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3版)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3版)
定價:590
NT $ 411 ~ 561
  • 作者:張璐
  • 出版社:讀享數位
  • 出版日期:2020-06-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641856
  • ISBN13:9789574641857
  • 裝訂:平裝 / 528頁 / 17 x 23 x 2.6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內容簡介

  為什麼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 130 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 + 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 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目錄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6
爭點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別共有A-1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7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8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19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3
爭點16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23
三 分割A-24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貳、公同共有A-26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26
3 定限物權A-29
section 1 擔保物權A-2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29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29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29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2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3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37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38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39
爭點26 共同抵押A-41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3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4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46
爭點29 動產質權A-46
爭點30 債權質權A-47
參、留置權A-48
爭點31 留置權A-48
肆、讓與擔保A-48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48
section 2 用益物權A-49
壹、地上權A-49
爭點33 地上權A-49
貳、不動產役權A-51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1
4 占有A-53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3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4
 
PART 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 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
【96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47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53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54
1.2.12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54
1.2.13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58
肆、時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62
1.2.15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64
1.2.16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69
1.2.17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71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73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73
壹、請求權人B-73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 律師】B-73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7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78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78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8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82
2.1.5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86
2.1.6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88
2.1.7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90
2.1.8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94
2.1.9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99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03
2.1.10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08
2.1.11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08
2.1.12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11
2.1.13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14
2.1.14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26
壹、相鄰關係B-126
一 過水權B-12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26
二 通行權B-130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3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33
三 越界建築B-135
2.2.4 越界建築【102 北大(節錄)】B-135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37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3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地政士】B-13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司法官】B-140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4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 政大民法組】B-144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46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46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150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 組】B-155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157
㈣ 停車位問題B-161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 政大民法組】B-161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66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166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68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別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師(節錄)】B-173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75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75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 高考─法制(三級)】B-178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 台大A卷(節錄)】B-180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183
㈢ 共有物之處分B-185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192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200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東吳A、C組】B-201
2.4.15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106台大B卷】B-203
2.4.16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108台大A卷】B-208
2.4.17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213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6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16
2.4.18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216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20
2.4.19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220
2.4.20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223
2.4.21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B-224
2.4.22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27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30
2.4.23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級)】B-230
2.4.2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31
2.4.25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32
2.4.26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34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37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37
2.4.28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39
貳、公同共有B-244
2.4.29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244
2.4.30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247
2.4.31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卷】B-250
2.4.32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256
3 定限物權B-259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5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59
一 抵押權B-259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59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259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262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264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266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269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273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276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律師(節錄)】B-278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280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280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282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285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287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289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293
㈢ 抵押權之實行B-296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296
3.1.15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296
3.1.16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B-299
3.1.17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301
3.1.18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304
3.1.19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09
3.1.20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312
2. 法定地上權B-315
3.1.21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15
3.1.22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17
3.1.23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21
3.1.24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28
3.1.25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331
3.1.26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34
3. 流抵約款B-344
3.1.27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 ..B-344
3.1.28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47
3.1.29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 B-351
3.1.30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54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60
3.1.31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 ..B-360
3.1.32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363
㈣ 多數擔保競合B-366
1. 共同抵押B-366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366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政大財經法組】B-368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371
3.1.35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司特─書記官(三等)】B-371
3.1.36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376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382
3.1.37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99政大財經法組】B-382
3.1.38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108司律(節錄)】B-384
3.1.39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律師】B-388
3.1.40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391
3.1.41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394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397
3.1.42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397
3.1.43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401
3.1.44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司法官(節錄)】B-402
3.1.45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404
參、讓與擔保B-406
3.1.46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406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09
壹、地上權B-409
一 普通地上權B-409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409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415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418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420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B-423
二 區分地上權B-425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425
貳、不動產役權B-428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428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民商法組】B-431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432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436
參、典權B-437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437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 軍法官】B-440
 

三版序

  今年初回國投票時完成這次改版的工作,並在2月初的時候再度飛回法國。那時還擔心(或者說暗自期待?)法國是否會與台灣斷航,沒想到後來的疫情演變如此出人意表。

  3月開始到我寫下這段文字的此時,短短兩個多月,法國已因這次疫情累積28000多例死亡案例,這還是採取全面限制人民行動的嚴厲措施下的數字。相較於台灣控制得宜的疫情,法國的嚴峻程度怕是超乎在台灣的各位的想像。特別是大家所熟知的法蘭西島(大巴黎地區)以及我所在的大東部地區,每天都有為數眾多的人們在沒有任何親友的陪伴下,無聲孤獨的死去,我們甚至被剝奪了道別的權利。儘管作為外來者,但也共感著法蘭西人民的憤怒。

  台灣的防疫成就值得驕傲。當然,某些作為的適法性或許有待探究,但說白了,那是我們這些念法律的人該背的鍋,而不是指揮官等一班技術官僚的問題。他們決定以防疫角度而言,什麼是該做的、對的事,我們則應該以法治國的觀點劃出什麼是對的方法以達成這些事。

  在台灣從年初待到2月初,接著回到法國繼續學業。親身體驗了台灣的防疫措施逐漸嚴格化,使情況維持在真正的「可防可控」,以及法國疫情從幾近無人在意,急轉直下至沒有人能置身事外。這樣的時間跨度,或許讓我取得了極佳的觀察點,得以將兩地情況比較參照。也才能鬆口氣對家人說:還好你們都在台灣。希望各位也都好,可以專心的實踐人生規劃。

  前幾天看到衛福部部長與教育部部長一起為公視的節目向國小的小朋友們開了記者會,接受小朋友們的提問,有許多具深度又與他們自己切身相關的問題。除了感受到兩位部長的溫暖之外,也驚豔於小朋友們提問的能力。讓人不禁想比較指揮中心之前每天的記者會中,某些記者的莫名提問。

  每個記者都曾經是小孩,只是有些人忘記了。

  所以他們荒腔走板。
 
張璐
2020/5/17 史特拉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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