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古羅馬惡行錄:從殘暴的君王到暴民與戰爭,駭人的古羅馬犯罪史
定價:420
NT $ 304 ~ 378
  • 作者:傑利‧透納
  • 原文作者:Jerry Toner
  • 譯者:筆鹿工作室
  • 出版社:智富
  • 出版日期:2020-07-03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9657893
  • ISBN13:9789869657891
  • 裝訂:平裝 / 272頁 / 14.8 x 21 x 1.3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解決不了問題, 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現代社會常見的犯罪,古人做的更溜
 
  ◎傑利˙透納 Jerry Toner,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後,又一重量大作!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 翁嘉聲──審訂、專文導讀
  ◎「即食歷史」部落客 seayu、作家、知名節目主持人 謝哲青、背包旅人 藍白拖──推薦
 
  一部頗具啟發性的古代犯罪簡編
  闡釋羅馬人關於道德、罪行與懲罰的想法
  涵蓋從神話起源到基督教統治下帝國的整個古羅馬歷史
  為成年讀者準備的駭人歷史故事
 
  ●男子強暴未婚妻被上訴,律師說:
  --該說是強暴了她,還是先入了洞房
  ●身為皇帝(尼祿)居然喜歡上街搶劫
  --有錢人的快樂往往就是這麼樸實無華且枯燥
  ●在酒吧聽到陌生人抱怨政府,跟著一起罵,然後就被抓走了
  --完美的釣魚執法
  ●皇帝缺錢了,就指控身邊的人叛國,把對方的財產全部充公
  --國庫因叛國罪指控而充實
  ●中央跟地方一起搶「上好」的罪犯
  --因為他們是競技場營運最好的籌碼
 
  當我們審視羅馬的時候,我們看到了什麼?
  是古代腐敗的可怕景象——還是我們所處動盪時代的倒影?
 
  羅馬是一個聲名狼藉的帝國。從殘暴的遊戲到昏庸的君王,從暴民到殘酷的戰爭,它的名字像小巷裡的尖叫聲一樣回蕩了幾個世紀。但它果真如此不堪嗎?跟隨歷史學家傑利˙透納的探尋之旅,揭開羅馬的犯罪史。
 
  從古羅馬君王提比略和尼祿失當的性侵犯罪到屋門大敞,離開寓所會遭遇盜竊的幾率(相當高,尤其是如果牆壁薄到足以穿透的程度),傑利˙透納不遺餘力地在他的書中使這座永恆之城躍然紙上。
 
  瞭解到這些形形色色惡棍的故事,才發現那些長期以來最受其害正是羅馬的民眾。探索上位者荒淫無度的誘惑,和在絕望之下一個平民能做些什麼?
 
推薦書評
 
  傑利˙透納在這座城市引人入勝的社會史中,向我們介紹了野蠻與慾望的大雜燴。 將故事分為不同的類別(恐怖政治、反對神的犯罪等),這本書最引人入勝的,就是這些惡名昭贓的犯罪。透納的書不僅僅是有趣的軼事集,它微妙而又持久地提醒著我們,在每一個「文明」社會的外殼下,都潛伏著令人髮指的醜行。──《泰晤士報》亞歷山大˙拉曼Alexander Larman
 
  關於古羅馬暴力,犯罪和衝突的出色著作。以其敏銳的保護語氣深入研究了許多引人入勝的細節,以證明或反對以下指控:羅馬真的像每個人所說的那樣糟糕嗎?他的論點清晰準確,表明對他選擇的主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努力。 無疑是對古羅馬人殘酷而又令人驚訝的神秘世界的精彩介紹。 會推薦給任何歷史愛好者。--亞馬遜讀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傑利.透納 Jerry Toner
 
  傑利.透納博士,英國劍橋大學邱吉爾學院古羅馬文學研究主任,研究以古羅馬社會與文化歷史為主。著有《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古羅馬管理學聖經》等。
 
審訂者簡介
 
翁嘉聲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專任教授,專業領域為希臘羅馬古典文明以及古代教會史。
 
譯者簡介
 
筆鹿工作室
 
  台北人,醫學院研究所肄,作品曾獲行政院新聞局小太陽獎。翻譯作品涵蓋生活、健康、科學類,包括《反社會人格者的告白》、《如何豢養一隻奴隸》、《端粒酶革命》等。
 

目錄

導讀/翁嘉聲

提起訴訟
羅馬大審判

證據
第一章尼祿的掠奪及其他暴力犯罪
第二章從竊賊到江洋大盜
第三章詐騙、偽造和帝國的腐敗
第四章恐怖政治
第五章違抗眾神的罪惡
第六章性、飲酒和暴食:違反道德的罪行
第七章戰爭罪
第八章性格改革?罪行與基督徒皇帝

判決
羅馬:有罪或無罪?
 

