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毅老師開講: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律師.司法官.書記官(保成)(十版)

廖毅老師開講: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律師.司法官.書記官(保成)(十版)
定價:380
NT $ 300 ~ 569
  • 作者:廖毅
  • 出版社:新保成
  • 出版日期:2020-03-3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816748
  • ISBN13:9789864816743
  • 裝訂:平裝 / 400頁 / 17 x 23 x 1.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版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欲深入了解擔保物權法內容,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者均可適用。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1.迅速掌握重要學說及實務見解
  2.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
  3.增強解題能力,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

  改版差異:
  新增新試題,並全書小幅修訂

本書特色

  本書為國內唯一專門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所編寫的考試用書,特別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後之命題趨勢所編撰而成。 蒐集最新的期刊文獻,囊括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讓讀者在考試時不會有遭突襲之憾。並以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得以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使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尚能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的實力,輕鬆取得高分之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廖毅


  .政大博士班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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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物權編新法之修正要點/前1
物權編施行法新法(配合擔保物權部分)之修正要點/前6

第一章 擔保物權的特性/1

第二章 抵押權/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3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的意義/3
第二項 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5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的特性/12
第一款 從屬性/12
第一目 發生上從屬∕成立上從屬/12
第二目 移轉上從屬/17
第三目 消滅上從屬/17
第二款 不可分性/19
第三款 物上代位性∕代物擔保性/23
第四項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38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8
第二款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46
第三款 抵押人的權利/60
第一目 得設定後順位之抵押權/60
第二目 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63
第三目 得設定用益物權,但不得影響已存在之抵押權/63
第四款 抵押權人之權利/85
第一目 抵押權之次序權/85
第二目 抵押權之處分/97
第三目 抵押權之保護/98
第五項 抵押權的實行/107
第六項 併付拍賣/123
第七項 房屋與土地的關係/138
第一款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139
第二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典給他人/156
第三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租給他人/164
第八項 內部求償權與清償承受權─實務相關見解的綜合評釋/164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201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201
第二項 (物權編修正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217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220
第四項 擔保債權範圍/222
第一款 前言/222
第二款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否定!/222
第三款 擔保債權之資格/230
第一目 債權人標準/230
第二目 債務人標準/230
第三目 債權範圍標準/230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235
第一款 依當事人合意之變更/235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236
第二目 債務人之變更/238
第三目 確定期日之變更/239
第四目 最高限額之變更/242
第二款 確定前當事人之變更/242
第一目 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242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245
第六項 確定前之讓與及次序變更/252
第七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256
第一款 「確定」的意義/256
第二款 「確定」的原因/256
第一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2/256
第二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1/265
第三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5/265
第四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7/267
第五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0(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267
第三款 「確定」的性質/269
第四款 「確定」的效果/270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實行/282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準共有/285
第十項 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287
第十一項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的適用問題/290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292

第三章 質 權/297
第一節 動產質權/297
第一項 動產質權的意義/29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其成立及存續要件/298
第三項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300
第四項 動產質權的特性/301
第五項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03
第六項 質權人的義務/305
第七項 質權人的權利/305
第八項 動產質權之實行/313
第九項 最高限額質權/314
第十項 營業質權/316
第二節 權利質權/322
第一項 權利質權的基本概念/322
第二項 債權質權/325
第三項 有價證券質權/340

第四章 留置權/351
第一節 概說/351
第二節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351
第三節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355
第四節 留置權的特性/358
第五節 費用性擔保物權之特別優先次序/359
第六節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366
第七節 留置權的實行/368
第八節 留置權的消滅/370
第九節 其他留置權之準用/371

第五章 讓與擔保/373
 



  「擔保物權法修正問題研析」一書,自上市以來,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與推荐,成為出版社的暢銷書款,也讓本書有一再改版與再刷的機會(哇!晃眼間,已經十版了),值此修版之際,特別對讀者再度表達感激之意。本書並僥倖命中自民國96年修法以來所有民法涉及擔保物權法的考題,讓筆者的努力沒有白費,也讓筆者希望能對於各位讀者們之國家考試有所助益的卑微期待能夠實現,更讓筆者能對於各位讀者好友們有所交代。謝天!

  此次修訂,特全面改版為「老師開講 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除配合最新實務見解與期刊文獻加以改寫外,並將最近之相關考題予以收錄(特別是108年司律二試再度考到「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問題),希冀能夠讓讀者們一本書即能學好並考好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教學相長,筆者在授課之餘,常獲得讀者好友們的寶貴意見,對於一些問題,亦常有一些新的啟發,筆者由衷感謝各位讀者好友們。

  另值得提出的是,基於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Ⅰ、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Ⅱ、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判例已無絕對的拘束力(亦即判例不是停止適用,就是僅具有個案參考之效力),故各位讀者好友們於研讀本書所提及之判例時,須特別注意。

  仍須強調的是,筆者雖已盡力,但才疏學淺,錯誤疏漏在所難免,還望各位讀者好友們繼續不吝指正,筆者將會很感激。

廖毅
109.03.21於積極防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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