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財產法爭點地圖(4版)
定價:700
NT $ 553
  • 作者:賴川
  • 出版社:讀享數位
  • 出版日期:2021-1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4642887
  • ISBN13:9789574642885
  • 裝訂:平裝 / 688頁 / 17 x 23 x 3.4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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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賴川


  國家考試講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讀者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目錄

Chapter 1民法總則 1-1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1-3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1-7
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解釋? 1-12
㈡法人 1-16
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1-17
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1-18
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1-20
二、權利客體 1-22
㈠意義 1-22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2
㈢主物與從物 1-24
㈣原物與孳息 1-25
三、法律行為 1-27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28
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1-28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2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33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35
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1-37
㈤借名登記 1-38
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1-38
四、意思表示 1-49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49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50
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1-51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52
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1-52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55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59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包含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之情況? 1-61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1-63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1-69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73
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1-74
五、行為能力 1-81
㈠完全行為能力 1-81
㈡無行為能力 1-81
㈢限制行為能力 1-8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1-87
六、代理 1-93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93
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1-96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101
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1-101
㈢無權代理 1-102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1-103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1-104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之期間為何? 1-105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1-108
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113
七、消滅時效 1-117
㈠消滅時效體系 1-117
㈡消滅時效期間 1-118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1-119
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1-123
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1-124
㈢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28
㈣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32
㈤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33
㈥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36

Chapter 2債法總論 2-1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2-10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2-11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2-12
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2-16
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2-18
二、契約 2-21
㈠要約及承諾 2-21
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2
業者得否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2-24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5
㈡懸賞廣告 2-29
㈢締約上過失 2-31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2-31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2-32
㈣預約 2-32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2-33
㈤定型化契約 2-38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2-40
三、無因管理 2-43
㈠緒論 2-43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4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2-46
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48
四、不當得利 2-52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2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4
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2-67
違反法令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2-68
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2-69
㈢返還客體 2-72
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2-72
㈣返還範圍 2-73
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2-74
五、侵權責任 2-78
㈠一般侵權責任 2-78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81
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98
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2-101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2-104
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2-113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2-118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26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2-126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2-129
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30
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32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2-133
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2-141
媽媽嘴案之執行職務之認定? 2-142
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2-149
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2-150
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2-151
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51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52
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2-153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54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2-155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2-156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2-157
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2-158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59
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2-162
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164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2-166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2-167
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2-168
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2-169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2-172
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176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178
六、債務不履行 2-180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80
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2-181
㈡給付不能 2-182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2-188
㈢給付遲延 2-190
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2-191
㈣受領遲延 2-192
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2-194
㈤不完全給付 2-200
七、債之保全 2-203
㈠緒論 2-203
㈡代位權 2-203
㈢撤銷權 2-205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208
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
條之詐害債權? 2-209
八、契約之效力 2-211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11
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2-212
㈡契約之解除 2-213
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2-216
消費者保護法之審閱期間和猶豫期間彼此間之關係為何? 2-218
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2-221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25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是否溯及消滅遲延責任? 2-227
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2-229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37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39
㈠概論 2-239
㈡連帶債務 2-239
民法第281條之求償權,是否以連帶債務人清償「已逾自己內部分擔部分」為限,始允許其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 2-244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2-247
㈠債之移轉 2-247
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2-249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2-257
㈡債之消滅 2-258
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2-261
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2-262

Chapter 3債法各論 3-1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3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3-7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2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3-15
二、贈與契約 3-21
㈠任意撤銷權 3-21
㈡債務不履行 3-21
三、租賃契約 3-23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3
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3-35
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3-36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37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3-39
四、承攬契約 3-47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47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3-47
定作人得否請求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3-53
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3-54
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3-56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3-57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3-63
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3-69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71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是否為定作人之給付義務? 3-71

Chapter 4物權 4-1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4-5
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4-6
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4-7
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向善意取得人請求回復其物,有無溯及之效力? 4-7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4-12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房屋坐落無權占有之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4-14
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4-20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5
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4-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4-30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4-32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4-33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4-34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4-36
㈢時效取得 4-55
㈣相鄰關係 4-57
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61
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61
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4-62
㈤區分所有建物 4-65
三、共有 4-72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72
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標的範圍為何? 4-78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4-82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4-82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83
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4-83
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4-85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94
㈣共有物分割 4-95
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4-97
㈤公同共有 4-105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4-106
四、抵押權 4-117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17
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4-119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22
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24
抵押權設定時,為抵押物之從物,然其後使用狀態變更,致該物失去從物之性質,則該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25
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4-126
㈢流抵契約 4-138
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4-138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41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48
土地與建物雖為不同人所有,但建物所有人與土地其他所有人間均具有密切之親屬關係者,是否有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之類推適用? 4-150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建物非同屬於一人所有,但實行抵押權而為強制拍賣時,土地與建物已屬於同一人所有,應如何處理? 4-151
㈥次序調整權 4-153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56
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4-156
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種身分為之? 4-159
㈧共同抵押 4-162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67

 
 

四版序

  本次改版增加近年實務及學說重要見解,並將部分論述加以改寫潤飾。感謝曾閱讀本書並與我討論的讀者,你們的建議都使本書更為完善。

  最近這一年多來筆者有一個體悟,無論如何我們都要在生活中定出優先順序。有些緊急的事,往往並非重要的事。如果不能在內心建立起優先順序意識,而使自己承擔那些本不應承擔的,結果就是身體、精神的無謂消耗。讀者面對備考壓力,時間與精力有限,優先順序也就更為重要。當然所謂的建立優先順序確實不是字面上說的這麼簡單,說建立就可以建立的。不過適時地拒絕,或許是可以嘗試的第一步,希望讀者與筆者未來都可以開始進行這一取捨、拒絕之練習。
 
賴川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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