導讀
 
  傑利‧透納的《古羅馬惡行錄》是繼《如何豢養一隻奴隸》及《立志做一個高貴的羅馬人》後,以專業但輕鬆的方式來介紹古羅馬社會的不同面向。《古羅馬惡行錄》強調的是被羅馬人歸為infamia(惡名)的犯罪行為。這三本書都預設古羅馬史的一項基本命題:人如何生存、如何待人及被對待,端賴其法律定位,因此這三本書都涉及羅馬法,尤以《古羅馬惡行錄》為甚。
 
  羅馬法是古羅馬人留給西方社會及世界文明最重要的文化資產之一。時至今日,南非及蘇格蘭仍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羅馬法。但羅馬法是什麼?要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史料來瞭解古羅馬?以下將從歷史觀點來簡略介紹羅馬法及其特色,以及如何透過它來瞭解羅馬社會。最後則是有關infamia這個字在羅馬法的含意及翻譯。
 
  羅馬法極簡介
 
  從法律史來看,羅馬人把公元約前450年公布〈十二表法〉當做他們ius civile(常譯為「民法」,civil law)的起點。這ius civile嚴格指的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包括我們民法及刑法涵蓋的大部分範圍,相對於有關宗教祭祀的神聖法(ius sacrum)。羅馬法歷史終點則是查士丁尼(Justinian I, 527~656年在位)在528~534年彙整、公布舊、新《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法學彙纂》(Digesta)和《法學入門》(Institutes或Institutions),集羅馬法大成。羅馬法特別強調程序創造正義,而在實質內容上強調私法,特別是財產(包括人身)之取得擁有、保全使用、交易及繼承,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透納《惡行錄》中所有的「惡行」。因為是私法,相關法律權益必須由當事人自己爭取。私法在《查士丁尼法典》條文中佔多數,而《法學彙纂》五十冊中,九成以上集中在私法上。
 
  羅馬法若以階段論,大致分為早期共和原始階段、中晚期共和成型階段(前兩者約以-300年為界)、帝國元首政治時期(Principate, -27~235年)的古典時期,以及從君士坦丁一世(306~337年在位)以降的晚期帝國後古典時期。早期階段特別強調法律形式:任何法律行為及訴訟都必須以種類有限、形式嚴格的陳述方式來提出主張(legis actio,「法律行動」),否則無效。貴族因為掌握箇中秘訣,常用之來壓迫平民,因此司法常是政治改革項目之一。隨著政治發展和羅馬勢力範圍擴大,開始包括非羅馬人,羅馬於是設置專責的法務官員,如-367年的羅馬法務官(praetor urbi)及-242年的外國人法務官(praetor peregrini);他們「為了公共利益,會支持、補足以及更正ius civile」(Digest 1.1.7.1),維護羅馬轄下人民的權益,有時甚至會就個別狀況創造新的訴訟陳述方式(formulae),明確定義訴訟雙方爭議範圍(litis contestatio),確認雙方同意的仲裁者(iudex),來解決紛爭。法務官每年就職時會宣示尊重前例,並公告施政方針;這些累積起來,形成新的法源,稱為「官員法律」(ius honorarium)。
 
  法務官嚴格來說並非法官,而是提供司法資源給訴訟者解決爭端的官員。另外,仲裁者是訴訟雙方都同意而任命的,對裁決結果因此不得上訴。這情形像是法律人類學的「糾紛解決」(dispute settlement),常發生在較小的社會中。此外,羅馬共和史裡的各種市民大會,也可通過法律(無論是lex或plebiscitum);「元老院建議」(senatus consultum)因為深受官員重視遵守,也成為法律。但這兩類型機構產生的法律常與政治,特別是憲政議題有關;即使通過我們所認知的刑法,也多集中在與貴族政客有關,如賄選、貪污、叛國等。羅馬法切割公領域及私領域的方式,與在自由主義傳統生活的我們所具有的認知是有些不同。因此,例如說,傷害罪在羅馬法是被理解為對財物(這包括人)的毀損,因此需要賠償,屬於私法,而不是我們的公訴罪。何況羅馬也沒有類似公訴檢察官的人來執行公權力。這些傷害都是要自力救濟,由受害人訴諸法律資源來平反補正。
 
