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
定價:500
NT $ 342 ~ 500
  • 作者:黃健彰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0-08-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3748
  • ISBN13:9789575113742
  • 裝訂:平裝 / 400頁 / 15 x 21 x 1.8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以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分析法研究不動產登記的重要議題,探討時結合民法與行政法,以台灣法為中心,尚一併論及澳洲、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已將國內外最新法令、理論與實務納入研究,包含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推動的不動產網實(網路實體系統)服務、2020年申辦不動產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澳洲維多利亞州2019年8月起幾近全面性的電子化申辦土地移轉登記;日本2020年4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條文(債權法改正);中國大陸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過去土地登記的書多僅整理法令,少有理論、最新判決與比較法的探討,本書則可彌補該空白,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可供學術界、地政實務、法院審判與立法院立法或修法時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紐澳研究組副召集人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8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09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國立臺北大學109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主要著作
  《獨 著》
  .承攬人抵押權(元照出版)
  .法定優先受償權(元照出版)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元照出版,2版)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2版)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    
  《合 著》
  .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
  .中國民法(新學林出版)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元照出版)
  .共有案例類型之探究(元照出版)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
  .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元照出版)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探討(元照出版)
  .代位與詐害債權撤銷權(元照出版)
  .另有獨著TSSCI資料庫期刊論文二十多篇、澳洲Lexisnexis資料庫期刊論文一篇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的客體
第一節 不動產的範圍/8
壹、實質違建/8
貳、建築物以外的工作物/13
第二節 不動產權利的範圍/18
壹、現 制/18
貳、政 策/25

第三章 不動產登記的申請
第一節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方式/41
壹、會同申請/41
貳、單獨申請/42
參、代理申請/43
肆、代位申請/43
伍、代為申請/49
陸、通信申請/50
第二節 登記義務人不動產物權變動真意的審查機制/50
第三節 過去與現在應用相關憑證簽章機制申辦登記的分析/54
壹、金融機構以網路申辦塗銷抵押權登記/54
貳、網路申辦簡易登記案件/56
參、本書分析/56
第四節 國外線上申辦不動產登記的情形/58
壹、澳 洲/59
貳、英 國/60
參、美 國/60
肆、日 本/61
伍、德 國/62

第四章 不動產登記的審查
第一節 我國實務與學說就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63
第二節 外國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以日本為主/67
第三節 本書分析/68
壹、對「土地登記規則僅規範程序,地政機關原則上僅能形式審查」的回應/69
貳、對「法定審查」一詞的回應/72
參、現實上登記機關的審查能力因不同的審查事項而有異/73

第五章 不動產登記效力問題的檢討
第一節 公信力/77
第二節 推定力/78

第六章 不動產登記機關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的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第一節 本判決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85
第二節 本判決理由/86
第三節 評 析/87
壹、損害的認定及責任是否具補充性/88
貳、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否向登記人員以外之人求償/106

第七章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性的檢討
第一節 引 言/111
第二節 脫法行為/117
第三節 借名登記與信託/120
壹、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是否為信託/120
貳、消極信託的效力/129
參、違法信託的效力/134
第四節 我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本身的效力/145
壹、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應屬無效/145
貳、各種動機下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分析/155
第五節 小 結/170

第八章 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節 引言──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制與美國法/173
第二節 美國不動產登記法制的闡述/179
壹、概 說/179
貳、契據登記制/180
參、托崙斯登記制/185
肆、建物與土地在登記法制上的關係/191
伍、區分所有的登記/194
第三節 美國不動產登記法制的歸納、分析與啟示/197
壹、不動產登記制、登記申請人、公證與法律文化/197
貳、不動產登記制、登記簿編成、登記機關與登記審查/199
參、不動產登記客體的擴充/201
肆、建物登記與資訊/202
伍、不動產區分所有的登記/204
陸、不動產交易契約、權利書狀、交易金額與登記完畢時間點的精確記載/207
柒、不動產登記、登錄資訊查詢與隱私權保護/208

第九章 結 論
壹、不動產登記的客體/211
貳、不動產登記的申請/212
參、不動產登記的審查/212
肆、不動產登記效力可檢討之處/213
伍、不動產登記機關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的檢討/213
陸、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性的檢討/215
柒、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216

附錄一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Recordation in Taiwan──A Comparison with Australia/219

附錄二 美國紐約州不動產法第12章(New York Real Property Law- ARTICLE 12, REGISTERING TITLE TO REAL PROPERTY)中譯/245

