知的時間點/124
五、通知的對象/125
六、通知的期間要求/125
七、通知的方式/126
八、個人瞭解及查詢個資外洩的權利/127
九、違背通知義務的責任/127
捌、結 論/128

‧你好,我不好──得一方同意的通訊監察及近年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簡評

壹、前 言/131
貳、近年最高法院判決之立場/132
一、私人發動型/133
二、國家介入型/134
三、小 結/136
參、隱私及得通訊一方同意之通訊監察/136
一、合理隱私期待理論(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Theory)/137
二、風險承擔理論(The Assumption of Risk Rule)/138
三、得一方同意之通訊監察的理論基礎/139
肆、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的相關規定/139
一、類 型/140
二、「同意」的意涵/142
三、舉證責任/142
伍、最高法院近年相關判決評釋/143
一、同意監察的合法性/144
二、同意監察的規範基礎/145
三、同意的判斷基準及舉證責任/147
陸、結 論/148

‧論偵查機關對通信紀錄的調取

壹、前 言/149
貳、隱私權的相關理論及判斷基準/150
一、隱私的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150
二、風險承擔理論(第三人理論)/151
參、電話通訊與隱私/153
一、通訊內容/153
二、通信紀錄及其他非內容性通訊資料/154
肆、通信紀錄於我國法制上的地位/163
一、憲法及相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163
二、相關法律規範/165
伍、討論及建議/169
一、通信紀錄受有憲法隱私權的保障/169
二、偵查機關調取通信紀錄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172
陸、結 論/174

‧析論我國情報通訊監察法制──以美國法制為比較

壹、前 言/177
貳、犯罪偵查與國家安全工作之異同/178
參、我國之情報通訊監察法制/180
一、國家情報工作法/181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82
肆、美國情報通訊監察的初期發展及實務立場/188
一、早年的美國實務立場/189
二、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Keith)案/190
伍、美國聯邦外國情報監察法(FISA)及相關法案/198
一、情報通訊監察之對象及客體/199
二、有令狀的情報通訊監察/200
三、無令狀監察/208
四、最小侵害程序(minimization procedure)/211
五、事後通知及救濟程序/212
六、情報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銷燬/213
七、國會監督/214
八、NSA計畫的無令狀情報通訊監察/215
九、外國情報通訊監察法修正法案(FAA)/218
陸、討論及立(修)法之建議/221
一、偵查通訊監察及情報通訊監察應有其區分必要/221
二、情報通訊監察應採行令狀原則/223
三、程序及實質要件應更為明確具體/224
四、監察對象/226
五、最小侵害原則(the minimization requirement)/229
六、證據排除法則/229
七、經情報通訊監察所取得的資訊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231
八、事後通知(Post Notice)及救濟/233
九、保存及銷燬/233
十、應建立客觀中立之外部監督機制/235
柒、結 論/235

‧特定明確原則與機動性通訊監察

壹、前 言/237
貳、令狀原則之意涵/239
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31號解釋/240
二、學理上的分析討論/241
三、令狀原則與相當理由/242
參、特定明確原則(The Particularity Requirement)/242
一、規範目的及理論基礎/243
二、判斷標準及個案中之適用情形/245
三、小結及分析/252
肆、特定明確原則與機動性通訊監察/254
一、通訊監察中特定明確原則之意涵/254
二、機動性通訊監察(Roving Surveillance)之概念/256
三、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The Wiretap Act, Tittle III)的規定/258
四、美國司法實務的立場/263
伍、就機動性通訊監察之綜合評析/266
一、法制上應可採行機動性通訊監察/266
二、採行機動性通訊監察應有的程序規定及限制/274
陸、結 論/277

‧通訊監察中之最小侵害原則

壹、前 言/281
貳、最小侵害原則於通訊監察中之重要性/282
一、最小侵害原則的概念/283
二、通訊監察與傳統搜索扣押之差異/284
三、最小侵害原則為執行通訊監察時的重要程序規範/287
參、最小侵害原則於我國法規範上之地位/287
一、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288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89
肆、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之規定及實務立場/291
一、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之規定/292
二、Scott v. United States案/294
三、判斷基準及審酌事項/298
四、執法機關所得採取的通訊監察方式/303
伍、通保法相關規定之討論及建議/306
一、審查基準/306
二、最小侵害原則與證據排除/311
三、排除的範圍/314
四、其他相關條文的配合及適用/315
五、可採取的通訊監察方式/316
陸、結 論/317

‧電磁紀錄的搜索及扣押

壹、前 言/321
貳、搜索扣押電磁紀錄之執行/323
一、傳統搜索扣押之程序/324
二、搜索扣押電磁紀錄的執行方式/325
三、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多採二階段搜索模式的因素/327
四、兩者間之異同/329
參、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與其權利侵害/330
一、對於電腦設備及載體的長時間且大範圍的扣押/330
二、對電磁紀錄載體所進行的電腦鑑識/331
三、實質意義的搜索/332
肆、電磁紀錄載體之搜索扣押/337
一、對於電磁紀錄載體及相關電腦設備的扣押/338
二、廣泛取得載體內資訊的問題/346
三、仍應容許偵查機關扣押載體/348
四、扣押物細目的付與/354
伍、電腦鑑識程序的相關問題/356
一、電腦鑑識於現行實務上的操作/356
二、以鑑定行電腦鑑識無法妥適保障人民權益/357
三、電腦鑑識屬於實質意義的搜索/359
四、令狀程序及相當理由的審查/362
五、應取得資訊或檔案的記載/364
六、鑑識方式的記載(?)/368
七、執行時間的限制/375
陸、電腦鑑識與「一目瞭然法則」(the Plain View Doctrine)/377
一、一目瞭然法則的概念/377
二、一目瞭然法則於電腦鑑識中之適用/378
柒、結 論/386


 
 

序言

  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說的。

--以賽亞書五四章第10節

  大約是在進入碩士班,並在有機會時繼續攻讀博士班之際,我就決定了以通訊監察作為的題目。老實地說,我那時候並不知道它有多麼地困難,更不用說,隱私本身已經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美國在這方面,有著極為綿密的規範,相關的研究汗牛充棟,實務上也累積有大量五花八門的案例。再者,這些國家所得使用的科技,不只會運用在犯罪偵查,在情報工作上也派得上用場。這使得資質駑鈍的我,在學習及論文的寫作上,著實吃了不少苦頭。開始教學及研究後,在逐漸摸索之下,才更多地了解到通訊監察實務之一二,以及我國獨有的問題。這些都是在作比較法制的引介、比較、借鏡及研究時,我不斷提醒自己的。

  一路來,也累積了些許分析及研究後的成果,陸續發表了一些文章,集結為這本書「通訊監察及隱私保障——科技及刑事司法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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