  進入元首政治時期後,集大權於一身的皇帝以共和時代官員為本,繼續發佈命令、下達指示、回覆徵詢,進而針對案件扮演法官角色。因此除了上述legis actio及litis contestatio的司法程序外,官員在獲皇帝授權後,會主持訴訟及其他法律行為。這稱為cognitio extra ordinum或cognito extraordinaria(「程序之外的調查」),而且越來越普遍,取代之前共和時期常用的程序。訴訟不再是在法務官監督訴訟雙方進行仲裁,而是由原告提出控告,由獲授權官員進行案件調查(cognitio),進行判決。在這情形下,訴訟人可針對判決結果來上訴到任命官員的人:皇帝;因此上訴成為司法體制的一部份。《惡行錄》提及訴訟耗時耗錢、不公不便以及如入迷宮之中,找不到出口,開始出現;到晚期羅馬訴訟更成為普通百姓的夢魘。
 
  在羅馬法律發展上,哈德連(Hadrian, 117~138年在位)扮演關鍵角色。他下令法學家Julian整理之前所有裁決及法律,變成皇帝的法令(constitutio),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皇帝從此正式成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法源。哈德連改革中央行政,雇用有法學素養的騎士階級(equites)擔任官員,吸引人才從事法律,並組織由有法學專家在內的顧問團(consilia principis),提供建議。皇帝設有專責官員來處理陳情及上訴等業務,可以透過諭令(edicata)、政令(decreta)、訓示(mandata)、回函詔書(rescripta),或在訴狀批注御見(subscriptones)等方式來形成法令。最著名的莫過於卡拉卡拉(Caracalla, 211~217年單獨在位)在212年宣布「安東奈納斯法」(Constitutio Antoniana),下令帝國境內所有自由人皆為羅馬公民。這新的情形更需要完整的法律系統來規範,而元首政治時期也正是法學家(jurists)論述最旺盛的階段,人才輩出,百家爭鳴。哈德連指定傑出法學家針對法律疑點提出解釋(responsa prudentium),凸顯法學家的崇高地位。法學家也能位居高津,如《法學彙纂》中常出現的幾個名字,如Papinian, Ulpian及Paul等,都在稍後的塞維魯王朝(Severan Dynasty, 193~235年)擔任要職,甚至位居形同首相的禁衛軍統領。皇帝在法學家襄助下解釋及創新法律,鼓勵法學議題的論述,盛況空前,蔚為羅馬法的古典時期。之後羅馬政治步入黑暗時期(235~284年),羅馬法發展也同時失色黯淡。但隨著戴克里先(284~305年在位)復興帝國,再度出現兩部重要法典(291年Codex Grgorianus及295年Codex Hermogenianus),宛如迴光返照。這些法典成為查士丁尼編訂法典的重要根據。
 
  真正羅馬法的後古典時期應該算是從君士坦丁(Constantine I, 306~337年在位)開始。獨立的法學論述聲音從此不被允許,水準下滑,而帝國政府高度中央集權化及組織進一步官僚化,完全壟斷法學發展。但晚期帝國其實也是法學院最興盛時期,尤以在貝魯特斯及君士坦丁堡的最為知名(另外還有亞歷山卓、羅馬及雅典),而法學素養也常成為出仕要件之一。因此我們應該說法學人才被官僚系統徹底吸收,為帝王服務,不再被允許表達獨立意見,以符合晚期帝國主宰政治(Dominate)高度獨裁集權的政治氣候。中央法務首長(quaestor)地位崇高,專為皇帝草擬律令,但這職位常被善於修辭的人物、而非法學家佔有,因此當時的律令用詞時常浮誇、充滿修辭、欠缺專業,而這反映在收集君士坦丁以來的律令、並在438年整理公布的《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中。但這種「帝國修辭」其實也是羅馬法的目的之一。以下將會說明。另外,《狄奧多西法典》首度透露帝國在接受基督信仰後出現的問題,包括歸信者或教士的法律地位、政府是否對教產課稅,或教會(或法人團體)能否成為財物餽贈對象等。異教祭祀等的神聖法當然完全歸零,由教會法(Canon Law)取而代之,但這屬於羅馬法外的另個系統,有自己發展的軌跡。除了與信仰相關議題外,例如,無重大緣故的離婚被嚴格限制(理由:婚姻是在神見證下締結,理論上只有神才能解散)或是黥面的刑罰(因為人是以上帝形象創造的),帝國改宗對羅馬法特色的影響並沒預期地大。
 
