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三法大意-主題式精選題庫-郵局內勤(保成)(三版)

郵政三法大意-主題式精選題庫-郵局內勤(保成)(三版)
定價:500
NT $ 277 ~ 475
  • 作者:陳晟
  • 出版社:新保成
  • 出版日期:2020-07-18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4817248
  • ISBN13:9789864817245
  • 裝訂:平裝 / 552頁 / 17 x 23 x 2.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內容簡介

  《郵政三法大意-主題式精選題庫-郵局內勤》
  薪水遲遲不漲,卻總是忙得暈頭轉向,失去珍貴的個人生活?
  換個工作跑道,拿回屬於自己的精彩人生!
  有錢有閒的生活誰不要?!
  想考前衝刺卻缺了一本教練書?!
  搶進「郵局」動作要快!
  拿對書、快攻分、搶上榜!

  想考郵局專業職(二):櫃台業務、外匯櫃台、郵務處理等內勤各類科的同學,專業科目「郵政三法大意」很重要!!!雖說考試只考50道選擇題,但每個選項好像都對,到底該怎麼準備…

  千萬別太相信自己的矇答案運氣,你需要的是「充分練習」和「熟悉考題」!
  到底該怎麼準備,才能達到用最短的時間,獲取最大的效益呢?
  為此,保成出版社推出全新系列,針對郵局外勤考試所需的增補腦力教科書!
  這科有新修法不要念錯了!陳晟老師一次告訴你修法理由和必考重點!

  ★雙效合一的書:
  重點整理 歷屆考古題~讓你對郵政法有基礎認識、同時也可以抓住考試卷的答題方向。
  ★精讀一本書主義:
  內附單元導讀和體系表、條文整理,還有附錄歷屆考古題和解析,精讀一本就足夠。
  ★修法概念條條串接:
  修法理由是什麼?修改了之後其他法條也會微調?一連串的變動怎麼掌握?經過老師指點真的不一樣!
  ★條文裡的數字是考點:
  歷年考古題愛出哪些?怎麼背?書裡面都重點整理列給你看。不用再花時間額外做筆記整理,直接教授你背誦心法!

  適用對象
  預報考郵局內勤營運人員,郵務處理,櫃台業務。

  使用功效
  閱讀本書,認真記誦法條要件,並勤加演練每個試題,測驗成績要達到90分以上絕非難事

  改版差異
  針對109年郵政法的相關法規
 

目錄

第一單元 郵政法/1
第一章 總則/4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56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74
第四章 郵件補償/96
第五章 罰則/115
第六章 附則/134

第二單元 郵政儲金匯兌法/139
第一章 總則/142
第二章 郵政儲金/177
第三章 郵政匯兌/197
第四章 罰則/211
第五章 附則/225

第三單元 簡易人壽保險法/229
附錄一 郵政三法法規條文/333
一、郵政法/335
二、郵政儲金匯兌法/346
三、簡易人壽保險法/353

附錄二 歷屆試題暨解析/363
100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365
100年第2次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384
101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00
102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15
104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32
104年第2次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46
105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59
107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79
108年專業職(二)內勤試題暨解析/499

 
 

作者序

  中華郵政公司新進職階人員甄試中,「郵政法規」為測驗之專業科目,中華郵政公司自民國105年調整內勤人員有關郵政法規之考試範圍,保留原有之郵政三法(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取消「郵件處理規則與郵務營運規章」,測驗方式仍維持全選擇題型,但題數由過去的60題減為50題,其中郵政法測驗20題、郵政儲金匯兌法測驗15題、簡易人壽保險法測驗15題。

  郵政法共48個條文,其測驗重點在於「郵政業務用詞定義、業務範圍、郵票之發行、郵票之式樣及廢止、郵件補償與罰則」等條文。郵政儲金匯兌法共30個條文,測驗重點在於「業務監督機關、郵政儲金種類、郵政儲金之運用、存簿儲金之限制、郵政匯兌種類、郵政禮券」等規定。簡易人壽保險法共42個條文,其測驗重點在於「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與義務」之相關規定,以及「保險契約之種類、規範、罰則」等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7、20、37條等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此次簡易人壽保險法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7條,理由乃有鑑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與特定類別身心障礙者為簡易壽險被保險人之情形有所差異,參照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刪除原第4項及第5項有關精神障礙者與心智障礙者之規定,並於新增第7-1條條文另為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20條,理由在於原條文之「殘廢」用語具歧視意涵,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與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之原則,兼顧保險實務之運作需求,以「失能」取代原條文之「殘廢」用語。

  郵政法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修正公布第4、6、14、19、29、31、40條條文;增訂第5-1、6-1條條文;並刪除第30、46條條文,此次修法對108年後之新進人員考試將有產生重大影響。為配合政府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服務貿易協定(TiSA)等國際經貿組織之政策需求,並因應經濟及社會環境之變遷,此次郵政法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4條,增訂函件、信函、明信片、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基礎郵資、遞送等用詞定義,並修正特製郵簡、郵件、郵政公用物、國際回信郵票券等用詞定義。

  二、新增條文第5-1條,增訂遞送普及服務之定義、範圍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服務標準,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擔任遞送普及服務業者。

  三、修正條文第6條,將專營權郵件之認定由質化界定修正為量化界定,專營之範圍除仍維持明信片及郵簡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遞送;前述以外之人所交寄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13倍基礎郵資之信函,仍屬專營權範圍。

  四、新增條文第6-1條,為保障民眾權益,符合「消費者保護及透明化原則」之要求,暨維持函件遞送品質,增訂函件之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該業者之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以資識別其遞送主體,俾提供民眾申訴與退件之管道。

  五、修正條文第14條,配合TPP、TiSA要求競爭性遞送業務反競爭行為之禁止,並使郵政事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增訂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與合理利潤,以利事業之經營。

  六、修正條文第19條,配合第5-1條普及服務之規定,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不得拒絕遞送之郵件種類。

  七、修正條文第29條,增訂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得請求補償規定,並明定寄件人或收件人僅得依郵政法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以符實需。

  本書完全依照歷年甄試試題之出題邏輯編撰,各章節之內容僅呈現法律條文及歷屆試題與模擬試題,盡力歸納整理各項考試之重點資料,相信讀者只要循序漸進地閱讀本書,認真記誦重點法條之要件,並勤作演練所有試題,依筆者多年之教學經驗,測驗成績要達到90分以上實非難事。期盼讀者藉由本書之協助,以最少的學習時間及最高的學習成效,短期內通過中華郵政公司新進人員甄試,如願成為一位認真負責、積極進取的郵政服務人員。
 
陳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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