參考文獻/339

索 引/363
 

自序

  不動產登記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但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研究不動產登記,於「應用電子簽章機制申辦土地登記之研究案」擔任計畫主持人,於「建立我國土地登記線上申辦機制委託專業服務案」期中報告擔任審查委員;受台北市政府地政局邀請,在「智慧地所邁大步座談會」提供意見。尚受科技部、日本交流協會(現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補助,先後至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日本京都大學、澳洲雪梨大學等法學院研究不動產登記,並順道參訪該三國登記機關,其中,曾於墨爾本大學以英文演講「臺灣不動產登記制度」。又受湯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文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邀,在「Westlaw講座:瞭解如何進行房地產法研究」主講「比較不動產法研究經驗分享」;受台灣法學基金會、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之邀,在「海外不動產投資面面觀」論壇主講「各國不動產登記法制──以我國、澳洲、美國、日本的比較為主」。另受邀至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產登記議題,多次在各地政事務所登記人員教育訓練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人員土地登記作業訓練中授課,並發表多篇不動產登記的論文。感謝科技部補助「澳洲不動產登記制度及其對我國之啟示」(MOST 107-2410-H-305-046-MY3)三年期專題研究計畫與「日本不動產登記制度及其對我國之啟示」(MOST 109-2410-H-305-055-MY2)二年期專題研究計畫。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與實務作業及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的專書,例如我國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推動的不動產網實(網路實體系統)服務、2014年土地登記規則關於三類登記謄本的規定、2017年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規定的修正、2020年申辦不動產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中國大陸2015年3月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與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澳洲墨爾本所屬的維多利亞州自2019年8月起,除極少數例外,所有土地移轉登記的申請須以電子化方式為之;日本2020年公告的電子申請不動產登記件數、同年4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條文(債權法改正)等相關說明均為筆者原論文所無,而已納入本書論述,並增加引用2020年最新國內與國外文獻。

  本書第一章部分內容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的客體」,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32-133,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2月(台灣法學基金會2016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研究論文獎第1名);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40期,頁4、9、17-19,2018年6月(TSSCI);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73,2015年12月(TSSCI);黃健彰,「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效力──登記生效或登記對抗」,中原財經法學,第25期,頁137,2010年12月(TSSCI)。

  第二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的客體」,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23-152,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2月(台灣法學基金會2016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研究論文獎第1名)。

  第三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應用電子簽章機制申辦土地登記之研究」,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0期,頁49-60,2015年12月;黃健彰,「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請求權所生實體法效果歸屬」,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頁220-222、231-233,2011年3月(TSSCI第一級);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40期,頁27,2018年6月(TSSCI);黃健彰,「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權限之定性──處分權說或代理權說」,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39-362,新學林出版公司,2017年12月;黃健彰,「不動產先買權『同樣條件』之研究」,中原財經法學,第38期,頁345,2017年6月(TSSCI);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75-76,2015年12月(TSSCI);黃健彰,「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原財經法學,第35期,頁117,2015年12月(TSSCI,台灣法學基金會2015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研究論文獎第1名)。

  第四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40期,頁4-17,2018年6月(TSSCI)。

  第五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基地、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台大法學論叢,第44卷第1期,頁166,2015年3月;黃健彰,「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原財經法學,第35期,頁139-145,2015年12月(TSSCI,台灣法學基金會2015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研究論文獎第1名)。

  第六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的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5期,頁137-154,2019年9月。

  第七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性的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4期,頁55-130,2019年7月(TSSCI)。

  第八章內容主要改寫自黃健彰,「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原財經法學,第35期,頁109-139、146-153,2015年12月(TSSCI,台灣法學基金會2015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研究論文獎第1名)。

  附錄一內容主要改寫自Huang, Chien-Chang,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Recordation in Taiwan-A Comparison with Australia, Australian Property Law Journal, vol. 23(2), pp. 122-137, November 2014. (Lexisnexis)

  附錄二則為筆者2012年12月受內政部委託,中譯「美國紐約州不動產法第12章」(New York Real Property Law- ARTICLE 12, REGISTERING TITLE TO REAL PROPERTY)之成果。

  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家審查,獲推薦出版。本書部分見解與行文,要特別感謝現任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謝哲勝、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楊廸耕、澳洲阿得雷德大學法學院教授Greg Taylor、墨爾本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副主任Andrew Godwin與榮譽教授Michael Bryan、雪梨大學法學院教授Matthew Conaglen與兼任教授Joseph Campbell、昆士蘭科技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Anne Wallace、新南威爾斯州登記總長辦公室爭訟與政策部門主任Leanne Hughes、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商學院不動產與都市土地經濟學系高級講師Peter Ritz以及法學院榮譽教授Larry Church及教授Gretchen Viney、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教授曾野裕夫提供意見或資料。近期助理陳冠甫、林伯威、趙奕縣、吳昀臻、吳東諺等博碩士生協助研究,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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