  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全力推動法律改革。他倚重約翰(John of Cappadocia)、特里波尼烏斯(Tribonius)等人的襄助,而他們的訓練多以羅馬法古典時期的法學論述為基礎,特別是私法,所以法律改革仍維持原來的特色。皇帝在改革法律時要求刪除過時機制、矛盾法條、細膩炫學但無用的區分,並就爭議確定說法,將羅馬法系統化。約翰主持的法典編訂是彙整戴克里先任內兩部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以及428年以來公佈的律令。最後皇帝在529年公布現已不存的舊《查士丁尼法典》,在534年則公布現存的新版。他希望新法典能改善訴訟的氾濫,但公布法典的行為本身也符合他當時復興羅馬帝國的雄心願景,與當時在西帝國擊潰蠻族的軍事勝利相互輝映。
 
  羅馬法庭允許律師在攻防時引用古典法學家意見,但常出現意見相左,各有所本,莫衷一是。狄奧多西(Theodosius II, 408~450年單獨在位)在426年公布「援引法」(law of recitation),規範或以多數決、或以某專家意見為優先來解決。查士丁尼認為這不夠理性,於是先行處理五十道法學爭議,公布《五十道判決》(Quaginta Decisiones),並緊接著在530年年末下令特里波尼烏斯網羅法學教授及菁英,將約1,500冊(一冊是一卷,約是《惡行錄》一章的規模)的法學家著述濃縮成50冊,命名為Digesta(《法學彙纂》,原意為「整理過的摘要」),或是Pandectae(《百科全書》)。他們揀選、甚至改寫原著,確定出認為最好的法律見解;他們雖將結果歸諸前輩,但仍是以獨尊一言取代之前的百家爭鳴。結果Ulpian提供2/5份量,遙遙領先;次之的是Paul,達1/6。皇帝在533年公布《法學彙纂》,也是希望縮短訴訟。皇帝更下令嚴禁任何人從此對法律進行評論,而這等於將羅馬法凍結在他認為的理想狀態中。
 
  《法學彙纂》也成為法學院學生的修業內容,但仍過於高深。皇帝因此改革法學教育,規定修業年限及學習內容。他下令編訂法學入門教材,由特里波尼烏斯將二世紀古典時期法學家蓋烏斯(Gaius)的《法學入門》,加上其它教材,更新出版。這《法學入門》能獲得皇帝欽定,可能是教科書難得的殊榮吧!
 
  《查士丁尼法典》、《法學彙纂》及《法學入門》這三部作品集羅馬法大成,也完成查士丁尼的法律改革,更成為我們認識羅馬法的根據。之後皇帝公布任內的律令集,成為《新法》(Novellae),這裡就有比較多基督教信仰的痕跡。但查士丁尼這種政治集權、壟斷司法也終結了羅馬法那原先所具有的活力及創新,也扼殺法學與時俱進的發展機會。儘管他令人讚嘆的成就,但羅馬法的黃金時代還是在那政治相對開放、法學多元論述受到鼓勵的元首政治時期。 
 
  在西羅馬帝國覆亡後,羅馬法陸續在後繼日耳曼民族國家(如東、西哥德及勃艮第王國)以部分方式推行,主要是治理轄內的羅馬子民。但整個法學水準是每況愈下。東羅馬或拜占庭帝國剛開始時亦復如此,因為這整套成品是以拉丁文書寫,而位居東方的拜占庭帝國從七世紀初起已成為以希臘文為國語的帝國,所以一直要等到九世紀,皇帝「智者」李奧(Leo the Wise, 886~912年在位)更新、並以希臘譯文公布查士丁尼的法典集,羅馬法才在拜占庭帝國被較全面認識及使用。在中古西歐羅馬法研究要等到十二世紀,才在北部義大利復興,但之後如火如荼,發揮重大影響力,包括英、法王權的鞏固。羅馬法在十九世紀到達學術研究高峰,主要在德意志地區。但這些都已經是透納《惡行錄》的範圍之外。 
 
  使用羅馬法來瞭解羅馬歷史?
 
  這是個極為複雜的問題。此處也以極簡方式來說明原則。首先,如果將羅馬法律當作史實,那必然十分危險,正如若將現在國家的法律都當作事實,那應該十分完美,但實則不然。法律應該比較像是語言的文法規則:它協助人們學習說出符合文法的話,讓人理解,但卻不能決定要說話的內容。所以,舉例說,交通號誌規則規範大家如何使用道路,而大家若都遵守,大致能保障行路安全,但卻無法禁止決心貪圖方便而違規的人;即使有人執法,違規者仍願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以欺瞞或其它方式來遂行己意,滿足那無所不在的個人「快樂原則」(pleasure principle),而這「快樂原則」即使在現代監控嚴密的政權也難以完全抹除。《古羅馬惡行錄》裡所提及的「惡行」要在羅馬法強調私權的觀照下,才能理解,例如對人身傷害的公訴罪在羅馬世界是以財物毀損來處理。透納在本書因此使用具體例證來陳述羅馬法所規定的「惡行」在實際上為何,而這具體發生過的故事才是歷史,而不是那些抽象的法規。羅馬法是古羅馬的社會文法,讓我們理解羅馬人如何行為、甚至何以如此行為,並解釋何以會被法律視為「惡行」。 
 
