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訂四版)

海商法(修訂四版)
定價:760
NT $ 760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21-01-22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70503
  • ISBN13:9789571470504
  • 裝訂:平裝 / 744頁 / 17.2 x 23.2 x 3.7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四版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一、從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送的關係開始,到海上保險為止,依照事理的發展,由淺入深,進入海商法。

  二、海上貨物運送的基礎,以海員、資金、船舶為中心,深入介紹相關制度。

  三、海上貨物運送區分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分別從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的理論,依托運、運送、交貨、損害賠償的過程,說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於運送人責任,從主張全部免責、到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進一步到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最後再透過海上保險,以化解風險,論述過程,井然有序。

  四、各章備有習題,自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宗榮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系主任、所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央銀行監事
  中國輸出入銀行保險審議委員會委員
  全球人壽獨立董事
  民法修改委員會(物權編小組)委員

 
 

目錄

修訂四版序

第一編緒論
壹、海商法的內容
貳、海上貨物運送與國際貿易
參、海商法的法源

第二編海上企業活動的基礎
第一章船長海員
壹、船長海員的意義
貳、船長海員的僱用
參、船長海員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海商法上的船舶與船舶使用權的取得
壹、海商法上的船舶
貳、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取得
參、船舶所有人、船舶營運人對第三人的法律關係
第三章債權人債權的擔保船舶抵押權與海事優先權
壹、船舶抵押權
貳、海事優先權

第三編海上企業活動
第一章海上貨物運送
壹、海上貨物運送是海上企業活動的重心
貳、海上貨物運送的意義及類型
參、件貨運送契約
肆、航程傭船
第二章旅客運送
壹、旅客運送的意義
貳、旅客運送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參、旅客的權利義務
肆、運送人的權利義務
伍、運送人的責任基礎
陸、運送人的責任限制
柒、金法郎、特別提款權的換算
捌、履行輔助人引用運送人的免責抗辯權及限制責任抗辯權喜馬拉雅條款法制化
玖、任意約定的禁止
拾、請求權時效
第三章船舶拖帶
壹、船舶拖帶的意義與船舶拖帶契約
貳、船舶拖帶的客體
參、船舶拖帶的範圍
肆、指揮權原則
伍、拖帶契約的解除或終止
陸、拖船、被拖船與第三人的關係外部關係
柒、拖船與被拖物所有人的關係內部關係
捌、喜馬拉雅條款在船舶拖帶的法制化
玖、船舶拖帶規定的缺點
拾、修正的方向

第四編海上企業活動危險
第一章船舶碰撞
壹、船舶碰撞的意義
貳、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與其他航行安全規則
參、船舶航行過失的判斷
肆、船舶碰撞的歸責類型
伍、船舶碰撞雙方過失條款的發生
陸、交叉責任制與單一責任制
柒、船體無直接碰撞的損害賠償責任
捌、請求權時效
第二章海難救助
壹、海難救助的意義
貳、救助人與被救助人的義務
參、救助義務的雙軌制
肆、海難救助的類型
伍、救助報酬的請求:基於無因管理的救助
陸、船舶及其他獲救財產價值的估計
柒、報酬數額的決定及分配
捌、救助報酬的分擔
玖、救助債權的擔保
拾、棄船、漂流物、沉沒品
拾壹、消滅時效
拾貳、主權豁免
第三章共同海損
壹、緒說
貳、共同海損的意義
參、約克安特威普規則及立法例
肆、共同海損責任分擔的學說
伍、共同海損行為
陸、共同海損分擔:共同海損的理算
柒、理算方法
捌、共同海損債權的擔保
玖、共同海損的和解
拾、消滅時效

第五編海上風險的總限制與分化機制
第一章海上風險的總限制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一般規定
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意義
貳、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理由
參、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適用的船舶及主張的主體
肆、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的發展
伍、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債務
陸、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
柒、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例外
第二章海上風險的總限制關於船舶污染的責任限制特別規定
壹、緒說
貳、主要法源
參、適用範圍
肆、名詞定義
伍、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陸、船舶污染賠償義務人的責任無過失責任及其免責事由
柒、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限制
捌、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置
玖、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拾、消滅時效
第三章海上風險的分化機制海上保險
壹、海上保險的意義
貳、保險契約的訂立、法律性質、保險單及讓與
參、海上保險契約的種類
肆、保險利益
伍、要保人的義務
陸、保險期間
柒、海上保險危險事故的承保範圍及危險事故的除外
捌、理賠範圍與不在理賠範圍
玖、保險金額及保險價額
拾、保險給付的理算
拾壹、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及給付時限
拾貳、代位權
拾參、委付

第六編海事程序法
壹、海事事件的管轄權
貳、海事事件的準據法
參、海事事件的執行
參考資料
 
 

修訂四版序

  海商法是以海上企業活動的規範為主軸,以其他相關規範包括:海上企業活動基礎的規範、海上企業活動危險的規範、海上企業活動平衡的規範、以及海上企業活動風險分化的規範為扶翼,經過立法程序,凝練而成的規範體系。

  海上企業活動包括:海上貨物運送、海上旅客運送以及船舶拖帶,其中以海上貨物運送最為重要。海上貨物運送,數量大,運費低,是海上企業活動的核心,是地球貨物流動的血管。

  海上企業活動,需要船舶才能航行,需要海員才能操作、需要船舶抵押權擔保才有資金,船舶、海員及船舶抵押權成為海上企業活動的基礎。海上企業活動不免遇到船舶碰撞、海難救助或共同海損的危險,各國立法例多吸納相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轉化為海商法條文。為了平衡海上企業活動相關各方的利益,以健全海運的發展,海商法在賦予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權利的同時,也給予其債權人優先受償權,使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與債權人的海事優先權,構成了制度上的平衡。最後,為了分化運送人的責任、填補船東船舶的損失、填補貨主貨物的損失,還可以投保各類保險或參與防護及補償協會,作為最後防線,稀釋可能的風險。

  國際公約是各國海商法的主要法源,在國際公約轉化為海商法的過程中,有的國家將公約的條文改寫,以銜接本國法制;有的國家直接透過立法程序,承認某國際公約為其海商法的一部分。我國屬於大陸法系,立法體例與德國相近,須將國際公約改寫之後,才能融入國內的法律體系。因此,本書在解釋方面,盡量參酌國際公約的規定,在修法建議方面,則借鑑德國商法(海商編)吸納與轉換國際公約的經驗,希望為海商法的健全與發展盡綿薄之力。

  杜甫說:「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書歷經三次修正,一有所得,固然怡然自得,但發現缺失,也難免神明自咎,進而以「常在河邊走,哪有不失足」自嘲了。本次出版,承三民書局編輯同仁,精心編校,力求完美,感佩之餘,若還有挂漏,也望讀者海涵、指教。

劉宗榮
2020 年1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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