  但這種「玩弄」法律,以滿足個人「快樂原則」,並不意味羅馬法是僅供參考,公布只是為了被逾越破壞,毫無嚇阻效果。因為制訂法律者也常「被認為」能強制執行,而大部分的人只需知道這種可能性,便會決定守法,成為不願或不敢犯法的順民。但羅馬帝國曾統治過五千萬人口、五百萬平方公里的疆域,何其浩瀚遼闊,而那是沒有電話或網路,最快交通工具僅是馬匹奔跑的時代!即使晚期羅馬帝國採取被誇稱為「大政府」的集權官僚治理方式,但天高皇帝(或官員)真的仍是很遠很遠,而法律不普及、不方便是確切事實,且耗時耗錢、甚至不公不義。人們對法律的重點最後還是退防到個人如何保全自身財產的私法上,而羅馬法強調物權則反映這重點。這也說明早期法律何以偏向於衝突解決,而非由法律規定孰是孰非;但隨著帝國發展,這小型社區常出現的解決方式,終於被迫改變,但定型羅馬法的核心還是集中在保障有產階級財物的私法上,而這群有產階級正也是羅馬政權最重要的支持者。
 
  透納所提及的「惡行」看似包羅萬象,但與現在犯罪相比,種類及數量仍會讓人覺得羅馬帝國像是個烏托邦。這部分是因為犯罪及其防治不太曾是羅馬法的主要關切,法令不夠齊全。不過政治秩序的「維穩」則很重要,不過這不是法律所能單獨做到的。從帝國統治者觀點來看,公布法律和強調以法治國的決心,有其重大政治象徵意義。這是種「說服」加上「脅迫」的帝國修辭,象徵皇權無遠弗屆,政治運作順暢,而這象徵意義對統治者及其支持者是十分重要的。這是羅馬法的政治意義。皇帝個人可以是惡棍,如《古羅馬惡行錄》第一章開宗明義地談論不良少年皇帝尼祿的惡行惡狀,但羅馬法及羅馬帝國卻是公正、永恆的。透納所描繪的狀況多是半下流社會才發生的事,而皇帝雖偶而會因敗德而淪落到半下流社會,但仍無損羅馬帝國以及羅馬法的無比尊嚴。
 
  有關Infamia
 
  Infamia最初是監察官(censors)在五年一度的糾舉監察措施中,將涉及惡劣行為(包括如揮霍遺產而負債)的公民標上infamia的記號,但特別是針對元老,並藉口逐出元老院。法務官則透過控制司法資源,剝奪一些被列入黑名單的infames使用司法的機會,如不得預立遺囑或成為遺囑受益人。但之後則逐漸演變成如在Digest 3.2.1所提的「惡行」:「以下會引起infamia:一個人以不榮譽方式退役…出現在舞台表演或吟唱;開娼妓院牟利;在刑事程序中被判決進行騷擾性訴訟或共謀其中任何事者;以自己之名被定罪偷竊、暴力搶劫、侮辱他人、詐騙、設局或在如是的案件中涉案者…」。這顯然是指一般「惡行」,但其涵蓋範圍廣闊,因為從其它地方我們得知,例如,寡婦在完成守喪前再婚,會被記下infamia(但其男性配偶則沒事);或人們接受委託存款或合夥事業時,背棄約定,也會引起infamia;和已經是infames的人結婚也自動會為自己帶來infamia。將infamia翻譯為廣泛的「惡行」、甚至是會「傳染」的惡行,應該是妥當的。
 
  進行法律改革的查士丁尼在即位前,迷戀牛肉場秀女演員狄奧多拉(Theodora),極想婚娶為妻,卻面臨因此帶來infamia的法律障礙。他透過自己代理叔叔皇帝(Justin I, 518~527年在位,晚年可能患有阿茲海默症)執政的機會,慫恿元老院通過建議案,以這類女性改過自新,可以免除infamia,最後來讓自己順利成婚。這故事顯示出羅馬法終究是羅馬權力(imperium Romanum)的法律表述,而越高層的人顯然越能享受到羅馬法的保護。
 
翁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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